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是指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处理、运输和储存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1.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和标识:按照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和危险程度,将其分类并进行标识,以便识别和管理。
2. 放射性废物收集和运输:放射性废物需要在特定容器中进行收集,并按照相关的运输规定进行运输,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对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
3. 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包括固化、围封、封存和隔离等措施,以降低其辐射水平和危害程度。
常见的处理方法包括深地质处置、长期贮存和再处理等。
4.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放射性废物需要在相应的设施中进行安全管理,包括进行辐射监测、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以保持其安全性。
5. 放射性废物的监管和许可:放射性废物的管理需要获得相关的监管部门的许可和批准,以确保废物的处理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并防止放射性物质的非法使用和扩散。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可能略有差异,但都致力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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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是指在核能源开发、核材料研究、医疗诊疗、工业及其他领域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液体或气体物质。
由于放射性废物具有辐射性和化学活性,对人类和环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
因此,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至关重要。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目标是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放射性废物的伤害。
在管理放射性废物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1. 最小化放射性废物的生成:通过采取合适的工艺、设备和实施合理的控制措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生成。
例如,在核能源开发和医疗诊疗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核材料的使用量和辐射源的排放。
2. 安全管理: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包括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
对放射性废物进行严格的管理,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保证废物的安全性。
3. 综合管理:采取综合的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废物的性质、来源、数量和危险程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综合管理还包括对废物的分类、处理和处置等环节。
4. 风险评估与防控: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废物的危险性和处理方式,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在废物管理的过程中,应重视事故和泄漏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5. 透明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让公众了解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相关信息,并积极参与废物管理的决策过程。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高废物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管理的可持续性。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法律法规:各国家和地区应立法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处理和处置要求,以及相关的安全标准和限值。
2. 废物分类: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性质和危险程度等因素,对废物进行分类。
一般可以分为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和高放射性废物等级。
不同级别的废物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3. 废物收集和储存:建立适当的收集和储存设施,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存放。
在收集和储存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2篇)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凡在本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一)废放射源;(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四)其它放射性废物。
4、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5、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8、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9、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10、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
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11、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

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Gl314500-1993的修订版。
除r按(;RATI.} 1999的规定对标准格式作厂相应修改外,新版作1如下主要修改:'T',新编呀了“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和“废物管理的从本原则”两章.强调T可持续发展、废物最少化、优化管理和设1/:废物管理设施必须“三同时”的原则,其中也包含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的i放射性废物怜理的原则》ill-F号安全丛书中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废物的特性鉴定”、“气态和液态废物的排放”、铀·‘、针伴生矿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退役和环境整治”四章;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几个基本步骤重新组织改写r“废物的预处理”、“废物的处理”、“废物的整备”和“废物的处置”各章,并根据近年来废物管理方面的发展,补充了“免管废物的管理”、“废物的贮存”和“废物的运输”三章的内容:删去“低于低放废物的管理”和“管理职责”两章;对“引用标准”和“定义”作一r相应的修改本标准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陈式、糕凤官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与排放等各个阶段以及退役和环境整治等有关活动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环节和核技术应用与铀、针伴生矿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其他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F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03-1988辐射防护规定GB9132-198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GB9133-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11806-19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3600-199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GB16933--1997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法规与标准

各地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等,确保放 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和处置。
XX
PART 03
储存设施与要求
REPORTING
储存设施类型
01
02
03
中低放废物储存库
用于存放中低放射性废物 ,通常设计为地下或半地 下结构,以确保安全。
高放废物储存库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国际 通用的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01
技术挑战
放射性废物管理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方法。
应对策略包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等。
02 03
法规政策挑战
随着法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应 对策略包括加强法规政策学习,积极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 。
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实现放射性 废物的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法规政策调整趋势分析
强化法规标准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未来法规政策将更加注重放射性废物管理 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加强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推动技术创新
政府将加大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研发 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废物管理水平。
社会认知挑战
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程度有限,需要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应对策 略包括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和理解 。
XX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XX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 处置法规与标准
汇报人:XX
放射废物处理制度

放射废物处理制度放射废物是指带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由核能发电、医疗放射治疗、工业放射处理等活动产生。
由于放射废物具有较长的半衰期以及较高的辐射水平,需要特殊的处理制度来确保对人类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废物处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法规,旨在监管、管理和控制放射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过程。
该制度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并确保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放射废物处理制度涉及到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等方面。
以下是针对每个环节的一些关键措施和技术。
1. 废物收集:放射废物的收集需要进行分类和标识,以便将其与其他废物区分开来。
这样可以确保废物得到正确处理,并避免潜在的危险。
2. 废物运输:放射废物的运输需要符合特定的国际、国家和地方规定。
运输过程中需要使用特殊的车辆和容器,确保废物的安全运输,防止辐射泄露。
3. 废物储存:放射废物需要进行短期或长期的储存,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或处置。
储存设施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性和监控措施,以防止辐射泄露和非法接触。
4. 废物处理:放射废物处理的主要目标是减少辐射水平和体积。
常见的处理方法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
物理处理包括固化、压实或者灭活废物。
化学处理涉及化学分离和稀释。
生物处理则通过生物酶或其他生物反应器进行。
5. 废物处置:对于长寿命放射性废物,需要进行安全的长期处置。
地下存储和掩埋是常见的方法。
地下存储利用具有良好保护性能的地下构造,如岩石层和盐岩层。
掩埋则是将废物埋入地下,覆盖保护层,以防止辐射泄露。
为了确保放射废物处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管和管理。
这些机构负责颁发许可证、监督废物处理过程、审查安全计划和报告等。
此外,公众参与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政府需要鼓励公众参与和透明度,以确保公众对废物处理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总结起来,放射废物处理制度是确保放射废物安全处理和最大限度减少潜在风险的重要手段。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模版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利用、处理、储存、运输、转移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放射性废物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优先、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放射性废物管理应依法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放射性废物根据来源、性质、放射性水平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包括放射性水平、危害程度、半衰期等指标。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应包括产生单位的责任、转移、储存、处理等环节。
第八条产生单位应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定期检测、报告和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
第九条转移放射性废物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必须经过相应机构批准和监管。
第十条储存放射性废物应采取安全、稳定的措施,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处理放射性废物应考虑安全、环保、经济和可行性等因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监督和监查第十二条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监督和监查应由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定期检查和评估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监督和监查应采用现场检查、抽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在放射性废物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特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应按照特殊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是指具有放射性核素的废物。
由于放射性废物所含有的核素具有放射性,对人体和环境可能产生潜在的危害,因此其管理被视为至关重要的任务。
为了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各国都制定了管理规定。
以下是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的一般性说明。
首先,放射性废物应该在产生的地点进行严格的监测和记录。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合适的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的废物进行辐射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确保废物符合安全标准。
其次,放射性废物应按照类型进行分类和标识。
放射性废物根据其辐射水平和危害性不同,应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相应的标识。
这可以帮助管理人员正确识别废物的性质,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确保废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再次,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运输需要特殊的设施和措施。
为了确保放射性废物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相关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存储和运输设施,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此外,废物的运输过程应有专门的计划和安排,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泄漏或意外事故发生。
最后,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处置应遵循国家和国际的标准和规定。
废物的最终处置应根据其类别和辐射水平,遵循国家和国际的规定进行选择。
常见的处置方式包括深地质处置和建设隔离设施等。
还应建立相应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处置后的废物进行长期监测,以确保其不会对环境和人体产生潜在的危害。
综上所述,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的制定非常重要。
通过建立合适的监测系统,正确分类和标识废物,建设专门的存储和运输设施,并且按照国家和国际的标准进行最终处置,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人体和环境的安全。
同时,还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规定,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技术和安全挑战。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和监督是确保废物安全处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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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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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编时应纳入地方财政。
废物库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五条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44Bq/kg(5×10-7Ci/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104Bq/kg(2×10-6Ci/kg)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
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
第六条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况,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分善处置。
第七条根据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
短半衰期废物(T
1/2≤60天);中等半衰期废物(60天<T
1/2
≤5·3
年);长半衰期废物(T
1/2
>5·3年)
第八条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
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司)和劳保用品;
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
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五、废放射源;
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1×10-9Ci /L )。
第九条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根据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
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步\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少体积。
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集中收处。
第十三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输登记手续(见附表1),按本办法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处)前的暂存。
第十四条放射性废物的收集。
一、放射性废物应按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要求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二、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
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三、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四、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罐贮存;
五、产生放射性废的单位,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第十五条放射性废物的包装。
一、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密封,不破漏;
二、含放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然后再放到塑料袋内;
三、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1mSv/h(10mrem/h),每袋体积不正如过30L,重量不超过20kg 。
第十六条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
一、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率不大于1%;
二、废物性能应稳定,无挥发性、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物质;
三、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
四、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并附上有关的卡片;
六、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
a <cm2; B<cm2;
七、暂时不用的放射源,为了安全见,可送废物库代管,用时再取回。
第四章放射性废物的收运
第十七条放射性废物一般由废物库管理单位定期派专人和专用车辆到生产单位去收运。
特殊情况,由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运输放射性废物必须使用具有一定安全设施,并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专用汽车。
第十九条准备送贮(处)的放射性废物,应事先填好登记卡片(见附表2、3、4)卡片一式3份。
收运人员根据卡片和本办法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接收。
对不合格的,有权拒绝接收。
第二十条送贮(处)的放射性废物,一律装入200L标准容器内,废放射源应装入包装容器中。
产生废物单位应协助收运人员将废物妥善装好。
标准桶装满废物后,其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h (20mrem/h)。
第二十一条专用运输汽车外表面的剂量率应低一于h(20mrem/h),驾驶室内的剂量率应低于hh)。
第二十二条收运人员(特别是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交通规则,确保废物运输中的安全;交通监理部门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每次收运废物后,工作人员应进行体表污染检查,合格后方能离开废物库区。
汽车和工具也应进行污染检查。
当污染超过国空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进行去污。
第五章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放射性废物库,原则上只贮存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放射性废物。
对于外辖区的废物,由管理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并报管理一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入库废物应逐一检查验收,登记卡片归档存放(见附表5)。
卡片存时间不应小于废物达到无害化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入库废物应按规定分类存放。
凡在本库安全贮存期内不能衰减到小于2×104Bq/kg (5×10-7Ci/kg )的废物和废放射源,能在本库暂存,保证可回取,待将来转运到最终处置场(库)去。
第二十七条废物贮存时应注意堆积方式。
废物坑盖板上方处的剂量率应不高于h(5mrem/h);在库房内堆积时,离废物堆表面1M处的剂量率应不高于h(10mrem/h);库房外壁20cm处应小于hh)。
第二十八条经监测证明,废物存放期间衰减到小于2×104Bq/kg
(5×10-7Ci/kg)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作为一般垃圾在库区内挖掘易埋藏掩埋。
第二十九条设有尾矿废渣坝(坑)的库区,应在坝(坑)装满后妥善掩埋,植被,并设立永久标记。
第三十条废物库区内应合理分区并严加看管,防止发生各种危害活动。
加强绿化,并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潜力,发挥经济效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关心管理人员的工作,信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对产生废物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废物库管理人员应加强责任感,严格规章制度,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废库工作人员所受的剂量当量应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应当避免一绿不必要的照射,并使一绿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第三十四条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时,对公众中任一成员造成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应超过0·25mSv(25mrem)。
第三十五条应当定期对库区内和库区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和监测介质按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对监测结果(包括个人剂量监测)评价一次,连同该库营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发生事故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并上报。
第七章收费
第三十六条送贮(处)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按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的规定,一次交清废物送贮(处)费用。
第三十七条废物送贮(处)费用收建库费用、容器费用、运输费用、服务费用、长期管理费用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制订收费标准时,应以废物体积、比活度、贮存期及第三十七条的因素炎依据。
第三十九条送贮(处)废物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废物库管理单位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条对于认真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放射性废物和废物库的管理方面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肥本办法的规定,在环境中乱放或自行掩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自行焚烧放射源管理性废物者;
二、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管理不严,引起环境污染或人员损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三、破坏放射性废物库设施,乱拿放射性废物或废放射源者;
四、不按规定交纳废物贮(处)费者;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