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涂料油墨制造业VOCs 排放量计算
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

石油化工行业VOCs 排放量计算办法 石油化工行业VOCs 排放量运算方法本方法所涉及监测和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石化行业的VOCs 排放源分为: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缺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缺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燃烧烟气排放;工艺有组织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采样过程排放;火炬排放;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修理)排放;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开释;事故排放等12类源项。
企业某个核算周期(以年计)VOCs 排放量为:111=mm EE 石化(公式1)式中: E m 石化行业各源项污染源VOCs 排放量,千克/年。
各源项污染源的VOCs 排放量应为该源项每一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加和,见公式 2:1nmi i E E(公式 2)式中: E i某源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i的排放量,千克/年1=N i i n i n VOCsWFE E WF排放源, (公式3) 式中:E i 污染物i的排放量,千克/年;E 排放源n,i含污染物i的第n 个排放源的VOCs 排放量,千克/年;N 含污染物i的排放源总数;WF i 流经或储存于排放源的物料中污染物i的平均 质量分数;WF VOCs流经或储存于排放源的物料中VOCs 的平均质量分数。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装卸过程中涉及附表1中单一物质的,应按本方法进行单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并可在VOCs 总量中予以扣除。
鼓舞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全过程单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进入气相的VOCs ,可按以下方法进行核算:VOCs 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未投用的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但未收集的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收集后未去除的排放量=VOCs 产生量总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收集且去除的量。
一、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排放量核算结果的准确度从高到低排序为:实测法、相关方程法、选择范畴法、平均排放系数法。
前三种方法是基于检测的核算方法,需获得检测仪器对物料的(合成)响应因子,见附录一。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监测统计和核算工作,促进企业提高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控制水平,减少VOCs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石化行业、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船舶工业以及汽车制造业(涂装)VOCs排放量的核算统计,其他行业参照执行。
二、核算原则1.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VOCs核算量应客观公正的反映企业实际排放水平,核算过程应体现可核查、可追溯的管理要求。
2. 坚持科学规范原则。
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按实测法优先,物料衡算法/公式法次之,系数法兜底的顺序选用。
3. 坚持方法统一原则。
在污染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中,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环保管理部门原则上均采用统一的办法进行VOCs排放量— 3 —核算。
4. 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核算方法1 、实测法实测法适用于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源项的VOCs排放量核算。
核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企业手工监测数据。
实测法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线监测数据:VOCs在线监测数据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由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且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按要求通过验收,并开展质量保证等管理工作。
如排放因子单一也可用单一因子表征或其它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污染因子表征,在线监测仪器的具体安装及验收等要求参照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的相关规定执行。
(2)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在线监测设施数据无效,采用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排放量。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 方法(试行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编制说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2月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统计核算,促进工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VOCs污染控制水平提高,满足上海市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第二、第三阶段管理需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以下称《通用计算方法》)。
一、制定《通用计算方法》的必要性2015年6月,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按该计算方法核定排放量。
在此框架基础上,2015年12月,本市针对《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价费〔2015〕18号)》中第一阶段排污收费试点的石化、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工业五个典型行业,于2016年2月完成了石化等五个行业计算方法的编制并印发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
同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对使用计算方法等技术性文件的核算原则进行了规定。
截至目前,石化等五个典型行业计算方法已全面在本市排污收费、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工作中开展应用,为环境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编制组在已有五大典型行业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编制了《通用计算方法》,旨在:一、全面覆盖VOCs排放行业,实现五个典型行业以外的排放量计算;二、精细化描述典型排污环节计算过程,满足排污收费、排污许可、污染减排、排放清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统计等各阶段管理工作需求;三、顺应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本地化的总体趋势,为本地化计算体系和系统化污染防控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4年08月标准制定主管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标准编制牵头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标准编制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全国油墨信息中心上海市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上海华谊集团主要起草人员:修光利,王芳芳,王向明,应诚威,邬坚平,尚玉梅,李建伟,修艺,钱妮生,陈汪杰1.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1.1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1.1.1 当前污染形势和演化特征的需要从2013年1月霾污染笼罩全国约13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到2013年12月,上海市及长三角地区出现极其严重的霾污染,超重污染天气已经成为中国大气治理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拐点。
从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到“国十条”到环保部与重点区域重点城市签署空气质量责任书,大气污染控制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治理战略上来说,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已经从污染物总量控制阶段向环境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阶段过渡,从控制局地污染向区域联防联控拓展,从控制一次污染物向同时控制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物延伸,从单独控制个别污染物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
目前的共识是PM2.5是霾污染的元凶,而且众多的研究已经表明,由气态污染物形成的二次颗粒物贡献比较大。
除了硫酸盐、硝酸盐外,挥发性有机物(VOCs)形成的二次气溶胶得到了国内外的关注。
VOCs除了对霾污染有重要贡献外,大部分VOCs还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健康影响,相当一部分是臭氧的重要前体污染物。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经济快速增长期间,综合控制臭氧和细颗粒物的复合型污染的重要目标污染物是VOCs,因此在有关VOCs控制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都比较丰富。
上海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明确将VOCs列为重点控制污染物,围绕VOCs减排制定一系列标准和规范,推动VOCs减排方案。
在过去的多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脱硫、脱硝工程得以顺利推行和落实,而VOCs排放恰恰随着石化、化工以及涂装等工业的发展,呈现明显的增量趋势,由此VOCs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制定有效的标准成为十分迫切的任务。
vocs排放总量计算方法

vocs排放总量计算方法
VOCs排放总量计算方法
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缩写,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这些化合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其排放总量进行计算和控制。
下面介绍一种常用的VOCs排放总量计算方法。
需要确定VOCs的种类和排放源。
VOCs的种类很多,包括甲烷、乙烯、苯、甲苯、二甲苯等。
排放源也有很多种,包括化工厂、印刷厂、汽车尾气等。
确定好VOCs的种类和排放源后,就可以开始计算排放总量了。
需要测量VOCs的浓度和排放量。
测量VOCs的浓度可以使用气相色谱仪等仪器,测量排放量可以使用流量计等仪器。
测量时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测量点和时间,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根据测量数据计算VOCs的排放总量。
计算公式为:VOCs排放总量=VOCs浓度×排放量×365天。
其中,365天是一年的天数,用来将排放量转换为年排放量。
计算出的排放总量可以与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控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VOCs排放总量计算方法只是一种初步的估算方法,实际排放总量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气象条件、生产工艺等。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控制。
VOCs排放总量计算方法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工具,可以帮助企业和政府了解VOCs的排放情况,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1.VOCs排放源种类:首先需要确定VOCs的排放源种类,包括有机溶剂使用、石化行业排放、涂装工艺等。
2.VOCs排放因子:针对不同的VOCs排放源种类,需要确定相应的排放因子。
排放因子是单位时间内其中一排放源产生的特定VOCs排放量,通常以重量或体积计量。
3.排放源活动水平:需要了解企业排放源活动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线的运行时间、设备的数量和排放源的具体操作。
4.减排措施和设备运行效率:为了更准确地计算VOCs排放量,需要考虑企业实施的减排措施和设备运行的效率。
基于以上几个关键因素,下面是一个通用的计算方法示例:1.首先,明确目标排放源种类并收集相关数据,例如有机溶剂的使用量、涂料使用情况等。
2.根据相关的排放源种类,查阅相关的排放因子数据。
例如,有机溶剂的排放因子可能以克/升计算,涂料的排放因子可能以克/平方米计算。
3.确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例如有机溶剂的使用时间、设备的数量、涂料施工的面积等。
将这些数据转换为相应的排放源活动水平,例如将溶剂使用时间转换为小时。
4.根据上述数据,分别计算不同排放源的VOCs排放量。
公式为:VOCs排放量(克)=排放源活动水平*排放因子。
5.将所有排放源的VOCs排放量累加,得到总的VOCs排放量。
6.根据企业实施的减排措施和设备的运行效率,修正计算结果。
例如,如果企业实施了VOCs回收装置或进行了节能改造,可以对排放量进行相应修正。
上述方法仅为一个示例,实际的计算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还需要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与相关规定和标准的符合性。
《涂料油墨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

《涂料油墨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最新版4篇)目录(篇1)1.背景介绍2.涂料油墨制造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3.计算方法的实施和影响4.结论正文(篇1)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环保政策的不断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越来越受到重视。
VOCs 是污染大气环境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涂料、油墨制造等行业,其排放量较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
因此,计算涂料油墨制造行业 VOCs 排放量显得尤为重要。
二、涂料油墨制造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涂料油墨制造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核算边界:以企业为单位,核算其生产过程中 VOCs 的排放量。
2.收集数据:收集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布液、润版液等含有 VOCs 的原料和产品的数量、浓度等信息。
3.计算 VOCs 排放量:根据收集的数据,使用以下公式计算 VOCs 排放量:VOCs 排放量(千克)= 核算期投用涂料中 VOCs 的量(千克)+ 核算期投用油墨中 VOCs 的量(千克)+ 核算期投用胶粘剂中 VOCs 的量(千克)+ 核算期投用涂布液中 VOCs 的量(千克)+ 核算期投用润版液中 VOCs 的量(千克)+ 稀释剂使用量(千克)- 核算期去除量(千克)- 核算期回收量(千克)4.核算期:以一年为核算周期,即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计算方法的实施和影响涂料油墨制造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实施,有助于更好地监控和治理 VOCs 排放,从而降低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同时,这种方法也可以为企业提供参考,帮助其改进生产工艺,减少 VOCs 排放,降低环保风险。
四、结论涂料油墨制造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篇2)1.背景介绍2.涂料油墨制造行业的 VOCs 排放问题3.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制定与实施4.计算方法的具体步骤5.结论正文(篇2)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涂料油墨制造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问题日益严重。
VOC排放量估算方法

(1-19)
PV ——日蒸汽压力变化范围,单位:KPa;
PV
0.50BPVATV TLA2
B ——蒸汽压力方程中的常数;
PA ——大气压力,单位:KPa;
(1-20)
PB ——呼吸阀设定范围,单位:KPa;
PB PBP PBV
PBP ——呼吸阀设定压力值,单位:KPa;
(1-21)
表 1-4 壳体油垢系数的选取
储存物料
汽油 单一挥发性液体
原油类 1.2.3 甲板配件损失 LF
壳体腐蚀状况(单位:m³/1000 ㎡)
轻度腐蚀
中等腐蚀76E-02
8.76E-04
4.38E-03
8.76E-02
3.50E-03
TB 值(单位:°C) TAA+0 TAA+1.39 TAA+1.94 TAA+2.78
注: TAA ——每日环境平均温度,单位:为℃;(上海平均温度取 16.4°C)
PA ——大气压力,单位:KPa;
MV ——分子量,单位 1;
KC ——产品系数,无单位;(原油类 KC =0.4;其他挥发性液体, KC =1)
WL ——有机液体平均密度,单位:Kg/m³;
D ——壳体直径,单位:m;
NC ——固定顶板支柱数量,无单位;( NC 为固定顶板支柱数量。对于外浮顶以 及圆顶外浮顶罐,由于不存在支柱,所以 NC =0;对于内浮顶,存在自立型和立 柱型,自立型内浮顶罐 NC =0,立柱型内浮顶罐 NC 值等于实际使用立柱数量。)
KRa 、 KRb 、 n 三个参数选取与浮顶罐的甲板密封类型有关系,一般甲板的密封
形式有两种,焊接和螺栓,边缘密封类型有主要密封和次要密封,主要密封分为 机械密封,液封和气封,次要密封主要为边缘填充弹性材料和使用雨刷等方式。 具体见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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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 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上海市涂料、油墨及 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的技术进步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制定本方法。 本办法规定了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企业主要 VOCs 排放源项的排放量计算方 法。 本方法参照《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 算办法》(财税[2015]71号)规定的方法编制。 本办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办法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2
(3)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 (4)工艺废气排放 (5)溶剂再生挥发损失 (6)实验室废气排放 根据涂料油墨制造行业 VOCs 排放特点,采用源项归类解析法计算 VOCs 排放量, VOCs 排放量见公式 1。
E涂料油墨 E0,m D0,m
m 1 6
(公式 1)
式中: E涂料油墨——统计期内VOCs排放量; E0,m——统计期内源项mVOCs产生量,千克; D0,m——统计期内源项m污染处理装置的VOCs去除量,千克。 在D0,m为0的情况下,则各源项VOCs产生量为该源项每一种VOCs组份产生量的加和, 见公式2:
II
上海市涂料油墨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在生产运营过程中 VOCs 排放量计算。 本方法适用于涂料和油墨等类似企业或生产设施的 VOCs 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方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方法。 GB/T 8017 GB/T 16157 HJ 494 HJ 495 HJ 501 HJ 637 HJ 639 HJ 686 HJ 732 HJ 733 HJ 734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 谱法 HJ/T 38 HJ/T 55 HJ/T 75 HJ/T 397 DB31/ 88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n WF E0,设备 eTOC ,i VOC ,i ti WFTOC ,i i 1
(公式 1-1)
式中: E0,设备——统计期内设备泄漏环节 VOCs 产生量,千克; ti——统计期内密封点 i 的运行时间,小时; eTOC,i——密封点 i 的 TOC 泄漏速率,千克/小时; WFVOC,i——运行时间段内流经密封点 i 的物料中 VOCs 的平均质量分数; WFTOC,i——运行时间段内流经密封点 i 的物料中 TOC 的平均质量分数。 如未提供物料中 VOCs 的平均质量分数,则 4.1.1 泄漏速率 4.1.1.1 实测法 采用包袋法和大体积采样法对密封点进行实测,所得泄漏速率最接近真实排放情况。 4.1.1.2 公式法 (1)相关方程法 相关方程法规定了默认零值泄漏速率、限定泄漏速率和相关方程。当密封点的净检测 值 小 于 1 时,用默认零值泄漏速率作为该密封点泄漏速率;当净检测值大于 50000 μmol/mol,用限定排放速率作为该密封点泄漏速率。净检测值在两者之间,采用相关方程 计算该密封点的泄漏速率,详见表 1-1。若企业未记录低于泄漏定义浓度限值的密封点的 净检测值,可将泄漏定义浓度限值作为检测值带入计算。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 法》 (财税[2015]71 号) 《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环办[2015]104 号)
1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 》 (沪环保防 [2014]327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3.1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 Manufacture of Paint, Ink and Allied Products 指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胶黏剂制造工业,不 包括水性涂料油墨制造工业。 3.2 涂料制造 Paint Manufacture 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过加工后制成覆盖材料的 生产活动,包括涂料及其稀释剂、脱漆剂等辅助材料的制备环节。 3.3 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Ink and Allied Products 指由颜料、连接料(树脂、溶剂等辅助材料)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制备用 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或液体,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的生产活动。 3.4 胶黏剂制造 Manufacture of Adhesive 指以黏料为主剂,配合各种固化剂、增塑剂、填料、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偶联剂 等助剂配制制备胶黏剂(也称黏合剂)的生产活动。 3.5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Filling and Similar Products for Sealing 指用于建筑涂料、密封和漆工用的填充料,以及其他类似化学材料的制造。 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计算或测量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 a) 20℃时蒸汽压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 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 260 ºC 的有 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是不包括甲烷。 b) 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 a)项有机化合物。 3.7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 4 计算方法 涂料油墨制造业生产过程中 VOCs 产生来自于物料生产、输送和加工等过程。 主要 VOCs 的排放源项有: (1)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2)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
上海市涂料油墨制造业 VOCs 排放量计算 方法
(............................................................................................................................I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计算方法.................................................................................................................................2 4.1 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3 4.2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6 4.3 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8 4.4 工艺废气排放..................................................................................................................9 4.5 溶剂再生挥发损失.........................................................................................................17 4.6 实验室废气排放.............................................................................................................17 附录 A 固定顶罐总损失计算.................................................................................................19 附录 B 浮顶罐总损失计算..................................................................................................... 27 附录 C 单位换算表.................................................................................................................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