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的十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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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 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17-02-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号:法释〔2017〕6 号 执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补充规定》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1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 年 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的补充规定(2017 年 2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10 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 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附件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 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 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和老公有效沟通的27个方法

和老公有效沟通的27个方法

和老公有效沟通的27个方法与老公有效沟通是婚姻生活的关键,它不仅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也可以减少家庭冲突。

下面是有效沟通的27个方法。

一、建立和谐的氛围:保持冷静,有礼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尊重老公的意见。

二、多交流:把有效沟通作为家庭内每一天的一部分,每天都有充足的时间让彼此理解对方的想法。

三、理解对方观点:主动去聆听老公的观点,尽量理解对方的角度,尊重对方的想法。

四、保持尊重:不要搪塞,不要吵架,保持尊重,尊重彼此的想法、意见和感受。

五、互相尊重:虽然双方可能有不同的见解,但要保持互相尊重,尊重另一方的意见。

六、聆听:双方都要认真聆听对方说的话,不要攻击对方,不要越界。

七、深入交流:不要一面倒地抱怨,要多叙述自己的想法,了解对方的想法,从而在更深层次上探讨问题。

八、控制情绪:在谈话时要不断检查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的情绪。

九、保持冷静:在有争议的问题上,双方都要保持冷静,不要激动,以免造成恶性循环。

十、分析问题:当问题引发争议时,双方要仔细讨论,分析问题,找出解决之道。

十一、告知目的:在谈话期间,要充分表达自己的目的,让对方清楚谈话的目的和意图。

十二、不要搪塞:在交流过程中,一定要言简意赅,不要塞翁失马,事出有因,结果更有收获。

十三、积极探索:双方可以一起探索更好的解决方案,并让彼此都满意。

十四、真诚表达:不要掩饰自己的情绪,要真诚表达,使彼此之间的沟通更加融洽。

十五、多思考:在交流过程中,除了表达自己的想法,也要多思考,多考虑对方的想法。

十六、帮助对方:在谈话时,不仅要表达自己的想法,还要想办法帮助对方,让双方都满意。

十七、保持耐心:双方要抽出充足的时间,保持耐心,多听对方说话,耐心了解另一方的观点。

十八、提前准备:应当充分准备,以便尽可能地充分展示自己的观点,使双方的沟通更加有效。

十九、诚实相处:双方要尽可能地坦诚相待,诚实面对彼此,不要藏秘密,不要撒谎。

二十、尊重时间:双方要尊重对方的时间,不要花无谓的时间,要尽量把有效的谈话时间利用起来。

婚姻法单选

婚姻法单选

1. 主张“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的是()A 黑格尔B 摩尔根C 弗洛伊德D 费尔巴哈2. 在欧洲中世纪,在婚姻家庭领域,具有极强约束力的是()A 法律B 习惯C 宗教信条D 道德规范3.群婚制的出现和发展,最根本的原因是()A 生产力的发展B 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C 贫富的分化D 人类认识的提高4.对偶婚制下的亲属团体是()A原始人群 B 母系氏族 C 父系氏族 D 个体家庭5.一夫一妻制的出现,体现了()A 男女两性的和好B 男女两性的冲突C 男女两性的分工D 男女两性的差别6.按照中国古代的服制,兄弟属于()A 斩衰亲B 齐衰亲C 大功亲D 小功亲7.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A 一亲等B 二亲等C 三亲等D 四亲等8.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己身和侄子属于旁系血亲()A 一亲等B 二亲等C 三亲等D 四亲等9.我国现行《婚姻法》制定于()A 1950年B 1957年C 1980年D 2001年10. 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制度()A 以习惯为中心B 以宗教信条为中心C 以道德为中心D 以法律为中心1 D2 C3 B4 B5 B6 B7 B8 B 9. C 10. B1.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是()A 婚姻家庭行为B 婚姻家庭主体C 婚姻家庭权利义务D 婚姻家庭法律2. 任何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A 由道德加以确认B 由习惯加以肯定C 由法律加以规定D 由多数人加以认可3.家庭关系主体范围()A 大于继承关系主体的范围B 小于继承关系主体的范围C 等于继承关系主体的范围D 与继承关系主体无可比性4.甲和其子乙关系恶化,到法院诉请解除父子关系,法院应该()A 受理B 不受理C 转到公安机关处理D 责令居民委员会裁决5.我国计划生育国策所追求的人口发展特点是()A 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B 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C 低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D 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6.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属于()A 包办婚姻B 买卖婚姻C 借婚姻索取财物D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 C2 C3 B4 B5 D6 C1.最早在宪法中正式宣布用法律婚取代宗教婚的是()A 英国B 法国C 荷兰D 德国2.我国法律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A 禁止兄弟姐妹结婚 B禁止堂兄弟姐妹结婚C 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 D禁止不同辈分的亲属结婚3.依照《唐律疏议》的规定,婚约订立后,如果男方毁约,需要承担A 民事责任B 刑事责任C 行政责任D 混合责任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A 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B 应指导未成年人的订婚行为C 不得干涉未成年人订立婚约D 应阻止未成年人订立婚约5.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习题与答案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

该夫妇来华工作两年后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效力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B.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C.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D.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正确答案:A解析:《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本题中收养人英国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时已在中国工作两年,因此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收养效力应适用中国法。

2、张某出生于法国,具有法国国籍,现年5岁。

张某的父亲是华裔法国人,母亲是中国人。

3年前,张某的父母在法国离异后,张某与其母亲回中国定居,张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张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

后张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

关于对张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B.中国法律C.法国法律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正确答案:B解析:《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本题中张某经常居所地在中国,也具有法国国籍,从题干中得知,张某与其母亲已回中国一起生活且长达三年,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看,经常居所地中国更利于张某的健康成长,因此应适用张某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3、国际上关于子女是否婚生的法律适用通常不包括下列哪种情况?()A.适用父母属人法B.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C.适用父母财产主要所在地法律D.适用子女属人法正确答案:C4、国际上关于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通常不包含下列哪一选项?()A.适用监护人的国籍国法B.适用法院地法C.适用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法D.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正确答案:A5、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25•【文号】法释[2003]1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结婚提问新郎问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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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新郎而言,婚前的提问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增进对另一半的了解,还可以为婚后的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结婚提问新郎问题大全,希望能帮助到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郎们。

1. 你对婚姻有怎样的期待和理解?
2. 你认为婚姻中最重要的是什么?
3. 你觉得夫妻之间应该如何处理矛盾和分歧?
4. 你的家庭观念是什么?你希望未来的家庭是怎样的?
5. 你对孩子的教育有怎样的想法?你希望孩子在怎样的环境中成长?
6. 你觉得婚后双方应该如何分担家务和生活压力?
7. 你对经济状况有怎样的规划和打算?
8. 你觉得双方家庭在婚后的相处方式是怎样的?
9. 你认为婚姻中最需要的是爱情还是责任?
10. 你觉得夫妻之间应该如何保持感情和沟通?
11. 你对另一半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有怎样的了解和接受?
12. 你希望婚后的生活是怎样的,有哪些期待和愿望?
13. 你对婚后的生活规划有怎样的设想和打算?
14. 你觉得婚姻中最需要的是包容还是理解?
15. 你对未来的婚姻生活有怎样的信心和准备?
以上就是结婚提问新郎问题大全,希望新郎们在婚前能够认真思考这些问题,与另一半进行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共同规划好未来的婚姻生活。

婚姻是一生一次的事情,希望每一位新郎都能成为负责任、体贴温柔的好丈夫,为自己的婚姻生活添上幸福的色彩。

祝愿所有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郎们幸福美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5•【文号】法释[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1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关联法条】《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婚姻登记被撤销的财产、子女问题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

【关联法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8.09•【文号】法释[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8.1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结婚前必须问的15个问题

结婚前必须问的15个问题对于是否准备迈入婚姻还不确定的人,可以参考《纽约时报》的婚前十五问,虽然年份有些久远,但是这些年不少心理学家都还在沿用这份问券。

它涵盖了很多需要思考,但往往没考虑过的问题。

绝对不是收入、年龄、身高这么苍白。

问题一:我们要不要孩子,主要由谁来负责?(Have we discussedwhether or not to have children, and if the answer is yes, who is going to bethe primary care giver? )详解:在中国,很多人认为这并不是个问题。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不要孩子结什么婚呢?但正是因为在婚前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许多婚姻都因为孩子问题而产生矛盾。

结婚后一方想要孩子,另一方不想要。

两个人对于孩子的态度不同,要么是男人对女人进行“催生”,要么是女人自己坚持要生,结果就是孩子生下来以后另一方产生逆反心理,甚至毫无责任感。

所以这个问题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们要不要孩子?什么时候要?这是首先要达成的共识。

婚姻不只有爱情,还有许许多多重要的组成部分,孩子就是其中之一。

生育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特别是对于女人。

那么第二个问题也极其重要:谁来负责带?谁来负责养?与国外不同的是,中国由男人来带孩子的情况非常少,“男主外,女主内”是社会主流的家庭生活观念。

但现如今大多数家庭依靠男人一个人的收入很难维持生计,许多女人不得不出去工作,中国女人的就业率位居全球第四。

那么就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孩子谁来带?如果我们都去工作,那么必然要依靠老人,或者请保姆。

如果其中一人为了孩子放弃工作,另一个人是否能承担起家庭开支?这个问题在婚前就应该进行沟通,而不是等到孩子生下来以后闹家庭纠纷。

当女人不得不辞职在家带孩子的时候,男人必须清楚这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劳动,和出去上班赚钱所付出的辛苦是等同的。

问题二:我们家庭赚钱的能力和目标是什么?消费观及储蓄观会不会发生冲突?(Do wehave a clear idea of each other’s financial obligationsand goals, and do our ideas about spending and saving mesh?)详解:正所谓三观不同不以为婚,我们在恋爱的时候往往过于看重爱情,而对于彼此价值观的衡量却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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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不要孩子?如果要,主要由谁负责?
我们赚钱的能力以及目标是什么?消费观及储蓄观会不会发生冲突?
我们的家庭如何维持?由谁来掌握可能出现的风险?
我们有没有详尽地交换过对方的疾病史?包括精神上的。

我们父母的态度有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会不会给予足够的祝福?如果没有,我们如何面对?
我们有没有自然、坦诚地说出自己的性需求、性的偏好及恐惧?
卧室能放电视机吗?
我们真的能倾听对方诉说,并公平对待对方的想法和抱怨吗?
我们清晰地了解对方的精神需求及信仰吗?我们讨论过孩子将来的教育模式和信仰问题吗?
我们能不能看重并尊敬对方的父母?我们有没有考虑到父母可能会干涉我们的关系?
我的家族最让你心烦的事情是什么?
我们永远不会因为婚姻而放弃的东西是什么?
如果我们中的一个人需要离开其家族所在地陪同另一个人到外地工作,做得到吗?
我们是不是充满信心地面对任何挑战,使婚姻一直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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