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条例细则颁布后哪些政策发生了变化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27、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 (⼀) 纳税⼈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合同确定的付款⽇期;未签订书⾯合同或者书⾯合同未确定付款⽇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纳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时间为纳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的当天。
28、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或者1个季度。
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应纳税额的⼤⼩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规模纳税⼈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一、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根据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同时,细则还明确规定了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服务业。
1.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年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细则规定了征收率为3%,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政策。
二、增值税的征税办法2.1一般纳税人的征税办法一般纳税人的征税办法采用增值税专业发票,并根据细则的规定,规范了发票的开具、报备、查验等环节。
2.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征收率为3%的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征收率为4%或5%的按销售额确定的征税办法。
三、进项税抵扣政策3.1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3.2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所有销售额均按照征收率计税。
四、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4.1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每月需要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细则还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4.2缴纳税款纳税人应按月、季度、年度等期限缴纳应纳税款。
细则还明确了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和罚则。
五、特殊情况下的税务处理5.1跨地区经营的税务处理对于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细则明确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的发票、账册管理等。
5.2结算方式的税务处理细则还规定了现金与非现金结算的不同税务处理办法。
六、税务机关的监管与执法6.1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将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发票的开具、销售额的核准、税款的缴纳等。
6.2税务机关的执法税务机关将对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处理,包括查处偷逃税行为、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7.1发票的开具细则规定了发票的开具条件、内容、形式等。
7.2发票的报备与验真细则规定了纳税人需将发票信息及时报备税务机关,并且税务机关有权审核发票真伪。
增值税的税务变更与调整

增值税的税务变更与调整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或服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增加的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在实施过程中,随着经济形势、税收政策的变化,增值税的税务变更和调整也成为常态。
本文将重点探讨增值税的税务变更与调整,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一、增值税政策变更1.税率调整增值税税率作为增值税政策的核心,对实体经济有着直接的影响。
税率的调整主要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全面调整,即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对增值税税率进行全面的调整;另一种是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产品,进行单项调整。
多数情况下,税率的调整会具有递进性,即高于之前税率。
2.免税政策调整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主要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经营者,通过免税来促进该行业或经营者的发展。
免税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整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和条件;二是调整适用免税政策的行业和产品。
免税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相关行业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经济效益。
3.征收方式和环节调整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不同纳税方式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都有不同要求。
此外,增值税涉及到的征收环节也可能会发生调整,如从生产环节调整到销售环节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和财务流程。
二、增值税调整对企业的影响1.资金周转压力增值税税率调整和免税政策调整可能使得企业的成本和税负增加,特别是调整后的税率高于之前税率时,企业将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付税款。
这对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活动将会产生一定的压力。
2.生产成本增加增值税的税务调整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
比如税率调整会使得税负增加,而免税政策的调整则可能会使得某些行业或产品需要支付更多的税款,这都将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3.经营模式调整随着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企业可能需要调整自身的经营模式,比如纳税人身份的调整、流转税办理方式的调整等。
这将对企业的管理和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企业重新规划经营策略。
三、增值税调整对个人的影响1.消费税负增加增值税税率调整将直接影响个人的消费税负。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重大政策变化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重大政策变化黄垚整理一、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包括其运费),但仅限于设备类;2.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下调:工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商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3%;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非正常损失”范围缩小,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5.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变为17%。
6.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按正常购销货物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17.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税款的,纳税期限从次月10 日内调整为15日内。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完善增值税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增值税制的一大优点是能够避免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
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
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2023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3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最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这将对国内的经济运行和税制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2016年,国家对增值税改革展开全面的试点工作,自此,全国实施了增值税普惠性减免政策,以及调整了增值税税率结构。
而这次发布的暂行条例,则是对2016年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税率和税收征收方式的规定、增值税减免和特殊行业增值税管理方式的制定等。
1. 增值税征收对象的调整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由200万调整为500万,这意味着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同时,对于地方财政困难、税负较重的企业,可以通过纳税人优惠政策进行减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其发展。
2. 税收征收方式的规定条例对于增值税的税收征收方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更加公正和合理。
规定在税收管理中要坚持“优惠不堵塞,扶持不损益”的原则,给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政策支持。
3. 增值税的优惠税率增值税的优惠税率主要适用于小微企业、文化、教育、宗教和公益事业。
通过优惠税率的制定,可以为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4. 特殊行业增值税管理方式的制定在特定行业,如房地产、石油、医疗等领域,增值税税收管理方式与其他行业不同。
这些行业具有较高的投资、资本、风险和差异化需求,需要根据行业特征进行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
总之,2023年的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优化国内的税收政策和税收体系将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将大大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我们相信在国家政策和每个企业家的共同努力下,必将实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增值税新政策解读

增值税新政策解读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近年来,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也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调整。
今年4月1日,我国增值税新政策正式实施,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增值税新政策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背景增值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增值税政策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就开始了增值税改革的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于是在今年4月1日正式推出了新的增值税政策。
二、主要内容1. 税率下调新政策将原来的17%税率和13%税率统一为16%税率;原来的11%税率和6%税率统一为10%税率。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2. 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新政策将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到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使得企业能够更多地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减少税负。
3. 电子发票实行新政策将实行电子发票,企业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开具、接收和存储发票。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地减少企业的发票管理成本,提高发票管理效率。
三、影响1. 降低企业税负税率下调和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都将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使得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 促进经济发展税负的降低将使得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3. 提高发票管理效率电子发票的实行将有效地减少企业的发票管理成本,提高发票管理效率。
四、结语增值税新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
企业应该积极适应新政策的变化,抓住机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同时,政府也应该继续完善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第一部分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概念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这主要是与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等关于固定资产的表述相一致。
二、关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抵扣问题修订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又明确,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主要是由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三、关于固定资产抵扣执行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四、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解读
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解读作者:徐梅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1期以2008年11月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为起点,国家先后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以上政策统称为“新增值税政策”),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类型正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
上述政策与1994~2007年间发布的增值税条例等相关政策(这些政策统称为“旧增值税政策”)相比,虽然整合和沿用了旧增值税政策中的征税范围、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等内容,但在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以及增值税的计算内容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新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进项税额采取了允许抵扣的办法。
一、纳税人的变化(一)降低了纳税人划分时经营规模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旧增值税政策的100万元下降为新增值税政策的50万元(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旧增值税政策的180万元下降为新增值税政策的80万元。
(二)增加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自行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规定在旧增值税政策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在新增值税政策中,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一)统一降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旧增值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商业和其他两类分别适用4%和6%的征收率,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第一,所得项目的界定。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修订后的细则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扩展至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多类型的交易行为。
增值税范围的扩大,使得更多的交易行为纳入税收范围,从而提高了税收的综合效益。
第二,税率的调整。
修订后的细则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增值税的税率主要分为17%和13%,而修订后的细则中,税率调整为16%和10%。
税率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第三,税务登记制度的。
修订后的细则对税务登记制度进行了。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税务登记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而修订后的细则中,税务登记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这一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发票管理制度的完善。
修订后的细则对发票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发票管理主要由税务机关进行监管,而修订后的细则中,对发票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和监管。
这一主要是为了防止偷税漏税的行为,减少不正当税务行为的发生。
第五,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
修订后的细则对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进行了规定。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修订后的细则中,通过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明确了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前后对照主要体现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务登记制度、发票管理制度以及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等方面的变化。
这些变化都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税收的综合效益和质量。
修订后的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更加规范和明确的要求,有助于促进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增值税改革政策解析
增值税改革政策解析在中国,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是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计征的税。
增值税改革是指对增值税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的过程。
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推进增值税改革,不断优化增值税制度,降低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增值税改革政策进行解析,并分析其影响和意义。
1.增值税率调整:近年来,中国政府多次对增值税率进行调整,主要是降低税率。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应用低税率的范围,例如将16%的税率下调为13%,将10%的税率下调为9%,使得更多的产品和服务能够享受到低税率的政策。
而是对高税率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调整,例如将17%的税率下调为16%,降低税负。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升企业和个人的生活水平,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2.增值税改革:中国政府通过增值税改革,优化增值税制度。
例如取消和减免一些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对一些行业和领域进行差别化管理,制定不同的增值税政策,刺激相关行业的发展。
增值税改革还针对跨境电商等新兴行业进行政策调整,为其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3.增值税征收环节调整:中国政府还对增值税的征收环节进行了调整,推行“一表式”纳税申报、核算和缴纳。
这项改革大大简化了纳税人的申报流程,提升了税收征管效率,减少了企业的税收成本。
4.增值税发票管理改革:中国政府对增值税发票管理进行了改革,推行电子发票,减少了纳税人的行政成本,提升了税收征管水平,防范了发票造假等行为。
二、增值税改革的意义和影响1.促进消费:增值税是按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计征的税,涉及到生产和销售的环节。
通过调整和降低增值税税率,可以降低商品和服务的售价,提高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增加消费需求,促进消费。
这对于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2.降低企业成本:增值税是企业的直接税负之一,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和调整征收环节,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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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条例细则颁布后哪些政策发生了变化?2008年国家为顺利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同时也出台了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文件,特别是新《条例》、《细则》都是在原有《条例》、《细则》的基础上修订的,与原有政策相比对很多内容进行了修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修改完善了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一)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
1、《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新《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应注意以下几点:(1)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在2008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
(2)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在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在当月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6)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等15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政策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因购置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明确了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1、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列入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
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其包含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2、将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包括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时,与其购进相关的劳务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的抵扣,如:与购进货物相关的运输费、加工修理费等。
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实际工作中一直争论的问题。
(三)修改和完善了进项税转出政策。
1、在发生应当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时,无法确定相关项目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而原《细则》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其区别在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与“当月全部进项税额”,虽有几字之差,但政策涵义不同。
二、对部分产品及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进行了调整1、根据增值税转型配套措施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8]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规定:桶装饮用水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及煤炭和盐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但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对纯氯化钠、泥煤等82种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2、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变更为3%。
三、重新确定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1、新《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占年应税销售额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上述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申报纳税。
4、《细则》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比原《细则》增加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的宽松条件,更符合过去和将来实际工作的要求。
5、税法所称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的纳税人。
四、对价外费用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1、在价外费用项目中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两项内容。
2、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五、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
《条例》和《细则》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如下补充完善:1、先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增加了“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内容。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增加了“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内容。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增加了“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内容。
5、增加了“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内容。
六、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新《细则》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分别比原《细则》规定高出3000元、2200元和120元,但具体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执行。
七、对申报纳税期进行了调整。
《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原来的由10日延长到15日;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5日。
同时还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也按此规定执行。
八、明确了纳税人放弃免税存在的风险。
《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要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而且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九、明确和修改的其他事项。
1、明确原来规定的“海关完税凭证”即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的规定。
说明内外资企业的增值税统一按新《条例》、《细则》规定执行。
3、将原只对“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进行管理扩大到了“应税劳务”。
4、将“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改“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取消了对申报主体的限定。
并对扣缴义务人规定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将汇总纳税的审批权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对纳税人是否汇总纳税具有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