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8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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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粮食仓储管理基本知识问答

粮食仓储管理基本知识问答目录1. 粮食仓储基础知识 (3)1.1 粮食仓储概述 (4)1.1.1 粮食仓储的意义和作用 (5)1.1.2 粮食仓储的类型和特点 (6)1.2 仓容的分类与布局 (7)1.2.1 按仓储规模分类的仓库 (8)1.2.2 按用途布局的仓容规划 (9)1.3 粮食仓储的规章制度 (11)1.3.1 安全管理 (12)1.3.2 仓储验收规程 (13)1.4 粮食仓储设施与设备 (14)1.4.1 常见的仓储设备 (15)1.4.2 热处理与防虫害设施 (17)2. 粮食仓储管理实践 (17)2.1 粮食仓储管理流程 (19)2.1.1 粮食入库管理 (20)2.1.2 粮食存贮与保质 (21)2.1.3 粮食出库管理 (22)2.2 库存管理 (23)2.2.1 库存控制技术 (24)2.2.2 库内温湿度调控 (25)2.3 粮食质量控制 (27)2.3.1 质量检测方法 (28)2.3.2 粮食品质保持策略 (30)3. 粮食仓储中的环保与健康 (31)3.1 环境管理措施 (32)3.1.1 清洁能源使用 (34)3.1.2 循环水系统 (35)3.2 职业健康与员工安全 (36)3.2.1 劳动保护措施 (37)3.2.2 应急疏散流程 (38)4. 粮食仓储技术与创新 (39)4.1 自动化仓储技术 (40)4.1.1 自动导引运输车(AGV) (42)4.1.2 仓库管理系统(WMS) (43)4.2 信息化与大数据在仓储管理中的应用 (44)4.2.1 大数据分析 (46)4.2.2 数据驱动的管理决策 (47)5. 粮食仓储的未来趋势 (48)5.1 智能化仓储发展的方向 (50)5.2 全球气候变化对仓储的影响 (51)1. 粮食仓储基础知识粮食仓储是指将粮食在符合条件的房屋或场地中进行储存,有效防止粮食质量损失,并保障粮食的时效性和供应稳定性的一种重要环节。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1997年28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五个文通知国粮办发〔2000〕79号2000年日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2001年29日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4〕133号200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人〔2008〕99号2008年日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201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在研项目督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20号2016年日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2016年日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日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5〕112号2005年8月8日2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34号2013年2月25日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2016年12月30日。
一规定两守则内容文本(精简版)

附件1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国家粮食局2016年10月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第一章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1.入仓作业准备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见表1。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等设备正常运行。
表1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种类食品级惰性粉磷化铝敌敌畏溴氰菊酯用量3~5 g/m23~6 g/m30.1~0.2 g/m30.1~2 g/m3注:敌敌畏仅用于空仓和环境杀虫,严禁喷施或落入储粮中;溴氰菊酯应以烟雾剂形式用于空仓杀虫。
2.入仓粮食质量要求入粮时,按批量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
入仓粮食水分含量宜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
对于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分开储藏。
已感染害虫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3.入仓作业要求入仓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质检扦样、检斤称重、布设通风地上笼(横向通风无需布设)、卸粮清杂、质量抽检、输送入仓。
入仓过程中,提高机械化进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浅圆仓、立筒仓入仓时采用布料器、减压管等)和防止测温电缆移位。
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对全流程的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
入满粮后,应进行平整粮堆粮面、铺设粮面走道板、布置粮情测控系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统、通风均温均湿、防虫防霉、密闭压盖等作业。
粮库管理人员要对入仓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入仓粮食符合储存要求,并在入仓粮食质量控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章环境巡查与鼠雀防治4.环境巡查应检查库区内有无残粮、垃圾、污水、杂草等,并及时清理干净;应安排人员巡更,检查仓顶、仓壁、门窗、挡水墙等是否完好,特别是在大风、雨雪等恶劣条件下,及时检查仓房设施、通风设备、熏蒸器具、气调系统、挡鼠板、防雀防虫网等,确保各项设施性状完好、使用正常。
最新粮食仓储知识竞赛题及答案资料

温州市粮食仓储管理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知识竞赛试题一、判断题(共计10题,每题2分)1.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2.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是由国家粮食局于2009年12月29日颁布生效的。
()3.根据国家粮食局《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表》,无化验室的直接判定为规范化管理不达标企业。
()4.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5.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可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6轮换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委托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7.采用气调储粮技术储藏的原粮和成品粮,水分应不低于当地半安全水分规定。
()8.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熏蒸作业中,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9.《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规定粮食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磷化物(以PH3计)应≤0.1mg/kg;()10.判定为轻度不宜存的稻谷,应列入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安排出库。
()二、单项选择题(共计20题,每题1分)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A、1B、2C、3D、42.粮食储存时间在一年以上至出库,粮食保管自然损耗率累计不超过A、0.10%B、0.15%C、0.30%D、0.20%3.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A、5B、7C、10D、154.粮油储存事故一次事故造成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A、10吨以下B、10吨以上50吨以下C、20吨以上50吨以下D、10吨以上100吨以下5.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月内完成。
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20•【文号】国粮发[2000]143号•【施行日期】200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对稻谷、玉米、小麦储存品质判定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26日)废止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各粮检机构:为加强粮油质检工作,及时掌握粮油储存品质变化情况,准确判定陈化粮油,适时推陈储新,现将修订后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原《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国粮[1999]148号)即行废止。
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7月20日《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1、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等粮油品种的品质判定定义、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的使用与判定、试验方法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中央储备粮油、定购粮油、保护价收购粮油,其它性质的粮油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面标准被修订后,则引用修订后的新标准。
GB1350-86 稻谷GB1351--86 小麦GB1352-86 大豆GB1353-86 玉米GB1354-86 大米GB1355-86 小麦粉GB1534-86 花生油GB1535-86 大豆油GB1536--86 菜籽油GB2716-88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 5490--85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规则GB5491-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492--85 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GB/T 5511-85 粮食、油料检验粗蛋白质测定法GB/T 5516-85 粮食粘度测定法(毛细管法)GB/T 5520-85 粮食、油料检验种子发芽试验GB/T 5530-85 植物油脂检验酸价测定法GB/T 5538-1995 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10464-89 葵花籽油GB/T 14488.1-93 油料种籽含油量测定法GB/T 14607-93 小麦粉干面筋测定法GB/T 15682-1995 稻米蒸煮试验品质评定GB/T 15684-1995 谷物制品脂肪酸值测定法3、定义3.1宜存粮油:符合判定为“宜存”规定的,可继续储存的粮油。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7.08•【文号】国粮办联[1997]150号•【施行日期】1997.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0日)废止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1997年7月8日)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粮油。
1、一般原则1.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定购粮油、国家储备粮油和市场经营的粮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2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但在国家储备粮油中,凡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大于14.0%的,一律以14.0%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水分含量大于14.0%的国家储备粮油,不得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1.3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扣量依据。
1.4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提高粮油仓储企业的管理水平,确保粮油仓储工作的安全、高效和规范进行,制定本办法。
二、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由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组成。
1.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仓储设施及设备的完好程度;(2)仓储场所的环境卫生和防虫防霉措施的执行情况;(3)进出仓库的粮油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4)仓库日常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5)仓储风险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6)仓储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高情况;(7)仓储业务数据记录、分析和应用的情况。
2.评价方法评价方法以现场检查和资料分析相结合。
评价过程包括了评估员对仓储企业现场的实地考察、设备和档案的核查、现场记录和询问等一系列活动。
3.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以等级划分和总分制为主。
评价结果将以A、B、C、D四个等级加总分的方式,直观地反映粮油仓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评价对象和范围1.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为粮油仓储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2.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包括仓储设施、设备、场地、操作流程、管理制度、员工培训等方面。
四、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申请评价、评估员评价、评估报告和评价结果公示等环节。
1.申请评价粮油仓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评价,也可由相关主管部门指定进行评价。
2.评估员评价评估员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仓储企业进行评价,并填写评估报告。
3.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详细描述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4.评价结果公示评价结果将在评价机构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向评价对象提供书面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果的使用评价结果可作为粮油仓储企业的管理参考,也可作为评价对象获得相关奖励或优惠政策的依据。
六、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可以是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具备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成的评价团队。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1. 引言粮油仓储管理是确保粮油安全储存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
粮食和油脂是民生必需品,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粮油仓储管理,提高仓储效率,保证粮油的质量和安全。
2. 仓储基本要求2.1 仓库环境粮油仓库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通风、排湿、防潮等设施。
仓库的温度和湿度应根据粮油的储存特性进行控制,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2.2 设备设施仓库应配备先进的仓储设备和设施,如通风系统、防火设施、温湿度控制设备等。
仓库内部的设施应能够方便仓储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
2.3 安全措施粮油仓库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仓储环境安全无虞。
包括安装监控设备、加强防火措施、设立警示标识等。
3. 管理流程3.1 入库管理入库前,应对待储存的粮油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估,确保入库物品符合质量标准。
入库时应填写入库登记表,并对入库物品进行编号和分类储存。
3.2 出库管理出库前需填写出库申请表,并在必要时进行审批。
出库物品应标明用途和数量,并及时更新出库记录。
出库后,应及时进行盘点和调整库存。
3.3 盘点管理定期进行仓库盘点,确保物品储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盘点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如有差异应及时核实和调整。
3.4 库存记录建立库存记录系统,对仓库各类物品的进出库、库存数量和质量进行记录和统计。
库存记录应及时、准确,以方便管理和监控。
4. 质量管理4.1 贮存条件管理根据粮油的特性和要求,对仓库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和管理。
仓库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仪器,定期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和调整。
4.2 虫害防治采取有效的虫害防治措施,包括定期检查、清理、消毒和使用虫害防治剂等。
发现虫害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消灭,防止其蔓延。
4.3 防火防爆加强仓库的防火防爆措施,确保仓库的安全。
设置火灾报警器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4.4 质量检验对进库和出库的粮油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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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
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9〕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规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行为,提高评价工作质量,我局制订了《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有关粮油仓储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附件: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企业管理评价行为,引导企业规范管理,提高企业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库存粮食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的评价。
粮油仓储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企业仓储管理水平自我评价活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公司直属企业的仓储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三条粮油仓储企业是指以粮油储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分规范化管理“优秀”企业(综合得分大于92分)、“良好”企业(综合得分大于80分)、“达标”企业(综合得分大于60分)、“不达标”企业四个等级。
第二章评价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前,应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评价活动的组织工作。
评价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六条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时,必须制订评价工作方案和工作准则。
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价方法应科学,评价组织应严谨。
第七条评价程序。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的一般程序为:评价机构发出开展评价工作的信息,企业提出申请,评价机构成立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现场考察,专家组综合评判,
汇总评价结果,评价机构确认评价结果。
第八条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的不同,评价机构可以对本次评价内容、分值分配和判定方法等进行细化、调整。
第九条评价机构应针对评价任务成立专门的评价专家组,具体实施评价活动。
评价专家组应由企业管理、仓储管理、设施设备、质量检验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价方案,独立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评价机构不得干预专家组的正常评价活动。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在组长的组织下,通过现场调查、资料审查、与企业管理人员交流、专家组成员间交流等方式,由专家独立评分。
第三条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指标分基本指标、综合指标和加分指标。
基本指标为企业必须做到的事项,如果有一项基本指标未达到要求,可直接判定被评价企业为规范化管理不达标企业,基本指标没有分值。
综合指标反映企业某些方面的管理水平,专家应根据企业达标程度,给予不同的分值,综合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评分方法为逐项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加分指标为企业在管理上做出突出成就的事项,具备这些能力表明企业管理水平比较高,专家根据企业取得的成
果,给予一定的加分分值,一个企业的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条件;
(二)管理制度建设:
(三)仓储管理情况;
(四)仓储设施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情况;
(六)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在评价过程中,评价专家要注意对企业管理技术、管理过程、管理成果、改进能力等因素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评价的结果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现状的综合判断。
评价机构在做出评价结论的同时,应向企业提出管理改进意见和建议。
企业应通过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管理行为,保持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时,应同时发布主要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评价机构可以向参与评价企业授牌、授证,牌证上应注明评价机构和年份。
第十六条《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表》为本办法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对粮油加工、运输和进出口等企业的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