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

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
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

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

档案鉴定工作主要是甄别和判定档案的现实使用价值和历史价值,确定其保管期限,并提出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它不仅直接决定档案的命运,还直接关系到档案收集工作、整理工作、保管工作的质量,关系到档案的信息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进行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档案工作者,都十分重视档案的价值鉴定工作,力求使用价值的档案能得到继续保存,同时切断无价值档案入馆的途径。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准确鉴定每一份档案的价值,必须确立统一的鉴定原则,并在实际工作依据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档案价值鉴定标准。

一、档案价值鉴定原则

档案价值鉴定原则是开展鉴定工作的最主要的依据,只有确立统一的鉴定原则,才能使鉴定工作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体现档案的价值,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进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全面性原则、发展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效益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档案价值鉴定原则中最复杂的一项原则。要求全面分析档案的各个方面特征,考虑到影响档案价值的一切因素,从档案的来源、内容、时间、作者、载体、外形、名称等方面综合判定档案价值。在进行档案价值鉴定时,不能单纯只依据某一方面特征,要全面兼顾档案的内外特征方可下结论。

(二)发展性原则

档案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形成总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判断档案价值就必须结合当时的历史环境。但档案发挥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与扩展性,所以坚定档案价值只考虑档案形成时期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的眼光看到其后续效用,纪要考虑本机关的需要,还要考虑社会的需要,既要当前的需要,还要考虑长远的需要。

(三)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在鉴定工作中应用最为广泛。档案的产生和存在不是孤立的,一个机关、一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之间具有密切的有机联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对档案价值不能孤立地进行评价,不能将它们彼此割裂开进行研究,要把他们放在具体机关活动中和历史形成的文件综合体中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将有关档案材料联系起来,才能准确理解其中每一份档案的内容和用途,从而对档案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

(四)效益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是指在分型档案价值是考虑到收益与付出的比例,只有当档案发挥的作用大于因保存档案所付出的代价时才能淡定其有效保存价值。美国档案学者波尔和布里奇福特都提出档案鉴定应充分考虑保存的费用。保存档案需要库房、设备、装具、管理人员、信息存储、复制、修复等各项费用。保存期限越长的档案所需要的费用越高。但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所能提出的档案保存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在档案鉴定工作中必须确保档案的价值大于保存它所消耗的费用。这里所说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不是一个完全可以量化的概念,而是鉴定档案价值时应具有的一种观念和指导思想。

以上这四项原则的实施,都必须服从于“既突出重要档案重点保存,又维护档案的齐全完整;既便于保管,又方便档案的开展利用的宗旨”。

二、档案价值鉴定标准

档案鉴定工作是人们对档案价值的认识和评价,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为了使其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实际,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必须在遵循鉴定原则的基础上确立明确档案价值鉴定的标准。应以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为出发点,以分析档案内容为中心,结合考虑立档单位的工作性质、活动范围和所处的历史背景,考虑全宗的完整程度、责任者、产生时间、可靠程度、名称和外形特征等因素。(一)档案内容标准

档案内容是决定档案价值最重要、最本质的因素,档案内容鉴定标准是鉴定档案价值的基本标准。首先是档案内容的重要性,即档案记载事实本身的重要程度直接影响档案价值。一般来说,反映当合国家主要方针政策、重要事件、主要业务活动的比反映一般性事务活动的重要;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中心工作和基本情况的比反映日常工作和一般情况的重要;反映全面问题与典型问题的比反映局部问题和一般为题的重要。

其次是档案内档案容的独特性。事实证明,内容独特对利用者有较大吸引力,具有较高价值。因此在鉴定档案时,应对本机关、本地区的特色档案给予重视,注意保存记载本机关特殊事件、特殊产品、特殊人物、特殊成果及反映本机关改革、发展过程中具有开创意义的新人、新事、新政策的档案;综合性档案馆要注意选择和保存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地理、民俗等方面的特色档案,以形成自己的馆藏特色,提高馆藏质量。档案内容的独特性还包括最大限度地减少馆藏档案重复现象,要决定取舍和保管期限时减少档案内容的重复及同一档案的多份保存,实现“孤本”档案。

最后是档案内容的时效性。根据文件内容的不同,其有效期的长短不同,对档案价值影响程度不同。方针政策性、工作总结性文件在失去现行效用后,后人可利用研究机关的主

外国档案鉴定理论

09汉语言文学专业谢东玫 200940101065 外国档案鉴定理论 (一)年龄鉴定论。是指档案产生的时间标准。德国普鲁士国家档案馆馆长、档案学家迈斯奈尔于1901年提出了一整套鉴定档案的标准。比如“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的思想。他的思想对世界各国的档案鉴定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档案鉴定工作普遍遵循的原则和标准,至今还有重大意义。许多国家纷纷为本国的档案设定和确立了禁止销毁的年代界限,凡是设定年份以前的档案一律不得销毁。如美国规定的界限是爆发南北战争的1861年,意大利也是1861年,法国是1830年,英国是1660年,德国是1700年,原苏联规定是“19世纪下半期实行资产阶级改革之前形成的文件,一般不得销毁”。 (二)职能鉴定论。是指文件的价值取决于其形成者和产生者的地位等级和职能的重要程度,也就是在政府机构行政序列中的等级或地位的高低。波兰档案学家卡林斯基明确提出并阐述了“职能鉴定论”。据这一理论,文件的意义和价值的大小取决于文件产生机关的职能是否重要,应当根据该机关在政府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等级来确定它的文件是否永久保存,高级机关或职能重要的机构形成的文件的价值大于低级的,前者档案的保管期限要被定得更长,前者被留存的数量也就多于后者。这也是一个被各国档案界所接受而普遍适用的理论,至今仍是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一条重要理论依据。 (三)文件双重价值鉴定论。美国档案学家谢伦伯格在吸收了英国和德国等档案价值鉴定思想观念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鉴定体系,认为公共文件具有两种不同的价值: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第一价值(证据价值)一是指文件对其形成机关能满足文件产生者业务需要所具有的原始价值,包括行政、管理、法律、业务和财务价值等,应当关注文件形成机关在行政级别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的重要性;第二价值(情报价值)一是指对文件产生者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机构或人)需求进行查询利用服务所具有的价值,也叫档案价值,档案人员应该主要注意文件的第二价值,关注包含在文件内容信息中的情报价值,而不应再注意文件的来源。 (四)档案优化理论。这是基于20世纪初大量办公文件剧增造成了“胀库”现象提出的一种鉴定理论。这一理论要求档案以最低限度的馆藏量来达到保存最大限度的档案信息,对馆藏档案既有量的要求又有质的保证。世界各国为优化档案馆藏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用确定文件进馆比例来控制进馆永久保存档案的数量,规定允许档案移交进馆机关的范围和名册,确定了哪些机关的档案移交进馆,哪些机关的档案不进馆或有选择地移交进馆,制定相关的移交文件标准规范,确定归档范围,进行选样保留等等。 (五)档案鉴定的效益理论。鉴于人、财、物力的限制,人类无法也没有必要长久地保存所有的文件,因此在档案文件鉴定过程中,作为一个因素考虑档案的效益标准即档案文件的保管费用是十分必要的。即指档案价值发挥作用所带来的效益,只有超过因保管和保护其安全所需费用或代价时,才具有保存价值和必要性。20世纪70年代,美国档案学家梅纳德·J·布里奇福特提出:档案鉴定充分考虑存储、保存、处置文件费用等因素,一种严格而实在的费用和核算是所有例行鉴定工作的一个必要条件。 (六)社会分析和职能鉴定论。德国档案鉴定专家汉斯·布姆斯明确提出:“用文件形成者职能来体现社会价值”,即档案的价值取决于社会结构,通过社会职能体现出来。1989年加拿大国家档案馆开始实行“新宏观鉴定接收战略”,采用职能结构研究模式,将档案馆的鉴定方法置于一种以文件前后关系为基础,以来源为中心的框架之中,而不是以内容为基础的历史文献框架之中。美国的海伦·塞穆尔斯提出“文献战略”概念,

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

卷内目录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

档案价值论

【正文】 档案是国家的财富,是人类记忆的重要载体。一个国家保存的档案年代是否久远、数量是否浩瀚,是这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研究和探索档案价值的本质和特性以及实现档案价值的规律性,是档案学理论的重要课题。的建设,不仅对档案学理论发展和档案工作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而且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也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以档案价值现象、本质及其运动规律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本文主要由三个理论部分组成: 一、档案价值本体论 档案价值本体论是档案价值理论体系的基石,是研究档案价值本身的存在及其方式和状态、特点、性质等的理论。该部分主要包括以下研究内容: (一)档案价值概念及其内涵 档案价值是档案这一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参考意义。档案价值概念具有以下内涵:第一,档案价值概念明确了档案价值的主体、客体以及档案价值的根本来源、连接档案价值客体与主体的中介物——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档案价值是以社会实践活动为中介的档案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它是通过档案与人们主体需要的关系得到体现的。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产生对档案的利用需要,另一方面又联结档案客体和主体及其需要,使两者相互作用,从而把潜在的价值关系转变为现实的价值关系。档案价值,即档案客体对主体的凭证和参考意义,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体现出来的,并且也最终是社会实践活动促成了档案价值的实现。第二,档案价值是档案客体和主体之间的特定关系,是档案属性与主体需要的统一。档案价值作为“意义”或“作用”,不是一种实体概念,而是一种关系概念,表示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客体——档案及其属性,是档案价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就无所谓档案价值;主体及其利用需要,则是档案价值得以体现的必要条件。因此,档案价值既不是单纯的档案客体的属性,也不是片面的主体的属性,而是档案客体的属性与主体需要的统一,体现为一种意义或作用。第三,档案价值是档案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参考意义或作用。 (二)档案价值的根源 档案价值的根源就是社会实践活动,这种人类社会的基本活动一方面形成了人类的历史记录——档案文献,另一方面又产生了主体对档案文献的需要,而正是这两者产生了档案价值。社会实践活动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得以形成和实现的现实基础和中介。社会实践活动是决定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基本方式,是档案价值的根本来源。 (三)档案价值的性质 档案价值的客观性。档案价值的客观性主要是由档案及其属性、主体及其需要以及联结档案价值客体和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客观性决定的。 档案价值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档案价值的绝对性,主要是指档案价值是无条件的、绝对存在的。档案价值的相对性,主要是指档案价值的条件性,即档案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因客体、主体、时间、空间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档案价值的惟一性,是指档案价值这一事物独一无二的自我完整性和独立性,是其他事物所无法替代的。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见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人手中的案卷材料,3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表;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

(五)司法鉴定方案; (六)专家会签讨论记录; (七)司法鉴定文书备案件; (八)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九)备查表; (十)卷底。 第九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负对接收的各种档案,应当根据其特征和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目、确定保管期限、排列卷宗序号等、归档的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并注明归档年度、日期、保管期限和卷宗序号。 第十一条档案按年度、类别、卷宗序号等顺序。由左至右、从上至下排列十档案架。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卷宗应做到当日收到,当日归档,每月进行检查、清点,统计。发现案卷丢失、损坏应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严格规范档案利用(包括查阅、调卷、摘抄、复制等)工作。 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限定为原始材料及司法鉴定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论记录、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 第十四条档案室建立档案利用登记簿,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批、登记,办理相应手续。并提出保密要求。 (一)本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须持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的批示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及时归还。 (二)委托司法塔定的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律师等利用档幸、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律师执业证),办理相应手续,按规定,或现场查阅、或借阅时限定归还日期。 (三)卷宗内材料需摘抄或复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报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

科技档案与文书档案鉴定标准、原则及组织方式之比较

科技档案与文书档案鉴定标准、原则及组织 方式之比较 2(]01年3月第1期教学与科技47 科技档案与文书档案鉴定标准, 原则及组织方式之比较 金鑫张明陈华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工学院四川绵阳621900) 档案鉴定就是根据一定原则,标准,科学地判定其历史与现实的价值,确定其保管期限; 通过价值核查和质量核查,对失去保存价值或者内容失真和不完整的档案,按照规定手续进 行处理的档案业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揭示了:(1)鉴定档案价值标准;(2)确定档案保管期 限;(3)按规定进行销毁或作相应处理.标准的制定应是档案鉴定的前提,因此,本文只从标 准,原则及组织方式上对科技档案与文书档案进行比较,以区别两者的不同. 一 ,从鉴定标准上看两者的区别 1.档案来源标准:

文书档案:一般产生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本机关与来文机关.主要包括机关领 导人,决策机关,综合性办公机构,主要业务职能机构,人事机构,外事机构等单位,同时也包 括行政事物机构,后勤机构,某些辅助机构.这些机关有隶属关系和非隶属关系.在这些部 门或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公文材料都属归档范围,亦即文书档案的来源. 但这些材料应是办理完毕且具有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 科技档案:一般产生于生产,科技技术部门以及科技人员;它是在科技,生产活动中直接 形成的,处于使用和运动过程中的文件材料,以及科技档案部门协同其它科技管理部门,根 据有关规定,协助,指导和督促科技人员形成完整和符台质量标准的科技文件.它是处于现 行过程中的文件. 两者价值鉴定标准在来源标准上有截然不同.这使两者在收集范围的基本根据不一 样,可以注意区分不同作者以便根据两者各自不同的性质来分别筛选价值高的文件确定保 管期限. 2.档案内容标准:

档案价值的鉴定

第八章档案价值的鉴定 学习目标:熟悉档案收集及档案鉴定工作的程序,掌握档案收集的方法,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并能运用档案保管期限表鉴定档案。 档案管理是机关或单位的文书部门将立卷归档好的文件移交给档案部门,档案部门对于处理完毕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实体及信息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开发和提供利用等一系列业务活动。 档案鉴定:从广义上包括鉴定档案的真伪和鉴定档案的价值两个方面。档案业务工作中经常进行的鉴定工作主要是鉴定档案的价值。 档案价值鉴定对保证档案质量,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档案价值鉴定开始于文书立卷,贯穿于档案管理始终,决定着每一份档案文件的去留。作为档案管理人员应该提高认识,掌握鉴定方法,确保档案鉴定工作的质量。 第一节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概述 一、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含义: (一)含义:所谓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分析和判定档案的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剔除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加以销毁。具体地说,就是根据档案内容对以后工作的作用,来判定其是否具有保存价值以及保存多长时间。基本内容:第一、制定鉴定档案价值的统一标准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第二,具体分析,判定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并确定其保管期限。第三,挑选无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已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或作相应的处理。在档案界通常所说的档案的鉴定,是对档案价值的鉴定,这里所说的档案的价值是指档案对社会的有用性,对社会有用的,就是“优”的,就是“玉”,对社会没有用的,就是“劣”的,就是“石”。说的形象一点,档案鉴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区分“玉石”。 (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特点: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包括两个阶段,即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是在文件转化为档案之时,有文书立卷部门进行的,主要是确定应该保存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报关期限,其重点在于文件的现世价值的鉴定;再次鉴定是在档案形成几年甚至十几年之后,由档案部门进行的,主要对保存期将满的档案进行再次鉴定,是在新的范围,又一个层次上的分析、判定,比首次鉴定要求高、难度大,其重点在于文件的历史价值。 特点:1.规范性: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是指在鉴定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所制定的档案鉴定的原则和标准,建立严密的组织,参与鉴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鉴定方法上要突出研究性。 2.全面性: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全面性,是指在鉴定的指导思想上,从利用需求趋向和档案实际状况来研究判定档案对社会各方面的有用价值,即把档案放在更大的范围,多层次、全方位地来分析人士,防止因片面造成失误; 3.长期性: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长期性,是指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虽然具有阶段性,却是长期的。它贯穿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始终。在收集、整理、鉴定以及提供利用 (三)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作用: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判定每一份档案有无保存价值,和确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存时间。档案鉴定工作在档案工作种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卷内目录

.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

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 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 1.执业资质及管理情况 1.1资金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1.5分。无资金或者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单独设立会计账簿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1.2仪器设备情况 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二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并且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不能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的视为未配置,下同),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开放鉴定制度 一、开放鉴定的标准的掌握 馆藏档案有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和建国后档案三大部分。其中建国后档案因数量最多,形成时间短,涉及国家和个人的敏感问题比较多,控制使用的范围相对较宽,不宜开放的档案数量较大,所以对建国后档案的开放鉴定,是整个开放鉴定工作的难点与重点。开放鉴定的标准,从控制使用(或延期开放)的档案的范围来说,就是“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上述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在进行开放鉴定,划分开放与控制使用的档案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开放与保守个人隐私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馆藏档案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涉及个人利益与机密的文件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开放档案的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和“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对社会开放会损害个人声誉和权益的档案一般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政治审查和党纪政纪处分等人民内部是非问题的材料。包括自我交待材料、调查证明材料、揭发材料和处理意见、对个人的政治和信仰 观点进行考察所收集和形成的材料等。 2.刑事和犯罪处理及其他作敌我矛盾处理的个人问题材料。包括案件调查材料、供认材料、检举材料等,但应明确“其法院判决书或免于刑事处分决定、赦免书等,不属于私人秘密范围”。

3.公民个人和家庭的自然状况和经济状况材料。包括对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和财产收入、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调查的材料。 4.个人职业活动的材料。这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职工个人业务档案。 (二)开放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关系。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需要延期开放的档案包括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处理党内和人民内部矛盾,涉及我国经济、科学技术、资源等重要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对此,档案馆应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以及馆藏内容的实际来确定其具体范围。 许多档案文件都是标有密级的,但密级是变化的,总有一个降密乃至解密的过程。档案的解密与保密实际上也是开放与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的问题,处理这方面的关系就要注意了解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如我国《保密法》第十六条就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因此,在进行开放鉴定时,应分析文件的密级与保 密期限的变化,并及时与有关的机关、单位取得联系。也有些档案文件未标明密级,但并不等于没有必要控制使用的内容。对此,除了研究文件内容,对应控制使用的档案的范围心中有数外,还要分析情况的变化。例如有关政治性方面档案的秘密,由于政治情况时过境迁,其秘密性也就消失了;有关科学技术方面档案的秘密,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已经超过了原有水平,这样的档案也就可以解密了。 (三)在单个案卷内和全宗内对开放与控制使用两部分档案文件的处理。馆藏档案是按全宗保管的,保管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案卷,案卷都进行了装订。如果一个案卷内既有开放的文件,又有控制使用的文件,那么,或者拆卷将这两部分分开,

浅谈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几个问题

浅谈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18-06-25T09:16:01.717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4期作者:郑晓卿[导读] 随着我们国家公民档案数量的日益增加,关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显得更加重要 郑晓卿 广州市国营珠江华侨农工商联合公司 511462 摘要:随着我们国家公民档案数量的日益增加,关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显得更加重要。我们不仅要对现有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还要去粗取精,否则档案数量太大,就会不利于档案的保存。本文阐释了现阶段我们国家要进行档案价值鉴定的必要性,还对档案价值鉴定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解决方法。关键词:档案鉴定;问题;解决 档案的收集工作是档案工作的起点,是第一个链接的文件管理,提高文件收集,提高领导和所有员工的档案意识,并注意收集文档,充分意识到,如果我让一些有价值的文件从手中白白失去了,就没有完整的档案,对后人无法交待,给工作造成损失。 一、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必要性 档案价值认定是档案工作实践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档案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面对庞大的档案,识别理论滞后,导致文件进行识别不常见,很多没有价值的文件占用有限的仓库,占用很多配件,耗费大量人力来管理,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文件应该被识别,数量太大,这会影响重要文件的保存。近年来,随着我国档案数量的大量增加,“档案识别”和“馆藏结构优化”的需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高度重视对于不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档案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以解决这一问题。不同文件名称,表示文件的不同种类,具有不同的作用,因而也能反映出不同的价值。一般说来,普通档案中的决定、命令、指示、条例等的价值,往往大于通知、来往信函等的价值;教学档案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往往比课程表的价值大。但也不是绝对的,还应结合文件的其他方面综合分析。文件上的各种外形特征也影响到文件的价值。有些文件在其他方面并不十分重要,但却在外形上有特殊之处,比如,某些文件在制作材料、方法和笔迹、图案等方面有研究价值或艺术价值;某些文件虽很平常,但经过著名人物的题词、批注、修改和签名等等,从外形上增加了文件本身并没有的特殊标记符号,因而有了新的意义,价值就比原来的价值增大了。反之,某些文件虽然有一定的价值,但在外形上已破损得无法修补和利用,也就失去了它继续存在的价值。准确地说,档案的价值评估是建立在两个客观的基础之上的。首先,特定的归档文件价值千差万别,档案文件的一些价值非常大,有的非常小或接近零,所以不是所有的文档都存储为文件。即使文件保存好,也应该根据不同的存储值,确定不同的保存时间。没有价值的文件应该被销毁。其次,人们将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档案上是有限的,档案材料不可能被永久保存。因此,进行档案评估工作的价值是非常必要的。 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在我们国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鉴定过程中缺乏很多经验,以至于出现了很多问题:(一)在档案保存与价值鉴定的关系上过于注重保存而忽视鉴定。对档案进行保存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项最基本的工作,档案保存这项工作做不好就谈不上其他档案管理工作。但是现在我们国家进行档案保存的时候往往注重数量高于质量。(二)部分人对档案的认识不够正确。一提到档案,相当一部分人立刻在心中将其与紧要文件甚至国家机密联系到一起,并且认为所有档案不论大小,不论时间远近都要进行完整的保存,这种错误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开展。(三)对永久保存的档案不用去鉴定的错误观点。档案的重要性是针对当时的特定时期而言的,现阶段不用鉴定的档案不代表以后不用鉴定。(四)一般说来,档案保存时间越久越珍贵,但是也不能将其当作永久性经验来对待所有年份较长的档案。有一些档案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没有价值,对于这部分也是需要通过鉴定价值来妥善处理的。(五)有些档案室档案资源配置不合理。比如一些单位的永久文件的比例太大。这个问题的原因有缺乏规划档案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政策目标的原因。据我所知,在美国和加拿大和韩国,永久档案馆的档案数量是有限的,只有20%。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新学科的出现、知识更新的加速、通信频率的提高和消除率的提高,档案是知识储备的主要载体,随着知识的消除,如果我们仍然固守旧观念,我们就会落后于时代。从长远来看,它必然会加重档案室的存储负担,使档案信息难以检索,造成人员、金钱和物品的巨大浪费。 三、促进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主要措施档案价值鉴定作为我们国家档案工作的一个环节,与其它环节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因此,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落后也成了制约我国档案工作全面发展的重点,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措施来改善其发展:(一)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历史是由人创造的,今天是历史的历史,前人是我们历史的足迹,今天的足迹也是后人的历史,因此,要大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我们必须珍惜历史,我们创造所有的工作活动都有历史资料及时、完整、系统、正确地“流”到综合档案室。如会议的规模、档案材料的宣传和对经济社会效益的影响等。甚至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也要详细阐述。特别是档案工作应纳入各部门的业务工作职责目标考核,并进行验收。 (二)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设置合理的时间范围,对该期间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对于没有价值的果断销毁,对于价值较大的重点保存,对于价值实在有待考究的妥善处理。定期鉴定,不要因需鉴定的档案数量过多而造成鉴定压力。(三)加强档案鉴定工作人员素质培养首先,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本身是一项相对枯燥的工作,在确定哪些档案的价值较高,哪些价值较低的时候,鉴定人员务必保持平稳的心态不要心烦气躁,这也是工作人员职业素质的重要体现。其次,要对不同的档案进行正确的鉴定,还需要鉴定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知识,倘若人员的文化素质与业务知识不达标,也就无法保证工作质量。(四)积极开展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

司法鉴定建设活动方案

司法鉴定建设活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好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工作制度化、鉴定程序化、档案模本化”建设(以下简称“三化”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省司法鉴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化管理为目标,通过开展“工作制度化、鉴定程序化、档案模本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执业流程,完善档案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制度化建设 工作重点:市局延续去年以来的制度建设规划,制订出台《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市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将《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加以具体化,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各鉴定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及收费、印章管理、鉴定援助、培训学习、信息调研、人员管理及劳资等制度,已经建立的制度要充分论证可行性,对缺乏可操作性的部分要根据实际及时修改,确保所有制度可操作、有落实。 工作目标:鉴定机构进一步制订完善鉴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人手一份,确保机构内所有人员能熟知并按制度操作运行。 (二)鉴定程序化建设 工作重点:各鉴定机构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执业。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审查鉴定用途及要求的合法性;对鉴定材料接收流转要有登记;建立审批分案流程;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验证外

部信息并在鉴定文书中明确标明;严格执行复核制度;按规定出庭质证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已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严格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过程的每个环节规范可控;尚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 工作目标:各机构结合上述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流程,抓好关键环节的流程再造,突出制度化和便捷化,确保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内部人员熟知流程并严格执行。工作流程以表格、图示等直观形式向当事人公开,增加透明度。 (三)档案模本化建设 工作重点:鉴定机构按照市局下发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文书模本的要求整理档案。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卷宗封面填写完整、清楚、美观;重新鉴定要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协议书中要约定结算方式、鉴定时限、争议处理等;鉴定文书发文稿要有复核人签字;活体检查记录、勘查笔录要有被鉴定人及在场人签字;鉴定材料流转要有记录、有签字;送达回证要填写完整;特种载体材料要有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等;档案查阅、复制要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有记录等。 工作目标:全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能够完整记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全部过程,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要求不漏项、不缺项,并做到全市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整齐划一。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4月)。各鉴定机构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充分认识开展“三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三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为扎实开展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并结合各自实际

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

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 档案鉴定工作主要是甄别和判定档案的现实使用价值和历史价值,确定其保管期限,并提出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它不仅直接决定档案的命运,还直接关系到档案收集工作、整理工作、保管工作的质量,关系到档案的信息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进行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档案工作者,都十分重视档案的价值鉴定工作,力求使用价值的档案能得到继续保存,同时切断无价值档案入馆的途径。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准确鉴定每一份档案的价值,必须确立统一的鉴定原则,并在实际工作依据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档案价值鉴定标准。 一、档案价值鉴定原则 档案价值鉴定原则是开展鉴定工作的最主要的依据,只有确立统一的鉴定原则,才能使鉴定工作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体现档案的价值,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进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全面性原则、发展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效益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档案价值鉴定原则中最复杂的一项原则。要求全面分析档案的各个方面特征,考虑到影响档案价值的一切因素,从档案的来源、内容、时间、作者、载体、外形、名称等方面综合判定档案价值。在进行档案价值鉴定时,不能单纯只依据某一方面特征,要全面兼顾档案的内外特征方可下结论。 (二)发展性原则 档案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形成总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判断档案价值就必须结合当时的历史环境。但档案发挥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与扩展性,所以坚定档案价值只考虑档案形成时期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的眼光看到其后续效用,纪要考虑本机关的需要,还要考虑社会的需要,既要当前的需要,还要考虑长远的需要。 (三)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在鉴定工作中应用最为广泛。档案的产生和存在不是孤立的,一个机关、一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之间具有密切的有机联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对档案价值不能孤立地进行评价,不能将它们彼此割裂开进行研究,要把他们放在具体机关活动中和历史形成的文件综合体中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将有关档案材料联系起来,才能准确理解其中每一份档案的内容和用途,从而对档案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 (四)效益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是指在分型档案价值是考虑到收益与付出的比例,只有当档案发挥的作用大于因保存档案所付出的代价时才能淡定其有效保存价值。美国档案学者波尔和布里奇福特都提出档案鉴定应充分考虑保存的费用。保存档案需要库房、设备、装具、管理人员、信息存储、复制、修复等各项费用。保存期限越长的档案所需要的费用越高。但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所能提出的档案保存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在档案鉴定工作中必须确保档案的价值大于保存它所消耗的费用。这里所说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不是一个完全可以量化的概念,而是鉴定档案价值时应具有的一种观念和指导思想。 以上这四项原则的实施,都必须服从于“既突出重要档案重点保存,又维护档案的齐全完整;既便于保管,又方便档案的开展利用的宗旨”。 二、档案价值鉴定标准

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

试论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 张俊梅 (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摘要]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工作者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分析和判定档案的价值,确定档案是否保存及 其保存期限的一项档案业务工作。对于档案价值的鉴定, 必须要从国家和机关单位的根本利益出发,用全面的、发展的、历史的观点去分析档案文件的各种特征及其对社会需要的意义,才能比较准确地判定一份档案的价值。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充分认识档案价值鉴定的意义,科学有效地进行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从根本上优化馆(室)藏质量, 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关键词]档案价值;鉴定原则;鉴定标准[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2-05-14 档案鉴定就是鉴别和判定档案的价值,挑选出有价值的档案交档案机构保存,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它直接决定着档案的存毁,是档案管理中最重要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因此受到了世界各国档案界的高度重视。档案鉴定理论是各国档案工作者和档案学者依据长期积累的鉴定实践经验,对档案价值规律和档案鉴定原则和标准进行的科学总结,对鉴定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一、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即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衡量档案的价值的原则。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去衡量档案的价值,是鉴定工作总的指导思想,也是档案价值评价的基本标准。档案是国家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其形成、存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在我国档案事业中,档案的鉴定必须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去研究档案的内容实质及其他各种因素,充分估计档案对整个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 (二)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档案价值鉴定原则中最复杂的一项原则”。不仅要求全面分析档案的各方面的特征,考虑到影响档案价值的一切因素,从档案的来源、内容、时间、作者、文本、载体形式等方面综合制定档案价值。同时还要求把档案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利用的需要结合起来,全面地把握被鉴定档案与其他档案的联系,而不能孤立地只从一个单份文件、 某部分档案去断定它的保存价值。“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把有关的档案材料联系起来,从整体系统中,全面地分析每份文件的价值”。 另外,全面性原则还要求全面地预测社会对档案利用的需要。社会对档案的需要是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的,所以在鉴定档案价值时,既要考虑本单位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既要考虑到当前的需要,还要考虑到 将来的需要;既要考虑到人们在行政、业务、生产、科研方面的需要,也要考虑到学术研究、编史修志等方面的需要。 (三)历史性原则 历史性原则就是从产生档案的历史背景的角度出发来鉴定档案的价值。遵循历史性原则,是由档案价值的实效性和社会历史性所决定的。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它的形成总是同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当时是怎样进行活动的,档案就是怎样记录的。因此,分析档案的价值必须把档案放在它所形成的历史环境中,去具体分析档案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档案文件的相互关系,并结合现实需要和未来需要考虑档案的价值。 “大量的事实证明,离开当时的背景对档案的某些特征就可能无所意识,或者难以理解,以致错误地判定其应有的价值。对于历史上形成的某些内容不正确的文件,也不可轻易地毁掉,应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加以分析,以维护历史的本来面貌。总之, 鉴定档案要尊重历史,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科学地区别档案的价值”。 (四)发展性原则 发展性原则就是从事物变化、发展的角度预测档案的长远价值。 “遵循发展性原则,包括着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鉴定要着眼于档案价值关系的发展;二是鉴定及其标准本身,也要不断发展。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鉴定的作用在于指出档案价值关系运动的后果,预见未来。如果鉴定只限于指出某些过去的结果以及这些结果好坏的原因,那么鉴定就失去它的特殊意义和存在的必要。鉴定的目的在于寻找主客体关系的积极发展,实际上也正是这种积极发展才成为价值”。由于档案的价值有时效性和扩展性的特点,现在有用的档案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来可能没有用处;现在尚未用上的档案,将来可能有用处。因此,判断档案的价值和作用,要有发展的眼光,既要看到当前的作用,也要看到将来的需要。 第2012年第7期(总第401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7,2012Total No.401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07-0073-0373--

精编【档案管理】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档案管理】司法鉴定档案 标准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

卷内目录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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