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
人身权下列哪些属于人身权

⼈⾝权下列哪些属于⼈⾝权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作为中国公民个⼈的⾃由⼈⾝权利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任何侵害个⼈⼈⾝⾃由权的⾏为都是属于违法的,⾯对这样的情况,那么⼈⾝权下列哪些属于⼈⾝权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权下列哪些属于⼈⾝权⼈⾝权包括⼈格权和⾝份权两⼤类,请看如下分类:(⼀)什么是⼈格权1、⽣命权⽣命权是指⼈⾝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2、⾝体权⾝体权是指⾃然⼈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体权的侵害⾏为,不以对⾝体的侵害造成⽣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然⼈保持其正常的⽣理和⼼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的权利。
4、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尊重⾃⼰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变更并排除他⼈的妨碍和侵害。
5、名称权名称是指法⼈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为⾃⼰确⽴的⼀个特定标志。
法⼈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属关系。
6、肖像权肖像是指公民⾝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
肖像反映的事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的⼈格不可分离。
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侵犯的⼀种⼈⾝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格权。
7、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或他⼈对特定公民、法⼈的品德、才⼲、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的评价和总和。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依法享有的,有关⾃⼰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侵犯的⼀种⼈⾝权利。
8、隐私权隐私权⼜称个⼈⽣活秘密权,是指⾃然⼈不愿公开或让他⼈知悉个⼈秘密的权利。
9、信⽤权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格权。
人身安全法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不受侵犯的状态。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加强人身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的人身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二、人身安全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公民的人身安全权利不受侵犯,包括:(一)生命权: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剥夺、伤害和威胁;(二)身体权:公民的身体权不受非法侵犯、限制和损害;(三)健康权:公民的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限制和损害。
第八条公民的人身安全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公民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二)积极参与人身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三)在发现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救助。
三、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包括:(一)预防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等措施,预防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理人身安全事故;(三)康复救助制度:对因人身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公民提供康复救助;(四)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人身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普及人身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人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人身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十二条国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人身安全事故:(一)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水平;(二)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加强道路交通、消防、卫生等领域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权利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保护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依民法基本原理,人身权具有如下四方面的权能:(一)控制权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权利客体进行控制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以将自己的人身权由自己的意志支配为内容。
例如自然入对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控制;使自己享有精神活动的自由:通过对身体、健康、生命的控制,如锻炼身体以增进健康、患病或受伤时进行治疗、改进卫生饮食习惯修身养性以延长生命,从而享受生命、身体安全的利益。
(二)利用权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去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利用权首先表现为利用自己人身权的客体,体现个体活动的特征、特点以区别于他人,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
如利用姓名权、名称权于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中,以标志个体的特征:利用肖像于身份证、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场合,以区分个体的形象标志等。
利用权还表现为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如自然人利用自己的生活资料撰写小说、报告文学、回忆录,从事文学创作活动:利用自己的形象进行绘画、摄影、录像,从事艺术活动等。
(三)有限转让权这是权利主体对其部分权利客体的利用可以适当转让他人的权利,这也是利用权的有限制延伸,例如,将肖像利用权部分转让给他人,以使他人使用肖像;将自己的生活资料提供给他入,由他人进行创作:法人名称权的转让更加充分,不仅可以转让利用权,甚至还可以把整个名称权全部转让,当然有限转让人身权客体的利用权能,应依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
同时也应当看到,人身权的转让权不是普遍人身权的权能,而受到权利客体性质的限制,自由权、自然人姓名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等专属于个入的权利,不得转让。
即使有些可转让的权利客体,也不能全部转让,只有法人的名称权例外。
(四)人身利益处分权这是权利主体对于自己享有的人身利益进行自主支配的权利,人身利益处分权实际上是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范围内不仅有自由活动的权利,而且对某些人身利益具有适当处分的权利,比如捐献血液、骨髓、皮肤、肾脏等人体器官或组织,正是支配权的体现。
法律规定的人身保护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人身保护,是指对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六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民。
第二章生命权第七条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第八条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给予特别保护,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第九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重大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第三章身体权第十三条公民享有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身体。
第十四条非法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非法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到非法侵犯他人身体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身体权。
第四章健康权第十八条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
第十九条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给予特别保护,禁止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
第二十条非法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非法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非法侵害他人健康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第五章姓名权第二十四条公民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第一节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1.1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保障了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1.2 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的具体含义人身自由是指个人不受任何非法侵犯的自由状态,包括身体的完整、生命的安全、自由的个人行为、住宅和通信的不受侵犯等。
而人身权利则包括人身自由权利和各项人身权利,是人身自由的实质内涵。
宪法第三十五条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
1.3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重要性宪法第三十五条确立了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一条款的确立,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和法治原则。
第二节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主旨及释义2.1 主旨: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主旨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保障,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和法治原则。
2.2 释义:人身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宪法第三十五条通过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体现了法治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这一条款的释义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和优势。
第三节对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个人观点和理解3.1 个人观点作为我国宪法的重要条款之一,宪法第三十五条的确立和实施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
这一条款的重要性在于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3.2 理解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一条款的理解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和优势。
关于人身权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男,28岁,张某的邻居。
张某与李某同住一小区,两家相邻。
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某在争执中故意伤害张某,导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15日,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张某认为李某家的空调外机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要求李某采取措施降低噪音。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某无理取闹,双方争吵不休。
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拿起身边的木棍击打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张某立即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张某头部受伤,经治疗,诊断为轻伤二级。
张某因此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三、案件审理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李某承认在争执中用木棍击打张某头部,但辩称是出于自卫,并非故意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系邻里关系,双方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李某在争执中用木棍击打张某头部,造成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李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 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元;3. 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姓名、荣誉、名誉等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了李某的侵害。
1. 故意伤害罪:李某在争执中用木棍击打张某头部,造成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的第37条、38条、39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四)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二、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
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人身权利法个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
人身权利法个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基于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本质而产生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个人权益的保护成为了关注焦点。
为了保障人身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介绍人身权利法相关的基本法律,探讨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奉行的最高法律。
宪法确立了人身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保护机制。
例如,中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因法律依据不得出名合情合理的理由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合法保护。
二、刑法刑法是保护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
刑法规定了各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明确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例如,中国刑法第234条规定:"因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触犯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拘禁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
三、民法民法是调整个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在民法中,个人权益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例如,中国民法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根据中国民法第3编第6章第112条的规定:"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个人的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民事处罚。
四、劳动法劳动法主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人身权利的保护。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雇主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监视、侵入劳动者的住所,不得非法侵犯劳动者的隐私。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雇主对劳动者人身自由和隐私的保护责任。
五、隐私保护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身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自身不可分离的、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
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身权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人身权的概念、法律地位、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人身权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自身不可分离的、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1. 主体特定性:人身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 不可转让性:人身权不能转让、赠与、继承。
3. 不可分割性: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
4. 法律保护性:人身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人身权的法律地位人身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宪法是我国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此外,我国《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人身权进行了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人身权法律体系。
四、人身权的主要内容1. 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是指公民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2. 身体权: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保护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3. 健康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保持身体健康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4. 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使用、选择、变更等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5. 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使用、保护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公民的权益,它涵盖了个人权益、政治权利和社会福利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下面将介绍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包括:一、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每个公民都有享有自己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来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此外,公民还享有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拘禁或侵犯个人自由的任何行为的侵害。
二、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是公民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发表意见、获取信息的权利。
在我国,公民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批评和建议,并有权通过各种媒体获取信息。
然而,言论自由权并不代表可以违法乱纪,公民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信仰自由权信仰自由权是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权利。
我国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公民有权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和参与宗教活动。
同时,国家也鼓励宗教团体和公民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但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人身财产权人身财产权是公民拥有和支配个人财产的权利。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公民有权拥有、处分和继承个人财产,也有权受到合法的财产保护。
同时,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和侵害。
五、平等权和公平法律权公民拥有平等权和公平法律权,即享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受到公正的法律保护。
无论公民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职业、社会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国家和社会都应当对待公民平等,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和休息权公民有工作和休息的权利。
国家保障公民的就业权利,并努力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同时,公民也有享受合法休息和假期的权利,保障其身心健康和工作生活的平衡。
七、教育权利教育权利是公民受到的基本权益之一。
我国倡导普及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公民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提供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鼓励个人继续学习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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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专题复习教案
宁江五中宋云伟
导入:
大家好,再有两个月就中考了,想不想在中考中取得成功?那你们知道通向成功的重要途径是什么?(增强自身实力)当前,首先需要有扎实的知识基础。
老师想先看看同学们有没有这个实力?我们就从人身权利说起。
一、基础知识归纳
1.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它包括哪两类权利?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过渡:教材中重点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作以介绍。
这几项权利也是中考
的考点。
2. 学习权利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了解权利、行使权利、维
护权利。
这节课重点从行使权利、维护权利两个角度回忆
基础知识。
过渡:同学们的基础知识很扎实,现在你们已经具备了走向成功之路的实力,通向成功的路有很多条,我们要选择最近的一条,怎么选呢?要是知道中考主要考什么就好了,想不想知道,老师也不知道,但是老师知道他重点考哪些内容。
3. 这部分内容对应的考点(大屏幕)(解读课标:主要是考侵权表现和维护权利,同时履行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即正确行使权利)出示相应的例题(两个角度:侵权表现方面的和依法维护权利方面的)
过渡:道路找到了,现在你们已经来到了成功之门的外面,只需要一把打开大门的钥匙,这把钥匙就是解题方法,下面我们共同来寻找这把钥匙。
二、答题技巧
(一)中考题型一般分为两类:选择题和非选择题。
1、选择题
出示选择题(大屏幕)
总结答题技巧:审-----选-----答
审:审题干(把握“题眼”即关键词)
审题肢(明显知识性错误排除)
选:A.题干要求具有唯一性或规定性,其它选项表述正确也不选;
B.表述错误的选项,在正向选择中不选;反之,表述正确的选项,在逆向选择中不选;
C.表述正确与题干无关者不选;
D.因果颠倒或无因果关系着不选;
E.绝对化语言一般不选;
F.掺杂个人过激情感或自私想法不选。
答:写出正确选项。
(二)非选择题
非选择题答题一般分为三步:1、审题(找出问题关键词)2、看材料(结合问题看材料,找出有用信息)3、寻找对应书本知识过渡:人身权利这部分非选择题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A\.评析类:(1)出示例题
(2) 答题方法:是什么(定性)、为什么(理由)、怎么做(正确做法)
B\启示类:(1)出示例题
(2)答题方法:正确的行为一般从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权利角度答;
错误的行为一般从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
依法自律角度答
C\宣传类:(1)出示例题
(2)答题方法:贴近主题、言简意赅、句子完整、
善于联想
希望通过今天的探讨,为同学们今后的学习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