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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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的保全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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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作者:王登山

来源:《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上半月》XX年第08期

XX年9月,江苏通华建筑集团与内蒙古宏达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发包给承包人进行施工。并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工程竣工后,双方产生结算纠纷,承包人无奈向北仲申请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5千万元。

为了防止发包人将涉案的综合楼售罄,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发生,承包人向北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价值5千万房产。

请问:

仲裁程序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观点

1.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及申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

请财产保全。

本案中,承包人向北仲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北仲审查后,将其出具的《仲裁保全函》连同《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法院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2.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本案中,因申请保全的商品房位于呼和浩特市,故由呼和浩特市该工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财产保全的金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法院能否受理?

篇二: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的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2)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生效期间。(3)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 1)广义——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2)狭义——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转让概念: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一

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特征:(1) 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2) 是合同主体的变化。

(3) 涉及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要约: 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备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 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 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2、要约邀请概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合同法中规定要约邀请:(1) 寄送的价目表。(2) 拍卖公告。(3) 招标公告。(4) 招股说明书。(5) (具备要约条件的)

2.索赔的特征 (1) 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2) 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可向承包人索赔 (3) 与合同对比,索赔一方必须有损失(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 ,才可索赔)(4) 索赔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事件造成,索赔一方无过错(5) 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2. 合同生效要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达真实。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

要求的形式

篇三:建筑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金额利费保全)

建筑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

(金额利费保全)

为确保项目的最终效益,根据公司《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签订责任书。

一、承包内容

1.项目管理经济技术指标(见附表)。

2.基础业务管理符合公司各业务系统管理规范的要求,并自觉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与服务。

二、承包方的责任

承包方除认真执行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外,应对以下管理承担责任:

1.项目经济承包指标未完成时,承包负责人按公司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承包责任书约定处罚。

2.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项目成本亏损时,承包负责人不得获取任何荣誉奖励及承包奖励。

3.项目管理未达标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影响时,承包方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工程项目竣工未结算、工程尾款未回收或未与业主达成合理的协议时,承包负责人应对此负责,如专职从事遗

留问题处理超过三个月仍未果时,不得再从事新的项目新的项目经理岗位工作。

三、承包方的权力

承包负责人在承包期间及承包范围内,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行使以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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