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方法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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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方法示例

【例】乙欠甲债务20xx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

欠乙退休金3xx元,乙到期未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起诉丙。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问:甲可否对丙主张行使代位权?

【例】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

乙10万元,亦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的债务,丙

不知甲、乙的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而已,

价值在15万元左右。一日,乙赠汽车与丙,丙不知甲、乙之间的

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上例中乙以3万元将汽车卖与丙,丙不知甲、乙的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乙赠汽车与丙,但乙尚有银行活期存款10余万元。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及方式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1、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来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就构成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关系到

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为防止因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给

债权实现带来障碍,《合同法》设立了债的保全制度。

2、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

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

使债务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或者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单方实

施的行为或其与第三人共同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3、债的保全是债对于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的效力,是

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鉴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关系原则上不

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在某些情

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债的保全就是债的相对性原则突

破的典型。

(二)债的保全的方式

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权利: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

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

于债务人财产该增加而未增加的情况;债权人撤销设立的目的是

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情况。

二、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

期债权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其法律特

征主要包括:

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次债务人

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而

且最终是为了债权人自己的利益,而非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尽管

客观上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债权人

也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其行使的仍是债务人原本享有的请求权。

4、代位权只能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

次债务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权利构成了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

(1)由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2、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与界限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擅

自处分的行为无效

3、代位权诉讼的有关规定

(1)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债务人为第三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

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诉讼请求的范围。

(4)抗辩权。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

抗辩对抗债权人

(5)诉讼费。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

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3、对债权人的效力

三、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

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有偿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行

使撤销权的要件。

债务人的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

(2)债务人为有害于债权的无偿行为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为要件。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2)债权人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2、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当数个债权受到同一债务人行为危害,各债权人均有权

依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围仅及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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