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 优秀论文 定稿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机制研究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机制研究冤假错案自古以来都屡见不鲜,翻开历史会发现,它一直都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
即使进入新世纪,在科学技术发达、人权保障取得重大进步的前提下,仍然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
可以说,冤假错案是在当今司法大环境下不可避免的,试图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违背客观规律的表现,我们能做到的仅仅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发生后能够及时纠正。
标签:冤假错案;预防机制;有效辩护纵观中国冤假错案的平反工作,可谓是一波三折。
数据显示,在2013年以前,纠正的刑事错案基本上没有一起是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错案纠正只能靠“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这些偶然的因素。
在笔者看来,没有强有力的制度支持,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根本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从已发生的冤案来看,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办案人员未能依法办案。
在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并未深入到司法工作人员的内心之中,由此导致了司法机关盲目追求所谓的实体公正,而忽略了程序公正,从而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二是辩护不具有有效性。
有效辩护不仅仅反映了人权保障的理念,也追求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
我们在提高手持司法利剑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素质,努力将他们都塑造成维护公平正义的侠客的同时,也要打造坚硬的辩护固盾,让辩护人在面临不公正的司法利剑侵害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时,能够有足够强大的力量去反击。
如此一来,方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果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办案和辩护人的辩护流于形式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那申诉难则是导致冤假错案难以纠正的原因。
为什么服刑人员的申诉就这么难呢?究其原因,离不开“利益”二字。
首先,作为执行刑罚的监狱以及驻监检察室在收到服刑人员的申诉后,不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证明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是错误的。
其次,相关的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诉后,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竭尽全力去证明自己办理案件是冤假错案,于公,有损本单位的名声;于私,得罪当时的办案人员和领导。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标签: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把案件交给这些可以说不是很专业的人来办理,其风险不言而喻。
2.司法决策行政化司法决策行政化,主要是指审判和检察过程的行政化,即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案件处理决定的作出受到了行政体制运作模式的干扰。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措施摘要:2020年8月4日张玉环故意杀童一案在江西第四审判庭重审后法院宣布其无罪,这一案件的发生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冤假错案的种种评议。
古往今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免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关键的还是要尽可能的降低其发生率,这就不得不要求司法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随着近几年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上个年代发生的不少冤假错案在当今得以平反,但也不能确保冤假错案将不再发生,为此我们必须要深度思考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证据意识淡薄刑讯逼供程序不合法轻律师辩护防范措施一、冤假错案案例回顾在近些年,国内许多起刑事冤假错案得以平反,例如1991年胥敬祥一案,在被关押13年后得以释放,其自诉的原因是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也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是严刑逼供导致这一冤假错案的发生;1994年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在2016年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虽然已还聂树斌清白,但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蒙冤而死,能想到他当时该有多么痛心与遗憾,一件冤假错案甚至能给一个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影响,聂树斌一案既有严刑逼供,又有证据不足,司法机关人员证据意识淡薄,疑罪从有的意识贯穿始终,众多不合法的因素导致了这场悲剧发生;1996年孙万刚强奸杀人案,在2004年最终认定其无罪,主要原因也是证据不足;还有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等等;近期平反的张玉环杀人一案中据报道是当地警察让警犬对张玉环进行了“攻击性”的审讯,办案人员纵容警犬对张玉环进行攻击和撕咬,撕扯了他的裤子并且咬伤了他的大腿,疲劳审讯、以家人相威胁等刑讯手段也被用在了对张玉环的审讯过程中,最后的结果是他在恐惧和多种负面情绪的冲击下承认了杀人罪名,在2020年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因宣告张玉环无罪,张玉环将近27的牢狱生涯虽然结束了,但人已年过半百,无论怎样的赔偿都无法弥补一个人27年的岁月。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近年来,全国先后曝光了一批冤假错案,这些案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担忧,甚至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信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既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也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在任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之前,我曾经长期在公诉部门工作,经手处理过一定数量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任汉中市院检察长以来,也组织处理了一些棘手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在全省较有影响的超期羁押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根据多年办案的实践经验和理性思考,结合中政委、高检院制定出台的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实施意见,我谈一点个人的体会.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多个机关,各个办案环节,各个层面,然而,单就检察机关来讲,我认为我们在防止冤假错案中还有薄弱环节:一是审查案件技能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实践中法院判无罪的以及作其他处理的一些案件,有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在审查案件时都没有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查意见.办案人审查能力不强、业务技能欠缺,如果部门负责人再把关不严,分管检察长决定不审慎,都将为案件质量埋下重大隐患.二是执法观念有偏差,诉讼价值把握存在问题.我们经常讲,要树立正确执法理念,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在具体办案中,不论是具体办案人、部门负责人,还是分管检察长,甚至检察长,或多或少仍存在执法观念把握不正确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是根深蒂固,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宁可错诉也不愿错放,怕担责任,怕舆论监督,怕承受压力.当然,在处理一些普通案件、一般问题时不一定显现出来,但一旦遇到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时,这些错误倾向表现的就比较突出.有的是打击犯罪心切,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予以默许,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或者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指控的证据;有的是出于外界舆论、当事人亲属或者有关部门协调的压力,明知案件证据存在问题仍然起诉,更有甚者,在前面所述原因驱使下,盲目提起公诉的案件出现无罪或者指控事实不成立时,检察机关为了挽回颜面或者掩盖失误,不但不予以主动纠错,而且继续坚持错误指控,甚至滥用抗诉权将本已出现的矛盾向上转移,错上加错,一错到底.三是不能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严格执法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我们常讲办理案件要兼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来把握这个标准,在某些问题出现冲突时,如何去取舍,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往往难以把握.司法机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味追求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而忽视了最根本的法律效果.这样做不但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将自身置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实践中,成功纠错的案例充分表明,只要案件错误得以及时纠正,法律正义得以伸张,经过析法说理,不会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问题.四是决策者缺乏解决复杂问题,勇于担当的勇气.现在所暴露出来的冤假错案,以及大量的久押不决案件,相当一部分并不是没有发现问题,或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缺失解决复杂问题的勇气和担当.案件从一个诉讼环节转移到下一个诉讼环节,谁都不愿把烫手的山芋放在自己手里,都不愿在自己的环节解决问题.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是检察环节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必须结合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把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一是要切实增强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公检法各相关部门是办案主体,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直接责任者.检察机关在防止冤假错案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重要性,坚决克服“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审判机关是吃饭的”这样一种职责定位和思想倾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勇于担负起监督职责.二是检察人员要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审查案件能力.检察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这一职能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全面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部门负责人应该是这方面的专家和权威,办案人应具备相应的审查案件能力,最低要求要能看得出案件存在的问题.现在优秀检察人员流动大,但应该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和连续,不断加大培养力度,保持骨干力量.三是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法治原则.要多学习、善思考,在思想上有提高,在大局上有把握,在方法上要灵活,既要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而忽视社会效果的一面,也要注意避免为了所谓的维稳、服务大局而牺牲法治的精神.四是要有不畏艰难、勇于担当的职业精神.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复杂案件,解决复杂问题,就是对我们的基本考验.检察人员要有职业精神,要有执法的良知,克服圆滑世故的不良习气和陈腐观念,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开公正,体现出执法者的正气和担当.同时要加大错案追究制的落实力度,用制度化的规范约束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切实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的处理中切实体会到公平正义.(作者: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志虎)附件下载:。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司法体系也日趋完善。
然而,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仍是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
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反响巨大。
冤假错案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阻碍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
这些现象,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审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的最后一道希望。
对于冤假错案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是当今社会的一种必然选择。
标签:冤假错案;错案成因;预防机制1 我国冤假错案概述1.1 冤假错案的概念冤假错案,指的是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相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刑事案件。
其中冤案指将无辜者判为有罪,存在冤屈情况的案件;假案指虚假,不存在,无中生有的案件;错案指量刑过轻或过重,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或程序不合法的案件。
總而言之,冤假错案是指因为程序上的错误或人为因素,导致判断与判决出现错误的案件。
其本质是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
1.2 冤假错案的危害冤假错案对于个人而言,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从审判前的调查(甚至存在刑讯逼供)开始,到审判后的牢狱之灾,再到出狱后的社会评价低,缺少赖以生存的一技之长,被社会所抛弃。
这整个过程中,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极大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并且其承受的巨大的身体上的折磨、心理上的压力也是不可估量的。
与此同时,冤假错案同样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巨大打击——家庭的顶梁柱倒塌,就此土崩瓦解,频频上访无果者大有人在。
冤假错案对社会的影响来看,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巨大。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法律权威、道德底线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对于法律的不良认知,可以说是使法律趋近于形同虚设,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从而在方方面面动摇了社会的稳定。
冤假错案的存在,极大地践踏了司法公正,威胁到社会公平正义。
构建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探析

构建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探析本文阐述了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提出了构建防范机制的对策建议。
要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加强侦查监督;转变司法观念,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独立行使检察权;加强证据审查;发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防范作用。
标签: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一、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和特征1、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古往今来,“天下无冤”是司法的一种理想状态。
想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我们要明了何谓刑事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等同于刑事冤假错案,前者是对冤案、假案、错案的笼统说法,通常被认为是刑事错案的代名词;后者是指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错案,既可以表现为冤案,又可以表现为假案,或者既是冤案又是假案。
在理论界,专家学者对于刑事错案的定义见解并不一致。
2、刑事冤假错案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刑事冤假错案的主体特定性是由刑事诉讼权力主体的特定性决定的,是指刑事冤假错案的主体是特定的刑事诉讼的权力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管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行为的违法性。
刑事冤假错案的违法性是指刑事错案的行为皆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然而刑事冤案使清白之人蒙受不白之冤,使有罪之人逍遥法外,没有达到应有目的,同时也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
(3)行为的危害性。
法律在人们心中是神圣的,代表着公正、自由和正义,是公民权益的保护伞。
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无疑会动摇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怀疑,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极大蔑视,正如圣•;托马斯所言:“人们会认为这种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不服从。
”此外,冤案的存在,还间接纵容了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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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毕 业 论 文 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
专 业: 法律专业(独立本科)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导师姓名: 职务(称) 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II
摘 要 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在21世纪法制社会的今天,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众多的因素以及社会渊源,探讨此类案件的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目的在于将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维护法律的威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冤假错案 疑罪从无 刑讯逼供 司法鉴定 司法理念目 录 1. 引言„„„„„„„„„„„„„„„„„„„„„„„„2 2.刑事冤假错案概述(现状) „„„„„„„„„„„„„.2 2.1“冤假错案”的概念规定 „„„„„„„„„„„„„.2 2.2“冤假错案”的法律界定 „„„„„„„„„„„„„.2 3.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4 3.1疑罪从无”的错误刑事司法原则„„„„„„„„„„„.6 3.2“惟口供”的错误思想„„„„„„„„„„„„„„„..7 4.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8 4.1解决刑事冤假错案的相关对策„„„„„„„„„„„„.9 4.2与冤假错案有关的制度设计以及完善 „„„„„„„..9 5.结论 „„„„„„„„„„„„„„„„„„„„„„„.19 6.参考文献 „„„„„„„„„„„„„„„„„„„„„..20 7.致谢 „„„„„„„„„„„„„„„„„„„„„„„.21 - 2 -
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 1、引言 什么是冤假错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本文拟在对刑事冤假错案的认定进行分析与阐述,客观公正的对当前刑事冤假错案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浅议的评析,从而提出仅供参考的一些防治性建议,以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2.刑事冤假错案概述
认识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制度的时候,要想了解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与作用,我们就必须从其最基本的概念入手。
2.1“冤假错案”的概念规定 冤假错案是社会政治腐败与法治不健全的产物,“冤假错案”百科的解释是指冤案、假案、错案的合称。
2.2“冤假错案”的法律界定 - 3 -
据了解,目前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只有错案一词有法律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错案的概念,但是在 1998 年 9 月 3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冤案和假案从字面意思上看很好理解,冤案就是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事实真相没查清楚,冤枉了他人,使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受到了惩罚,但是真正的犯罪人却逍遥法外的案件。假案就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办案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自己制造案件。我在这里研究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察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我承认冤假错案不可避免,这有许多主客观的原因,但是我所研究的对象是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以及通过程序正义能- 4 -
够避免的冤假错案,如果通过这些手段仍然不免冤案,那是司法不得不付出的代价,那也是人们所能接受的。因为再好的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完美无缺的东西也是不存在的。人们不能对司法的期望过于完美无缺,对司法造成的不公应该有个理性的接受态度,不能因为出现了错案而对司法过多的责难。 3.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 近几年来冤假错案一再发生,表明我们现有的在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的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如果我们的程序一年都解决不了一个已经明明白白的冤案,这样的司法程序离开我们社会追求的和谐社会和司法为民的目标岂不太远了?所以准确地了解和把握造成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侵害了被告的人权甚至生命权并不能因为得到了国家的赔偿而克减,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近年来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冤假错案一再发生,新形势下冤假错案的产生更是有了新的情况与特点,例如近几年比较著名- 5 -
的胥敬祥“抢劫、盗窃案”、佘祥林“杀妻案 ”、王树红“强奸杀人”案、河北承德陈国清“抢劫案”、唐山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省安阳县秦艳红“强奸案”等,如此冤案频发不得不引人深思!冤假错案的发生各有各的原因:有的是过于相信鉴定结论,在案件存在疑点时仍不加核实,深信不疑;有的是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时勉强定案,甚至在被告人翻供后仍执意认定有罪;有的则是将只能证明案件存在(即被害、被奸、被伤、被抢等)的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的是将不能确认被告既有有人或被害人身份的辨认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有的是在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时选择了有罪证据认定被告有罪等。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是以上单个原因造成的,而是很多原因结合在一起综合作用的产物;不是单个的失误而是一连串的失误造成的结果。新形势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极大且严重的反映出我国的法制在整体上仍然存在基本概念表述尚欠准确、制度相对缺漏和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如此冤案频发不得不引人深思,导致这种令人无法接受的事实的发生从根本上说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根本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有罪推定司法作风存在较大影响。导致冤假错案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 6 -
“惟口供”的思想,由此直接引发出的便是刑讯逼供的流行。下面就针对这两个主要方面分别陈述。 3.1 “疑罪从无”的错误刑事司法原则。 疑罪从无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发最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就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原则。与其相对应的是实行疑罪从有,有罪推定制度,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比较严重。即使现在相关立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然存在。这一做法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一味要求办案效率,尽早破案以平息民愤邀功请赏,故在案件证据尚未达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草草结案。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还在影响着办案,为此有学者曾经大胆的猜测我过宣判死缓案件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因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而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而根据“疑罪从轻”的“心里”原则判为缓期执行。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从无刑的事司法原则,而且也是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说这一问题关涉到了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问题即当效率- 7 -
与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矛盾的时候应该以何者优先的问题。虽然我么可以从先哲贝卡利亚那里得知,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作用就更加明显。但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舍弃公正的理由。试想,当一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犯下滔天大罪后仍然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轻者被判刑入狱十年八载重者被处以死刑的刑罚将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执法由于其自身特性而强调效率而司法则应该更加注重公正,不能为了效率而丧失了对公正的追求。当这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去讲求效率。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始终都要遵循这一理念与价值追求 。 3.2“惟口供”的错误思想。 导致冤假错案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惟口供”的思想,由此直接引发出的便是刑讯逼供的流行。在针对这一方面的问题我国立法上已经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趋势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法第43条还做出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