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卫健体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暨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卫健体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暨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非法行医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为深化卫健体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建立健全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二、工作原则1.依法依规,确保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2.突出重点,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精准发力。
3.长效常治,构建制度机制体系,实现源头治理。
三、主要任务1.摸排线索,深入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整治。
(1)全面排查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2)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严查虚假宣传和非法医疗广告。
(3)对涉嫌非法行医的个人和机构进行线索摸排,依法予以打击。
2.建立健全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
(1)完善医疗机构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2)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3)建立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4)加强医疗机构与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1)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和识别方法。
(2)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
(3)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依法执业意识。
四、工作措施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
3.加强执法力量,充实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率。
4.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的资源共享。
5.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6.对涉及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形成震慑。
五、工作保障1.加强政策保障,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为打击非法行医提供法律依据。
2.落实经费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要求持续查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要求
持续查处无证行医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监督字[2017]3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要求持续查处无证行医行为的通
知
(京卫监督字[2017]35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卫生计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
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和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京卫监督〔2016〕70号)精神,现就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要求、持续开展无证行医查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查处无证行医,打击非法行医,既是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也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保证人民群众安全就医的需要,是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的高度,充分认清开展无证行医查处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各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机构,要从巩固市区打击非法行医长效工作机制、铲除非法行医土壤出发,强化与属。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吉卫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吉卫发〔2018〕43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坚决打击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非法谋利以及内外勾结、利益输送的行为,全面开展行业整顿,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现将《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21日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为进一步肃清行业风气,净化医疗市场,切实解决当前卫生健康行业中损害行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权益的突出向題,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决定,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现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顿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转变行业作风,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谋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彻底净化,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和措施不断健全完善,专项整顿活动取得压倒性胜利。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医疗服务秩序专项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张义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副组长:秦海涛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力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高占东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杨春光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成员:林天慕医政医管处处长王树东综合监督处处长张福安宣传处处长冯志民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冮森林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下设办公室在委医政医管处主任:林天慕医政医管处处长(兼)副主任:佟学颖医政医管处副处长成员:白纯瑞医政医管处副调研员张巍综合监督处主任科员王康林宣传处调研员张可佳机关党委主任科员刘洋淼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长三、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一)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发布时间:2019-03-21 来源: 医政医管局国卫医发﹝201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行业信誉,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方案附件),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10月10日前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2月15日前上报。
附件: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2019年3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2.02•【文号】卫医发[1998]第29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1998年12月2日卫医发〔1998〕第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自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持续多年的乱办医、办医乱的局面有了很大程度好转。
但近一时期,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医疗机构在一些地区又反复出现,一些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有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科目、随意变更执业地点,甚至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一些非法医疗机构还雇用“医托”,用欺骗的手段,把病人骗到非法医疗机构诊治,不仅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患者和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就北京一些大医院的“医托”问题指示有关部门要狠狠打击谋财坑害病人的不法分子,并予以曝光。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医托”违法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研究决定: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1998年12月15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行医。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非法医疗机构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及非法行医的个人。
对非法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理整顿的具体方式和组织形式由各地决定。
二、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重点打击“医托”违法活动。
公文处理-补充练习与答案

【课后练习一】关于举办2013年第一届XX市国际茶文化节的请示市政府:为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打造节庆品牌和提升区域形象,我市将于今年4月举行“2013年第一届XX国际茶文化旅游节”。
根据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和“政府主导、社会筹资、市场运作”的办节模式,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2013年XX市国际茶文化旅游节总体方案(送审稿)》。
现就有关事项请示如下:一、时间:2013年4月25日至5月4日,为期十天。
二、主办单位:XX市人民政府三、承办单位:XX市旅游局、XX茶业有限公司四、成立XX市国际茶文化旅游节组委会(名单见方案稿),拟请XX市长兼任组委会主任五、经费预算:800万元六、其他未尽事宜另行汇报。
附件:2013年第一届XX市国际茶文化旅游节总体方案(送审稿)XX市旅游局(章)2013年1月6日21、根据文意,文中加点的字应删除的是A 将B 充分C 拟请D 兼【王牌解析】B22、根据公文中的数字使用规范,下列关于该公文中数字的写法的修改,正确的是,A “第一届”改为“第1届”B “十天”改为“10天”C “800万元”改为“捌佰万元”D 成文日期改为“二O一三年元月六日”【王牌解析】B。
公文中除惯用语或定型的词、词组如A项使用汉字外,都使用阿拉伯数字。
23、下列适合做该公文结束语的是A 专此,请审阅B 当否,请批准C 专此,请回复D 当否,请批示【王牌解析】D。
请示的专用公文术语是“当否,请批示(批复)”或“妥否,请批示(批复)”。
“专此”是书信末尾常用语。
24、根据公文写作规范,下列该公文的说法,正确的是A 标题中缺少发文机关B 主送机关应加上“市委”C 文中“(送审稿)”应移到书名号外D 附件名称应加上书名号【王牌解析】C。
A项标题中发文机关可以省略。
B项市旅游局的上级机关是市政府和省旅游局。
D项附件名称不加书名号。
25、下列关于该公文格式要素和办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 由于该公文属于重要公文,应抄送下级机关B 由于旅游局属双管单位,适应主题“有旅游局”C 应删去“六、其他未尽事宜另行汇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甘卫发[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卫发[2015]96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委)、检察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办,兰州军区联勤部第二十七分部卫生处,兰州军区总医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卫生处: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决定,2015年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现将省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2015年3月11日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通告
为整顿、规范辖区医疗服务市场执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之规定,区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行医行为,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中医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擅自扩大或改变诊疗科目、擅自开展专项技术和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新项目的行为。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自通告之日起,自动停止非法行医活动的,从轻处理;顶风而上、屡教不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到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查看执业人员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非法行医(举报电话: )。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