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使用费收取办法-

合集下载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8]5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8]5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8]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经济租赁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购买、改造国有公房等方式归集房源,专项作为租赁使用,并限定租赁对象、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周转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租赁房政策制定、房源计划安排以及申请人资格审查等工作。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作为经济租赁房的租赁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全市经济租赁房房源归集、租赁、维护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区人事、财政、物价、规划、国土、建设、民政、科技等相关部门以及市土地发展中心、住宅发展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做好经济租赁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租赁房归集房源所需资金,按照租赁经营管理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补助(含年度专项资金、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社会捐赠为辅的原则进行筹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四至范围及功能定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行政区划与地名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15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9
【实施日期】2015.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四至范围及功能
定位的通知
(榕政办[2015]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四至范围及功能定位》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9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四至范围及功能定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施范围为31.26平方公里,涵盖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福州保税港区。

其中,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税区0.6平方公里和福州出口加工区1.14平方公里),包括5个区块,分别为:马江区块、快安区块、长安区块、琅岐区块、南台岛区块;福州保税港区9.26平方公里,包括2个区块,分别为:新厝区块(A区)、江阴区块(B区)。

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又好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02•【字号】榕政[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7.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9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州市科技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加快科技园区的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园区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科技园区是福州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化改革的实验区、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闽台交流的园地,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区域。

其基本任务是:(一)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二)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项目、人才、资金进园,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三)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福州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科技园区优先重点发展下列高新技术产业:(一)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二)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四)材料科学和高材料技术及其产品;(五)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及其产品;(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七)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八)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榕价房[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榕价房[2007]3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各有关物业企业:根据省人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人大《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房[2007]31号)精神,现将《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七年四月十八日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企业;鼓励物业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30•【字号】闽政[1996]6号•【施行日期】1996.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6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发耕地专用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耕地开发,稳定我省耕地面积,根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耕地专用资金是指按有关规定向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专门用于开发耕地的资金。

开发耕地专用资金来源包括:(一)耕地开发专项基金;(二)基本农田开发基金的80%;(三)土地闲置费;(四)按规定用于开发耕地的来自土地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开发耕地专用资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二条线,相应设立“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基本农田开发基金”、“土地闲置费”、“其他收入”等科目,由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用款计划,安排使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开发耕地专用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耕地,扩大耕地面积;(二)连片开垦新耕地所必须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三)编制耕地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开发耕地部分的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沿海大中型围垦工程,以扩大耕地面积。

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新)

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新)

15日,市政府印发施行《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非国有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

企业负责职工安置等善后事宜《办法》所称非国有的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

工矿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

凡在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的非国有的企业,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全部转让给国有资产管理权限不在本市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工矿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及基层社的工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参照市属国有企业工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收购。

收购后,经批准改变用途并变现后的土地使用权净收益,可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在市财政局监管下,专项用于市供销社系统原国有固定职工的分流安置。

根据《办法》,市土地发展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工作。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负责处理企业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等一切善后事宜,按时交地。

收购经批准按期实施关闭的特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土地使用权时,如企业职工安置费不足,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可参照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给予补足,差额部分所需资金从土地收购成本中列支。

按时或提前搬迁交地可获奖励《办法》规定,为促进土地使用权被收购的企业加快搬迁交地的进度,对按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或提前搬迁交地的企业,按照土地收购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土地收购成本中列支。

对列入四城区工业企业改造提升年度计划、按产业布局异地搬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生产经营(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内)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其新厂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从土地收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按其新厂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不含按时搬迁奖励金)部分的20%给予补贴。

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正文:---------------------------------------------------------------------------------------------------------------------------------------------------- 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1993年5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第一条为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以下简称地价)评估工作,规范地产市场,维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及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一)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二)土地使用权抵押;(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四)企业兼并、分立、清算、联营、联建、股份经营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可按本办法申请地价评估。

第三条市地价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协调、决策、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价评估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二)审定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三)协调地价评估中相关部门的关系;(四)指导各县(市)地价评估工作;第四条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具体工作,审定批准地价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核准地价评估报告书。

第五条市地价评估事务所是本市地价评估的专业机构,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的业务工作;第六条地价评估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办法:(一)剩余法;(二)市场比较法;(三)收益还原法;以上方法可根据评估的目的分别采用或综合应用。

第七条用剩余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以房地产综合价格减去地上房屋或建筑物重置成本及利税后确定地价。

第八条用市场比较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根据市场上同一类似的地产交易价格确定地价。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2.30•【字号】闽政[1986]102号•【施行日期】198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6年12月30日闽政〔1986〕102号)省政府同意省和福州市开放改革联合调查组提出的《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福州市要紧密配合,使开发区的建设迈出新步伐。

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筹建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

基础设施建设和立法等基础工作都有较大进展,初步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较好的投资环境,进入了生产性的发展阶段。

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为了加快开发建设步伐,经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

开发区要以福州市区为依托,两者形成有机联系,相互促进,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搞好出口、引进和内联,充分发挥对外窗口的作用。

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要本着三条原则,即:对侨资、外资采取“先让后赚”,在平等互利原则指导下,让投资者初期有较多利益可得;省市各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建设要实行“先予后取”,在财政、税收、贷款上给予更多支持;建设规模坚持“先小后大”,初创阶段应以中小项目为主。

当前要抓紧上一批技术比较先进、效益好、产品能出口创汇的工业项目,建成一片收益一片,由小到大,逐步扩大。

二、开发区的管理体制。

(1)设立“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暂定为县团级机构,由副市长兼任开发区领导工作。

开发区现有干部级别比较高,能胜任开发区工作的不作调整,仍维持原来级别待遇。

新调配的干部按县团级配。

(2)建立开发区一级财政。

要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运用开发区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广辟财源,用活资金,实行优惠政策,使开发区随着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而逐步积蓄壮大财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使用费收取办法
正文:
----------------------------------------------------------------------------------------------------------------------------------------------------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场地使用费收取办法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两部分,实行综合计收。

第三条使用开发区场地的单位和个人(下称土地使用者),均须缴纳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由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收取。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起按年缴纳场地使用费,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第五条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每年每平方米为:
产品出口企业用地5元;
先进技术企业用地5元;
其它工业企业用地10元;
仓储、运输业用地10元;
住宅、写字楼、生活配套设施用地12元;
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用地15元。

第六条场地开发费已经一次性计收或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只收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

第七条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性质,或者改变场地用途,应按改变后的企业性质和场地用途,计收场地使用费。

第八条客商在1990年底前到开发区兴办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其生产用地给予免缴场地使用费的特别优惠:
(一)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客商汇出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自企业成立之日起,10年内免缴场地使用费。

(二)客商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更新换代,以增强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自企业成立之日起,5年内免缴场地使用费;技术特别先进的,免缴期延长5年。

企业产品出口未能完成(一)款规定的,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上一年度已免缴的场地使用费。

第九条开发区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内联企业和专业户,凡产品出口创汇收支自行平衡有余的或者经有权机关确认其技术设备先进,属于新产品开发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减缴或免缴场地使用费。

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兴办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及其它公益事业,经批准可减缴或免缴场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5年内不调整,以后每间隔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20%。

土地使用者在享受场地使用费减免期间,其场地使用费仍按原优惠规定执行;减免期满后,按调整后新标准缴纳。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调整。

第十二条开发区内老企业利用原有场地兴办新企业的建设用地,按《福州市建设用地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执行。

老企业利用原有场地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