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推荐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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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推荐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民主推荐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干部选拔任用操作步骤为严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程序,有效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确保选准用好干部,结合我司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我司干部日常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参照X市委组织部发布的《XX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具体采用以下操作程序:一、职位申请当单位出现职位空缺或因特殊情况需增配职位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向集团党委提出要求配备相应职位的书面请示,集团党委对呈报单位职位空缺情况、职位配备要求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是否同意配备。

书面请示中不得直接呈报拟任具体人选。

二、民主推荐(参考文件《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2号))。

对有关职位经集团党委研究确定同意配备后,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普遍采用民主推荐形式。

(一)民主推荐会应当采取以下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推荐范围的干部名册;(2)按A票、B票清点到场人数,说明请假人员;(3)填写推荐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填写(中层以上A票,主管及以下B票);(4)设置计票人、监票人(监票人必须为纪委小组成员),推荐投票结束后无须现场唱票;(5)推荐会后进行统一计票,需要有最少三人(填表、审核、监督人)并最终由集团公司纪委组组长在监督人一栏签字确认,然后将汇总情况向集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三、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民主推荐的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

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其是否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

四、资格审核组织(人事)部门对民主推荐得票靠前的人选应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人选任职资格条件等情况。

五、确定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和资格审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公务员提拨管理规定(3篇)

公务员提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提拨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提拨工作。

第三条公务员提拨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依法依规、程序规范。

第四条公务员提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民主推荐;(二)组织考察;(三)讨论决定;(四)任职。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提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六条民主推荐是公务员提拨工作的第一步,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七条民主推荐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三)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八条民主推荐程序:(一)确定推荐范围和条件;(二)组织民主推荐;(三)汇总推荐结果。

第九条民主推荐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召开座谈会;(二)个别谈话;(三)书面推荐;(四)其他方式。

第十条民主推荐结果应当作为组织考察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组织考察第十一条组织考察是公务员提拨工作的关键环节,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第十二条组织考察的对象应当是民主推荐中推荐票数较多的或者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组织考察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二)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三)工作实绩;(四)群众基础;(五)廉洁自律情况;(六)其他需要考察的内容。

第十四条组织考察的方式:(一)个别谈话;(二)民主测评;(三)查阅资料;(四)实地考察;(五)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应当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四章讨论决定第十六条讨论决定是公务员提拨工作的关键环节,应当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讨论决定的对象应当是经过组织考察合格的公务员。

干部民主推荐 、考察程序

干部民主推荐 、考察程序

民主推荐、考察工作程序一、考察的两种情形(一)提拔考察:级别的晋升(科员→副科,副科→正科)职务的提拔(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非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二)一般考察:职务重用(例如镇长→镇委书记,局长→镇长、镇委书记)二、提拔考察的程序组成考察组↓准备好有关材料(组织部):组长讲话稿(注明推荐职位、人选条件、要求等),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及德的专项考察测评表,考察公告,民主推荐、测评等各类考察汇总表,干部任免审批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等;征求纪委、计生部门意见的函。

准备好有关材料(各单位)符合推荐条件人选的名册。

↓和单位主要领导充分沟通↓进入单位进行考察:召开大会进行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合个人谈话进行)→汇总推荐得票(向部领导汇报并确定考察对象/异常情况则暂停考察工作)→张贴考察公告、进行民主测评(可以委托单位组织后报送材料/也可以另行召开会议进行民主测评)。

(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民意调查。

另外,如在本单位工作不满2年,则延伸到原工作单位进行考察。

)↓与考察对象进行谈话:了解其个人情况(工作、生活、纪律、计生等有关事项),要求其撰写工作总结、填写干部任免审批及有关事项报告表),并对其提出要求。

↓考察结束后:要求单位按规定召开会议并上报推荐文件。

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明确考察材料撰写主要内容等。

考察组向部领导汇报考察情况。

三、一般考察的程序与提拔考察的程序大体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点:可以直接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测评。

四、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单位班子领导成员、内设机构科级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单位干部职工总人数在30人以内的,则要求全部人员参加会议推荐)。

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单位班子领导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干部代表(单位干部职工总人数在30人以内的,要求一般干部代表2-3人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

五、考察材料的撰写主要的内容(五段论):第一段:总体评价(思想政治素质);第二、三段:突出工作表现、突出优点、特点;第四段:其他(前面没有概况完整的有效补充,如个人为人、性格、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五段:不足之处;第六段:推荐、测评得票情况。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3•【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苏司委[2003]96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的通知(苏司委〔2003〕96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为加强厅管干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2003年8月18日附件: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1、厅党委承担厅机关、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干部队伍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领导责任,厅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队伍建设负总责: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下简称两局)党委对本系统人民警察干部队伍建设负直接责任:厅局政治部(处)作为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2、厅党委主要负责管理厅机关、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厅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监狱系统正处级干部、监狱单位党委副书记、劳教系统副处级以上干部;协助管理省辖市司法局局长、副局长;备案管理监狱系统副处级干部,具体职位按照《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执行。

3、厅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其测评、考察、任免、晋升、降职、奖惩、调整、辞职、退休等重大事项,由厅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厅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

民主推荐应当采取以下程序文件

民主推荐应当采取以下程序文件

干部选拔任用操作步骤为严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程序,有效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确保选准用好干部,结合我司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我司干部日常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参照X市委组织部发布的《XX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具体采用以下操作程序:一、职位申请当单位出现职位空缺或因特殊情况需增配职位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向集团党委提出要求配备相应职位的书面请示,集团党委对呈报单位职位空缺情况、职位配备要求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是否同意配备。

书面请示中不得直接呈报拟任具体人选。

二、推荐(参考文件《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2号))。

对有关职位经集团党委研究确定同意配备后,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进行推荐。

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普遍采用推荐形式。

(一)推荐会应当采取以下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围,提供符合推荐围的干部名册;(2)按A票、B票清点到场人数,说明请假人员;(3)填写推荐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填写(中层以上A票,主管及以下B票);(4)设置计票人、监票人(监票人必须为纪委小组成员),推荐投票结束后无须现场唱票;(5)推荐会后进行统一计票,需要有最少三人(填表、审核、监督人)并最终由集团公司纪委组组长在监督人一栏签字确认,然后将汇总情况向集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三、推荐结果的运用推荐的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

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其是否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

四、资格审核组织(人事)部门对推荐得票靠前的人选应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人选任职资格条件等情况。

五、确定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党委根据推荐的结果和资格审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干部任用条例知识应知应会100题

干部任用条例知识应知应会100题

阿克苏地区《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宣传月活动应知应会100题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哪些原则?答:(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目的是要建设怎样的领导班子?答: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3、《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哪些范围的领导成员?答: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资格?答:应当具备7项资格:(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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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操作步骤
为严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程序,有效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确保选准用好干部,结合我司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我司干部日常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参照X市委组织部发布的《XX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具体采用以下操作程序:
一、职位申请
当单位出现职位空缺或因特殊情况需增配职位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向集团党委提出要求配备相应职位的书面请示,集团党委对呈报单位职位空缺情况、职位配备要求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是否同意配备。

书面请示中不得直接呈报拟任具体人选。

二、民主推荐(参考文件《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2号))。

对有关职位经集团党委研究确定同意配备后,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普遍采用民主推荐形式。

(一)民主推荐会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推荐范围的干部名册;
(2)按A票、B票清点到场人数,说明请假人员;
(3)填写推荐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填写(中层以上A票,主管及以下B票);
(4)设置计票人、监票人(监票人必须为纪委小组成员),推荐投票结束后无须现场唱票;
(5)推荐会后进行统一计票,需要有最少三人(填表、审核、监督人)并最终由集团公司纪委组组长在监督人一栏签字确认,然后将汇总情况向集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三、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
民主推荐的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

得票数多
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其是否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

四、资格审核
组织(人事)部门对民主推荐得票靠前的人选应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人选任职资格条件等情况。

五、确定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和资格审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是否列为考察对象。

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六、综合考察(参照文件《广东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粤组通[2006]2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粤办发[2003]8号))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通过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呈报集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反馈。

1、进行个别谈话后,考察组要分别整理出与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纪检、组织(人事)负责同志的谈话记录。

2、民主测评会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1)召开民主测评会,公布填写要求,民主测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对拟提拔使用的人选,测评时加设同意提拔、不同意提拔栏目。

(2)按A票、B票清点到场人数,说明请假人员;
(3)填写测评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填写(中层以上A票,主管及以下B票);
(4)设置计票人、监票人(监票人必须为纪委小组成员),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束后测评表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回收、统计,无须现场唱票;
(5)会后统一计票,将汇总情况向集团党委汇报民主测评情况。

3、考察对象应向考察组提供一份近两三年来的思想、工作总结(字数在3000字左右)。

4、考察时,要注意收集考察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近几年工作小结、所在单位(或分管单位)工作总结、年度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及体现个人政绩的材料。

考察领导干部时还要注意了解考察对象家庭成员的情况。

5、考察组应当充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要调查核实,对重要问题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6、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有疑问的,要进行核实。

7、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考察结束后,整理相关的书面材料呈报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召开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提出调整配备意见,上报干部任免材料。

七、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党委讨论作出任命决定。

八、报备
经集团党委任命后,以请示形式上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附件:1、XX集团民主推荐票
2、XX集团民主推荐汇总表
3、XX集团拟聘任职务人选考察民主测评票 B票
4、XX集团民主测评汇总表
5、考察材料标准格式
6、XX市科级干部任免备案表
7、干部任免审批表
惠州港务集团民主推荐票 A票
时间:201 年月日
注:此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回统计。

监督电话5552998
惠州港务集团民主推荐票B票
时间:201 年月日
注:此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回统计。

监督电话5552998
港务集团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
民主推荐日期: 2014年5月19日
填表人:审核人:监督人:
惠州港务集团拟聘任职务人选考察民主测评票 A票
时间:年月日
说明:请在合适的评价栏内打√,此测评表由考察组负责收回统计。

监督电话5552998
惠州港务集团拟聘任职务人选考察民主测评票 B票
时间:年月日
说明:请在合适的评价栏内打√,此测评表由考察组负责收回统计。

监督电话5552998
港务集团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
民主推荐日期:年月日
填表人:审核人: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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