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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案例

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案例

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案例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是指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破坏了企业内部的秩序和信任。

本文将介绍一个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的案例,以及其原因和应对措施。

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员工较多,管理相对松散。

该公司负责人发现最近几个月公司的资金流转异常,出现了大量资金被侵占的情况。

经过调查后,发现是公司财务主管张涉嫌职务侵占。

原本张这个岗位的职责是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包括收支核算、账目管理、报表制作等工作,但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进行挪用。

在调查中,公司发现张已经侵占了公司约200万元人民币。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职务侵占案例呢?首先,公司管理不严格。

公司在雇佣张时并未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和资质审核,导致了一个潜在的财务风险。

其次,公司内部的控制不力。

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流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审计机制。

这为张职务侵占提供了便利条件。

此外,经济利益的诱惑也是张侵占的重要原因。

他很可能因个人或家庭的经济困难而产生了贪念,利用职位的便利来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

针对这个案例,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首先,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完善财务流程与制度,确保职能分工的清晰,从而减少职务侵占的发生。

其次,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与审计机制,加强对财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风险。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加强廉政教育,从源头上预防职务侵占的发生。

同时,对于发生职务侵占的企业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公司应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被侵占的财产,同时将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这不仅可以挽回经济损失,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公平正义。

总之,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企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

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

公司员工最常见的职务侵占罪行为几种情形万某任番禺区下宸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计提业务奖金(提成)7800 元,但公司迟迟不计,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离职,离职时其将已收的货款3万元不交回公司,在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仍不上交,并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庭开完庭后,在劳动仲裁庭门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万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 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判职务侵占罪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刘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上海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押车员被告人刘某、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永宁公司的5,290千克乙酸正丁酯中截留了价值人民币11,730元的乙酸正丁酯1,020千克于货车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5,290千克。

职务侵占法条

职务侵占法条

职务侵占法条职务侵占法条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处罚规定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职务侵占法条概述职务侵占法条主要包括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法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详细阐述。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单位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担任职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决意实施。

3.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4.犯罪数额:数额较大。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职务侵占罪,我国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完善立法,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2.加大对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3.强化执法力度,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人员严肃查处;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

五、典型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转移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投资。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职务侵占罪情况说明陈述书

职务侵占罪情况说明陈述书

职务侵占罪情况说明陈述书敬爱的法官先生/女士:您好!我是某公司中的一名员工,我在此向法院说明一起职务侵占罪的情况。

以下是事情的经过和细节:我所工作的公司是一家中型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的销售和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的提供。

在公司里,我担任财务主管的职务,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工作。

在过去几个月中,我发现了一名同事的不正当行为。

这位同事名叫李某,是公司的采购部经理。

他负责与供应商进行业务往来,并负责编制采购单和相应的付款申请。

然而,经过我的调查和审查发现,李某利用他的职务之便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

具体来说,他在与供应商进行业务往来时,与其中一家供应商勾结,以虚构采购单的方式向公司虚报采购金额。

然后,他将多余的采购金额转移至他个人的银行账户,并在公司财务系统中删除了与此相关的记录,以掩盖他的行迹。

我发现这个问题是因为在核对采购单和相应的付款申请时发现了异常。

由于我是负责财务工作的,所以我对这个方面有着较为敏锐的观察力。

我开始调查这个问题,并进行内部审计,最终确认了我怀疑的事实。

经过核实,我发现李某共侵占了公司资金100万人民币。

为了进一步证实李某的违法行为,我分别将李某的银行账户和公司财务系统的记录交给了公司管理层和警方进行调查。

由于事情的严重性,警方对此表示了重视,并立即采取了必要的行动。

我作为李某的直接上级和负责财务工作的主管,对李某的行为深感痛心和愤慨。

我将全力配合警方的调查,确保李某接受法律的制裁,并用实际行动维护公司的权益。

在此,我申请法庭对此案尽快受理,并请法院给予严厉的判决,以确保正义得到伸展。

谢谢法庭的亲切关注!此致敬礼!某公司财务主管 xxx日期:2022年11月15日。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企业职务侵占罪指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如伪造文件、胁迫、威胁、贿赂、误导等,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1.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如伪造文件、胁迫、威胁、贿赂、误导等,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

2.以上述行为,对企业造成经济、政治等重大损失,并且有明显可疑迹象,也符合企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应立案调查。

3.当事人以上述行为使企业受到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4.以企业职务侵占罪的方式,对孰知行为人含沙射影,为便宜行事,使整个社会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也需要依法做出相应处分,弥补损失。

二、案件审理:1.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有关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2.受害人权利:依法享有索赔权利,以补偿受到的损失。

3.举证责任:原告应用于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企业职务侵占的证据的案件,且不能依靠推定证据进行定责。

4.处罚原则:根据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量刑应综合考虑原告和被告的因素,确保所处罚的罪行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合理,避免对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职务侵占的罪名的立案标准,应当以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为参照,结合案件特点确定是否需要立案的。

此外,审理案件时,要依据被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量刑应以确保其社会影响程度合理为目标,以免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总之,企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据被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处罚,而处罚时,必须予以合理斟酌,以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

案例一,某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

某单位的负责人因为工作需要可以支配单位的公款,但是他利用这个职权,将部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甚至用于赌博。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严重违反了职业操守,破坏了单位的形象。

案例二,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侵占国家资金。

某公务员在担任财务岗位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拨款中的一部分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国家资金流失。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务员的形象。

案例三,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资产。

某公司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或者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个人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违反了高管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司的形象。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于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要加强监督,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务员、企业高管等人员的职业操守,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最后,对于职务侵占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不能容忍,必须依法加以打击。

同时,我们也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督,加强教育,预防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职务侵占通报

职务侵占通报

职务侵占通报近日,我单位发现有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侵占公物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为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特作出如下通报:一、侵占公物情况通报我单位发现部分员工存在侵占公物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私自使用单位设备、挪用公款、私自领取公物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管理制度,损害了单位的利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针对这些情况,我单位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涉及的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其返还侵占的公物,并进行书面检讨。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用职权情况通报除了侵占公物的情况外,我单位还发现部分员工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工作流程、违规安排工作任务、违规接受礼品礼金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形象和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我单位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涉及的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其退还所接受的礼品礼金,并进行书面检讨。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我单位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同时,我单位还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增强员工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促进单位的健康发展。

四、号召全体员工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最后,我单位号召全体员工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抵制侵占公物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为单位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以上就是我单位对职务侵占情况的通报,希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共同促进单位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常见的职务侵占行为

保险公司常见的职务侵占行为

保险公司常见的职务侵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侵占、窃取、骗取保险金:这是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例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与保险代理人勾结,将新保单挂在新业务员名下,骗取保险公司对新人的奖励等。

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虚构保险标的,或者隐瞒被保险人实际状况,骗取保险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故意虚报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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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最常见的职务侵占罪行为几种情形万某任番禺区下宸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计提业务奖金(提成)7800元,但公司迟迟不计,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离职,离职时其将已收的货款3万元不交回公司,在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仍不上交,并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庭开完庭后,在劳动仲裁庭门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万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判职务侵占罪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刘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上海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押车员被告人刘某、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永宁公司的5,290千克乙酸正丁酯中截留了价值人民币11,730元的乙酸正丁酯1,020千克于货车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5,290千克。

后被告人刘某、刘某将货车停放在永宁公司内等待收取货款时,上述截留事实被永宁公司发现。

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永宁公司发现上述截留事实后,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司总经理李军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明知李军已经报警,仍在永宁公司等候处理,后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曹某某。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四人均被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

案例3:公司主管将销售货款39244元非法占为己有,判处一年半。

被告人曹某某在2005年5月至8月担任某集团有限公司驻某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该公司销往某实业有限公司的5笔饮水机、净水机货款共计人民币39244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至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货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任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控告状、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单、转帐凭条、收货帐目明细、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欠款还款协议、抵押担保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事项证明书、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退赔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单位退赔违法所得的款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4:业务员将已收货款挥阔,向公司出具欠条,被定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杭州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驻安徽业务员期间,受康某公司委托先后于2010年5月28日、同年7月12日和同年8月12日,三次向挂靠在安徽某某福医药有限公司和合肥某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陈某某分别销售人血白蛋白200瓶、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50支及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20瓶、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50支。

陈某某收货后,以银行汇款及给付现金的方式将上述货款41800元、10450元及4750元,共计57000元支付给被告人胡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收款后未上交康某公司,而用于个人进行百家乐赌博。

2010年7月26日和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康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以安徽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购买药品的名义要求康某公司分别将500瓶人血白蛋白和300瓶人血白蛋白发给被告人胡某某,康某公司发货并开具两张购货单位为华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

被告人胡某某提货后,将上述人血白蛋白销售给安徽舒城博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客户,并未将对方付给康某公司的货款96500元和52800元上交康某公司,而用于个人进行百家乐赌博。

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康某公司出具欠条,承认欠康某公司货款149750元。

2011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离开康某公司。

同年3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短信联系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要求康某公司给其逐步还款的机会。

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银行汇款向康某公司还款20000元。

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九州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亲属代其向康某公司退还人民币186300元,并取得了康某公司的谅解。

被告人胡某某亦有供述及辨认笔录在案,所供相关情节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符。

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上诉人胡某某上诉称,其对原判的定罪无异议,但其与杭州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间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借贷而非挪用,因为,(1)该份欠条形式上符合借条的要求,实质上符合客观情况;(2)该份证据一直由被害公司保管;(3)其与被害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关系很好,存在借贷的条件基础。

其于2011年5月24日向被害公司部分还款的事实亦证明其有还款的意思。

综上,其与被害公司之间确有借贷关系,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员工账户代收货款拒不上交,被判职务侵占罪向某友原是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尊某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某成公司)的员工。

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向某友代表尊某成公司与深圳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倬某公司)联系了一笔业务,由倬某公司向尊某成公司订购价值61000元的电源适配器4000个。

倬某公司先交了现金5000元给尊某成公司。

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向某友通过电话联系倬某公司付清剩余的56000元货款,并将其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某某某)发给倬某公司。

2011年6月21日,倬某公司将余下的货款56000元存入向某友的账户。

被告人向某友收到该笔货款后,将其占为己有,并离开了尊某成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向某友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6:主管被拖欠10万元工资,将工厂15万元设备主机搬走,被判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六种常见案例企业职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六种常见案例: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

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的企业财物,虽然有部分是自己出资形成的财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已经属于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一个前提,即股东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

三、本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

但因一些企业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这些人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

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员工这么做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

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

六、非本企业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往往是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因此,非本企业的人员与本企业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企业财产的,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即非本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1、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

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因此,张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

2、私自用公司材料牟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524弄15号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巨高温线缆有限公司、华胜电脑雕刻公司、同济大学、上海科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宁瑞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智诚科灵仪表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丰医疗电器有限公司、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白鹭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彩迩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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