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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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合同的保全.

(二)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1、债权债务合法;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行使撤销权的首 要条件;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 也应当合法。(是否要求必须债务清偿期届至,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说明) 2、债务人有不当处分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1)债务人为他人承担债务、为他人提供保 证、在自己的财产设定他物权,为一个债权 人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行为 应允许比照撤销权的规定予以处理; (2)债务人放弃尚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是 否享有撤销权? 3、债务人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损害的结果; (“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应以债务人的财 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为判定标准。 )
2、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 ) A、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之内 B、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之内 C、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1年之内 D、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6个月内
3、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 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作生意失败外欠债 60万元。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 香港回的表弟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 使代位权 B、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 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 人可行使撤销权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分工 1、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不作为行为,目的在于保障责 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作为行为,目 的在于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2、代位权的实质在于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取回本应属于 债务人的财产,以增加责任财产的方式保障债权的 实现;撤销权的本质在于债权人依法撤销债务人对 现有财产的不当处分,以避免责任财产流失的方式 保障债权的实现。 3、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调整范围,放弃到期债 权和处分现有财产归撤销权调整。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第一节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概述
合同保全(Preserves the measure),是指为了防止因 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 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合同保全的特点
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是债的对外 效力的体现。 2、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三、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 (一)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区别
Hale Waihona Puke • (二)合同的保全与财产保全区别
案例
第二节
代位权
• 1A公司为研制开发产品X,遂向B公司举债500万元; 在后来的经营中B公司出现资金短缺,于是向C公司 借款1000万元。两债权均届清偿期,此期间,B公司 一直向A公司索要借款,但由于A公司的市场预测失 误,X产品供大于求,且出现严重的积压状况,无法 按期还款。同时,B公司由于自己的经营不善,亦陷 入资不抵债之境地,因此,C公司几次催讨欠款,B 公司均无法归还。得知A公司对B公司仍有到期未偿 之债权时,于是C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 偿还B公司的欠款500万元。 • 2甲对乙有1000元人民币的债权,同时又欠丙1500元 人民币,在履行期到来之际,甲宣称放弃对乙的1000 元人民币的债权,同时又对丙说自己无力偿还欠款。 丙得知甲对乙的债权后,于是找到乙以甲的名义要求 其归还所欠之债。乙以甲已放弃了其债权为由而拒绝 还款。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客观要件 (二)主观要件 三、撤销权的行使 (一)撤销权诉讼的主体和方式 (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三)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2、对债务人的效力 3、对受益人的效力
6 合同法-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所享有的撤 销权的区别:
• 两者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 • 从主体上来看,可撤销合同制度中的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 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 的主体是债权人。 • 从两种撤销的对象来看,撤销权人请求撤销是自己的行为; 而后者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 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 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的保全之中,撤销权将对第三 人发生效力。 • 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 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 使。但 《合同法》第75条的诉讼时效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 制度。
*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
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 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 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 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值得注意两点:
• 能够成为撤销权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 且是有效地法律行为 • 撤销权的标的的行为,一般仅限于债务人的债权 行为。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于受让人(受益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撤销之诉的主体
• 在撤销之诉中,撤销权人应当是因债务人的 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 权人。 • 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是撤销权制度中的一 大难题,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我国的司法实 践仅承认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至于受 让人则不得作为撤销之诉的被告,而只能作 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所享有的撤 销权的区别:
• 两者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 • 从主体上来看,可撤销合同制度中的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 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 的主体是债权人。 • 从两种撤销的对象来看,撤销权人请求撤销是自己的行为; 而后者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 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 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的保全之中,撤销权将对第三 人发生效力。 • 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 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 使。但 《合同法》第75条的诉讼时效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 制度。
*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
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 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 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 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值得注意两点:
• 能够成为撤销权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 且是有效地法律行为 • 撤销权的标的的行为,一般仅限于债务人的债权 行为。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于受让人(受益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撤销之诉的主体
• 在撤销之诉中,撤销权人应当是因债务人的 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 权人。 • 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是撤销权制度中的一 大难题,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我国的司法实 践仅承认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至于受 让人则不得作为撤销之诉的被告,而只能作 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合同的保全ppt课件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1款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 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 用,由债务人负担。 4.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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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 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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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9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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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废罢诉权、保罗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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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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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 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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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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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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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废罢诉权、保罗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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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七)保证的效力 1.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1)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 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 a.主张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包括抗辩权和其他防御性权利 b.基于保证人的地位特有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权。 c.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应有的权利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 2.行使方式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 上行使。 3.行使对象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 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 人。
(三)保证的设立 1.保证人 《担保法》第7-10条规定,保证人必须是具 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获授权 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国家机关以及以公益事业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不得担任保证人。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 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是附从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保证的主 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 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 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的保全概述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二)设置债的担保的法理基础 (三)债的保全的手段 一是代位权制度,二是撤销权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1.概念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 负担。 2.代位权的性质 (1)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 (2)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 (3)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法 定权能) 有形成权和法定权能两种观点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于债务人怠于 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二)特征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 2.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3.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 位权; 4.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
总结:
1、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 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不得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例7: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价值15
万,乙将汽车赠给了丙,丙不知甲乙之间的债务关系。问:甲可 否对丙行使撤销权?
(二)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但对第
三人的有偿和无偿要作区分,无偿处分行为,则不以受让人 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过错为要件 ) 注意:实践中存在以下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4)以抵押物折价对后顺序担保物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5)恶意串通产生的抵押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例5:设例4中甲举证,为代位之诉共花费诉讼费用8000
元。问:该费用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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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
2.合并审理。 3.费用的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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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 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 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6
案例思考
7
三、代位权的行使
1. 行使的方式——诉讼程序 2. 代位权诉讼
原告未列 的 法院可追 加
债权人
原告
次债务人
被告
债务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金钱之债
债权人(原告)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4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 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 (1)须合法有效存在 • (2)须已届清偿期 • (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 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 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 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 (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保障机制:违约责任——合同保全——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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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现实增加或不当减少而 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以保护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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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合同保全
债权人的行为 从债权人角度设置的权 利
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的行为 从债务人角度设立的权 利
•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 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 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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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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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权的行使
1. 行使的方式——诉讼程序 2. 代位权诉讼
原告未列 的 法院可追 加
债权人
原告
次债务人
被告
债务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金钱之债
债权人(原告)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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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 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 (1)须合法有效存在 • (2)须已届清偿期 • (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 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 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 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 (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保障机制:违约责任——合同保全——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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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现实增加或不当减少而 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以保护其债权。
2
合同保全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合同保全
债权人的行为 从债权人角度设置的权 利
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的行为 从债务人角度设立的权 利
合同的保全

三、通过撤销权方式保全的债权须具备 的条件 1、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 已经有效存在 2、债权主要是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债 权
3、债权一般不附有担保
四、撤销权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自始无效 2、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3、对其它债权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 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 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务 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 权。
2、特点 1)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2)其基本方法主要是两种:代位权和撤 销权。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 的财产不当较少;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 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4)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的实 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 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 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 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特点 1)其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 务人主张权利; 2)其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当事 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其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 的权利; 4)其在内容上并不是对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观点 A、入库原则 B、债权人平均分配 C、代位权人优先受偿 2)对债务人效力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1、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 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的区别 1)分属于两种不同的合同制度; 2)主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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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续期间不同:前者一年,后者五年。
CASE • 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亲病故 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 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 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个房子我继承 以后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 二人遂签定了赠与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 D、丙可以依照善意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权
• 4、乙在知道甲的行为后,是否能撤销甲与戊之间 的买卖合同?
总
本山
结
葛优
范伟
宝马X5
湖滨别墅
50万元的债务
小 四
小 三
小 二
合同保全之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比较
一、相同之处
1.后果相同:都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2.行使方式相同:都必须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区别之处
1.设立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者是贯彻意思自治;
2.主体不同:前者是债权人,后者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当事 人; 3.撤销对象不同:前者撤销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后者撤销 的是自己的行为; 4.效力不同:前者突破相对性原则,涉及第三人,后者则仅在当事人之 间发生效力;
合同的保全——撤销权
二、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履行期; 2、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3、债务人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第2项行为已危害到债权 人债权的实现;
财产的不当减少——撤销权
范伟
200万
葛优
宝马X5
湖滨别墅
50万元的债务
小 四
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
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
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1、行使方式
2、诉讼主体 3、行使范围
债务人
4、费用负担
第三人——债务人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 2、对债务人:三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应消 灭 3、对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务人的 一切抗辩权,债权人均可主张;次债务人 需要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CASE 2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 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 正在起诉丙。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 位权?
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CASE 3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 11万元货款,但乙拥有宝马汽车若干 辆,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合同的保全——撤销权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 民事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注意:危害债权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1、《合同法》第74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3——26条
《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 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负担。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 2002年12月20日,该县地税局对钢铁公司称,
直接从钢铁公司将应付某建筑公司的12.47万元
建筑劳务款(其中6万元还差3个月到期),以及
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离岗补助费其中的5万元, 共计17.47万元划走,用以抵顶某建筑公司2002 年所欠缴的税款。 •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
• 2、丙能否向戊行使代位权,数额多少?
• 3、丁能否向戊行使代位权,数额多少?
练习:关于甲与丙的代位权行使,下列说法 中正确的是 • A、甲、丙必须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戊 支付相应的款项 • B、甲、丙行使代位权的意思表示到达戊, 戊即须支付相应的款项 • C、甲、丙所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由乙的住 所地法院管辖 • D、甲、丙可自行受领戊的支付
练 习 1
• 依照甲与乙之间的合同,甲向乙交付了货物,但乙迟 迟未向甲支付合同约定的20万元货款,乙已经陷入履 行迟延。此外,乙欠丙30万元,已经到期;欠丁40万 元,尚未到期。经过查账,甲发现乙对戊享有100万 元的债权,早已到期,但乙一直未行使债权。请回答: • 1、甲可以向戊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数额是多少?
《合同法解释》第11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 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权。
撤 销 权
• • • • 一、概念 二、要件 三、行使 四、效果
本山
范伟
宝马X5 湖滨别墅
葛优
50万元的债务
小 四
小 三
小 二
谁动了我 的奶酪
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
一、概念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 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 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二、特点
1.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2.发生在合同有效期间;
3.不同于合同担保。
练 习 2
•
某县地税局在2002年经过对某建筑公司的 税务检查,依法查补税款17.47万元。税务处 理决定书发出后,企业以没有资金为由没有按 规定时间缴纳税款。税务检查人员了解到,某 建筑公司应收某钢铁公司账款有12.47万元。 于是,税务人员到钢铁公司了解情况,确定欠 款属实。同时税务人员还了解到,某建筑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曾是钢铁公司原料处副处长, 有6万元提前离岗补助费未领取。
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己,己对此事是知情的,知
道甲的目的。
• 1、乙提起诉讼,乙可以选择谁为被告?
• 2、如果甲还欠老张10万元,也已经到期,乙对丙 提起了代位权诉讼,老张只想搭便车,未起诉丙。 法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对丙支付的10万元如何 分配?
• 3、乙在知道甲的行为之后,欲对甲提起诉讼,撤 销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甲、乙、丁的诉讼地位 如何?
•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 D、丙可以依照善意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权
练 习 6
• 甲欠乙20万元,一直未还。甲做生意失败,经济状 况极差,无力还钱。不过,甲拥有两套古书,市场
价格为10万元、15万元。此外,甲对丙还享有10
万元的到期债权尚未行使。后来甲为了清偿对乙的 债务,现已5000元的价格将第一套古书卖给了知 情的丁,随后又以1万元的价格将第二套古书卖给 了戊。戊目不识丁,丝毫不懂古书,买回后便以
《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
4、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5、债务人怠于行使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有保 全的必要。
CASE 1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 产,但丙欠乙人身损害赔偿金3000元,乙 到期未主张。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基于扶养关系、抚 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小 三
小 二
合同的保全——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
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1、行使方式
2、诉讼主体 3、行使范围
债务人
4、费用负担
第三人——受益人
合同的保全——撤销权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将行使撤销权所获得利益加入债 务人的财产中 2、对债务人:债务人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3、对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务人的一 切抗辩权,债权人均可主张;次债务人需要 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练 习
在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不能成为撤销权标 的的有 A、公务员甲受工伤,但没有接受国家所支付 的伤残补助金 B、乙在路边捡到一个婴儿,便开始自己抚养 C、丙与他人签订了一个买卖手枪的合同 D、丁将其所有的一幅名贵字画赠给了他的弟 弟
练 习
• 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亲病故后遗有价 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 与甲联系,希望以放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 正这个房子我继承以后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 算了。”二人遂签定了赠与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代 位 权
一、概念 二、成立要件 三、行使 四、法律效果
一、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 人的债权而损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注意:主体、性质(代位诉权)
本山
范伟
葛优
第三人
债权人
债务人
1、《合同法》第73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1-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