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为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018年1月23日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作用,经研究,对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由专门机构随时受理,评审组织定期评审。
实施办法如下:一、适用范围我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以及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二、评价方法1.初级职称。
除会计、审计、统计等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须通过考试取得职称资格外,其他各系列由用人单位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
2.中级职称。
除会计、审计、统计等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须通过考试取得职称资格外,其他各系列均通过我市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职称资格。
3.高级职称。
各职称系列经我市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职称资格。
其中,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后,方可申报。
三、报评方式申报人既可按照原有渠道,通过单位推荐申报,也可向专门受理机构直接申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高法〔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25日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现纪要如下:一、仲裁阶段的保全问题1.财产保全的受理与移送(1)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包括符合集体案件立案条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2)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
如农民工没有提出保全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8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制度》、《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办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增强新闻信息发布的准确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及时有效引导舆论,为人力社保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人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闻发布应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把握正确导向,全面、正确、及时、主动向社会介绍天津人力社保事业发展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和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发布内容和形式第四条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应当进行新闻发布。
具体内容为:(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本局重要会议、重大政策、重要部署、重要活动和改革措施、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各类先进典型、经验做法;(三)按上级机关、局党组要求,向社会发布的各类新闻信息;(四)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针对外界对本局有关问题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说明、澄清的情况;(五)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考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监察案件等人力社保领域公示公告;(六)其他需主动向社会宣传、介绍的新闻信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指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数据、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专业活动记录。
第三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查考利用。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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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管辖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劳动监察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保经办部门实施。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社会保险案件。
市劳动监察部门、市社保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各区管辖的社会保险案件。
社会保险执法管理过程中,需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处理的事项,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分别处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健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劳动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举报投诉等事项处理工作。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到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来电的部门,是该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对咨询社会保险政策的,应直接予以答复。
对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属于本区管辖且本部门负责的事项,直接受理和办理;应由同级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事项,在收件后及时转办;应由两个部门配合办理的事项,由首问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辖权不在本区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区和相关材料要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不断推进职称评价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职称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现制定我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以下简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
一、开展分级分类评价,要在国家设置的职称系列和级别框架内,根据不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不同级别职称的能力要求和评价标准,有序实施,客观、全面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能力和水平。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职称分级分类评价的政策发布、统筹协调和运行管理;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专业领域职称分级分类评价方案制订、政策指导和推动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具体实施工作。
三、分级分类评价主要实行以下几种方式:(一)单位聘任。
用人单位按照全市统一的聘任基本条件,根据岗位需要、专业特点及个人业绩等,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即取得相应的职称,不需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
单位聘任方式在部分系列(专业)初级职称评价中实行。
(二)以考代评。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我市统一组织的初级、中级职称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即取得相应的职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津人社办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精神,为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措施提供依据,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企业岗位增减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服务就业失业宏观决策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提供决策依据,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和行业部门要从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就业形势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的重要性,全力做好失业动态监测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平稳推进失业监测工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职责,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行业分布、企业经济类型和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监测企业,加强与监测企业的沟通联系,督促其如实、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内监测企业,做好失业动态监测配合工作。
对本行业内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如出现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等情况,及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作为定期监测的补充数据,及时予以反映,并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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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
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8.18
【实施日期】2017.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7〕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8日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
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力社保法律法规,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督促企业遵守人力社保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树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便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分类监管,依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评价制度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人力社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设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和服务的制度。
医保监督检查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执法信息纳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评价制度。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标准制定和评价工作,并指导全市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
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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