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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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1. 阿贝尔断舍离公司(Able Debt Relief)阿贝尔断舍离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债务重组和债务解决服务。

然而,由于公司高昂的运营成本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阿贝尔断舍离公司逐渐陷入了财务困境,无法偿还债务和承担日常开支。

面对破产威胁,阿贝尔断舍离公司决定进行破产重整以避免破产清算。

公司首先委托了一家专业的财务顾问公司对其债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了一份详细的重整计划。

根据计划,公司将与债权人进行谈判,争取债务减免和延期支付等优惠条件。

同时,公司还计划通过裁员、关闭不盈利的分支机构等方式降低成本,并寻求新的投资者以注入资金。

在进行了几个月的谈判和重整工作后,阿贝尔断舍离公司成功达成了与债权人的协议。

根据协议,公司的部分债务得到了减免,并获得了一定的还款宽限期。

同时,公司还成功引入了新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为公司提供了迫切需要的资金。

通过这些措施,阿贝尔断舍离公司成功地避免了破产,并重新恢复了业务。

2. 华开能源公司(Huakang Energy)华开能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上市的煤炭开采和燃煤发电公司。

然而,由于能源行业的结构性问题和环保政策的改变,华开能源公司逐渐陷入了经营困境,无法偿还大量的债务和应付日常开支。

面对严峻的局势,华开能源公司决定进行破产重整以寻求生存。

公司首先成立了一个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制定重整计划和与债权人进行谈判。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计划剥离非核心资产,减少债务负担,并进行内部优化以提高效率。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华开能源公司成功与债权人达成了一份重整协议。

根据协议,公司将部分资产出售以偿还债务,并获得了一定的还款宽限期。

同时,公司还引入了新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为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和战略合作。

通过这些措施,华开能源公司成功地度过了经济危机,并取得了新一轮的发展。

总结: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公司与债权人、投资者等各方进行艰辛的谈判和合作。

最新破产重整案例汇总资料

最新破产重整案例汇总资料

最新破产重整案例汇总资料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不稳定和贸易摩擦的加剧,企业破产重整案例屡见不鲜。

下面将为您汇总最新的一些破产重整案例。

1.乐视网乐视网是中国的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但由于资金链断裂和高额债务,于2024年宣布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在重整过程中,乐视网推出了一系列资产出售和股权转让计划,以还债并保留核心业务。

经过一系列资产调整和债务重组,乐视网于2024年成功完成破产重整。

2.民航空服中国民航空服是中国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为中国民航提供机上乘务员的制式服装和物品。

由于经营不善和高额债务,民航空服于2024年申请破产重整。

在重整过程中,民航空服进行了资产出售和债务重组,并采取了一系列节约措施。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民航空服于2024年成功完成破产重整。

3. HertzHertz是美国一家知名的汽车租赁公司,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导致全球旅行锐减,使得Hertz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困境。

为了摆脱债务,Hertz于2024年申请破产重整。

在重整过程中,Hertz与其债权人达成一项协议,以出售部分资产并获得新的融资。

随后,Hertz在2024年成功完成破产重整。

4.GNCGNC是一家美国的保健品零售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及新冠疫情对零售业的冲击,GNC于2024年申请破产重整。

在重整过程中,GNC关闭了大量不盈利的门店,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减少债务。

最终,GNC于2024年成功完成破产重整。

5.阿迪达斯阿迪达斯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品牌,但由于新冠疫情对零售业的冲击,阿迪达斯在2024年宣布关闭大量门店。

虽然没有正式宣布破产重整,但阿迪达斯在全球范围内对其业务进行了重组和削减,并计划在未来几年内关闭更多门店以降低成本。

以上是近年来一些知名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例。

这些案例表明,在经济不稳定或外部冲击的影响下,企业破产重整是企业调整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然而,破产重整并非易事,需要企业和债权人的共同努力以及灵活的资产管理策略。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2 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3 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4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破产清算案05 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6 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7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8 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9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10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是全国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之一,信托业务遍及全国20余省市。

2020年7月17日,新华信托被原银保监会接管,之后,新华信托信用危机并未解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华信托净资产为-67亿元,具备破产原因。

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裁定受理后,重庆五中院指导管理人在清理新华信托固有财产及核查债权外,重点处置其尚存的150只345亿元的信托产品。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并不终止受托人职责,仍需处理信托事务,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新华信托继续经营。

对信托产品负债,管理人单独发布信托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另行申报信托债权。

对受益人损失,先由信托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根据新华信托承担兜底责任和管理责任比例确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审议行政接管期间清偿债务、支付清理费用等报告,由法院向债权人释明,获债权人追认。

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明确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处置由受益人决定。

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09•【分类】其他正文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8月9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

目录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二、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三、某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四、某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五、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六、某电子真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七、某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八、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1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技术及相关制品研发、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因市场原因,高淳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审理中,一是依托府院联动开展专业化处置。

法院指导管理人将财产处置工作与危险废物合法化处置有效结合,同时会同安监、环保等多部门开展专业论证,通过鉴定对环保风险和价值进行评估,制定管理及处置方案。

二是加强绿色识别畅通资源要素流通。

通过设立共益债的方式对公司持有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两项市场稀缺许可进行有效维护,实现了新兴产业有效资质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促进了绿色要素的流通。

三是创新处置方式破解财产变现难题。

法院指导管理人采用剥离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等无形资产作为绿色资源,纳入破产财产变现处置,最大化保障财产价值。

典型意义该案是法院贯彻绿色破产理念,延续生物医药企业优质资产的典型案例。

一方面,在破产财产处置中坚持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多元环境治理格局,积极探索科学、高效、可行的财产处置模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通过设立共益债、剥离绿色资源等创新方式,畅通生产要素流通渠道,实现了确保生态安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02 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基本案情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0年,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集团公司陷入危机。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12•【分类】其他正文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近年来,包头法院以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为契机,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包头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现代化模式。

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包头法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以破产审判现代化服务保障包头经济高质量发展,包头中院从突出破产审判服务大局、挽救危困企业、促进僵尸企业出清的实践探索出发,在包头市两级法院审结破产案件中选取十二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一、包头中院:包头某建筑公司及分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二、青山区法院:包头市某房产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三、包头中院:包头某新能源公司执破融合转和解案四、土右旗法院:内蒙古某皮革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五、东河区法院:包头鹿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六、包头中院:包头市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案七、包头中院:包头某轮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八、包头中院:包头某科技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九、昆区法院:包头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十、青山区法院:包头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十一、包头中院:包头某喷涂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十二、昆区法院: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一、包头某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受理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包头某建筑公司系包头市老牌国企,有着悠久的历史。

2007年,根据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转为股份制民营企业。

企业改制后,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其利用建筑市场管控不严的机会,出借资质收取挂靠费,且内部管理松懈,尤其对于挂靠工程管理混乱。

2018年,该公司因挂靠工程涉诉上百起,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账户全部被法院查封,职工工资停发,技术人员及高管纷纷离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企业破产重整评估案例

企业破产重整评估案例

企业破产重整评估案例今天咱就来唠唠一个企业破产重整评估的超有趣案例。

一、案例主角:倒霉蛋儿制造公司(化名哈)这个倒霉蛋儿制造公司呢,曾经那也是风光无限,生产的小玩意儿在市场上可受欢迎了。

但天有不测风云,随着竞争对手像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技术还越来越先进,再加上公司内部管理有点乱,就像一群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这倒霉蛋儿制造公司的业绩就像坐滑梯一样,“嗖”地一下就滑到了谷底。

最后呢,负债累累,只能申请破产重整啦。

二、评估团队入场:侦探般的存在。

这时候,评估团队就闪亮登场啦。

就好比一群超级侦探,要把这个企业从里到外查个底朝天。

1. 资产清查:翻箱倒柜找宝贝。

首先是固定资产。

那些厂房啊,机器设备啊,有些看着破破烂烂的,就像被遗忘在角落里的旧玩具。

评估师们可不能被表象迷惑,得仔细看看这些设备还有没有剩余价值。

比如说有几台老机器,虽然年代久了,但经过评估师的专业眼光一打量,发现这机器的某些部件还是很值钱的,可以拆下来单独卖个好价钱呢。

再看看存货。

仓库里堆满了各种各样的产品,有的已经积压了好几年,都快长蘑菇了。

评估师得区分哪些是还有市场需求的,哪些是只能当废品处理的。

这就像在一堆杂物里挑宝贝,得把那些还有希望变回钱的东西挑出来。

2. 负债核查:解开债务的乱麻。

负债这一块可真是个大麻烦。

这公司欠了供应商的钱、银行的贷款,还有员工的工资啥的。

评估师要像会计界的福尔摩斯一样,一笔一笔地核对清楚。

有些债务可能存在争议,比如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条款有些模糊不清,评估师就得去查原始文件,找当时参与谈判的人了解情况,就为了确定到底欠了多少钱。

3. 市场前景评估:预测未来的魔法。

虽然这公司现在落魄了,但评估师们得看看它还有没有咸鱼翻身的机会。

他们调查市场趋势,发现这个行业虽然竞争激烈,但还是有一些细分市场有潜力。

比如说,现在大家对环保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倒霉蛋儿制造公司如果能调整生产方向,生产环保型的小玩意儿,说不定就能重新赢得市场的喜爱。

个人破产法律分析案例(3篇)

个人破产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某市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

因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王某某个人也背负巨额债务。

2018年,王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王某某个人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率高达100%。

其中,大部分债务为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和员工工资等。

法院认为,王某某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受理其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在重整期间,王某某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并对其进行了财产清算和债权调查。

经调查,王某某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但大部分财产已抵押或被查封。

债权人也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总额为2000万元。

经过一系列的重整程序,法院最终裁定王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成功。

王某某的债务得到了一定的减免,其个人财产也得到了妥善处置。

二、案例分析1. 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本案中,王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负债累累,个人也背负巨额债务,符合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

法院依法受理了王某某的破产申请,为其提供了重整的机会。

2. 个人破产重整的程序个人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调整协议,对债务进行重整,以实现债务清偿和债务人经济复苏的程序。

本案中,王某某的破产重整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调查和核实。

(2)重整计划制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包括债务调整、资产处置、经营方案等。

(3)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4)法院裁定:法院对重整计划进行审查,裁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5)执行重整计划: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债务调整和资产处置等事项。

在本案中,王某某的破产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实现了债务的减免和财产的妥善处置。

历史证券公司破产重组案例

历史证券公司破产重组案例

历史证券公司破产重组案例
证券公司破产重组案例有:
1. 2004年10月,南方证券因自营业务出现巨额亏损,无法满足客户的正常提现要求,被中国证监会、深圳市政府实施行政接管。

随后,管理人申请法院宣告南方证券破产还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南方证券破产。

2. 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上海市金融办联合成立海通证券风险处置工作组,负责海通证券风险处置工作。

2006年7月,海通证券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财务数据进行重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如需更多证券公司破产重组案例,可以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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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破产重整债转股公司收购)(一)首部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09)吴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2.宗由:申请破产重整。

3.诉讼双方申请人: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秋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秋智,该公司董事长。

重整管理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负责人:叶远安,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

重整管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陆敏彪,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雪昌;审判员:金美珍;代理审判员:苗郑青。

6.审结时间:2009年3月9日。

(二)破产申请情况2009年3月2日,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三)事实和证据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公司)于1999年3月31日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环球科技国际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投资总额为127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800万美元,实际控股股东系佳邦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为黄秋智,经营范围为生产柔性线路板、硬性线路板及相关电子零配件产品,在国际上拥有许多诸如摩托罗拉、多普达、索爱、华为、宏达、三星等重要客户。

佳通公司进入吴中区以来,为吴中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2005—2007年连续三年成为吴中区纳税大户,为五千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

目前有722人与佳通公司仍保持劳动关系。

2008年开始,受宏观调控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佳通公司的流动资金大幅减少,原材料采购资金不足,生产规模缩减。

随着资金链的断裂,佳通公司开始拖欠越来越多的供应商货款,客户订单逐月减少,大量以佳通作为被告的诉讼出现。

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吴中法院依法受理供应商要求佳通公司支付货款案件共116件,诉讼标的87358272元。

另,佳通公司尚欠银行本息2.74亿元无法归还。

534名工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仲裁机构裁决佳通应支付工人工资464万元。

佳通公司几乎所有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和生产设备均被法院查封,佳通公司经营完全瘫痪,陷入破产边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四)判案理由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目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于2009年3月9日以(2009)吴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佳通公司重整。

佳通公司的重整工作依法按以下步骤进行:1.选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佳通公司关于管理人的选择方面,债务人及四家债权银行均推荐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担任管理人。

其中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已在江苏省高院制定的苏州市企业管理人名册中,擅长法律事务方面的处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和丰富的重整管理人经验,且该所即将被列入苏州市第二批管理人名册(正在审批过程中)。

裁定当日,吴中法院指定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担任佳通公司的管理人,并接管了佳通公司。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债权的申报、审核和确认2009年3月21日,吴中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受理佳通公司破产重整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5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公告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

对于佳通公司账面记载的916家债权人,吴中法院全部以挂号信的方式发送了申报债权通知书,告知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未发送挂号信的其余债权人,都分别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了联系处理。

公告期内,共计564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779527696.62元。

2009年5月18日,召开佳通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344家境内外债权人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占申报债权人总数的62%。

法院向债权人宣布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重整管理人汇报债权申报和核查情况、通报审查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决定佳通公司继续生产事宜。

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分别以确认债权或拒绝申报的方式通知各债权申报人。

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申报人对管理人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向吴中法院提请裁定。

根据债权异议人的申请,2009年8月19日,吴中法院对佳通公司重整案中有关债权申报异议进行了裁定,确认佳通公司的债务为601325037.68元,其中员工债权5笔,税务债权1笔,有担保的债权4笔,普通债权538笔。

重整期间,吴中法院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的评估机构,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的审计机构,以2009年3月8日为基准日对佳通净资产的破产清算价值和重整价值进行评估,并对佳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评估报告显示,佳通公司的净资产为负4.064亿元。

3.引进战略投资人自接管佳通公司以来,管理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了寻找战略投资人的工作。

最后,通过由投资者赫比国际有限公司间接地收购佳通公司的关联企业佳茂公司,再以佳茂公司的名义向佳通公司注资的方式,解决了重整企业的资金来源问题。

被收购后的佳茂公司不再是佳通公司的关联企业,而成为赫比国际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企业。

其重整思路是:通过母公司和策略投资者签订合作协议来保证佳通公司有足够的运营资金,选聘在硬性线路板行业有15年至20年工作经验的管理团队作为佳通公司的管理层,在未来的经营中专注于硬性线路板的生产和销售,成为国内主要的3G便携电子产品专家。

4.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重整计划的通过2009年8月18日,管理人向吴中法院递交了佳通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计划:赫比国际有限公司安排7000万元以佳茂公司的名义偿还佳通公司的银行贷款并解除佳茂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及信用的保证(佳茂公司原为佳通公司贷款的抵押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代偿后佳茂公司新形成的对佳通公司7000万元的债权无条件取消);安排7000万元以佳茂公司的名义购买佳通公司的软板设备,出售价款税后4020万元用于清偿银行贷款,2840万元用于一般普通债权的分配。

此外,佳通公司提供自有流动资金470万元左右用于清偿员工债权。

偿债方案是:(1)员工债权于2009年10月16日前100%付清。

(2)税务债权于2009年10月30日前100%付清。

(3)银行债权于2009年10月30日前清偿11020万元(其中7000万元为佳茂公司代偿);另有佳通公司四、五期厂房和土地将在可能的条件下变现,用于清偿银行的担保债权;剩余银行债权将延长3年至5年偿还(2012年12月31日还10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还458214346.53元,2014年12月31日还剩余111519079.48元),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下浮10%,偿还顺位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比例为100%。

(4)关联方的普通债权全部债转股,不参与普通债权的受偿。

(5)其他普通债权将受偿50%,于2009年10月31日前受偿13.22%;另36.78%将于重整计划批准后60天内发行3年期的债权凭证,2012年的债权凭证本息一同到期支付。

2009年9月8日,召开佳通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出席会议人数为497人,占全体债权人总数的90.36%。

会议设员工债权、税务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出资人五个组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由公证员对《重整计划草案》投票表决进行现场公证。

表决结果为:员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全票通过,普通债权人同意的人数占该组到会人数的81.07%,所占债权的份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8.02%。

各表决组均一次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定案结论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六条,作出如下裁定:批准佳通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佳通公司重整程序。

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后作出公告,佳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终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六)解说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以来将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非上市大型外资企业的典型案例之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程序严格公正,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全力以赴消除重整进程中的各种障碍,实现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的双重目标,在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同时,兼顾了社会利益。

吴中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作出了如下有益探索:1.通过灵活的间接投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本案不同于一般的重整案件,重整计划启动的资金并非由投资者直接将资金注入重整企业,而是由投资者赫比国际有限公司间接地收购佳通公司的关联企业佳茂公司,以佳茂公司的名义向佳通公司注资(投资者认为佳茂公司更具有投资价值)。

但无论直接注资还是间接注资,均解决了重整企业一个关键的问题——资金问题。

解决了这一关键问题,佳通公司便有可能按照重整计划向一个稳定健康的企业转变。

被收购后的佳茂公司不再是佳通公司的关联企业,而成为赫比国际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企业,故为切断新佳茂公司跟佳通公司之间的联系,收购协议明确表示佳茂公司向佳通公司注资(替佳通公司清偿债务)后形成的对佳通公司的债权无条件取消。

2.通过债权转为股权获得双赢在重整草案的提出过程中,如何处理佳茂公司对佳通公司申报并已经确认的债权86732992.45元成为争议焦点。

在法院的指导下,根据关联债权属于劣后债权的性质,同时依据衡平居次原则,该部分债权最终以债转股的方式得到了安排。

通过如此调整后,一方面,对于债务人而言,资产负债表得到明显改善,为重整终结后的再融资创造了必要的财务条件,同时增加了公司资本,为重整程序终结后的持续发展作出了必要的财务准备;另一方面,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股东方关联债权不再列入普通债权组参与分配,可以大幅度提高普通组债权的受偿比例,从而切实保护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实际上,作为国际上新兴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债转股所独有的优势,如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盘活资产、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等,与破产重整企业维持企业生存、盘活企业资产的需求不谋而合,可在今后的破产重整案件中作为备用措施。

3.通过允许债务人自主管理保护海外投资者权益佳通公司的最终控股母公司佳邦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香港主板上市公司,若对其境内主要投资主体进行破产重整会严重影响其股票交易价格,且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规则,佳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管理权、控制权将直接交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则该公司可能被立即要求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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