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会展知识产权国内法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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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补充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补充

会展知识产权国内法规分析来源:深圳会展网加入时间:2012-05-18 11:58 点击数:217次一、会展知识产权概述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等。

2、会展知识产权的界定会展知识产权包括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和展品知识产权。

展览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展览会的设计理念,展台搭建设计,展览会的LOGO及名称。

展品知识产权包括展品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3、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侵权频发原因中国会展业是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的新兴行业,由于法规不健全和极少数企业的急功近利的行为,难免会产生知识产权的纠纷。

这种现象出现的直接结果就是扰乱了会展业的市场秩序。

因此制定和完善展览行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国内法律层面现状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已经制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条款等。

但是,如果想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去解决会展业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真正可以“对得上号”的条款比较少。

如果进一步具体分析,有以下一些情况说明法律尚不足涵盖维护我国会展行业知识产权的范围:1、关于对会标的保护有一些展览会的会标是按照商标的概念进行注册登记的。

这时一旦有人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图案作为其他展览会的会标时,就可以被认定这是侵犯了原有会标的知识产权。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几乎不会有人直接地使用或明显地仿冒别人的会标,而一般只是在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复。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不够用了。

况且在展览会的招展过程中,会标给人留下的印象和会标在展览会中的地位还远不及展览会名称和标题文字的作用。

而由于展会内容和展会标题其文字部分(包括英文的文字缩写)是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以排他使用的,所以单纯的会标注册几乎无法防止展会名称被仿冒和展会内容被克隆现象的不断发生,因此,对展会名称,包含英文名称和缩写应被有关法律所保护。

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目录:1.简介2.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3.1 国内法律保护3.1.1 商标法3.1.2版权法3.1.3专利法3.1.4 不正当竞争法3.2 国际法律保护3.2.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3.2.2 TRiPS协议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措施4.1 准备工作4.1.1 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4.1.2 注册知识产权4.1.3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4.2展会期间的保护措施4.2.1 展位管理4.2.2 监控和检查4.2.3快速应对侵权行为4.3 展会后续的保护工作4.3.1 维权措施4.3.2监测市场和竞争对手5.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5.1著名品牌在展会中的保护 5.2 装饰设计的保护案例6.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与注意事项 6.1 提前做好准备6.2 加强内部保护意识6.3 寻求专业协助7.结论1.简介在展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章将介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本文档的内容。

2.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展会是企业展示产品和技术的重要平台,而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维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商业利益,确保在展会中获得公正待遇。

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国内法律保护和国际法律保护两个方面。

本章将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的内容和应用。

3.1 国内法律保护3.1.1 商标法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本节将详细介绍商标法的适用范围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2 版权法版权法对展会中的音乐、艺术作品等进行保护。

本节将介绍版权法的相关要点和保护措施。

3.1.3专利法专利法对技术和发明进行保护。

本节将涵盖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在展会中的应用。

3.1.4 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在展会中禁止的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本节将介绍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和应用。

3.2 国际法律保护3.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负责协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会展涉及哪些法律事

会展涉及哪些法律事

会展涉及哪些法律事会展涉及哪些法律事正文:引言:会展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活动,涉及的议题涵盖法律、合同、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会展涉及的法律事项,以相关人员在筹划和执行会展活动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律事项1. 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及合同类型:会展活动涉及合同的签订,如场地租赁合同、参展商合作合同等。

必要性指出参与方应明确合同类型,如劳动合同、销售合同等,并明确合同的双方权益和责任。

2.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详细阐述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提供展览品、场地条件、保证参展商权益等。

3. 合同争议解决:描述处理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并指出相关法律程序和机构。

二、知识产权法律事项1. 商标和版权保护:详细介绍如何保护会展中涉及的商标和版权,如注册商标和版权、制定防范侵权措施等。

2.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陈述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渠道,如通过协商、仲裁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劳动法律事项1. 聘用参展工作人员:阐述雇佣参展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和工作条件,包括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

2. 参展工作人员权益保护:详细说明参展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措施,如工时管理、工伤保险等。

四、安全法律事项1. 活动场地安全管理:指出会展活动场地的安全管理措施,如防火、防爆、防抢等。

2. 紧急事件应对:介绍发生紧急事件时的应对措施,包括撤离和救援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事项1. 参展商商品质量保证:阐明参展商应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并指出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2. 消费者投诉处理:描述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和程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六、税务法律事项1. 境内外展览的税务规定:介绍境内外展览活动的税务规定,如关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2. 会展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会展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法规,如税务减免、退税等。

七、隐私保护法律事项1. 参展商和参展人员数据保护:说明参展商和参展人员数据保护的法律义务,包括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存储和处理等。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一. 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1.会展管理体制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对会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世界会展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包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都制定了与本国会展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期保障本国会展业的运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且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会展法律体系。

而反观我国对于会展业法律问题的研究仍处以初级阶段,未给予其应有的重视。

从宏观方面来说,我国会展业存在着法律层级低、立法散乱;未形成完善法律体系;关键法律衔接困难。

从微观方面上讲,我国会展业主管机构不明确;国外展审批严格;产权不清;行业协会未形成体系;会展保险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国外会展业法律规制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关于会展业发展的完善意见: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就是应当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会展法来规制我国会展业的运行,其指导原则应为遵循市场运作为前提,政府宏观管理为指导,行业协会管理为主导。

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对于会展法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应当统一立法,建立统一会展机构管理下的行业协会体系,明晰展馆的产权,完善会展保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会展经济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新亮点。

但与国外会展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着会展业市场化程度较低、缺乏行业自律机制和自律规范、会展场馆规模不大且布局不合理、缺乏品牌展会等问题。

因此,要努力开创中国会展业发展的新局面,必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尽快制定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中国会展业健康发展,树立精品意识,打造会展品牌,进一步增强我国会展业的竞争能力。

3. 我国会展业的法律体系两大类:一是通用型的法律法规,即各领域通用的调整一些基础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会展业涉及的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二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即专门针对会展业制定的法律法规。

会展法律法规

会展法律法规

会展法律法规会展法律法规1. 会展概述1.1 会展定义会展是指通过组织展览、会议、交流活动等形式,来展示产品、推广品牌、加强交流与合作的一种商务活动。

会展行业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规范。

1.2 会展的重要性会展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对于带动消费、扩大贸易、提升地区形象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维护会展行业的良性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 会展法律法规体系2.1 会展行业管理法律法规2.1.1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展条例》2.1.1.2《会展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1.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会展服务质量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1.2 地方层面法律法规2.1.2.1 北京市:《北京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1.2.2 上海市:《上海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1.2.3 广东省:《广东省会展事业管理条例》2.2 会展从业人员管理法律法规2.2.1 《会展人员管理办法》2.2.2 《会展企业人才培养与流动管理办法》2.2.3 《会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与认证管理办法》3. 会展合同法律法规3.1 《合同法》3.2《国际会展合同样本及解释》(国际展览业协会)4. 会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4.1 《商标法》4.2 《著作权法》4.3 《专利法》4.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5. 会展安全管理法律法规5.1 《安全生产法》5.2 《会展场馆安全管理办法》5.3 《消防法》6. 会展税法律法规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6.2 《营业税条例》6.3 《个人所得税法》7. 会展争议解决机制法律法规7.1 《仲裁法》7.2 《人民调解法》7.3 《民事诉讼法》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展条例全文2. 会展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申请表3. 会展合同示例4. 会展场馆安全检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会展:指通过组织展览、会议、交流活动等形式,来展示产品、推广品牌、加强交流与合作的一种商务活动。

会展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会展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会展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一家集展览、会议、商务、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会展场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业的快速发展,会展中心承接了众多国内外大型展会。

某年,会展中心与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企业将在会展中心举办年度新品发布会。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场地租赁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8年5月,会展中心与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企业将在会展中心举办年度新品发布会,租赁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至2021年5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场地租赁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 费用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认为场地租赁费用过高,提出重新协商。

会展中心则认为,合同中的费用是根据市场行情和场地价值确定的,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了解费用标准,不同意调整。

3. 合同终止:由于双方未能就费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决定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会展中心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会展中心则认为,企业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要求企业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1. 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在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场地租赁费用,企业未按约支付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公司名称]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一、前言作为会展业的从业者,必须要了解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公司运营合规。

本文档将介绍会展业中常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便从业者遵守并参考。

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展管理条例会展管理条例是我国会展管理的法律基础,在会展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该法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包括会展公司的设立、经营方式、税收政策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定义、注册、使用、维护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会展公司应该严格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避免被侵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定义、发布、监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会展活动中,广告发布一般需要受到审批,因此需要了解相关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于会展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会展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三、相关规定1. 《会展项目管理规范》:明确了会展项目管理的具体流程和规范。

2. 《会展场馆管理标准》:规定了会展场馆的建设、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3. 《会展组织与服务规范》:明确了会展组织与服务的规范要求,包括会展人员的素质、服务流程等。

4. 《会展行业自律规范》:规范了会展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了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总结1. 本文档介绍了会展行业常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便从业者遵守并参考。

2.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会展:会议展览,是指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扩大交流、提升企业知名度等目的而举办的展览、会议等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境内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共同设立的企业。

商标:商业名称、图形、符号等“品牌元素”,可以用于标记商品和服务。

广告:通过各种媒介形式传递商业信息的宣传手段。

合同: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并书面记录,规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会展管理条例:规定了我国会展行业的管理和发展。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一、引言会展业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以规范行业运作,保护参与者的权益。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会展业的法律法规,包括行业执照、展览合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二、行业执照1、会展业公司的设立与注册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会展业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交公司名称、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展览许可证会展业公司需要获得展览许可证才能举办展览活动。

根据《展览管理条例》,申请展览许可证时需要提交活动计划、场地信息、参展企业名单等相关材料,并根据展览规模缴纳相应的费用。

3、会展业从业资格证书根据《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会展业职业从业人员需要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获得资格证书需要参加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

三、展览合同1、合同签订展览合同是会展业中的重要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参展企业与展览公司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需要就参展费用、展位分配、展览期限等事项进行交涉,并明确写入合同。

2、合同履行展览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展览公司应按时提供展位和相关服务,参展企业应按时缴纳参展费用并遵守展览规定。

3、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若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展览合同中,双方应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赔偿金额。

四、展览活动的法律责任1、安全责任展览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展览现场的安全,包括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展览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援,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知识产权保护展览期间,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可能面临侵犯的风险。

展览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违法违规责任在展览期间,参展企业和展览公司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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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会展知识产权国内法规分析一般只是在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复。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不够用了。

况且在展览会的招展过程中,会标给人留下的印象和会标在展览会中的地位还远不及展览会名称和标题文字的作用。

而由于展会内容和展会标题其文字部分(包括英文的文字缩写)是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以排他使用的,所以单纯的会标注册几乎无法防止展会名称被仿冒和展会内容被克隆现象的不断发生,因此,对展会名称,包含英文名称和缩写应被有关法律所保护。

1、关于对设计的保护对于展台搭建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被抄袭的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从法理上说,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也应当是具有著作权性质的保护对象,因此可以比照《著作权法》进行规范。

但是,由于实际上对违法行为的取证很难,对抄袭行为的界定也很不容易,所以相关的诉讼成本和执法成本都会很高。

目前可以采取的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展台搭建的设计方在向业主方进行投标时先与其签订附加的保密协议,以此对可能发生的抄袭行为加以适当的约束和预防。

如何在展览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体现尚待研讨。

2、关于对专利的保护在展览会上如果发生参展商的展品侵犯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从本质上说这仍属于产品本身侵权的问题,而展览会只不过成为一个侵权行为被利用的平台而已。

对于这种侵权厂商、侵权产品与被侵权者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加以解决。

同样,如果在搭建展台所使用的展具、道具方面出现了侵权纠纷,也是可以如同产品侵权一样进行处理。

那么作为展览会的组织者(无论是国内展会组织者还是出展项目组织者)对于参展商展品的侵权问题又应当怎么办呢?首先,还是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至于是否追溯到组展商的责任,目前由此而对展览会组织者进行处罚的判例尚不多见。

因此法律界、会展界今后对这样的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具体的和深入的探讨。

3、关于对会展品牌的保护关于会展项目的品牌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一个会展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除了展会名称外,还有策划理念和办展特色的完美结合。

品牌展会在不断增强开发能力的过程中打造了独有的资源与无形资产,也就是“核心竞争力”。

在一段时间内,这种竞争力会引领企业的长足发展。

由于目前会展项目的品牌并不能进行商标注册,所以单独地对会展品牌进行保护是比较困难的。

但是如果在涉及会展项目品牌的使用、合作、交易等相关环节上通过具体的协议、合同对当事双方的行为加以规定和管理,然后再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协会、合同进行约束,则是比较可行的。

从长远考虑,也应开发我国会展行业品牌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条款。

至于个别组展商冒用他人旗号进行招展或者直接发生携款潜逃的骗展事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一般法律原则,有些更涉嫌触犯了国家的《刑法》,如何在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上体现,这些也是需要予以分辨清楚的。

三、行政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与会展知识产权有关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这些都是为行政机关执行有关法律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多为程序性的条款。

还有一类是对一些新型知识产权作了单独性规定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但是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法规。

在中央的主管部门中,最早的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商在广交会期间加强商标工作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原函字第272号)的规定,要求进出口商会除在广州交易会期间指派专人负责商标工作外,在参加其他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配合主办单位和组团单位做好本商会会员企业间的商标使用协调、检查工作。

1995年9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各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也于2002年11月16日出台的《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2007年商务部《关于加强境外参展组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函》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境外展览期间,因知识产权侵权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对国内参展企业或组展单位给予必要的处罚。

但是这些文件不是正式的行政规章,效力等级比较低,基本属于一事一议型的。

国内最早的关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2005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各类展会活动包括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博览会等。

这个行政规章适用面明显比较窄,完全不能适应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情况。

因此2006年1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展览和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此有法可依。

该办法有以下内容:第一,明确了展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展会主办方、参展方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3条规定,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4条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5条规定,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配合。

第二,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6条规定,为了加强会展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展会时间3日以上含3日的,或会展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第三,规定展会期间知识产权投诉程序。

为了便利权益人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明确了投诉应该提交的材料,以及投诉的接受和受理。

还规定了当事人的答辩权利以及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四,根据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3章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地方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部门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对侵权投诉不予受理的条件;三是明确了地方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部门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和处理职能。

第五,展会结束时,相关行政执法的衔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33条规定,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主办方确认,有展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严格法律责任,增加对侵权人的处罚和震慑。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出台前,全国各地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面的主要依据是地方性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地文件在执法主体等具体条文上有许多不同之处,使各地的具体管理工作呈现出各自为政的局面,也给不法分子留下可趁之机。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迈出了新的坚实的一步。

但由于展会知识产权牵涉面广,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政策不够到位和与法律法规不配套的问题,下面详细分析之:第一,展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展会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来看,就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具体执行中如果协调不好非常容易造成互相扯皮的现象。

还有一个是会展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问题,展会的主管部门很多,商务部、科技部、文化部门,可以说展会活动的主管部门也是五花八门。

而主管部门本身也不具备执法权力。

第二,对于展览会名称仍然没有保护的规定。

对于展会组展商来讲,特别是一些品牌会展项目的所有者,最为关心的是展会项目如何不要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关于展会的题目和内容不断地、经常地发生重复、雷同的问题。

在他们看来,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算做拥有“展会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光有对展会会标的注册不够,还应对展会的名称进行保护。

第三,没有对会展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作规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应当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自我管理、协调职能,如果全由政府部门进行市场监管,那将是一个不可承受的巨大行政成本。

比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六条规定:“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那么在一些展会比较集中的城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足够的行政资源来调配。

第四,展会投诉机构的法律定位模糊。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那么展会投诉机构是否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所做出的接受投诉和处理是否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投诉机构的关系是否是适用于行政法上的关系?第五,缺乏正面引导机制。

政府职能部门除了加强管理外,还要多进行引导,大力扶植在知识产权上做得规范的会展去做大做强。

通过市场机制奖励好项目,淘汰坏项目。

第六,《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是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位阶过低,不利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也缺乏权威性。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层面规定在地方层面上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走在了中央前面,比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广州市的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工商局和版权局于2002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广州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截目到目前为止。

北京、上海、四川、浙江、广州、深圳、武汉等地,都先后针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了相关的:公约、意见、规定、通知、办法等。

制定了比较综合性、系统性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7年)、《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9年)、《义乌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8年)。

下面对其中有特色的地方一个简要评述:第一,对会展品牌的保护。

深圳贸工局下发的《关于实行品牌展会排期保护的通知》;通知决定先期对该市2004年度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品牌展会予以排期保护,这些品牌展会在会展中心、高交会馆的现有排期上,有优先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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