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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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最低总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学分制以选课为主要特征,学校将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

第三条本办法学分制收费方式按照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服兵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各类本科学生修业年限按照《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即可取得毕业资格。

学生提前于基本修业年限毕业的,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本科教育教学的重要指导和基本依据。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并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制定。

培养方案对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学生对培养方案应深入了解。

第七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一般原则是:理论课16学时计1个学分;专题课、体育课、单设实验课32学时计1个学分;实践环节每周(或32学时)计1学分。

第八条学校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必修课为达到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相结合、全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制度,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视野,注重素质和能力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技术人才。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以及学生毕业标准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医学类专业为五年),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

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在八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仍可发给毕业文凭。

第四条本科生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在八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低于60分(50)不及格(65)及格(75)中(85)良(95)优五级制.绩点 4.0~5.03.0~3.92.0~2.91.0~1.90第九条学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为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0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条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第四条结合我校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及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基准学分按180学分计,每学分学费标准为80元;每学年专业学费为标准学制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基准学分的学分学费,再除以专业标准学制。

第五条学生正常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高于基准学分的,超出的学分正常修读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学生修读的总学分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超出的学分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章重修、副修及学籍异动收费第七条对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修读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修读“副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学生免收副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经批准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了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条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不再收取与该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的专业学费(以半年计)。

第十一条对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的不一致,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

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退费第十二条学生对选定的修读课程有2周的试修读时间,学生在试修读期间可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浙大教发[2006]26号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进一步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因材施教,更好地培养造就适应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知识、能力、素质俱佳,具有求是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导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期安排学校实行每学年4学期制,分秋学期、冬学期、春学期、夏学期,每学期为9周,其中授课8周,考试1周;秋、冬(或春、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一般在25学分左右;另在暑假安排3—4周用于教学实践或科研训练。

二、学科专业分类与课程设置1.本科专业的培养实行前期按大类培养的模式。

学校根据学科要求和专业特点,将本科专业按文科类、文理科类、理科类、理工科类、工科类、艺术设计类等6个学科专业大类进行大类交叉培养。

2.自2006级起,本科课程分为通识课程、大类课程和专业课程三大类。

通识课程着重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课程分为思政类、军体类、外语类、计算机基础类、导论类、历史与文化类、文学与艺术类、经济与社会类、沟通与领导类、科学与研究类、技术与设计类;大类课程着重于建立宽厚的学科知识基础,奠定学生今后学业发展的基石,课程分为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和艺术设计类;专业课程着重在于培养学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以及动手能力、创新精神,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同时,学校还设置一定量的“个性课程”学分供学生自主选择跨学科的课程修读,原则上原校公共选修课程(在选课系统里)不列入其中。

各类课程修读学分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3.为扩大课程的选择面,以提高课程质量,学校对部分通识课程、大类课程实行分层次教学,开设多种不同类别、不同规格的课程供学生选读,学生需在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学分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三、学分计算学分计算原则上以课程重要性和学习成本记,通常理论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记1-0周学时;实验、习题、设计、研讨、上机等实践教学课程根据特点可按理论学分的1/2--3/2计,0.5学分记0-1周学时;暑假集中进行的实验、实习、上机、社会调查、科研训练等原则上按照实际需要计一定量的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一般记8—12学分。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相结合、全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制度,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视野,注重素质和能力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技术人才。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以及学生毕业标准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医学类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

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在八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仍可发给毕业文凭。

第四条本科生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在八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百分制90~100 80~89 70~79 60~69 低于60分五级制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50)绩点4.0~5.0 3.0~3.9 2.0~2.9 1.0~1.9 0第九条学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

学分制度

学分制度

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厚基础、强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切实做好实行学分制后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

学校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弹性学制等各项制度。

第二章课程分类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均设置一定的学分。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种类型。

第四条必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

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第五条选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专业方向课程,和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

包括:专业方向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三种类型。

其中,公共选修课程按人文社会科学系列、经济与管理系列、科学技术系列、艺术素养系列、教师教育系列等五个系列设置。

第三章学时与学分计算办法第六条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一般为18-20周;暑假可以另设置小学期(4-6周),由各教学单位酌情安排专业辅修、重修以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七条理论课程、实验课程(独立设课)每16-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上机(课内):每32学时计算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按每1周计1学分;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课外上机不计入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工程教育、应用理科各专业16周,计12学分;应用文科各专业12周,计10学分。

第八条入学教育和专业导论计1学分、军事训练(含国防教育)计3学分,专业见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教学活动各计1学分。

第九条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及其成果均折算成一定的学分。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某某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某某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实行导师制管理。

导师根据所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主确定修业计划、修读课程、学习进程、发展方向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服役期满后,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具有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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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
(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第九条最低毕业学分
文科专业毕业总学分不低于150学分,理工科专业不低于170学分,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专业不低于200学分,辅修第二专业不低于80学分。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是学生注
册所需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由学生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决定。

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年初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选课。

第十二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年注册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的,其已经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冻结,复学后可重新启用。

第十四条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在注册之前办理离校手续的,无需缴纳专业注册费。

注册后,专业注册学费和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选课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

应优先选定必修课。

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六条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初选、复选、退改选和确认选课结果四个阶段。

一般于每学期第14周开始下学期课程的初选和复选。

新学期前两周为退改选时间,第三周为确认选课结果时间。

选课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修且次数不限。

学生重修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选课不超过30学分(不含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

第五章免修与免听
第十九条免修
(一)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

(二)可申请免修的课程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

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等课程及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通识必修课程不得免修;专业课程能否免修由学院认定。

(三)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确认选课结果前填写《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由开课部门单独组织,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免听
(一)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大学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免听手续。

(三)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课程设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五分制(A 、B 、C 、D 、F )记分。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修,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四条 绩点换算。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第二十五条 学分绩点计算。

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 ),公式如下: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二十六条 重修课程成绩记载。

重修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不显示“重修”字样。

第二十七条 成绩更正。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开课学院由教学副院长、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

如确有问题,应由任课教师填写《大学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

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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