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1.规范的目的和要求:-目的是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的安全、顺畅和舒适,并满足城市功能的需要。
-要求设计人员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保证道路设计的科学性、先进性和经济性。
2.道路类型和等级划分:-要求根据不同的城市功能特点和道路交通量划分不同的道路类型和等级,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一般道路和支路。
-高速公路和快速路的设计要满足较高的运行速度和交通流量需求,而一般道路和支路则要考虑城市功能和交通安全的平衡。
3.设计参数和标准:-要求根据不同的道路等级,提供相应的设计参数和标准,包括车行道宽度、路缘石、道路坡度、人行道宽度等。
-强调需要考虑车辆和行人的交通需求,确保道路设计的合理性和舒适性。
4.设计流程和方法:-要求设计人员根据不同的道路类型和等级,制定相应的设计流程和方法。
-强调需要进行交通流量预测、道路横断面设计、交叉口设计等,以确保整个道路系统的协调运行。
5.设计标志和标线:-要求根据不同的道路类型和等级,提供相应的设计标志和标线,包括道路名称标志、交通指示标志、车道线、停车标线等。
-强调需要合理设置标志和标线,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方向感。
6.设计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注意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确保道路设计对行人、车辆和自然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强调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相应的防护设施和保护措施。
总之,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24年版)的出台为我国城市道路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帮助设计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这对于改善城市交通拥堵、提升居民出行体验具有重要的意义。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CJJ37-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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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22局部修订CJJ37-2022一、概述二、修订内容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如下: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者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辟设施时,绿化带或者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 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 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辟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 补充了低影响开辟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三、具体条文本次局部修订的具体条文如下(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5.3.4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3.4 路侧带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人行道最小宽度---项目 ---人行道最小宽度(m) ---------------普通值 ---最小值 -------各级道路 ---3.0 ---2.0 -------商业或者公共场所集中路段 ---5.0 ---4.0 -------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 ---5.0 ---4.0 -------长途汽车站 ---4.0 ---3.0 ----绿化带的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的相关要求。
当绿化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绿化带的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设施带宽度应包括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
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间,以及与树木的相互干扰。
当绿化带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应保证绿化带内设施及相邻路面结构的安全,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及防渗措施。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最新版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基于自上而下的战略研究,构建了路网宏观组织结构。
该规范指出,合理配置路网资源、循序渐进地扩容升级、促进道路系统与城市用地的协调发展是缓解城市交通问题的必由之路。
在一般规定方面,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
同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²。
在城市道路网布局方面,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应该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
在可行的情况下,城市桥梁可以建造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该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
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道路网应平行于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20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 ode f or d esign of u rban r oad e ngineering(2016年版)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
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5 横断面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5.3.4 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3.4路侧带1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1总则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
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 术语2.1.1 主路 main road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 辅路 side road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2.1.3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2.1.4 设计年限 design life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2.1.5 通行能力 traffic capacity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 服务水平 level of service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 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是为了提高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质量和确保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以及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一套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文档。
该规范包括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各个方面,从道路纵断面设计、路面设计、交通标志标线设计、照明设计、排水设计、交叉口设计、交通信号设计等等,都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道路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指标。
首先是道路纵断面设计,规范要求根据道路功能等级和路段的特点确定不同的纵断面设计要求,包括路面边坡的设计坡度、路肩的宽度、圆弧的半径等等。
其次是路面设计,规范要求根据不同的道路类型和交通量确定路面的结构、厚度、材料等。
这样可以确保道路在不同的交通流量下能够承受相应的荷载,并且满足不同类型车辆的行驶要求。
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规范要求根据不同的道路功能等级和交通流量确定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布置和尺寸。
这样可以提高驾驶员对道路情况的认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照明设计是在夜间和恶劣的天气条件下确保道路可见性的重要手段,规范要求根据道路类型和交通流量确定照明设施的设置和亮度要求。
排水设计是确保道路排水畅通的关键环节,规范要求根据道路纵横坡和附近地形等,合理设置雨水收集和排放设施,以防止路面积水和出现滑坡等情况。
交叉口设计是确保交通流畅和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规范要求根据交叉口的流量和道路的行车速度等确定交叉口的类型和设计要求,以保证交通流畅和交通事故发生率的降低。
最后是交通信号设计,规范要求根据交叉口的流量和道路的行车速度等,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的相位和时序,以确保交通流畅和交通事故的减少。
总之,《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是指导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文件,它的出台和执行,能够提高城市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为城市的交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CJJ37-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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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22局部修订CJJ37-202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合用于城市道路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不合用于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公路在城市区域内的设计。
本规范是对原《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22)的局部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目标和要求;增加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分类和等级;增加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基础数据和参数;增加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内容和程序;增加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增加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审查和评价;修改了部份术语和定义;删除了部份过时或者重复的内容。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22)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满足城市居民出行需求,提高出行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出行便利性和舒适性;以科学为导向,符合城市发展战略和目标,体现城市特色和风貌,促进城市功能和空间优化;以绿色为基础,兼顾各种交通方式,推广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减少交通污染和能耗,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以创新为动力,引入先进技术和理念,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增强设计灵便性和适应性,满足不同场景和需求。
第二节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目标和要求服务于城市功能和发展,与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协调,支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于交通需求和变化,根据交通流量、流向、结构等进行合理布局、分级分类、优化组织、有效控制;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遵循交通运行规律、人行步行规律、非机动车运行规律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缓解交通拥堵;提升交通效率和服务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交通运行速度、交通信号配时、交通信息服务等;优化交通环境和空间品质,采用绿色低碳的设计理念和材料,减少道路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废气排放、热岛效应等,增加绿化景观、人文景观、公共设施等。
城市道路标线工程设计规范(2023年版)

城市道路标线工程设计规范(2023年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城市道路标线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确保道路标线的合理布置和标准化执行,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通行效率。
2. 标线类型2.1 垂直标线垂直标线包括路缘线、停车线、导向线等,它们通过不同的颜色和形状来指示车辆和行人的行进方向、禁止区域等信息。
2.2 水平标线水平标线包括行车道标线、隔离标线、人行横道标线等,它们通过不同的色彩和线型来定义道路的行车区域、分隔不同车辆的通行方向、提示行人过马路等。
3. 标线设计要求3.1 颜色选择标线颜色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同类型的标线应采用不同的颜色,以便清晰明确地传达信息。
3.2 尺寸和形状标线的尺寸和形状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标线的可读性和识别性,并便于行车和行人的使用。
3.3 布置和排列标线的布置和排列应根据道路类型、交通流量和安全要求进行合理设计,避免标线之间的混淆和干扰。
4. 标线施工要求4.1 施工材料标线施工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确保标线的耐久性和可视性,并在不同的道路表面上采用合适的涂料或材质。
4.2 施工技术标线施工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注意施工质量和精度,确保标线的清晰、平整和牢固。
4.3 施工检测和维护标线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标线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标线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修复,保持其良好的可视性和功能性。
5. 结论本文档总结了城市道路标线工程设计规范的要点,并提出了标线类型、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等方面的建议。
遵守这些规范可以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通行效率,为市民和驾驶员提供更好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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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1总则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
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 术语2.1.1 主路main road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 辅路side road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2.1.3 设计速度design speed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2.1.4 设计年限design life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2.1.5 通行能力traffic capacity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 服务水平level of service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2.1.8 降噪路面reducing noise pavement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
2.1.9 透水路面pervious pavement能使降水通过空隙率较高、透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路面。
2.2 符号2.2 符号H 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H b——非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H p——人行道最小净高;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W r——红线宽度;W 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W b——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W 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W 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W 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W 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W l——侧向净宽;W sc——安全带宽度;W dm——中间分隔带宽度;W sm——中间分车带宽度;W db——两侧分隔带宽度;W sb——两侧分车带宽度;W a——路侧带宽度;W p——人行道宽度;W g——绿化带宽度;W f——设施带宽度;V/C——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S c——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S s——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距路口停止线的距离。
3基本规定3.1 道路分级3.1 道路分级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3.1.2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3.1.3 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
3.1.4 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3.2 设计速度3.2 设计速度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
3.2.3 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
3.2.4 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3.3 设计车辆3.3 设计车辆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注:1 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 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 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 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 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3.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注:1 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2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3.4 道路建筑限界3.4 道路建筑限界3.4.1 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4.1)。
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l)。
图3.4.1 道路建筑限界3.4.2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3.4.4 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他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
3.4.5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5 设计年限3.5 设计年限3.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注: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
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3.6 荷载标准3.6 荷载标准3.6.1 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
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构计算荷载。
3.6.2 桥涵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的规定。
3.7 防灾标准3.7 防灾标准3.7.1 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7.2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3.7.3 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4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4.1 一般规定4.1 一般规定4.1.1 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
2 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3 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4.1.2 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2 快速路4.2 快速路4.2.1 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2.3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4.2.4 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向四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40000pcu~80000pcu。
2 双向六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60000pcu~120000pcu。
3 双向八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00000pcu~160000pcu。
4.3 其他等级道路4.3 其他等级道路4.3.1 其他等级道路根据交通流特性和交通管理方式,可分为路段、信号交叉口、无信号交叉口等,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3.2 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4.3.3 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3.3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4.3.3 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4.3.4 无信号交叉口可分为次要道路停车让行、全部道路停车让行和环形交叉口三种形式。
次要道路停车让行交叉口通行能力应保证次要道路上车辆可利用的穿越空档能满足次要道路上交通需求。
4.4 自行车道4.4 自行车道4.4.1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600veh/h~18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
4.4.2 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000veh/h~12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800veh/h~1000veh/h。
4.4.3 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为800veh/h~1000veh/h。
4.4.4 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4 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4.4.5 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5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5 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4.5 人行设施4.5 人行设施4.5.1 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5.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