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Johan Wolfgang Goethe: Man errs so long as he striv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在很多特定情况下,我国公民会将自己的一些民事行为委托给他人,有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对代理权限是有规定的。
对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当中也有所提及,滥用代理权的话,有时对被代理人的伤害肯定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在很多特定情况下,我国公民会将自己的一些民事行为委托给他人,有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对代理权限是有规定的。
对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当中也有所提及,滥用代理权的话,有时对被代理人的伤害肯定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特点(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二、民法总则委托代理授权的规定是怎样的?1、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滥⽤代理权的⾏为有哪些代理权出现在代理关系当中,被代理⼈委托代理⼈处理相应的事情,但⼀般代理⼈都是有代理权限的。
如果代理⼈在⾏使代理权的过程中损害被代理⼈的利益,那么就属于滥⽤代理权的⾏为。
究竟我国滥⽤代理权的⾏为有哪些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滥⽤代理权的⾏为有哪些⑴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名义同⾃⼰签订合同。
在此情形下,代理⼈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和合同的相对⼈,交易双⽅的交易⾏为实际上只有代理⼈⼀⼈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代理⼈损被代理⼈⽽利⼰的⾏为,应予禁⽌。
⑵双⽅代理⾏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的⾏为。
双⽅代理也称同时代理。
这种⾏为在有关代理⼈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当事⼈的利益,损害被代理⼈的利益,因此要禁⽌这种⾏为。
⑶代理⼈与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利益的合同。
此种⾏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代理权⾏为。
我国规定,“代理⼈和第三⼈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由代理⼈和第三⼈负连带责任”,即代理⼈要和相对⼈⼀起赔偿被代理⼈的损失。
代理权的要件:代理权的滥⽤是指代理⼈⾏使的过程中,违背代理权宗旨和代理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利益的⾏为。
构成代理权的滥⽤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⑴代理⼈有代理权。
⑵代理⼈实施了⾏使代理权的⾏为。
⑶代理⼈的⾏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宗旨和代理的基本⾏为准则。
⑷代理⼈的⾏为有损于被代理⼈的利益。
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
如⽆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
我国对滥⽤代理权的⾏为主要规定了三种,这三种⾏为都是被法律所禁⽌的。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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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代理权滥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利益。
本文从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入手,分析其表现形式,探讨其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代理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滥用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研究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对于完善代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一)代理权滥用的概念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限,擅自实施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代理权滥用的表现形式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滥用代理权,如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交易、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滥用代理权,如滥用代理权谋取私利、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外滥用代理权,如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
三、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一)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撤销。
(二)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有权请求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的,可以请求撤销。
2. 第三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撤销代理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代理关系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撤销代理权的条件和程序。
以下是对撤销代理权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概述1. 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权利。
2. 撤销代理权的概念撤销代理权是指代理关系成立后,因特定原因,使代理人不再具有代理资格,其代理行为无效的法律制度。
二、撤销代理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代理权因下列原因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撤销代理权的条件1. 代理权已成立撤销代理权的前提是代理权已经成立。
如果代理权尚未成立,则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2. 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撤销事由根据《民法典》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以成为撤销代理权的理由:(1)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志,擅自改变代理事项;(3)代理人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4)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谋取非法利益;(5)代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6)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7)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8)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滥用代理权构成及滥用代理权承担的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构成及滥用代理权承担的法律后果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 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
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
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
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
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
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
所以,现行法没有规定应该是一个疏漏,但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应认为双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
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
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民代理,又称民间代理,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在我国,公民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民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公民代理,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公民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 代理行为的主体是公民;2. 代理行为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3. 代理行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4. 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特征1. 代理行为的主体资格:公民代理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代理行为主体。
2. 代理行为的性质:公民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 代理行为的范围:公民代理的范围包括代理签订合同、代理参加诉讼、代理申请登记、代理履行债务等。
4. 代理行为的限制:公民代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代理行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一)公民代理的成立条件1. 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包括法定代理权、委托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
2. 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3. 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公民代理的形式1.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特定的人担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指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5(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房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随后,甲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
1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于丙。
乙提出异议。
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无效B.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无效C.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有效D.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有效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甲先于其父死亡。
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儿继承了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
该继承属于()A.遗赠B.代位继承C.转继承D.遗嘱继承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代位继承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3.甲将吉他借给乙,乙在借用期间将吉他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且已交付。
现吉他的所有权归属于()A.甲B.乙C.丙D.甲和乙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了《物权法》善意取得的知识点。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代理权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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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利己代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 《民法总则》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
终止委托
终止委托
适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终止的要件,为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仅适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 为该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民法总则》分别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⒉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于,代理本 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 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如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自己代理时,因证券价格是由交易所竞价系统确定的, 合同意思由格式条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由于有关机关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指定代理,所以它实际上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依代理人的人数,可分为 一人代理或数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数人共同代理时应当共同负责。依授权 人的不同,又可分为代理及复代理。复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时将他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托他人代理,又称再 代理。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所为行为 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 益,需要转托他人复代理时,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时, 事后应及时通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 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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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在很多特定情况下,我国公民会将自己的一些民事行为委托给他人,有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对代理权限是有规定的。
对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当中也有所提及,滥用代理权的话,有时对被代理人的伤害肯定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在很多特定情况下,我国公民会将自己的一些民事行为委托给他人,有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对代理权限是有规定的。
对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当中也有所提及,滥用代理权的话,有时对被代理人的伤害肯定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特点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二、民法总则委托代理授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1、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7、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
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作出了一些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特点包括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的相关利益,还有一种就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对所做的事情明明知道是违法的仍然从事等,所以代理权虽然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但是代理权也受法律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