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解除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词
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代理词

我,[代理人姓名],作为原告[商品房购买者姓名]的代理人,在此就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事宜,向法庭提交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1. 甲方(出卖方)为[开发商名称],乙方(买受方)为[商品房购买者姓名]。
2. 甲方与乙方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约定甲方将位于[具体地址]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总价款为[总价款]。
3.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剩余款项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支付。
4. 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甲方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5.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居住和使用,故提出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理由1. 甲方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2. 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3. 乙方多次与甲方协商,要求甲方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但甲方未予理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请求1. 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
2. 请求法庭判决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
3. 请求法庭判决甲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结论综上所述,鉴于甲方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乙方有权依法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
为此,特向法庭提交本代理词,请求法庭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
此致[法院名称]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执业机构名称][代理人执业证号][提交日期]。
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代理词

您好!我受原告(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作为甲方的一级代理律师,就本案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事宜,依法向贵院提交如下代理词:一、案件事实1. 甲方与被告(以下简称“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开发的位于XX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一套,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
2.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甲方多次与乙方沟通,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始终未予理睬。
3.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严重违约,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严重违约,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请求1. 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解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 请求贵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四、代理词结论综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为此,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敬礼!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代理词

您好!我方作为原告,因与被告解除购房合同,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在此,我方特委托律师撰写代理词,以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XX万元。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房屋交付延迟。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事实与理由1. 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XX年XX月XX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然而,至今被告仍未履行交付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2. 被告未提供合格的房屋。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保证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
然而,被告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居住和使用。
3.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然而,被告至今未支付违约金,构成违约。
4. 原告解除购房合同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原告因被告违约,依法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5. 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
三、诉讼请求1.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 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XX万元。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代理词总结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违约而无法履行。
原告依法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
为此,我方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恳请贵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敬请贵院予以批准!此致敬礼!原告代理人:XXXX年XX月XX日。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一、引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终止原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可能需要解除合同。
本文档主要介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代理词,以便相关方能及时准确地表达解除意愿。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示例尊敬的[对方姓名]:我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委托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和充分沟通协商后,我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原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免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经与我方律师协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特以本代理词的形式正式通知贵方,解除我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特此声明并提出以下解除申请:1. 解除原因根据我们之前的协商沟通,我方发现以下情况:(1)[解除原因1];(2)[解除原因2];(3)[解除原因3]。
在考虑到各种情况后,我方认为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相对合理和安全的处理方式。
2. 相关法律条款和约定在解除合同之前,请注意以下法律条款和合同约定:(1)[相关法律条款1];(2)[相关法律条款2];(3)[合同约定1]。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和合同约定,我们认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完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
3. 解除请求和合同处理基于以上理由和法律依据,我方请求贵方尽快受理解除申请,并对解除后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和处理。
为了确保解除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希望贵方能配合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1)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其附件;(2)与该合同相关的支付凭证、发票、发过的款项的方案、会计凭证、发过的票据等文件;(3)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三、总结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个比较复杂和敏感的过程,因此需要慎重对待。
本文档提供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代理词示例,希望能够帮助相关方准确表达解除意愿,并促进解除过程的顺利进行。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及时联系我方律师,谢谢!参考资料[法律条款1:《相关法律名称1》](法律条款1链接)[法律条款2:《相关法律名称2》](法律条款2链接)[合同约定1:《相关合同名称1》](合同约定1链接)。
解除合同案件的代理词

解除合同案件的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胡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史柯担任其诉被告陈x解除合同⼀案的代理⼈。
现本代理⼈依案件事实、相关法律及庭审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告对争议合同的标的物拥有所有权原告所举证据1.房产证,2.《房地产股权转让合同》,3.原告代理⼈对该房产所有⼈之⼀杨xx的调查笔录,均可证明原告对本案争议房屋买卖合同所载明的⼀套房屋拥有所有权。
关于这⼀点,被告在庭审辩论过程中最终予以了认可。
⾄此,原、被告就双⽅所签合同的标的物的权属问题已⽆争议,那么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就不存在争议了,原告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此点意见,敬请法庭予以确认。
⼆、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1.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其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原告的房屋,以及拖⽋原告购房款并向原告出具⽋条的事实完全认可。
既如此,那么被告长时间拖⽋原告的购房款不予⽀付的⾏为,已符合《合同法》94条规定的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那么原告即有权依法⾏使解除权,解除与被告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关于原告⽆合同解除权的说法⽆理⽆据。
具体理由如下:⾸先,原告出售给被告的房屋,是原告翻新重建的的民房,其实质是⼀般性的个⼈住宅,绝⾮被告认为的商品房。
因为商品房的开发与销售均需相当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开发商与销售商也均需具备相应的资质。
该两项要求,原告显然均不具备。
因此,原、被告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绝不能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那么双⽅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就绝对不能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来解决。
所以,被告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辩称原告已丧失合同解除权,显然是错误的。
其次,原、被告所签合同虽然约定被告应⼀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何时⼀次性付清,亦未约定合同⼀⽅违约时对⽅何时⾏使合同解除权。
同时,由于原、被告之间的亲戚关系,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表⽰暂⽆能⼒⼀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原告出于亲戚情谊同意被告可不按合同约定⼀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可以慢慢分期⽀付。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精简版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原告的法律代理,谨代表原告提出以下观点和请求,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诚请法庭予以审议和裁决:
1. 案件背景
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将房屋转让给被告,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从而引发了本次纠纷。
2. 原告主张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严重违约。
根据合同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
3.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〇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应当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已
经支付了定金,但被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原告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4. 请求裁判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请法庭:
1. 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2. 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
5. 附加证据
原告已准备了以下证据:
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
支付凭证
相关书面往来函件和邮件
望法庭予以认定并给予支持。
谢谢法庭!
原告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解除购房合同的代理词

我,[代理人姓名],受[委托人姓名]的委托,特此就[购房合同解除]一事,向贵院提交以下代理词,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1. [委托人与出卖人于[签订日期]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合同约定,委托人购买出卖人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房屋面积为[房屋面积],总价款为[总价款]。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出卖人因[具体原因]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 委托人经多次与出卖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委托我代理其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二、解除购房合同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 本案中,出卖人[具体违约行为],已构成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委托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4. 本案中,出卖人[具体违约行为],已构成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委托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三、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后果1. 出卖人应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2. 出卖人应赔偿委托人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费用、搬家费用、误工费用等。
3. 出卖人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请求事项1.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委托人与出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
2. 请求贵院判令出卖人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3. 请求贵院判令出卖人赔偿委托人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4. 请求贵院判令出卖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结语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解除与出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恳请贵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作出判决。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代理词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代理词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理原告(买方)在此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卖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将案情陈述如下: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今天日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 市的商品房一套,房屋面积为XX平方米,房价为XX元/平方米,总价为XX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交付房屋,且未能提供合法的延期交付理由。
此外,原告在购房过程中发现,被告在销售商品房时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宣传资料中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绿化等方面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诉讼请求
1.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款;
3. 被告赔偿原告因延迟交房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 原告支付房款的凭证;
3. 被告的延期交付通知;
4. 原告与被告的沟通记录;
5. 被告的虚假宣传宣传资料;
6. 其他支持原告主张的证据。
敬请法官充分考虑上述事实与理由,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日期:[代理人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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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词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陌顶天,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重庆胜宇星兴区景2-401室。
电话:1508
被告:重庆胜宇星住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胜宇星梁平区黄河路88商务大厦9层。
0651-607
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1531537元及利息254618元,并承担已付购房款50%即765768元的赔偿责任。
以上合计2551923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梁平区路丽水湾以胜小区1号楼2单元101室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531537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付完全部购房款,被告将购房发票交给原告。
但之后,被告并没有如约交付房屋给原告,更没有如期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
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
原告将购房合同以及购房发票提交梁平区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得知被告已将该出售房屋办理产权证至自己名下,于2013年2月21日设定抵押,至今未解除。
被告出售房屋给被告并没有告知原告该房屋已办理产权证且设定抵押,属于欺诈行为,严重违约。
原告多次协商被
告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告拒绝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涉案房屋给原告前,已经将该房屋给自己办理产权证,且设定抵押,但并没有告知原告,在签订合同时以商品房的形式与原告签订合同,此行为严重违约,导致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要求被告退还房款,承担利息损失,以及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故,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梁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3月28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梁平区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
证明目的:1、2013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将开发的以胜小区1号楼2单元101号房以1531531元出售给原告。
2、合同第7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按照附件六补充协议,一次付款,签订合同后7日内付丽1531531元。
3、附件三证实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商品房时,载明关于抵押的相
关约定无约定,说明被告故意隐瞒该商品已设定抵押。
证据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联1份,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一份。
证明目的:原告交付购房款1531531元,被告出具购房和办证发票给原告。
证据三、梁平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证明目的:1、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信息显示,被告将预售给原告的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时间为2013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该抵押目前未解除。
2、结合证据一,被告将以上房屋出售给原告的时间为2013年9月6日,证实被告故意隐瞒已设定的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由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由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王成武
代理词
审判员、审判长: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陌顶天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重庆胜宇星住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故意隐瞒房屋设定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原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梁平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可以证实:2013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开发的以胜小区1号楼2单元101号房以1531531元出售给原告,原告已支付购房款由被告出具发票。
被告在出售房屋前已设定抵押,抵押时间为2013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该抵押目前未解除。
被告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出售房屋时将已设定的抵押告知原告。
正是被告故意隐瞒抵押事实,导致原告诸如买卖、转让、出租,办理产权证等的其余权利却无法行使。
二、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由被告退还房款,支付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作为被告出售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所购的丽水1-2-101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享有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
而本案中被告在出售房屋前设定的抵押权的存在本身就在法律上和现实上威胁到了原告房屋所有权。
且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已办理抵押登记,而后再出售给原告的情况属实,并且在原告购房时,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此种情形。
因而对原告而言,其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目的既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请解除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之规定,应予支持。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
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被告应将原告交付的已付购房款返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故意隐瞒讼争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事后亦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撤销在讼争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故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1531537元及利息254618元,被告同时应向原告承担因欺诈行为而严重损害原告权益的赔偿责任即承担已付购房款50%即765768元的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合议庭参与并采纳。
代理人:王成武律师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