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代理
第九章 _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及防范 降低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其他措施。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 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 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 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 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 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4、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
5、再次出口未办理退还关税和其他税务的必要手续; 6、保留向船方、港方、国内储运部门、承运单位及有 关部门追偿权的遗漏; 7、不顾保单有关说明而产生的遗漏; 8、所交货物违反保单说明。
(2)仓库保管中的疏忽
是指在港口或外地中转库(包括货运代理自己拥有的仓 库或租用、委托暂存其他单位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 储存保管工作中的疏忽与过失。
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华映公司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便依 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东方 公司进行追偿。东方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向保险公司作出11万美元 的赔偿。之后,东方公司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 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 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中外运苏州公司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 要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但中外运苏州公司辩称 自己只是东方公司的货运代理人,东方公司应直接向吴淞公司索赔,自己不承担 责任。 问:东方公司究竟应向谁索赔?
代理部门管理制度内容

代理部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部门的管理,提高部门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代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并不得私自修改。
第三条代理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形象,保护企业利益。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代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任何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均应受到处理。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应当由代理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公布。
第二章代理部门组织机构第六条代理部门设有部门长一职,负责部门整体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代理部门设有各个部门,包括市场部、销售部、客服部等,各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代理部门应当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和协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代理部门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各部门及员工进行考核评定,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条代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沟通机制,保持部门内部的信息畅通和积极沟通。
第十一条代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二条代理部门主管领导应当保证代理部门的正常运作,并对各项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代理部门主管领导应当保证代理部门的财务状况健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代理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代理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第三章代理部门工作流程第十六条代理部门在进行代理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代理部门在进行销售活动时,应当严格执行销售流程,确保销售合同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代理部门在进行市场开拓活动时,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市场分析和评估。
第十九条代理部门在进行客户服务活动时,应当做好客户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二十条代理部门在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代理部门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招聘、培训和管理员工。
第九章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答案

第九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l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是( B )A特定的阶级道德B特定的职业实践C一般的社会公德D普遍的道德准则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准则是( A )A客户至上原则B效益第一原则C专业胜任原则D勤勉尽责原则3在保险代理人员执业活动中.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台同规定以外的经济利益视为( C )A非法竞争行为B恶意竞争行为C不正当竞争D优势竞争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该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这一职业道德所诠释的是道德原则中的( C )。
A客户至上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勤勉尽责原则D专业胜任原则5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范机构会员行为的规则对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 A )A间接约束作用B直接约束作用C无限约束作用D短暂约束作用6一定社会的职业道德总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经济体制决定.并反过来为之服务的.这说明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 A )。
A时代性特点B实践化特点C具体化特点D职业性特点7诚实信用作为保脸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原则应贯穿于( A )。
A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B准开户的开拓环节C对投保人投保方案的设计环节D为被保险人投保方案的设计环节8 ( A )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守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A职业道德B职业规范C职业守则D职业礼仪9 市场经济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应适应( D )的要求。
A重义忘利B追逐利润C计划经济运行D市场经济运行10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执业行为不规范的现象的存在.不可能造成的影响是( D )A不利于保险业的诚信建设B不利于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C不利于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D增加某些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1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中的道德原则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其中( D )是核心。
A守法遵规专业胜任B客户至上勤勉尽责C公平竞争保守秘密D诚实信用1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中的道德原则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刑事诉讼法原理和案例教程第九章 辩护和代理制度-文档资料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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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一)辩护 辩护就不仅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
驳对其追诉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 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 除处罚的活动,也应包括那些针对警察、检察官、 法官所实施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为追求特定的程序 性制裁之诉讼结果,而要求法院作出专门的程序性 裁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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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2.王某绑架杀人一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
引 辩 护例 与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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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制
起公诉。由于王某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 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律师刘某为其辩护, 但开庭后,王某当庭拒绝刘某为其辩护, 并要求人民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人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从而又为 其指定了律师孙某担任其辩护人。重新开 庭后,王某以孙某刚取得律师执照、缺乏 辩护经验为由,又拒绝孙某为其辩护。对 此,应当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编 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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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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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1.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
引 辩 护例 与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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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制
委托辩护人,现在张某的身边可找到这么 几位人士: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 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 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 院任审判员;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 籍;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 员。问:在他们之中谁可以接受委托做他 的辩护人?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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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四、律师及其他非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除了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外,
09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 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委托或依法鉴 定。
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 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 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 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工作流程
一、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1、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概念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 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等进行一定的民事 诉讼行为。
三、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工作流程
收案 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 调查和收集证据 代理起诉和应诉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出庭准备 参与法庭调查 参与法庭辩论 参与调解、和解 休庭后的工作
(一)收 案
1、收案的含义
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 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
《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行 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2、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除 了必须具备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外,从其自身性质来看, 还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民法总论-代理制度

长的承诺,服务。受托人不干涉委托人的这种自由。以上承诺仅仅只是受托人对于
委托人提供的承诺。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2020年3月22日
2014年 月 日
2020年3月22日
授权委托书: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证
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的 书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资格的证明。
《民通》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授权 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代理权
1、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本人的名义为 法律行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 律地位或资格。
内涵:(1)代理权不是一种权利,而是法律地 位或者资格;(2)对代理人而言,代理权是 一种行为资格;(3)对代理人而言,代理权 又是一种豁免资格。
2、代理权的产生
法定代理:法律规定
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扩张作用:
1)超越时间的限制,分身有术。 2)超越空间的限制,鞭长可及。 3)超越技术的限制,无所不能。
“唯个人精力、时间有限,何妨以自己所信任之人为 代理人,而依其行为以坐享其法律效果!且以自己经 济信用为背景,利用他人之才能从事活动,其效果未 必不强于自己躬亲,又何乐而不为?尤其是经济组织, 借助于代理制度,可以克服地域的限制,而在全国市 场和国际市场上进行购销、投资、合作等各种经济活 动。试看今日之在企业家,其事业遍及全球,而自己 犹高枕从容,皆代理制度之所赐。” ——梁慧星: 《民法总论》第207页。
2020年3月22日
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后果区别:“如果中间人 破产或者没有履约能力,代理中本人利益不受 影响,行纪中本人利益会因中间人破产或者没 有履约能力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章 代理

(2)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为法定代 理。 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为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 有权指定代理人的,一是人民法院;二是未 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
2.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需要注意: “被代理人”死亡并不是委托代理终 止的当然原因。 《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继续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②被代理人的继 承人均予承认的;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 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 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 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 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并不当然由被代理人 承受的代理制度,即为间接代理。
3、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将代理分为: (1)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 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即为本代理。 (2)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 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 人为复代理人。
五、间接代理 (一)显名的间接代理 1.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显名的间接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 ②第三人于订约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 在代理关系; ③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有效。
第九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答案 (1)

第九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l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是( B )A特定的阶级道德B特定的职业实践C一般的社会公德D普遍的道德准则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准则是( A )A客户至上原则B效益第一原则C专业胜任原则D勤勉尽责原则3在保险代理人员执业活动中.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台同规定以外的经济利益视为( C )A非法竞争行为B恶意竞争行为C不正当竞争D优势竞争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该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这一职业道德所诠释的是道德原则中的( C )。
A客户至上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勤勉尽责原则D专业胜任原则5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范机构会员行为的规则对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 A )A间接约束作用B直接约束作用C无限约束作用D短暂约束作用6一定社会的职业道德总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经济体制决定.并反过来为之服务的.这说明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 A )。
A时代性特点B实践化特点C具体化特点D职业性特点7诚实信用作为保脸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原则应贯穿于( A )。
A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B准开户的开拓环节C对投保人投保方案的设计环节D为被保险人投保方案的设计环节8 ( A )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守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A职业道德B职业规范C职业守则D职业礼仪9 市场经济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应适应( D )的要求。
A重义忘利B追逐利润C计划经济运行D市场经济运行10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执业行为不规范的现象的存在.不可能造成的影响是( D )A不利于保险业的诚信建设B不利于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C不利于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D增加某些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1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中的道德原则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其中( D ) 是核心。
A守法遵规专业胜任B客户至上勤勉尽责C公平竞争保守秘密D诚实信用1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中的道德原则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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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以几个例子说明以上责任及其承担。 例一 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时代买茶叶10斤, 并交给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探亲,适逢春节 家乡不产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 人以后代买。乙临行前一晚上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 买茶叶之事相托,丙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 给丙。 问: A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强盗抢劫,该5000元 损失谁来承担? B假设丙拿到钱后即逃之夭夭。该5000元损失谁来 承担? C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故在买茶叶时 遭人诈欺,买到10斤芝麻叶而非茶叶,该损失谁来承 担?
二、代理权的性质
“权力说”认为,代理权(power of
agency )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 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 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代理人的 权力不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而是由法 律授的。只是由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 行为使法律规则发生作用,其结果使代 理人得到了这种权力。
三、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
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民法通 则》第66条第3款); 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 则》第66条第4款); 4、代理人与本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 67条); 5、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的 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81条); 6、共同代理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 409条);
理行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 力。
(三)代理与委托
委托是指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而代理则指交易的外部方面,即本人和 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1.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即代理人与相 对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内部关系, 即使在委托代理的情形中,委托合同关 系也仅存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
分析: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 人利益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 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 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 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让草药 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 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 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 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 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 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1: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
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 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 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 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 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 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3、再代理的特征
(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
名义选人的 (2)再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的代理 人 (3)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 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 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为限。
2 复代理(《民法通则》第68条,《合同法》第
400条)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 权转托给他人而产出的代理,是相对与本代理而言 的。如下图所示: 第三人
被代理人
复代理人
代理人 其中,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权利称为复任权。关 于复代理,注意以下几点:
(1)产生情形 由于原则上委托代理人无复任权,所以复代理仅限 于以下几种情形: 1本人事前授权的: 2事前本人同意的: 3事后本人追认的: 4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之利益的。 其中,前三种情况皆取决于本人意志,但第4种情 形下不取决于本人意志,而由法律强制成立。 例一 、甲委托乙到A市购买茶叶一批,乙到A市后 即将代理权转托给好友丙,丙买到茶叶后交与乙, 乙再交给甲并说明了由丙代买的情况,甲未说什么, 但接受了茶叶。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答案 成立
例2 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果品。乙到A市后
水土不服得重病住院。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 该批果品面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甲,无奈 之下,乙委托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 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售卖货款。问:该复代理是 否成立? 答案 成立。 在例一中,乙虽然事先未得到复任授权,但乙转 托丙后,甲接受了复代理的效果,表明甲以自己的 积极默示行为表示了对复代理的追认。在例2中, 乙委托给丙,恰好符合“紧急情况下”的情形,尽 管甲表示异议,但依法律强制成立复代理。
分析: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 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 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 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 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 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 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 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 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 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托才进行的, 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 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 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 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 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 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 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 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 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案例2.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
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 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 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 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 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 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 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 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2.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授 权行为是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是委 托代理产生的直接根据。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 权的前提和基础,但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 然地产生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予代理权的单 方行为后,代理权才发生。 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 合同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4.依《民法通则》,代理人必须依被代理人的名义为 法律行为;而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亦可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 5.代理的内容,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 行为;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根据委托实施法律 行为,亦可根据委托实施非法律行为。
案例3.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
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中药材为生。乙某在山中挖 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 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 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 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 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 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 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 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 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 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2)复代理的特征 1复代理人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任选“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
理人” 3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4复代理人有义务接受被代理人、代理人的双重 指示。 (3)代理人在复代理人的责任 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并不对复代理 人的行为负责,复代理人自己对自身的代理行为对 被代理人负责。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代理人仍对 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1选任责任 2指示责任 3转委托授权不明时的责任。
四、代理的适用范围与意义
(一)可以代理的事项
1、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3、代理民事诉讼行为
(二)不能代理的事项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 3、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
行为不适用代理。
(二)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 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1、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 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 2、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 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 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 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 属于被代理人。
第九章代理
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含义有二(1)代理是一种法律 关系。(2)代理行为是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