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_省略__基于对若干法院判例的整理与研究_徐宗杰
法律案例结构化面试题(3篇)

第1篇一、面试背景法律案例结构化面试是一种针对法律专业学生的面试形式,旨在考察应聘者的法律知识、案例分析能力、逻辑思维、沟通表达等综合素质。
以下是一份包含多个案例的结构化面试题,旨在全面评估应聘者的法律素养。
二、面试题库第一部分:基础法律知识1. 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甲驾驶的汽车与乙骑行的电动车相撞,导致乙受伤。
甲驾车逃逸,后自行返回。
经调查,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为了逃避责任,仍然选择逃逸。
最终,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
问题:-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如果构成,请说明法律规定及处罚标准。
- 如果乙要求甲承担民事责任,甲应承担哪些责任?2. 法条理解题问题: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违约责任”的概念,并举例说明。
第二部分:法律实务操作3. 案件分析题案例: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员工集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用。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提出反诉,认为部分员工存在旷工行为,不应支付工资。
问题:- 请说明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时应遵循的原则。
- 请分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 请说明仲裁委员会可能作出的裁决结果。
4. 法律文书写作题问题:请根据以下信息,撰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信息:- 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人。
-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人。
- 争议焦点:张三与李四于2018年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张三居住。
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
合同到期后,李四未将房屋退还给张三,也未支付剩余租金。
张三要求李四返还房屋并支付剩余租金。
第三部分:法律思维与逻辑5. 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市发生一起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周边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居民集体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追究污染企业的法律责任。
环保部门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章程试题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章程试题答案解析(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提示】上述股东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1.股东未尽出资义务(1)对内(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考点具体内容责任承担足额缴纳出资和未出资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权利限制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有效解除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链接】《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扔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注意】解除股东资格的规定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适用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记忆口诀】对内:还本付息、已知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2)对外(对债权人)考点具体内容责任承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相应)责任“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老侯提示】对“设立时”的出资问题,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公司董、监、高”均不承担责任。
对“增资时”的出资问题,已尽职的人员不承担,“监事”不承担责任。
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记忆口诀】对外:补充赔偿、已知连带、设立发起,增资董高【举例】A、B、C 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三人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均为 100 万元,BC 均如实缴纳了出资,A 只缴纳了 10 万元。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作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期:2019年5月20日股权转让纠纷是公司法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
近五年来我院辖区被再审的公司法纠纷案件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最多。
为更好地实现公司法相关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我们对近五年来被再审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梳理,选取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总结此类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标的“股权”定性问题龚某与梁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梁某将其持有的A民办学校100%股权转让给龚某,股权作价60万元。
”后龚某认为梁某不具有转让A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梁某返还已收到的转让款2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梁某向龚某返还转让款20万元。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A民办学校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需判断一审判决使用“股权转让纠纷”案由是否有误。
案例二:涉及股权代持及复数转让主体的股权转让B公司全体股东王某、陈某等7人共同签订《关于B公司股权、债权转让的决议》,约定B公司股权、债权等全部打包转让给王某。
陈某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名下部分股权系替其余6人代持。
后部分股东认为王某未按约定足额付款,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款项。
一、二审法院的审理焦点在于系争《决议》是否明确约定了“打包价”即为王某应支付的金额。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当事各方的初始出资比例、系争《决议》签订时B公司的实际股权结构、“打包价”是否覆盖王某自己的股权等案件基本事实均未查明。
案例三:涉及判决超越当事人诉请彭某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彭某。
后因协议没有履行,张某欲解除该协议。
彭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系争协议已经解除并驳回彭某诉请。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彭某仅诉请法院确认系争协议有效,一审在判决主文中确认系争协议已解除是否超出了彭某的诉请范围。
典型法律案例法理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张某某持有公司30%的股份,李某某持有公司70%的股份。
2020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30%股份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某。
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完成后,李某某应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按照约定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了李某某,但李某某未按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随后,张某某要求李某某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2. 如果李某某未履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张某某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三、法理分析1. 关于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协议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要程序,是股权转让合法性的重要体现。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李某某作为受让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李某某未履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2.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未履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构成对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某某应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然而,李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张某某的股权权益受到损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论文导读:该观点未明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依据,略显不足。
一是对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且带有法定责任的性质。
同时,如果由于股东的瑕疵出资对公司造成了损害的,则该股东还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瑕疵出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完善建议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股东出资瑕疵情况进行规制,而目前《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主要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而对其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加规范和加强可操作性,以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概述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发表论文。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用等诸方面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用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出资瑕疵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主要是通过条文列举的形式来明确出资要求,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均应视为出资瑕疵。
郑曙光先生认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另一种观点是,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未吻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即构成出资瑕疵[1]。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性质(一)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性质分析1.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规定是什么?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规定是什么?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的应当由谁承担实缴责任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的,应当由谁承担实缴责任1、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法条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系指股东未依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而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
所以,在认缴制下,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能不存在现实的出资义务,其股权受让人并不当然存在连带的出资义务。
2、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较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
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
3、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在股权转让中,股东向受让人明示其股权出资情况是其转让股权的主要义务,股权受让人也有义务了解股东的出资实缴情况。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法—公司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习题与答案

公司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出资违约(补缴+违约+连带)」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且与欠缴股东承担责任。
【注意】此处只连带,公司成立后新加入公司的股东不承担此责任。
「出资评估不实(补缴+连带)」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出资后,客观情况导致贬值:不承担补足责任;增资时,按实缴出资比例计算增资数额,可分期缴纳;答案|「出资违约(补缴+违约+连带)」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且发起人与欠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此处只连带发起人,公司成立后新加入公司的股东不承担此责任。
「出资评估不实(补缴+连带)」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出资后,客观情况导致贬值:不承担补足责任;增资时,按实缴出资比例计算增资数额,可分期缴纳;「股东增资瑕疵时的责任」可要求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管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瑕疵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该股东+受让人+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
【注意】增责瑕疵情形下,其他股东无须连带。
答案可要求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管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瑕疵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该股东+受让人+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增责瑕疵情形下,其他股东无须连带。
「抽逃出资」1.抽逃出资的认定:制作虚假财报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假);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假);利用交易将出资转出(交易);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认缴期限内未足额实缴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配

认缴期限内未足额实缴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配
王雪丹;朱晓雯
【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3
【摘要】认缴期限未届满且未足额实缴的股权转让后应该由谁来承担出资(原股东,受让股东,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责任问题值得关注。
以受让股东是否知情的标准划分责任实际上是机械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不具有合理性,也与认缴制相背离。
根据股权转让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也即恶意转让进行出资责任认定更贴合实践需要,也符合公司法着力保护债权人的基本精神。
转让时间、转让对价、受让人的主观状态以及资信情况等因素均可用于认定恶意转让。
【总页数】6页(P92-97)
【作者】王雪丹;朱晓雯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
【相关文献】
1.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中的责任归属——兼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2.认缴制背景下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r承担问题研究
3.认缴制下出资未届期的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研究
4.论认缴制下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
5.未实缴股权转让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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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问题研究———基于对若干法院判例的整理与研究徐宗杰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瑕疵出资存在多种形态,而由这些出资形成的瑕疵股权在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如何分配,公司法应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目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规定尚欠合理,有关出资责任的司法审判案例也不尽相同。
为弥补这一缺陷,有必要对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大量有关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司法审判案例,探寻一个适当的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体系。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出资责任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207(2013)04-0079-05收稿日期:2013-06-02作者简介:徐宗杰,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江苏南京210093)股权转让是股权的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有些股权在产生之初就具有瑕疵,如在中伊公司与浦钢公司的债务纠纷案中,中伊公司的两大股东鼎新公司、普宏公司出资没有到位,两股东享有的股权就是瑕疵股权。
①享有瑕疵股权的股东转让瑕疵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在实践中转让瑕疵股权会产生怎样的出资责任?下文,笔者将通过对法院案例的梳理与研究,对这些问题作一个详细的论述。
一、瑕疵股权缘何而生?对于瑕疵股权的发生原因,一些学者对此做出过一定的归纳。
如郑曙光认为产生瑕疵股权的原因为资产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
[1]张杨认为瑕疵股权的发生原因包括出资瑕疵、抽逃出资、未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义务和权利不完整。
[2]赵瑞力认为瑕疵股权产生的原因有形式上的原因,也有实质意义上的原因。
实质上的原因主要是出资瑕疵。
形式上的原因主要是工商登记的不完备。
[3]由上可见,有的学者只提到了瑕疵股权产生的实质原因,而有的学者则既提到了瑕疵股权产生的实质原因,又提到了瑕疵股权产生的形式原因。
但这些学者大多是从形式逻辑层面分析了瑕疵股权产生的原因,并没有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
笔者对收集到的有关瑕疵股权转让纠纷的司法判例进行整理,发现实践中瑕疵股权产生的原因主要涉及实质原因,而实质原因也主要集中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瑕疵给付等四个方面。
虚假出资,指股东违反公司法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产权,以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形式上已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
如在章某诉惠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章某认缴的出资额为62万,但实际出资额为0万元。
②抽逃出资,指股东在实际缴纳出资之后,又利用手段将所缴出资暗中抽回的行为。
如在雪虎公司与黄政、吴瑛、陈剑、殷荣伟、汪克蕾、朱淑霞、占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凯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③出资不实,指股东没有按认缴的份额缴纳货币或出资实物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在章程中所认缴的价值。
如在新得利纺织有限公司与祥嘉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恒源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喷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恒源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喷织有限公司存在对祥嘉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便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
④①②③④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金商终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商终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
瑕疵给付,亦称实物瑕疵,即股东缴纳的实物存在着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如在姚卫国、章方敏、葛琪明与楼会夫、叶学根、陈夏青、欧素妹、詹华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楼会夫、叶学根、陈夏青、欧素妹、詹华出让给姚卫国、章方敏、葛琪明的公司股权涉及权属纠纷问题。
①二、形式大于实质:瑕疵股权转让股东的资格认定在我国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瑕疵出资人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首先,《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条实质是规定了确认股东资格的外观主义标准,即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为依据。
因此,即使股东出资实质条件并未满足,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也应确立股东资格的取得。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补缴责任与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并且规定了对股东权利的限制,比如红利的分配请求权,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否定股东的资格。
而且瑕疵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可以使其继续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这也是资本充实原则的必然要求。
再者,关于瑕疵出资人具有公司股东地位,在司法判例中也得到了很好的反映。
如在钟某某诉谭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之一,但是股东未出资或者出资不实,只会导致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②三、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1.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有关观点根据对相关文献的阅读及法院判例的整理,目前有关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无效说。
该观点认为,未出资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以不存在的股权作为合同标的,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如在广东省高院审理的广东国投破产案中,法院就持此种观点。
[4](2)有效说。
该观点认为,无论是否存在欺诈,出资瑕疵都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一律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王远明、唐英认为瑕疵出资的股东的股权并不因瑕疵出资而受到否定,其有权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并且该协议应当是确定有效的。
[5]在法院的裁判中,也有一些法官持有效说。
如在张某诉须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③在艾德公司与金得达公司、陈晓雯、黄征平、国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有瑕疵的权利不等于非法的权利,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虽有瑕疵,但并不丧失其固有的可转让性,只是新旧股东不能行使本应享有的完整的股东权利。
以股权未出资到位、存有瑕疵为由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是不能成立的。
④(3)折中说。
该观点主张,判断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是公司实行何种注册资本制度。
在实行实缴资制度的公司中,在全体股东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后公司才能成立,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认股人如果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则无股东资格,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时只要缴纳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股东未按约缴足出资的,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6](4)可撤销说。
该观点认为,出资瑕疵本身并不影响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关键是股权转让人是否构成欺诈。
如果转让人隐瞒了自己出资瑕疵的事实,致使受让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权,则受让人有权以被欺诈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股权转让合同。
[7]支持可撤销说的学者还有周海博、王菲、郝红、董平等。
在法院的裁判中,也有一些法官持可撤销说。
如在倪某诉金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股权受让人不知转让人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⑤在钟某某诉谭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持相同观点。
②在广州石油公司与吉林公司、松原公司、惠民公司、泛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持相同观点。
⑥2.笔者观点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与受让人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生效要件应当符①②③④⑤⑥参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09)甬象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
参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二(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
参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合合同的生效要件:(1)股东与受让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东的权利能力。
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能力是股东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和承担股权转让义务的资格。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瑕疵出资的股东依然是公司的股东。
因此,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中,瑕疵出资的股东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应当明确告知受让人其欲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受让人也应当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并愿意接受瑕疵股权。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即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公序良俗。
(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即转让的股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的,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限制转让的股权。
在实践中,问题往往出现在第二个条件上,即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瑕疵出资的股东往往会隐瞒出资瑕疵的情况从而使受让人早早接手自己手上的“烫山芋”。
因此,如果出现出让人欺诈的情况,应赋予受让人可撤销的权利。
当然,此时必须要以受让人善意为前提,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那么基于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该种情况下,合同有效,受让人不得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
因此,笔者倾向于可撤销说。
同时,笔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有效与否与转让合同是否为有偿合同有关。
在股权无偿转让的情况下,此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单务合同以及无偿性等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不论出让人或受让人是否善意,只要该合同无合同法的无效因素,原则上即应认定为有效。
此时再赋予受让人撤销权,不利于股权转让交易的稳定,也不利于维护出让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法院就持这样的观点。
如在四莲公司与观盛公司、松外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观盛公司受让的松外松公司股权系无偿取得,至于其是否明知或应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之因素,在所不问。
因该转让并不构成法律规定无效之情形,故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
①四、瑕疵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在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有关出资责任如何承担与分配的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
在此,笔者拟对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做一个较为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