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01第346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1年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1年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渝价[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1年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渝价[2001]8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现将《重庆市2001年物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九日重庆市2001年物价工作要点2001年是新世纪的开端,是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一千秋伟业的起步之年。
做好今年的物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遵照中央和我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计委的安排,重庆市2001年物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价格和收费体制改革,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迎接入世挑战,做好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准备工作。
加快价格法制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促进需求增长和结构调整,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综合环境。
2001年物价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调控,稳定价格总水平,继续促进需求增长,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创造条件1、2001年我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的预期目标是: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增幅控制在2%左右。
2、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继续促进需求增长。
(1)在全面完成农村电网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今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县的全县同价工作,为城乡同价打好基础。
加强对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的管理,取消不合理的附加,腾出空间,消化农网改造还本付息资金,以减轻农民电价负担,促进农村电力和家用电器消费。
(2)加大规范路桥收费的力度,建立健全收费公路成本约束机制,开展对收费路桥的收支季报、收费状况年度审验工作和路况、服务质量检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和汽车消费的发展,改善投资环境。
重庆市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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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 渝价〔2010〕232号
九 法院
十
市场监管 部门
十一
药品监管 部门
14 诉讼请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渝价〔2007〕413号
2019〕914号,渝价〔2018〕66号,渝发改价格〔2019〕729号
缴入中央国库
《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渝价〔2017〕79号
六 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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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2019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规划和自
二 然资源部
门
住房和城
三 乡建设部
门
③号牌架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 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 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 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36号,渝价〔2006〕365号,渝价〔2013〕394号,渝价〔2015〕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渝价〔2017〕81号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计算。
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6,000元/亩;二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②安置补偿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人;③青苗补偿费:一类标准1,100~1,760元/亩;二类标准990~1,650元/亩;三类标准880~1,540元/亩;④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1.2征用林地补偿费所涉及项目包括: 林地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按林地所在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支付(临时征占用林在一年以内的按1―1.5倍支付)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木及附着物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1)用材林的幼龄林每株5元(按乔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成林面积和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200元的抚育保护补偿;(2)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立方米),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3)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按实际出材量, 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4)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 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的幼林地、中近熟林、成过熟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2倍计算;(5)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胜地林以及自然保护区林等特种用途林的幼龄林、中近熟林、成过熟林各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6)灌木林、薪炭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中近熟林林木补偿费标准下限的50%计算;(7)竹林、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或按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 倍计算;(8)苗圃地按每亩4000―8000元计算;(9)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他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
③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④森林植被恢复费(1)有林地每平方米2元,每亩1334元;(2)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4元,每亩2668元;(3)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元,每亩667元。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10.31•【字号】•【施行日期】200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200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就重庆市计划生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一、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能确定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乡、民族乡、镇或街道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2、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办理城市规划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征用土地审批(市、区两级审批)(.

4、重庆市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2份)
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彩色原图(1份)
6、涉及规划调整和用地预审的局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复印件(2份)
7、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批
复(2份)
8、重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1份)
9、征地补偿协议和人员安置协议
10、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解缴情况说明
(二)不涉及规划调整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同(一)3、4、7、8、9、10项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彩色原图(需标明拟用地位置)(1份)
3、涉及用地预审的局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复印件(2份)
预办: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项目说明书
3、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宗地量10亩以上需提供)
办理城市规划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征用土地审批(市、区两级审批)(国土局)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承诺时限
审批依
据收费标准
备注
预审:
(一)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预审项目
1、镇政府上报区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2份)
2、经镇政府盖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平衡表)(2份)
4、1:500地形图蓝图(3份)
1、预审
2、预办
3、报市政府审批
区局15工作日,市局20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办法》
渝价
[2001]346号文报源自件
地产开发报建税费缴纳统计表

土地调查费
国土局
非住宅1000㎡以下50元,每增加500 ㎡加收20元;住宅按面积7-15元/套 收取,最高不超过20000元
渝价【2000】368号
8
土地产权登记费
国土局
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套,印 花票5元/张。
渝价【2001】346号
9
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报告费
中介机构
包干价,一般12万方左右价格为1.5 万至2万元,单价为0.15元/㎡左右
2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
证综合费
规划许可
23
证
配套费
人防办 25元/㎡ 审图机构 建筑面积*1.4元/㎡ 审图机构 建筑面积*1.1-1.5元/㎡ 中介机构 70元/本
渝办发【2011】125号 渝 价【2010】230号 铜府【 2010】262号
价格可与审图 公司洽商
价格可与审图 公司洽商
中介机构 70元/本
渝价【2011】368号
购置
取0.3%,5000万元以上-1亿收取
和办
0.1%,1亿以上收取0.03%。
4 理产
拍卖佣金
中介机构 土地总价的0.3‰
5 权证
现状地形测绘费 规划设计室 土地面积在100亩以内按照2930元/台
6 阶段
宗地费(地形测绘 费)
国土局
738元/宗
渝价【2000】368号
7
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
渝价【2001】402号
地产开发报建税费缴纳统计表
序 号
阶段
费用 归属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6
人防专项 规划 审查
异地人防费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渝财公告〔2021〕7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2021年实际执行以及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了《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重庆市2021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外公布,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市仍在执行的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目录清单》之外,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乱收费。
二、2021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中央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目录清单》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目录清单》的政策解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收费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重庆市2021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附件1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c3a7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83.png)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5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城区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新建水厂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污水处理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困难,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1次市长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对我市主城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按现行分类):居民生活类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5元/立方米;工业类用水由现行1.25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建筑类用水由现行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类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为2.25元/立方米。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由现行0.25元/立方米调为0.4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费的有关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文执行。
四、主城区范围内的自备水厂,其外供、转供自来水价格一律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新调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1年6月抄表见量起执行。
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巧立名目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做好各项调价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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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渝价[2001]3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地房系统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各项收费标准(除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
川市、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城口县、梁平县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其余各区、县(市)对附表列有收费幅度的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无收费幅度的应严格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
二、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类区划分如下:
一类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
口区;
二类区: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壁山县、
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
三类区:除上述一、二类区以外的其余区、县(自治县、市)。
三、征地管理收费和土地登记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地管理收费
l、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
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除下列情况之外,均应免收征地管理费:
(1)上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的土地;
(2)上述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的土地。
2、征地管理费由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收取。
没有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得另行加收征地管理费。
(二)土地登记费
1、原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中的地籍测绘费列入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不再收
取。
2、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
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3、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
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讯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
地以图幅为单位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国有农场、农村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免收土地登记费(不含证书工本费)。
4、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换证登记过程中,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应当按土地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对属于单纯换发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
除此之外,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四、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费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申请勘查登
记,办理勘查许可证,按附表2中一、二类勘查项目收费标准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勘查登记
费;其他勘查项目申请勘查登记,办理勘查许可证,按其他地质勘查项目收费标准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勘查登记费。
2、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依
法批准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按附表2中勘查项目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缴纳勘查登记费。
3、申请新建、在建、生产矿山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按附表大、中、小型矿山登记收费标
准分别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登记费。
4、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以及换领采矿许可证,按附表2中矿山企业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缴纳采矿登记费。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均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与矿产资源分类补偿费费率计算缴纳。
公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3、下列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按以下比例计算:
(1)采矿权人对原矿自行加工后以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价格计算;
(2)砖瓦用粘土、页岩的销售收入,按砖瓦销售收入的50%计算;
(3)陶瓷用粘土的销售收入,按陶瓷销售收入的10%计算;
(4)水泥用灰岩的销售收入,按水泥的销售收入的10%计算;
(5)制盐用岩盐或盐卤的销售收入,按盐的系列产品销售收入的45%计算。
4、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并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
回采率系数按核定回
采率除以实际回采率计算。
不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或者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三率”
指标的矿山企业,其回采率系数按1.2—1.5计算。
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制定“三率”指标的小型以下矿山企业,其回采率系数按“1”
计算。
5、采矿权人从废石(歼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
安残留矿体的;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6、采矿权人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本通知所列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涉及三峡库区移民迁建项目、经济适用房(安居房)、
公有住房出售以及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有优惠政策规定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七、各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
费,接受群众监督。
八、本通知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土地、矿产管理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附表2:重庆市矿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附表3:重庆市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标准表;
附表4:矿产资源分类及补偿费费率表。
以上附表见《收费标准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