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 办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平等的市场准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 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
中小企业在促进首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 作用。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本市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将指导和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统一到经信委。二是以政府或者部门文件的方式先后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三是设立中 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并不断扩大规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四是搭建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推 动中小企业与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对接。五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近些年,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已经成为本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目录
01 条例全文
03 修改意见报告
02 条例草案说明 04 新闻发布会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会后,法制委员会围绕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支持鼓励措施的落实等问题,会 同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经济和信息化、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精神对相关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 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 1 - / 9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中小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并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支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中小资金项目推荐单位(下称“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做好中小资金的项目初审、推荐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中小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服务机构持续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项目申报计划书

项目申报计划书*****有限公司2013年项目申报计划书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时间安排支持方式主管单位建议说明1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研发补助2013年3-6月无偿资助100-300万元工信部申报时企业注册应当满两年;需要符合当年度确定的方向课题(待确定)。
2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研发补助(奖励)2013年8-10月资金奖励100-300万元管委会属于第一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的子项目;两者相冲突3 千人计划人才资助2013年3、7月无偿资助100-300万元中组部管委会在海外获得博士以上学位的海归;或引进的外籍专家。
4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核高基重大专项研发补助(重大技术攻关项目)2013年4-8月无偿资助科技部工信部建议联合科研单位申报。
5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研发补助(重大技2013年4-8月无偿资助科技部建议联合科研单位申报;并需划(863计划)术攻关项目)要贴合863课题任务方向6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类)2013年5-6月无偿资助100-300万元工信部项目二选一;必须是固定资产购置项目,设备类支出建议在;包括产业化设备、研发设备。
7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类)2013年6-7月无偿资助100-300万元经信委8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补助(重大技术攻关项目)2013年5-7月无偿资助300-1000万元市科委建议与科研单位联合申报9 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专利资助2013年6-7月国内专利5千元/件;国际专利3万元/国/件。
或专利创业扶持资金100万元以内管委会可考虑,比较容易申报。
企业条件完全符合10 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认定及其扶持资金产业化扶持(资质荣誉及补助)2013年5-6月2013年8-9月进政府采购目录;给予100万以内资助管委会需要能够提供200万元以上合同发票。
11 北京市提升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类)2013年6-8月无偿资助最高100-300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出资,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项目的资金。
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解决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研方面资金不足的困难,促进科技创新和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一、政策背景中小企业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其规模和资金实力相对较弱,常常面临技术创新与研发方面的成本高昂和难度大的问题。
这导致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积极性不足,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难题,促进其快速发展,政府开始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二、资金来源该政策资金主要来自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和基金等机构拨出的专项资金。
同时,政府还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基金,该基金通过集中国家和社会资金资源,对中小企业进行申报、评审、使用和管理。
三、资金的使用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
目前,政府已制定了一系列资金使用规定和审批制度,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相应的项目。
主要支持的内容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知识产权运营、产品和生产过程创新、标准化制定、创新设计和专业化服务等等。
四、申请条件为了能够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企业拥有创新意识和创新动力,有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意愿和能力;2. 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中小企业;3. 企业必须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4. 企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5. 企业需要有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计划,能够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五、政策的效果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政策资金的支持使得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获得了重要的资金来源,降低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和风险。
其次,政府对资金使用采取严格审批制度,确保企业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了投资的浪费和误用。
创新财政资金产业扶持新模式——设立“成长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探讨

中小企 业 融 资 难 一 直 都 是 一 个 世 界 性 的难
题 , 国出台 了不少 政策 。分析 目前财政 资金在 中 各
小企业产业 扶持 中存 在的 问题 , 高新技 术企业 结合
发展 的阶段 与投资特 点 , 讨 成立 “ 长性 中小企 探 成
贸企业 物 流配送 和经 营 辐射 能力 , 级 改 造 信 息 升 系统 和开发 商 贸技 术 , 高 市 场 开拓 能 力 等 项 目 提
( ) 北 京市 支 持 中小 企 业 发 展专 项 资金 管理 暂 7《 行 办法 》 务 范 围更 为 广 泛 , 了 以上 所 包 括 范 服 除
、
目前 财政 资金 产 业扶持 现 状
围以外 , 包 括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展 循 环 经 济 的 还 发 项 目、 展 特 色 经 营 和 业 态 创 新 、 用 新 的 经 营 开 采 方式 和管 理技 术提 升 管理水 平 的项 目, 等 。 等
发、 生产 以及 自有 产 品 的 销 售 , 已认 定 的 高新 或 技 术企 业 的项 目。 ( ) 3 实施 高新 技术 成 果 转 化 的 项 目以及 孵 化 基 地 内为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的 中介 机 构、 风险 投 资 机 构 。 ( ) 持 中小 企 业 和 为 中小 4支 企业 服务 的企 业 、 会 团体 、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中 社 事
第2 8卷
第 5期
郑 州 航 空 工 业 管 理 学 院 学 报
J u a fZ e g h u I si t f r n u i a n u ty Ma a e n o r lo h n z o n t u e o o a t lI d sr n g me t n t Ae c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京财经一〔2015〕305号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40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专项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原则设立,重点支持科技创新、新兴服务业等首都特色产业,以及因市场失灵或市场配置资源不足而影响中小企业发展领域。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五条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母基金,子基金由母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
母基金初期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六条基金遵循公共性原则,注重发挥引导性作用,按照“有偿使用、循环投入、滚动发展”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金可与其它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和资金配合使用,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基金主要以参股支持方式与社会资金开展合作,在创业引导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担保投资、风险补偿等方面,根据业务开展、企业和市场需求适时设置调整子基金及其规模。
子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基金存续期。
“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为12年,其中退出期2年。
子基金存续期另行约定。
第九条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工信部项目大全

工信部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简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立项周期为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上半年,每年的项目内容都会略有不同。
支持重点(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1.企业(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等改造项目。
(2)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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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
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
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
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
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
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
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
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
2、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3、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4、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
5、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6、开展特色经营和业态创新、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
7、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便民服务类项目;
8、推进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
9、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
(四)中小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
1、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2、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3、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和服务平台项目;
4、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其他事项。
(五)市政府要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具体扶持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
银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财政拨款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建设等项目。
引导性委托入股,主要用于符合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在同
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为:
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
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市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对区县组织申报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市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根据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指导目录确定的原则安排。
第十六条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区属企业可通过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可通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申报项目。
凡申报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
第十七条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
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对本系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八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发年度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会同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需专家评审的重点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支出,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
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项目建设期每半年向北京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组织申报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