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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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施办法

劳动合同实施办法

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动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依法进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

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处理劳动合同管理中的争议和违法行为。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公平公正地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办理录用手续,录用手续包括:(一)签订劳动合同;(二)办理入职手续;(三)进行岗位培训;(四)其他规定的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4•【字号】琼府[1994]103号•【施行日期】1994.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1994]10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为了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在1995年底以前,依法同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用人单位新招收职工,必须从招收之日起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合同期限:(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在订立或续延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劳动合同,一般只适用于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岗位。

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合理确定。

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而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六、任何单位不得录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合同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

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

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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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与证明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xx年10月22日劳动部颁发了《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根据这些规定,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证明。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鉴证过程中,有权制止和纠正劳动合同内容中的违法事项,有权查处利用劳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因此,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的范围主要是:(1)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3)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6)其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的内容主要是:(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主要应审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若是代理人代签的劳动合同,代理人是否依法取得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的范围。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3)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主要应审查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津劳局[1997]421号-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劳动律师

津劳局[1997]421号-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劳动律师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局文号:津劳局[1997]421号发布日期:1997-12-8执行日期:1997-12-8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规定,经两年来的努力,我市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建立,运行良好,发展平稳,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以使我市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劳动合同管理处联系。

一、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初次就业的凭《就、失业证》;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分配报到信(派遣证、推荐书)及《就、失业证》;复员、转业军人凭分配信和报到证。

3、再次就业人员凭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就、失业证》;4、外来劳动力凭《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招用与其它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审验下岗专项协议或离岗挂编协议等其它下岗证明与其签订“临时劳动协议”。

原来签订的临时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延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临时劳动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企业与下岗职工的“临时劳动协议”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签订后需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转制过程中的原固定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合同鉴证办法

合同鉴证办法

合同鉴证办法
一、鉴证范围。

1. 本合同鉴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买卖合同、借
款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各类合同。

2. 鉴证范围不包括违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合
同内容。

二、鉴证程序。

1. 客户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鉴证申请表,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2. 合同鉴证专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合同内容完整、合法。

3. 合同鉴证专家对合同内容进行逐条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4. 客户签署鉴证申请表,确认合同内容无误。

5. 合同鉴证专家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进行鉴证,加盖鉴证章,并出具鉴证书。

三、鉴证效力。

1. 经鉴证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2. 鉴证书为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法律保障。

四、注意事项。

1. 客户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合同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如有争议,应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客户应配合合同鉴证专家的工作,如实提供合同背景及相关情况。

以上为合同鉴证办法范本,如有需要,请咨询合同鉴证专家。

劳动合同书鉴证

劳动合同书鉴证

劳动合同书鉴证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乙方:(个人姓名)鉴于甲方与乙方双方均希望建立合法、公平的劳动关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劳动合同。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如下:第一条工作职位及内容1.1 甲方聘用乙方作为全职员工,职位为(职位名称),工作地点为(工作地点)。

1.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胜任职位所需的工作内容,并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试用期2.1 本合同规定的试用期为(试用期时间),期满后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由甲方决定是否正式聘用乙方。

2.2 试用期期间,乙方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但薪酬待遇可能有所调整。

第三条工作时间与休假3.1 乙方每周工作时数为(工作时长),工作时间为(工作时间段)。

3.2 乙方享受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等法定假期。

具体假期安排由甲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并提前通知乙方。

第四条薪酬与福利4.1 乙方的薪酬由甲方负责支付,薪酬标准为(具体薪酬数额或计算方法)。

4.2 甲方依法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金额及缴纳比例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保密责任5.1 乙方在与甲方共事期间,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5.2 乙方如违反保密责任,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追责。

第六条终止劳动关系6.1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期限),期满后自动终止。

6.2 若甲方或乙方因故需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提前终止通知期限)向对方书面通知,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自始至终有效。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乙方(个人姓名):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克政发[2000]2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克政发[2000]2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克政发[2000]2号)《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1月18日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克拉玛依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克拉玛依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体制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劳动法》及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三)指导、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四)查处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及合法性;(六)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颁布的有关配套法规、政策;(二)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三)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鉴证申报;(四)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劳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五)参与本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配合劳动争议主管部门做好处理工作;(六)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起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延、终止、解除的台帐、医疗期台帐和各种劳动合同的管理表册。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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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颁布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2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1992年11月01日
【正文】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
施。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承办。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六)其它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六条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3份;
(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
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劳动者身份证明。

(四)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

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
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

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
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第九条为方便当事人,应简化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的,应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
,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

鉴证机关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的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
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执
行。

第十一条对已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依据的政策法规重新调整后有矛盾时,可重新办理鉴证手续,不再收
取鉴证费。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对有错误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后,一旦发现应立即撤销并退还鉴证费,或重新鉴证。

第十三条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提供鉴证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

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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