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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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
根据《甘肃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能源商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委制定了《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兰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87号

兰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87号

兰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正文:----------------------------------------------------------------------------------------------------------------------------------------------------兰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燃气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全省各地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工作要求,为建立完善资源性产品定价制度,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结合我市居民生活用气实际,经2015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和阶梯气价。

普通居民生活用气量和用气价格分为三档:第一档为36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360立方米),执行现行价格,为1.70元/立方米;第二档为超出360立方米/年,且在48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480立方米),执行现行价格的1.2倍,为2.04元/立方米;第三档为超出480立方米/年的用气量,执行现行价格的1.5倍,为2.55元/立方米。

普通居民生活用气按年度为计算缴费周期,周期间用气量不累计、不结转。

二、居民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阶梯气量和阶梯气价。

居民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量和用气价格分为三档:第一档为204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2040立方米,不含生活用气),执行现行价格,为1.70元/立方米;第二档为超出2040立方米/年,且在252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2520立方米,不含生活用气),执行现行价格的1.2倍,为2.04元/立方米;第三档为超出2520立方米/年的用气量,执行现行价格的1.5倍,为2.55元/立方米。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兰政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5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精神,自4月1日起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工商业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同价政策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4〕1707号)精神,全省各地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工商业用气同价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的《通知》精神,及时疏导因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对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影响,减少因价格频繁波动给我市工商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办法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上调0.04元/立方米,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下调0.44元/立方米,实现非居民用存量气、增量气价格并轨,并轨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为2.13元/立方米。

在非居民用天然气存量气、增量气价格并轨的基础上,根据2014年全年工业、商业分类用气总量,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将工业分类用气价格与商业用气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气价格和特大工业用气价格。

二、存量气增量气并轨价格(一)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我市现行集中供暖天然气销售价格为(不含商用)2.58元/立方米,并轨后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0.13元/立方米,为2.45元/立方米。

(二)CNG汽车用气销售价格我市现行城市燃气CNG上游供气企业供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为2.81元/立方米,CNG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为3.56元/立方米。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今冬供热期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9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今冬供热期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9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今冬供热期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今冬供热期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93号2013年10月2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今年国家对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后,省发改委调整了我市集中供热用天然气价格。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今冬供热期居民住宅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不予调整,同时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不予调整目前我市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分为四个类别。

第一类为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第二至四类为非居民供热价格。

今冬供热期第一类居民住宅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不予调整,仍执行4.20元/月·平方米,天然气涨价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

二、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实行临时价格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和兰州市价格成本监审局《关于兰州市天然气供热成本监审结论》,决定第二至四类非居民天然气供热价格调整执行以下临时价格: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由5.6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7.80元/月·平方米。

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由6.6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9.20元/月·平方米。

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由7.7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10.70元/月·平方米。

——结束——。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1 / 1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电[2007]2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11.09
【实施日期】2007.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电〔2007〕21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地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精神,国家决定适当提高工业用户(含天然气发电企业,不含化肥生产和独立供热企业)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工业用气出厂价格调整后,相应提高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气销售价格。

为了。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疏导方案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疏导方案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疏导方案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疏导方案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和商业领域对能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环保的能源形式,受到了广泛关注和应用。

然而,由于供需不平衡和价格过高,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的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为了疏导价格,促进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的发展,建立以下疏导方案。

首先,建立多元化供应体系。

目前,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市场供应主要由国有大型能源企业垄断,导致价格较高。

应该引入更多的竞争性和优势企业参与供应,建立多元化的供应体系。

通过市场竞争,提高供应效率,降低价格。

其次,促进管道建设和升级。

加大对天然气管道的投资和建设,加快升级老旧管道,提高运输能力和效率,减少能源损耗。

同时,建立公平、高效、透明的管道使用费用收取机制,避免垄断行为,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的成本。

再次,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加强政府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监管,建立完善的价格调控机制。

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价格,保证供需平衡。

同时,建立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对外公布价格调整情况,增加透明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最后,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

通过宣传和推广,增加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的认知度和了解度。

向用户解释天然气的优势和价值,促使更多的企业和机构使用天然气,扩大市场规模,降低价格。

综上所述,要疏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的价格,需要建立多元化供应体系,促进管道建设和升级,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并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的价格,提高其使用率,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继续写相关内容1000字为了进一步疏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措施。

下面将从政府角度、企业角度和用户角度分别进行探讨。

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可以通过出台政策和法规来引导和调控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首先,政府可以提供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促进企业投资天然气生产和运输设施,降低成本,减少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0•【文号】发改价格[2014]183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31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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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5〕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我市对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进行了调整。

为了保障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运营和热用户利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价格
(一)办公、教学、医院集中供热价格由7.8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7.00元/月·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招待所集中供热价格由9.2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8.20元/月·平方米。

(三)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集中供热价格由10.7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9.20元/月·平方米。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零时起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今冬供热期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93号)同时废止。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结束——。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兰州市天然气冬季调峰供气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兰州市天然气冬季调峰供气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兰政办发[2009]214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兰州市天然气冬季调峰供气预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2009年兰州市天然气冬季调峰供气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2009年兰州市天然气冬季调峰供气预案为有效缓解今年冬季采暖期我市天然气供需矛盾,合理调配天然气用量,确保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用气,按照“保民用、压工业,保重点、压一般”的原则,特制订本预案。

一、2009年我市冬季用气面临的问题2009年冬季采暖期已经来临,由于采暖锅炉、壁挂炉用气的大量增加,造成天然气供气峰谷差等不可预见因素增多,尤其是极端天气的变化使用气量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给冬季城市天然气输配管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用户的正常供气将带来较大影响。

根据供气单位兰州燃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气单位”)预测,今冬我市最大日用气量将达370万立方米,这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涩宁兰天然气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同该公司签订的最大日供气量300万立方米的供气合同有一定的差距。

从历年用气量分析,冬季用气量受气温影响较大,随着温度急剧下降和低温时间加长,高峰用气量增大,且温度越低,用气量越大,持续时间越久,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用气量最大,是安全输供气最关键的非常时期,主要存在以下突出的供需矛盾:(一)中油公司日供气量不足。

日供气量供应不足,长输管线压力持续处在临界状态,一旦低于临界压力,危及整个输配管网的稳定运行,甚至造成管网系统瘫痪、全市停气的严重后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兰政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06]33号)各有关单位:由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提请政府审定的《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全文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为了加快推进“123清洁能源计划”的实施,市政府决定将近期五年的13座天然气加气站进行公开出让。

现根据《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兰州市加油(气)站2005-2010年发展规划》和《兰州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暂行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加气站公开出让),本着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化运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本次公开出让的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属国家特许经营权,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市规划、市土地、市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第三条本次公开出让中属于在同一个规划站点区域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实行公开竞价出让经营权;属于在同一个规划站点区域内只有一个投资者,按底价直接挂牌出让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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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316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27
【实施日期】2015.11.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5〕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供气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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