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案为何一再发生_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

冤案为何一再发生□谢梦(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摘要:随着近年几起典型冤案的曝光,我国程序法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我们深刻的反省。
本文以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为例,分析冤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意在从根源入手,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减少刑事冤案,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疑罪从无司法独立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案件基本情况(一)佘祥林案的基本情况[1]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
1994年1月20日,他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一直下落不明。
1994年4月11日,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堰水面上发现一具已经面目全非高度腐烂的女尸。
无名女尸的出现打破了乡间原有的平静,法医初步认定,无名女尸系颅脑挫伤至昏迷后溺水死亡,应属他杀。
正式的侦查尚未展开,一名叫张年生的男子要求辨认尸体,他就是张在玉的哥哥,并且他向公安机关反映,他妹妹张在玉和妹夫佘祥林经常吵架,夫妻关系很不好,且佘祥林有外遇。
张年生随后辨认了尸体,当下一口咬定腐尸就是其妹张在玉。
由于尸体高度腐烂,DNA鉴定无法确认,法医仅凭尸体与张在玉的特征有11处吻合,就作出了确认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的《法医鉴定书》。
于是,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便作为重点嫌疑人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野。
1994年4月12日晚,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带走,这一去就是11年。
此后,佘祥林的生活陷入了阴霾:一群"铁面无私"的公安人员,对他进行了审讯,在生不如死的折磨下,佘祥林终于"承认"杀妻的罪行。
于是公安机关在只有数次前后不一致的口供,且其他证据也非常薄弱的情况下,便认定佘祥林构成故意杀人罪。
之后,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在察院内部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一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凭口供认定,不应予以采信;另一方则认为,案情重大,情节恶劣,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不起诉不足以平民愤。
最终,检察院的讨论意见是希望公安机关补充一些证据,如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有关的资料等。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浅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

浅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作者:梁雪来源:《青年文学家》2013年第19期摘要:2010年赵作海案的发生引发了各种争论,同时集中体现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我国的立法,执法,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
在发现这些问题并探究其背后原因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对策构想,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以避免类似冤案的再度发生。
关键词:赵作海;立法;执法;体制;对策构想作者简介:梁雪(1987-),女,汉族,湖北随州市人,法律硕士,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2013)-19--01一、案情简介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赵作亮赶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的村民挖井时发现了一具严重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尸体。
既而,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赵作海。
2002年12月5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商丘中院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过省法院复核,2003年2月13日核准商丘中院的上述判决。
[1]然而,在2010年4月30日,原死者赵振晌回到了赵楼村。
5月8日下午,省法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结论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成因、经过、结果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实质原因,并对预防冤假错案的对策进行反思。
二、赵作海案发生的原因(一)立法层面“1999年,赵作海以被告人的身份被迫做了9次有罪供述。
据此,2002年商丘市检察院对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提起了公诉。
说明在该案中,首先赵作海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证明自己是否有罪的法律责任,其次承担这种责任要求的前提中,实际上已经隐含了“有罪”的认定。
被追诉人必须履行如实供述的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我国宪法条文明确规定国家执法机关应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给予合法保护。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或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为例,分析法律误判的原因、过程及影响,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涡阳县发生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指控强奸一名少女。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判决张辉、张高平叔侄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疑点,如现场勘查笔录缺失、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关键证据被篡改等。
三、法律误判过程1. 证据不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和部分证人证言,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犯强奸罪。
然而,被害人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如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部分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等。
2. 关键证据被篡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出现重大失误。
现场勘查笔录中,被害人陈述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存在篡改痕迹。
这一关键证据的失误,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3. 证人证言矛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其中,一名证人曾表示亲眼目睹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被害人,但在后续调查中,该证人又称自己并未看到强奸过程。
这种矛盾证言的存在,使得法院难以确定案件真相。
四、法律误判的影响1.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张辉、张高平叔侄被错误定罪,导致他们失去了自由,遭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
此外,他们的家人也因此背负了沉重的精神负担。
2. 影响司法公信力法律误判使得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担忧。
3. 误导司法实践法律误判可能导致类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类似问题,从而误导司法实践。
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有必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一、河南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案件发生重大变化。
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 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错案。
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上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人民币65万元。
至此,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终结。
案件评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

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法学101 胡英杰10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
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获刑29年。
10年后,当年被认定他杀而死的赵振晌又回到了村里。
此事曝光后,赵作海被从监狱放回来了,赵作海身心已经历了巨大的伤害,并且早已妻离子散。
从赵作海案我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分析:一,存在的问题。
二,反思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用枪管击头,后脑勺留下2厘米长的凹痕;喝下放了催眠药的水,然后在头顶放鞭炮;被铐在凳子上拳打脚踢,一个多月没睡过觉;被威胁如果不招,就拉出去当作逃跑一枪毙了。
这些都是赵作海案中的一些刑讯逼供的行为,却向我们揭示了执法机关在审问过程中是如此的下贱,恶毒。
刑讯逼供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我不禁想问,我国的司法制度难道就这么低俗下贱吗。
2,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还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含冤的受害人来说无疑是当头喝棒,虽然受害人能沉冤得雪但是他们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确实不能改变的,不是物质赔偿所能补救的。
拿赵作海案来说,纵使国家给他赔偿一二百万,也无法弥补其在监狱里失去的11年自由及妻离子散,还有精神和人格受到的侮辱和损害。
3,“命案必破”的司法非理性问题。
司法理性是要我们做到公正公平的对待这件事实,不是因为发生命案而一定要找出一个人来为命案买单。
司法机关应该本着理性的思维,对于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解读,理解,公正合理的进行审判,不能因为社会的压力而草草了案,为了实现破案目标,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宣称:“命案必破”。
这种口号让一般的老百姓听起来确实是精神振奋,因为倘若真的能做到“命案必破”,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过,事实上却无法兑现,即使是福尔摩斯那样的侦探高手,也不敢拿这种口号自吹自擂。
“命案必破”只能是一种口号,无法实至名归,倘若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称自己做到了这一点,那只能说明他们制造了很多冤案。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一、河南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案件发生重大变化。
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 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错案。
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上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人民币65万元。
至此,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终结。
案件评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摘要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
而该案与五年前的余祥林冤案如出一辙,两起雷同的冤案绝非巧合。
笔者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对策刑事错案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中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冤案的昭雪却是由偶然因素所导致的。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一类是真凶出现,如杜培武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等;一类是“死者复活”,如佘祥林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以及最近出现的赵作海杀人案都是此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些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痛定思痛,我们必须理性地指出,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的。
它一方面必然会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标本和契机。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加以改善,刑事错案才能产生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
下文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进行一些思考。
一、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刑事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然而对于错案的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凡是裁判所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错案。
除此以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表述还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客观说”。
这种观点强调某一案件是否属于错案,关键要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情况。
认为司法机关最终作无罪处理或者进行刑事赔偿即为错案。
第二种是“主观说”。
即是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强调对司法人员的监控。
第三种是“主客观统一说”。
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
这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案件的基本证据采信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管活动的裁判、决定或者措施发生错误,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并造成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后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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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
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
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
一、案情简介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
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
(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
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
在对尸体身份进行确认时,虽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
在尸体身份这个最重要的证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柘城县公安局仍然于1999年8月将案卷移送商丘市检察院起诉。
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后,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赵作海在检察机关全部推翻了原有的供词,控诉自己遭遇刑讯逼供,尸体身份没有确定。
由于证据上的明显漏洞,曾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三)制度存在缺陷,使检查机关没有恪尽职守,将错就错
在检察院公诉阶段,虽说公诉人已经发现案情有问题了,但由于公安方的坚持,所以并未制止。
因此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尽管检察院在理论上有制约公安局的权利,公安局如果制造假案的话,本来在检察院应该是能够把它阻止住的,但是在中国,有“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的检察院”一说,所以检察院实际上的权力是最小的。
让一个权力最小的部门对一个权力最大的部门实行制约,实际上是难以做到了。
(四)政法委的介入,影响司法审判
政法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
政法委不属于司法体系内部,它是党委的一个部门,党委的政法委,它的权力大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所以在它介入的情况下,这个案子也就一锤定音了。
赵作海一案中,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
在疑点重重、证据牵强的情况下,这个会议居然做出了“提起公诉”的决定,而且由于会议是政法委召集、三方参加的,实际上具备了“未审先定”的效力。
接下来的起诉、判决显得“顺理成章”。
如果没有政法委的组织协调,该案不可能起诉到法院。
三、总结
从赵作海一案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体系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是公安机关的草率的工作态度,是造成这一冤案的直接原因。
其利用刑讯逼供、假造证人等不当和非法手段,迫使赵作海违背良心地承认这一切都是他所为的;其次,检察院的玩忽职守是这一冤案发生的催化剂。
案子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核时,检察院出于公安机关的压力,虽发现案子证据明显不足,存在巨大漏洞,但仍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向法院提起公诉;再次,法院的不合理审判,是酿成此事的间接原因。
法院稀里糊涂地对此案做出出人意料的判决,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对生命的漠视;最后,政法委的介入,是这一冤案的根本原因。
政法委的权力高于公检
法,这三机关也就不得不听从政法委的决议,而做出违背道德与事实的判决,令人愤恨。
由此可见,我国应实行司法独立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要控制政法委的权力,减少其在司法领域的影响力,为各部门公平执法,公正司法创造有利条件。
总之,我国的司法建设,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
虽然我们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只要我们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加强自己的职业操守,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作对得起法律、对得起良心的执法人员,才能让人民放心,才能实现我国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