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0.10.11•【文号】国债函字[2000]025号•【施行日期】2000.10.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国债函字〔2000〕025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只能用质押方式办理资金融出、融入业务的规定,我公司制订了《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现发布给贵行,请你行据此办理。
此函附件: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0年十月十一日附件: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一、本操作流程适用于政策性银行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之间的债券质押业务,可作为债券质押业务质权的债券品种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债等。
在中国人民银行未正式批准启用债券簿记系统处理债券质押业务之前,暂用手工方式处理。
二、债券质押业务是指债券持有者(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债券质押合同后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券质押登记手续、解押或质押券清偿过户等手续。
三、债券质押登记流程(一)债券质押应由出质人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示与质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和债券质押协议,并提交书面的债券质押申请。
债券质押申请书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供的标准格式(见附件一)填写,并签章。
(二)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受理后,当即检查出质方债券托管余额,余额足够的,核对印鉴。
对余额足够且印鉴相符的,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并向出质方和质权人分别出具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见附件二)。
四、债券解押流程(一)债券解押(包括到期解押、提前解押和部分解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分别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出书面债券解押申请。
银行个人定期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定期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模版操作规程银行个人定期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个人定期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提高业务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银行个人定期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办理。
三、操作流程(一)申请办理1.客户到银行柜台提交申请,填写相应的贷款申请表。
2.银行工作人员将客户填写的贷款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和存单/国债进行初审。
(二)审核贷款申请材料1.银行工作人员核实客户贷款额度、还款能力和存单/国债的真伪与有效性。
2.核实无误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各级审核部门。
3.审核部门根据客户资质和信用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三)签订合同1.审核通过后,银行工作人员将贷款合同发送给申请人。
2.申请人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核对各项要素。
3.申请人如对合同内容有异议,可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协商。
4.双方确认无误后,签订贷款合同。
(四)放款1.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通过后,安排放款程序。
2.申请人提供贷款资金账户信息。
3.银行将贷款本金打入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账户。
(五)还款1.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
2.若申请人未按时还款,银行将按逾期程度收取逾期利息。
3.如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收。
四、注意事项1.客户办理贷款前,应了解并熟悉本操作规程。
2.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时,应遵循本操作规程。
3.申请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认真核对合同条款和资费标准,并妥善保管合同和单据。
4.申请人在贷款还款时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还款,如有逾期,应主动联系银行处理。
五、操作规程的修改本操作规程的修改需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经银行审定后方可实施。
修改后的操作规程应重新进行培训和说明,确保银行工作人员和客户都能正确理解和贯彻该规程。
六、附则1.本操作规程于发布后实施。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关于印发《中国银⾏个⼈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号:中银零[2002]148号颁布⽇期:2002-12-13执⾏⽇期:2002-12-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贷款对象、⽤途和条件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五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第⼋章债权保护第九章贷款的管理与考核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各直属分⾏:为加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健康有序地发展,总⾏制定了《中国银⾏个⼈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国银⾏个⼈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合同》等标准⽂本参考格式,现印发各⾏,请遵照执⾏。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个⼈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国债市场发展,拓展零售贷款业务,加强个⼈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银⾏个⼈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暂⾏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发⾏,中国银⾏以“中华⼈民共和国记账式国债账户”⽅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记账式国债”)。
第三条中国银⾏个⼈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以中国银⾏承销的记账式国债作质押,从中国银⾏取得⼈民币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项业务。
第四条作为质押贷款的记账式国债,应是未到期的记账式国债。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依法⽌付的记账式国债,不得申办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
第⼆章贷款对象、⽤途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凡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持有本⼈或经第三者(出质⼈)同意,财政部发⾏、中国银⾏承销和代售的未到期记账式国债,均可向中国银⾏申请办理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
第六条贷款⽤途: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可将贷款⽤于各种正常的个⼈消费需求,以及⽤于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申请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借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有固定居所和有效⾝份证件;(三)必须持有中国银⾏承销的本⼈名下未到期的记账式国债;(四)使⽤第三⼈(出质⼈)的记账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需出具第三⼈书⾯同意的⽂件,并同时出⽰本⼈和第三⼈的有效⾝份证件;(五)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银发[2006]29l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满足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规范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债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借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向试点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同一城市内应包括所有网点)办理。
各试点银行办理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的贷款时,其质押品应为本系统售出的储蓄国债。
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原购买银行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的储蓄国债的债权由贷款人予以冻结,贷款人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冻结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12.1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同时废止。
人民银行2017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成员机构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清算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办理成员机构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债券自动解押等业务的应用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债券,包括记账式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第六条申请成为成员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二)为银行间市场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三)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金融机构法人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三)上年末实收资本金额(不含附属资本,下同);(四)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国债)发行兑付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业务(一)发行期内,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每日销售国债的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
(二)承销团成员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向特定投资者优先销售。
销售结束时须及时公示。
(三)各期国债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四)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五)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六)各期国债的付息日和还本日前第7个法定工作日为当期国债的业务截止日。
业务截止日(不含)起,承销团成员应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债券质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七)承销团成员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销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向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二、销售组织(一)各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和30%。
2024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贷款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贷款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抵押的财产是()。
A. 土地所有权B. 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C. 公立学校的教育设施D. 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区别在于()。
A. 承担风险的主体不同B. 资金来源不同C. 贷款对象不同D. 贷款利率不同E. 审批主体不同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关于银行的营销策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交叉营销的立足点主要在于争取新客户B. 差异化策略主要适用于竞争对手使用的差异化服务的数目少于有效的差异性服务的数目时C. 大众营销策略的特点是目标大、针对性不强、效果差D. 在客户对价格十分敏感的情况下,竞争基本上是在价格层面展开的,此时成本领先战略特别奏效4.(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合同文本复核人员应就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填写人员沟通,并建立复核记录,交由()签字确认。
A. 合同复核人员B. 其他合同复核人员C. 合同填写人员D. 其他合同填写人员5.(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2Oll年10月真题]A. 原贷款期限B. 2年C. 1年半D. 1年6.(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贷款发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落实的条件包括()。
A. 确认借款人首付额已支付到位B. 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新建房的,确认项目工程进度符合有关贷款条件C. 需要办理保险、公证等手续的,确认有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D. 对采取委托扣划还款方式的借款人,确认其已在银行开立还本付息账户用于归还贷款E. 对采取抵押(质押)的贷款,落实贷款抵押(质押)手续7.(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咨询的方式有()。
2013年下半年银行从业《个人贷款》模拟试卷(二)答案解析

2013年下半年银行从业《个人贷款》模拟试题(二)答案解析1.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2.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时,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在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若合同未约定处理方式,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3.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个人住房贷款应严格执行回访制度,关注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对担保机构进行动态管理,以应对担保机构经营风险,不合格的应及时清出。
对于已经准入的担保机构,应进行实时关注,动态管理,随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合作策略。
4.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银行市场定位的原则包括:(1)发挥优势;(2)围绕目标,银行在进行市场定位时应考虑全局战略目标,并且银行的定位应该略高于银行自身能力与市场需求的对称点,这种定位就是一种隐含目标驱动,它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银行的潜力,并不断使这种潜力达到最大化;(3)突出特色。
5.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不上浮。
所以,选项B的叙述是错误的。
非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不享受财政贴息;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全额贴息,但逾期、延长期限内不贴息。
6.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个人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银行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银行申请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7.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集资建房可以申请住房贷款,因此A错误;个人住房贷款既包括人民币个人贷款,也包括外币个人住房贷款,因此B错误;购买商品房可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因此C错误。
8.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个人汽车贷款操作风险的防控措施有:(1)掌握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2)规范业务操作;(3)熟悉关于操作风险的管理政策;(4)把握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流程中的主要操作风险点;(5)对于关键操作,完成后应做好记录备查,尽职免责,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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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02.12.13•【文号】中银零[2002]148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银行业监督管理,国债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2]148号2002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健康有序地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合同》等标准文本参考格式,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债市场发展,拓展零售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发行,中国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记账式国债账户”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记账式国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中国银行承销的记账式国债作质押,从中国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业务。
第四条作为质押贷款的记账式国债,应是未到期的记账式国债。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依法止付的记账式国债,不得申办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持有本人或经第三者(出质人)同意,财政部发行、中国银行承销和代售的未到期记账式国债,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人可将贷款用于各种正常的个人消费需求,以及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申请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有固定居所和有效身份证件;(三)必须持有中国银行承销的本人名下未到期的记账式国债;(四)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记账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需出具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额度: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贷款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记账式国债账户余额的80%。
第九条贷款期限: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
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在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一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必须以本人或第三者(出质人)名下的、由中国银行承销的未到期记账式国债作质押,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在贷款发放前,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借贷双方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的公证手续。
第五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申请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申请书;(二)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并提供其复印件;(三)财政部发行,由中国银行承销,买卖记账式国债所用债券托管账户卡;(四)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记账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须出示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且有出质人签章)、国债托管账户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贷款人在审批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贷款人在收到借款申请后,应指定专人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质押凭证真伪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办人员在进行审查时,要重点审核借款人和出质人身份证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审查用做质押贷款的记账式国债是否属中国银行承销,其质押权利账户余额是否高于贷款金额,其质押权利账户期限是否长于贷款期限。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质押、挂失及被依法止付的记账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物。
(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应按三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即柜台经办人员受理、储蓄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储蓄管理部门应对借款人资金账户及债券账户的真伪和合法性负全责。
超过授权,应报上一级行零售业务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管辖分行根据总行有关个人授信管理规定确定。
(三)各项目审批确认无误后,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用作质押的记账式国债账户用于抵押的债券额度进行冻结。
(四)各项贷款审批手续履行完毕,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未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催收,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贷款的偿还。
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同方式。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可按贷款总额的0.5‰收取贷款承担费。
(一)以现金还款的,借款人应持记账式国债质押权利凭证代保管收据、借款合同、身份证件等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贷款人在收妥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所列款项,办理有关解冻及解除质押贷款手续。
(二)以质押记账式国债还款的,贷款人应按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记账式国债买入全价办理记账式国债的买卖,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展期贷款的处理。
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可以办理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且不得超过记账式国债到期日。
展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
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低于1年的,自展期日起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超过1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逾期贷款的处理。
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
逾期一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人有权处理质押记账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和法定罚息。
贷款人可按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买入全价办理记账式国债的买卖,(办理记账式国债买卖时,贷款人按记账式国债买卖金额收取2‰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余额留存在记账式国债账户中,出质人可在记账式国债到期日前,继续办理记账式国债的有关交易。
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十九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依法由其遗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的记账式国债即予解冻,《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债权保护第二十二条在贷款期限内,如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其合法继承人应依法办理借款人的过户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内容。
若无人履行合同,贷款人有权处置用于质押的记账式国债,用以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二)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三)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影响贷款人收回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上述违约行为,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要求增加质押品,以补足质押金额;(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质押权;(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质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监护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章贷款的管理与考核第二十六条用作质押的记账式国债统一由消费信贷部门进行管理,并由消费信贷部门向出质人开具记账式国债质押保管收据,经办人员应告知借款人不得对已质押的记账式国债作再质押。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记账式国债账户的变化情况,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借款人将记账式国债质押保管收据丢失,可向贷款人申请补办。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要加强对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
第二十九条中国银行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会计核算科目使用“7259其他零售贷款科目”,贷款统计归入其他零售贷款科目一并统计。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中国银行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借款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纠纷解决条款,包括仲裁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银行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合同参考格式(略)2.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略)3.中国银行质押贷款用款通知书(略)4.付款授权书(略)5.中国银行质押贷款扣款通知书(略)6.授权书(略)7.委托书(略)8.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审批表(略) 9.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