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办事须知

投资性公司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市商务委受理: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按规定需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市商务委初审后报商务部。
2、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申办条件投资者资质:外国投资者应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规定。
办理程序1、投资者向市商务委报送设立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材料;2、需要报商务部审批的,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属于市商务委审批权限的,市商务委根据相关规定就外国投资者及其境内所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书面征询所在省级及本市税务、工商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3、市商务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清单1、申请报告(独资企业还应报送外资企业申请表);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及中文翻译件;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8、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11、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2、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13、投资各方依照《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五条要求出具的保证函;14、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承诺书;15、投资性公司设立备案表;16、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1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记录提交材料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记录提交材料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记录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①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记录机关办理变更记录注册手续。
②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记录的无需提交。
3、公司权利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①依照《公司法》、《中外合伙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②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记录的无需提交。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①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
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②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记录的无需提交。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记录的无需提交。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欠债表及财产清单,提交商务部门)注:企业居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不涉及记录事项的章程修改、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变更(备案)审批的无需提交。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第六章登记程序第七章年度检验及证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外资授权委托书(3篇)

第1篇授权委托书兹有我方(以下称“委托人”),因业务需要,特委托以下(以下称“受托人”)全权代表我方处理以下事宜:一、委托事项:1. 代表委托人签署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文件;2. 代表委托人参加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会议;3. 代表委托人接受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通知;4. 代表委托人进行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沟通;5. 代表委托人进行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法律、行政手续办理;6. 代表委托人进行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财务操作;7. 代表委托人处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纠纷和争议;8. 其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任何事宜。
二、授权范围:1. 本授权委托书授权受托人全权代表委托人处理以下业务:a. 注册外资公司;b. 办理外资公司相关手续;c. 处理外资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类事宜;d. 代表委托人签署外资公司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e. 参与外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f. 办理外资公司税务、财务等事宜;g. 代表委托人与政府部门、合作伙伴等沟通协调;h. 代表委托人处理外资公司法律事务。
2. 本授权委托书授权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全权决定、处置、承诺或放弃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如需延长授权期限,委托人可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
四、终止授权:1. 本授权委托书因以下原因终止:a. 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终止授权;b. 委托人依法解散、清算或破产;c. 受托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授权义务;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本授权委托书终止后,受托人应立即将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委托人汇报,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五、其他: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另行协商解决。
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受托人(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并盖章,受托人签署后生效。
代理签字授权委托书样本

代理签字授权委托书样本(共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代理签字授权委托书样本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代理签字授权委托书样本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为投资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方就下列事项代为签署、承认或变更(或其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1、签署与公司合资经营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2、签署为设立该外商投资企业而必须由我方出具的一般程序性文件;3、……所有应由该被委托人签署的`文件以下列被委托人签字形式签署方为有效:(被委托人签字样式)该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_日止。
在有效期内我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受委托人或委托事项,该授权委托书自新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自动失效。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年_____ 月 _____日注: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股东签字授权委托书委托人:____________ ,女,汉族, _____年 _____月_____ 日出生,住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 ,男,汉族,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因委托人身处国外不便行使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以及履行董事职责,特委托受托人为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董事职责。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设董事会、监事)设立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登记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设立,填写二份,一份报商务部门审批、一份报工商部门登记;2、本申请书应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全体投资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3、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信息注:1、此表应填写全部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信息。
2、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3、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仅限法定代表人填写。
(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审查意见经审查,□选举□委派□聘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审查人盖章(签字):注:1、“审查人”指选举、委派、聘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股东会、董事会、投资人等签署。
2、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审查意见应按任职产生方式,分别出具审查意见,本审查意见书可复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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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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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 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