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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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XXX(以下简称中心)战略发展规划和品牌社会组织建设的逐步展开和实施,信息宣传工作在为中心的中心工作服务,宣传中心高质量发展的状况,持续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信息公开透明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为了使中心信息宣传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导向作用,树立中心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有利于中心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有关法律和制度,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信息宣传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健全的网络队伍和高效、快速、灵敏的工作机制,紧密围绕中心各时期中心工作和发展目标,为中心、主管单位及登记机关等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为理事会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为各类媒体提供有价值的新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外树立中心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统一员工思想认识,对内凝聚队伍,振奋精神,为中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四条信息宣传工作分为政务信息报送与新闻宣传两大类。政务信息报送特指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上级管理部门提供重要信息,以供决策依据。新闻宣传包括对外宣传报道、对内宣传、网站建设、投稿《广州社会组织》、日常宣传品的制作与使用等。

第五条中心宣传舆论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处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信息宣传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顺应大势,遵循“全面、准确、适度、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宣传工作组织队伍

第七条秘书处综合部是信息宣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心信息宣传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负责报送和新闻宣传的日常事务,负责审核项目服务部门的信息或新闻,同时也负责信息或新闻的收集、采写。

第八条中心秘书处要为信息宣传工作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对工作人员加以培训,对成绩突出的信息宣传人员或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甚至出现重大失误的个人或部门给予惩罚。

第三章对外宣传管理

第九条对外新闻报道是引导社会舆论,树立中心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的重要方式。

第十条凡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中心各类科研、生产、管理、活动及成果、人物事迹等均可联系媒体报道,或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一条秘书处综合部应密切关注中心重要新闻线索,及时联系媒体予以报道;负责媒体采访的日常联系和接待。媒体来访需征得秘书处综合部同意,其他部门应配合执行此项规定。

第十二条对外新闻报道实行新闻审核制度。审核内容包括一般稿件、通稿等。

第十三条要及时发现失实或可能引起负面影响的新闻报道。确实发生了失实报道或报道引起了负面影响,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因媒体原因造成此种情况,要及时、严肃地要求媒体改正错误、消除影响;新闻稿件在媒体上刊发后,要及时收集刊发信息和文稿,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中心员工以纯粹私人名义在媒体上发表文章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五条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心各部门采写和制作的向外公开传送的有关中心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如图片、画册、光盘、网页等)。

2.中心各部门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社会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中心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含图片、通讯、录音、录像等)。

3.中心各部门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中心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

4.中心各部门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或发送有关中心情况和形象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5.中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

第十六条对外宣传的管理

1.审查原则。凡向外投递反映中心情况的宣传报道文稿、作品、信息,包括各种体裁的文章、音像宣传品,须经秘书处综合部审查同意,方可向外投递。

2.审查内容。政治观点正确,文章内容属实,数据准确。

3.审查程序。反映中心重大事件的对外宣传报道,须经秘书处综合部审阅,由中心主要领导审定。反映项目活动的

对外宣传,须先经作者所在部门审查同意,签署意见之后,再由秘书处综合部审定。

4.审查责任。原则上,文责自负。若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主管部门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中心重大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秘书处综合部统一邀请新闻单位并具体组织安排,活动主办部门应于活动举办前三天报秘书处综合部,并做好活动场所的环境布置,备好新闻通稿和相关材料,协助秘书处综合部做好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四章对内宣传管理

第十八条对内宣传的主要载体有网络、宣传栏等,由秘书处综合部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秘书处综合部主要负责中心重大活动的拍摄、撰稿与报道。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安排拍摄、撰稿。新闻宣传具有时效性,中心重大活动应随时报道,投稿时间为次日12点前,须署上部门及作者真实姓名,确保稿件的准确和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对外请到中心进行的报告会、讲座和培训等活动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活动必须经秘书处综合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举办部门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

第五章网络网站建设

第二十一条网络宣传是指在中心网站、新媒体、自媒体或其它网络媒体上发布中心内外新闻、信息、文艺、影像作品;建立网站;开设主页、专题报道、现场直播等。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综合部负责中心重要新闻网络信息的审定和对外发布。中心设立的网站或链接上网,须报送秘书处综合部审定。秘书处综合部要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删除涉及中心的网上不良信息。

第二十三条中心网站是介绍、宣传、展示中心对外形象的重要窗口,是中心内部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四条中心网站由首页、中心概况、工作动态、相关资讯、政策研究、项目案例、通知公告、联系我们等栏目构成。主页以多种栏目介绍展示中心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和最新动态,体现机构的文化氛围,传达机构的核心价值观念。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综合部负责网站信息的编辑发布、页面的制作以及网络技术服务,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为信息公开需求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网站信息实行审核制度,所有信息在上网前都应经过信息所在部门负责人、秘书处综合部审核。国家明令禁止的宣传报道内容、未经审批的各级领导讲话内容、境外媒体和网站的失实报道、出处不明和可信度不高的新闻信息、黄色下流和人身攻击信息以及涉密信息等不予上网。

第六章日常宣传品制作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中心的日常宣传品是机构对外形象的代表和信息发布渠道之一。

第二十八条日常宣传品包括机构的宣传画册、电视介绍片、外出使用的展览品和图片以及印有机构名称或标识的具有宣传价值的实用物品等。

第二十九条日常宣传品由秘书长综合部审核、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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