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威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威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威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规范门户网站运作,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县人民政府主网站—威远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威远电子政务外网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镇人民政府网站、县级各部门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主网站和子网站在互联网上构成威远县人民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政府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县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威远形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威远县电子政务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对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评比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县电子政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主网站由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威远县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威远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网站建设第六条按照全县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各部门,必须建设各自的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在线服务。
子网站建设需经县电子政务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门户网站建设原则是:统一规划,协同建设,资源共享。
第八条主网站享用子网站提供的各项个性化服务。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宁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日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规划、运维管理、安全保障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引领创新发展,推进集约共享,打通信息壁垒,努力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根据《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结合政府网站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和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应当以用户需求和客户体验为导向,坚持统筹规划、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打造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政府网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管理,主办“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称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以下称集约化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指导全市政府网站的开设、整合、变更和运维等工作,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级政府部门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主办和承办本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也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
州 (
)、
县
市 (
、
区)
政府 门 户 网 站 使
用 结构 域 其 □ □ □ “ W WW.
”
. go v.c n
的名 ,
中
□ □ 口 为本级政府 名 称拼音对应 的 字 符串 。 部 门
主办 谁负 责 、 谁发布谁负责 、 谁运行谁负 责” 的 原则 。
10
第 四 条 省政府办 公厅是全省 政府 网 站 的 主
管单位 ,
负责指导 、
推进 、
监督 全省 政府网 站建
设和发展 ,
落 实全省政府 网 站 的统筹规划 、
集 约
化雜 、 监督 考核 , 开 办整 合、 安全管理 , 教 育
管单位 。 各网 站 主管单位 承担本地 、 本部 门 、 本
系 统 政府 网站 建设 、 考核和监督 管理职责 。
省 网 信办 负责 统筹协调 全省 政府 网站 安全管
理工 作 ,
省 编办 负责政府 网 站 的 中文 域名 和标识
管理 ,
省通信管理局负 责政府网 站 的 域名 管理和
政府 湖北 省人民
公 报 2 0 1 8 .9
省政府文 件
湖 北省人 民政府办 公厅 关于 印发湖 北省政 府 网站 管理办 法的通知
鄂 政 办 发 〔 2 0 18 〕 10 号
各市 、
州、
县 人民 政府 ,
省 政府 各部 门 :
《 湖北 省政府 网 站管理办 法 》 已经 省人民 政府 同 意 , 现印 发给你们 , 请认真 贯彻执 行 。
安 全 防
护 ,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六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政府各部门网站应依托门户网站建设。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建设、维护“网站生成管理平台”,政府各部门网站已建立的(或已建立内部网站的)逐步迁移到此平台,未建立的必须在此平台建立。
第六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政府各部门网站应依托门户网站建设。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建设、维护“网站生成管理平台”,政府各部门网站已建立的(或已建立内部网站的)逐步迁移到此平台,未建立的必须在此平台建立。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网站、各县(市、区)门户网站应到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各县(市、区)要作好本级部门网站的备案工作。
对域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命名,由市信息产业局统一管理,并做好备案工作。已有域名参照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宣传、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相关的政务信息。具体为:
各级政府网站应发布的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网站是指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宝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开设整合第四章域名管理第五章功能建设与内容保障第六章集约化管理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八章保障机制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推进全市政府网站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等法规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政府门户网站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指市政府部门(含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市政府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的网站。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是为全市政府网站提供建设、运维、监管的技术支撑平台。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其建设应用管理水平是全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北碚府办发〔2017〕151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7〕151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北碚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北碚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网站管理、规范政府网站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北碚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政府网站分为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指北碚区人民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是指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开设的网站。
第三条在碚市属部门网站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区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是本部门政府网站主管单位。
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设、整合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考核评价、督查问责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工作。
“中国高邮”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中国高邮”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网站内容的连续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高邮”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以下简称“门户网站”)是高邮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唯一权威信息发布载体,是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园区在互联网上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府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和实现公众互动的综合性电子政务平台。
第三条门户网站由高邮市人民政府主办,高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整体规划、业务管理、技术支撑等工作,负责乡镇、部门或行业系统子网站的业务指导、运行监督、资源整合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内容保障第四条门户网站内容由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园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上述部门、单位负责相关栏目信息和应用服务的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和网上服务等工作,积极配合做好门户网站相关内容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门户网站内容分为信息类、办事类、专题类、互动类等四类。
信息类是市政府提供给投资者、旅游者及公众的各类反映高邮经济、社会建设的动态和静态信息,包括走进高邮、新闻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投资指南等众多的二级子栏目及其下属的三级子栏目;办事类是供投资者及公众查询行政权力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结果等方面内容,公布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过程及结果的栏目;专题类是针对重点、热点、难点等事项设立的深度解读等专项栏目;互动类栏目是通过网络平台搭建的政府部门与基层群众进行沟通的桥梁,包括市委书记信箱、寄语市长、网上信访局等内容。
门户网站办事类事项分为行政权力事项和便民服务类事项。
各部门按照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具体要求,在部门网站和“中国高邮”门户网站公开有关办理结果和办理流程;便民服务类事项除在部门网站上设置办理窗口外,同时必须在门户网站统一设置的便民服务窗口中提供直接受理入口链接。
门户网站专题类栏目与互动类栏目,由市经信委与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选题并联合制作保障完成。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第六条(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第六条(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
(二)上海市政府下辖的区县政府的名称为“上海+各区县名称” 。
(三)各区县政府所属政府机关网站的名称为“各区县名称+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
第七条(域名)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和 。
市级行政机关部门网站的域名为,其中xxx 为各机构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区县政府公众网站的域名为,其中 xx 为各区县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基本内容和功能)第八条(基本内容和功能)政府公众网站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和功能:(一)网上政务,必须向社会公众提供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功能,努力在网上实现“一办到底” ;必须在网上提供所有有效的办事表格,网上下载的办事表格具有同等办事效力。
(二)网上服务,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提供有关本部门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网上咨询服务。
(三)政务公开,依据《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四)政策法规,包括与本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 -3- 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法规草案。
(五)监督投诉,必须设立能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并及时响应回复。
(六)帮助导航,包括网站地图,建议使用的技术要求等。
(七)搜索引擎,提供本站点以及相关的信息搜索和查询。
除了前款规定以外,政府机关可以结合自身职责的需要合理增加其他内容和功能。
公开的政务信息)第九条(公开的政务信息)政务信息公开应当便民、利民、无偿。
下列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一)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自然风貌与人文景观、社会发展介绍。
(二)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主要领导人介绍及其联系方式。
(三)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四)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内容。
(五)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各政府机关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六)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和义务。
(七)办理机构具体办理事项的地址、时间、联系方式、收费情况。
(八)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具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
-4-(九)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招聘的启事。
(十)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可以对外的重大政务信息,如重大决策、重大活动或会议、领导人变动、统计数据、财政收支状况、举办听证会。
(十一)《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内容的保密)第十条(内容的保密)政府机关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无偿查询)无偿查询)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查询政府公众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是无偿的(不包括获取途径)。
电子信箱)第十二条(电子信箱)门户网站为全市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开设统一规范的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由门户网站另行制订统一的管理规范,各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确保电子信箱的安全、可靠运行。
-5- 页面形式)第十三条(页面形式)政府公众网站的页面形式应当统一,具体要求包括:(一)在网站首页的正上方标明本市市徽和网站名称。
(二)每个主要页面上应标注“更新日期”的信息。
(三)标注版权和最佳浏览方式。
部门网站页面形式还应当做到:(一)统一标识,在部门网站首页左上角统一放置“中国上海” 门户网站标志,并在其下方标明门户网站的域名。
(二)在首页右上角,标明网站主办单位,在其下方标明部门网站域名。
链接)第十四条(链接)门户网站应当与部门网站建立链接,部门网站应当在主页“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标识处建立与门户网站的链接。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社会公益事业网站和商业网站的链接。
政府公众网站链接到其它网站的,应当定期进行测试,避免出现不能链接或者错误链接的现象。
语言)第十五条(语言)政府公众网站语言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和繁体版本,并根据自身网站用户群的需要,提供一种以上国外语种的版本。
特殊群体利益保护)第十六条(特殊群体利益保护)政府公众网站应当通过社区便民服务点提供各类服务,尽可能 -6- 在技术和功能上照顾到特殊弱势群体的要求。
第三章运行管理建立)第十七条(建立)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本部门和本级政府公众网站,并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管网站建设工作。
任何非政府机关和个人,均不得建立政府公众网站。
运行和维护)第十八条(运行和维护)各政府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公众网站的运行和维护。
各政府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政府公众网站的运行质量进行分析,对用户数据和网络资源、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定期进行软件更新、版本升级。
委托)第十九条(委托)经专家评议,政府公众网站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工作可以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单位承担。
委托其他单位建立、运行和维护政府公众网站的,政府机关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方所建立、运行和维护的政府公众网站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工作制度要求)第二十条(工作制度要求)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本部门和本级政府公众网 -7- 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审核规则,并明确管理责任人。
政府部门应当对其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以及服务建立承诺制度,保证网上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报送)第二十一条(报送)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部门网站和门户网站报送本系统、本地区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政务公开、政务新闻等内容。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向政府网站直接报送:(一)属于市政府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市政府新闻办应当及时通知门户网站及时予以发布。
(二)属于向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报送的政务信息,政府部门在报送有关新闻单位的同时应当报送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
第二十二信息发布备案制度)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备案制度)对于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向本部门网站和门户网站报送的内容,部门网站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更新)第二十三条(更新)政府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其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每周不得少于两次。
政府机关应当及时更新与本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自其正式实施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反馈)第二十四条(反馈) -8- 具有行政事务办理功能的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办理状态查询功能,并且能够充分反映某项事务真实的办理情况。
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的便民项目,或者市民通过电子邮件就有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内容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政府公众网站的承诺期限办理。
没有具体承诺期限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民通过政府公众网站行使复议、申诉等权利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十五条费用安排)第二十五条(费用安排)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二十六条安全责任单位)第二十六条(安全责任单位)政府机关对其建立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系统的安全)第二十七条(系统的安全)政府公众网站安全系统的建设应当包括:机房建设、Web 安全发布系统、电子公告服务内容过滤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入侵检测和审计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政府公众网站安全系统的具体标准由市网安办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产品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安全产品的要求)-9- 政府公众网站的安全产品应当具备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和中国国家安全测评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产品型号证书》,确保系统的先进、稳定和可靠。
第二十九条安全工作制度)第二十九条(安全工作制度)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如下政府公众网站的安全工作制度:(一)对政府公众网站的数据应当作定期备份。
(二)为重要设备和系统设立密码并定期更新。
(三)建立严格的机房管理制度。
(四)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进行系统安全测评,及时对病毒防治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升级。
(五)建立预警机制,制订应急方案;进行定期演练,并报市网安办备案。
(六)在发生安全突发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市网安办报告。
第三十条(托管服务商的安全要求)第三十条托管服务商的安全要求)政府公众网站采用托管方式的,应当向托管服务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