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复杂性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即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任由公民自主决定或者由市场调节。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在多大程度上行政权力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权利。
对这个问题的探索,实际是对政府管理规律的探索,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
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在理论上和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世界各国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个案解决,一事一议,通过单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决定。
为什么大都采取这种办法呢?因为某一事项是否设定许可,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具有时间性。
有些事项,在此时不需要许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活动与公共利益的紧密性加强,因而需要设定许可。
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很少,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大量增加。
这其中有些事项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就存在。
汽车在最初制造出来时,是没有许可证的;驾驶汽车也是不需要执照的。
但后来汽车多了起来,汽车业与公共安全非常密切,因此才规定生产汽车、驾驶汽车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行政法——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的作用 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 法律责任
第14章
行政许可的概念
许可,允许、允诺,是指一方允许另一方 做未经允许即是违法或侵权的事情。 英美法,许可和许可证的用词license 经济学:政府规制的一种方法
不予撤销
撤销赔偿
行政许可的注销
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被赋权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 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设定许可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
审查
应当审查 审查方式 决定方式:当场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决定 决定内容
准予许可(形式、公开、有效范围)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决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期限
一般:受理之日起20日内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30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统一办理、集中办理不得超过45日
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责任
申请人的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拒绝并警告;一年内不得再申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刑罚
被许可人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 政许可的活动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政许可的设定

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主体在特定事项上取得特定权利或者履行特定义务,给予法律效力的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方式之一,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许可的设定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和公平竞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许可的设定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度较高,但也容易出现乱象和不良竞争行为。
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机关可以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例如,对于一些需要特定技术或资质的行业,行政机关可以设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制度,要求从业者取得相应的许可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以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
行政许可的设定有助于保护公共利益。
在一些对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行业和领域,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设定行政许可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以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例如,对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机关可以设定相应的许可制度,要求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标准,才能获得行政许可,以确保食品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行政许可的设定还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在一些需要大量投资或技术支持的行业和项目中,行政许可的设定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保障和稳定预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流入相关领域,推动经济发展。
例如,对于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可以设定相应的许可制度,要求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获得行政许可,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投资的安全。
然而,行政许可的设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过多和过于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可能会增加市场主体的负担和成本,影响其经营活动和创新能力。
另一方面,行政许可的设定也容易导致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损害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论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兼析《行政许可法》第12条

同 的分类 , 这 种分 类几 乎是 无法 穷尽 的。 只要分 类 并且 标 准一变 , 可 以作 出不同 的分 类 。如 以许 可 的 内容为 就
标准, 可把行政许可分 为行 为许 可和资格 许可 ; 以许 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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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行政许 可 ; 行政许可设定 范围; 行政许 可法 第 1 2条 【 中图分类号 】 92 1 D 2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63 29 (060 — 02一 4 17 — 3120 )2 0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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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有哪些?

People don't have to be beautiful, but they must be beautifu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有哪些?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包括:1.从事特定活动须经许可的事项。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
3.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4.通过检测、检验和检疫等方式对相关物品的审定事项。
5.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行政许可这个词。
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个人或者法人组织的申请,通过审查,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不是针对全部经济活动的,是有针对性的,那么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有哪些?下面我们来通过来学习下这个知识。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即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任由公民自主决定或者由市场调节。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在多大程度上行政权力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权利。
对这个问题的探索,实际是对政府管理规律的探索,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主要范围是:1、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
如外贸法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技术。
2、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
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许可事项主要有:投资立项、产业布局、进出口管制等。
3、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均须经批准或者验收。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行政许可名词解释

行政许可名词解释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规章对特定的行为、事项或者权益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除等,作出书面决定,给予有关主体或者个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安排。
它是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行政许可的名词解释如下:1. 许可主体: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行使许可行政审批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
2. 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物质条件、程序条件和形式条件。
3. 许可范围: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指行政许可所涉及的事项、行为或者权益的范围。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开办进行许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设立进行许可。
4. 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定明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公告等环节。
这些程序确保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决定形式:行政许可的决定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但口头决定需要当场书面确认。
书面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明确载明授权期限、控制条件和责任。
6. 行为后许可:行政许可的一种形式是在事前许可的基础上,在特定行为已经发生后再进行许可。
例如,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后,需要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准。
7. 许可结果:行政许可的结果主要包括许可、不予许可和撤销许可三种。
许可是行政机关同意申请人进行特定行为的决定,不予许可是行政机关拒绝申请人进行特定行为的决定,撤销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情形撤销已经许可的决定。
总之,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事项、行为或者权益进行审批和许可的一种行政行为。
通过许可,行政机关对企业、个人等有关主体进行监管,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秩序。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是国家机关创制有关行政许可权利义务的活动,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
设定权限是关于在相关国家机关中分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制度。
设定形式是设定行政许可可以采取的文件形式,即只能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通过前述设定的优先原则所列方式解决的,经过报国务院批准的程序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国务院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第二,在有必要的时候;第三,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第二,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第三,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制定具体规定的规则有二: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主体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权进行了有效的规范,明确了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设置行政许可的权限和范围:原则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定,省级地方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即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必要时的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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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即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任由公民自主决定或者由市场调节。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在多大程度上行政权力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权利。
对这个问题的探索,实际是对政府管理规律的探索,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
1.有限自然资源的配置。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这些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已经制定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对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开发利用都作出了规定。
其中都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矿产、草原、水等自然资源,都须经审批。
(五)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事项
主要形式是登记。
其功能是通过登记,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
其特点是:第一,未经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第二,没有数量上的限制;第三,对申请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第四,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登记许可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登记,确立其市场主体资格;另一类是社会组织登记,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以确立其从事社会活动的资格。
这两类主体的确立,都需要按照法定条件登记。
对于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登记只是一种确认行为,不属于许可;有的认为,当事人不登记,从事相关活动属于违法,因此也是行政许可。
总的来看,我国的登记种类比较多,有些登记属于事后确认性质,不属于许可,如房屋登记、抵押登记等。
但有一些登记,实际是为了取得行为能力、活动资格,因此这种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行为的;而对国家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未赋予其权力的,都意味着是禁止的。
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地表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分配。
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的,它包括了政治、民事等多方面的权利。
对经济的调节有两种,一种是市场竞争调节,还有一种是政府调节。
政府调节是在市场调节失灵或市场调节滞后情况下的一种行政干预。
进行这种干预时,动用行政权力,对一些经济生活实施许可制度。
在市场竞争可以有效调节时,行政干预就要退出。
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如何定价,完全可以由生产者和销售者确定,因为商品价格与商品的质量紧密联系,如果质次价高,就会无人购买;物美价廉,就会争相购买,市场竞争完全可以解决价格问题。
再有,一些行业的投资,也是可以通过平均利润率来调节的,当某一行业的投资回报超过平均利润时,其他行业的资本就会转入到该行业;当某一行业的利润低于平均利润时,该行业的资本就会退出,使该行业的投资减少,改变供求关系。
因此,对于这样一些由经济规律可以解决的事情,政府不要去干预,不要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