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冀政[]39号)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区域重点产业,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各类机构更好地为区内企业服务,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来源和使用原则)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部门预算。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该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管理部门)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区商务委等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项目审核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区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区人大的监督。
第二章补贴范围、对象及申请条件第五条(补贴范围)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主要包括:(一)利息补贴主要用于对企业支付给银行、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贷款利息费用的补贴。
(二)担保费补贴主要用于对企业支付给本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的补贴。
(三)代理记账费用补贴主要用于对小微企业支付给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的补贴。
(四)小微企业费用性补贴主要用于对小微企业支付给专业服务机构的劳动人事管理、法律咨询、专利代理、商标注册等服务费用的补贴,以及对小微企业支付给银行、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贷款利息费用的补贴。
(五)其他经市、区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内容。
第六条(支持对象)(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1、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符合政策扶持导向的企业。
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促进广西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广西自治区制定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和扩大经营规模。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细则。
二、资金来源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和其他相关资金渠道,包括国家、自治区和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企业赞助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阶段的启动资金、办公场地租赁费用、设备采购等;2. 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术改造、知识产权保护等;3. 培训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4. 市场推广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产品推广、营销活动、品牌建设等;5. 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
四、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专项资金:1. 提交申请书:中小企业需准备完整的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预算和计划、资金用途等。
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审批流程:经过初审和终审后,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资金申请。
4. 资金发放:经过审批的资金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安排发放给申请企业。
五、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为确保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广西自治区将采取以下措施:1. 资金使用责任制:申请企业需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计划使用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
2. 资金监督机制:设立专门职能部门,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公众公布。
3. 资金追溯机制: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失误进行调查和追溯,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4. 资金效果评估:对使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效果评估,以衡量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对企业发展的贡献。
六、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西自治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需遵守不同的申请和管理规定。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省内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国家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六条项目所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
项目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产品开发、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公共服务平台等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国家颁布新的支持项目;(五)涉及以上项目的省级评审、管理等费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照申报条件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一)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补助方式。
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静财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区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静安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降低融资成本,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制定《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财政局2024年6月14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静安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降低融资成本,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将《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扶持范围1、扶持范围为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地为本区的诚信合法经营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划分)2、企业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符合静安区产业导向(商贸服务业、金融服务业、数据智能产业、专业服务业)的企业、科技含量高、就业岗位等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商业模式。
3、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等称号的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获得国家、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科委认定的上海市创新型企业;市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4、对区域社会发展、经济转型、促进就业、民生保障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企业。
5、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性的企业。
二、扶持内容由驻区银行组成总计50亿元助企发展专项贷款,50亿元的助企发展专项贷款额度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区财政、区金融办)会同各驻区银行协商下达。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上海市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不超过规模划定标准的独立经济组织。
第三条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政府贴息资金、创新券资金、技术培训资金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创新能力培育、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包括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等。
第六条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审批,申请资金项目应当是真实合理的。
第七条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证明、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八条中小企业通过专项资金使用后,需按照合同约定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报告和汇总。
第九条专项资金报告的情况应当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情况,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中小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政策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有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专项资金申请程序第十一条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填写《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后,经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初审,符合要求的,将进行复核并提交上级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上级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获得专项资金后,需按照合同约定和要求进行使用和报告,如有变更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需延期使用时间,应提前提交延期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利用专项资金完成项目后,应向资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机构对项目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符合验收要求的,将结算剩余资金,如有其他问题,将要求申请单位进行整改。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计划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项目计划实施,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对我省中小企业在本省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
第六条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类型包括以下两类:(一)一般性贷款融资贴息,即对直接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采取的贴息支持方式。
(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即对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的支持方式.第七条同一笔银行贷款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贷款贴息类型;已获得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新贷款贴息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1年(含)以内短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当年一次性补助到企业.贴息补助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贴息给予补贴.(二)对2年(含)以内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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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计划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
(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
(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项目计划实施,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对我省中小企业在本省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
第六条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类型包括以下两类:
(一)一般性贷款融资贴息,即对直接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采取的贴息支持方式。
(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即对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同一笔银行贷款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贷款贴息类型;已获得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新贷款贴息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1年(含)以内短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当年一次性补助到企业。
贴息补助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
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贴息给予补贴。
(二)对2年(含)以内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
每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40%贴息给予补贴。
(三)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
第一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第二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剩余年份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
同一企业累计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三)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
(四)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第十条申报数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全省计划扶持企业数量约1000户,具体为:珠三角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10户,合计约400户;东西北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6户,合计约450户;东莞、中山两市各市企业申报数量限20户,合计40户;每个地级以上市市直企业(不含区)申报数量限5户,合计100户;省级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申报数量合计限10户。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地方贴息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县(市)申报材料应同时抄送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省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贴息计划由省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或省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文件和资金计划汇总表,其中资金计划汇总表也须加盖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资产经营公司公章。
(二)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文件;通过担保贷
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及省资产经营公司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项目及资金数额,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下达各市县(市)、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各市县(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 。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计划的审核和下达,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分批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各市县(市)财政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促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针
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