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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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有效性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有可能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保全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一个合同保全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合同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

合同名称,(合同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申请事由:
(简要描述申请保全的事由,包括被申请人可能违约的情况)。

申请保全方式:
(说明申请保全的具体方式,如冻结资金、查封财产等)。

申请理由:
(详细阐述申请保全的合法理由和必要性)。

申请保全期限:
(设定申请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

申请保全的证据:
(列举支持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相关凭证、通信记
录等)。

申请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申请内容属实,如有虚假陈述,愿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日期:
被申请人签名:日期:
以上为合同保全制度的范本,具体的保全方式和申请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填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简述合同保全制度

简述合同保全制度

简述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也称为合同的保全,是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制度通过特定方式限制债务人的财产处置权,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合同保全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从而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

而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有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方式减少责任财产、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

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的周密细致化趋势。

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无论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

这种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即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对合同内容的保护,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

下面从合同保全的定义、合同保全的救济方式以及实施合同保全的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具体如下:
合同保全的定义:合同保全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补救和救济,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它包括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制止、扣压担保物等措施,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合同保全的救济方式:合同保全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救济。

首先是停止违约行为,比如违约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其进行禁止,制止其继续违约行为。

其次是恢复合同原状,还原违约前的权益状况,通过追究违约方责任,使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

最后是扣压担保物,通过扣压对方的担保物来强制其履行合同,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

实施合同保全的方法:合同保全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将合同违约方告上法庭,向法院提出违约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判决并强制履行合同。

其次是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即通过与违约方进行协商,尽量达成诚信共识,解决合同纠纷问题。

最后是通过担保物处理,即通过追缴、扣压或处置对方提供的担保物,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合同保全是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重要手段,通过
合同保全的实施,可以使合同各方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

合同保全的实施方法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和纠纷性质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同时,在实施合同保全过程中要注意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程序,确保合同保全的合法合规。

合同的保全ppt课件

合同的保全ppt课件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1款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 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 用,由债务人负担。 4.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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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 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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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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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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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废罢诉权、保罗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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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合同保全管理制度

合同保全管理制度

合同保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合同保全管理,提高企业合同执行效率和效果,规范合同保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合同保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合同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履行和执行流程,提高合同履行效率和保全效果,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利益。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签订的合同保全工作。

四、管理责任(一)公司领导班子对合同保全工作负总责,定期进行合同保全工作的审核和评估。

(二)合同保全部门设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合同保全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五、合同保全工作流程(一)合同签订阶段1. 接收合同:合同部门接收公司各部门签订的合同,并确认合同内容是否完整。

2. 归档:将合同按照分类进行归档管理,并建立合同档案。

(二)履行阶段1. 梳理合同:合同部门负责定期对正在履行中的合同进行梳理和检查,确保合同履行情况符合合同约定。

2. 监督跟踪:对于较大额度和重要性的合同,合同部门将建立专门的监督跟踪机制,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3. 建立预警机制: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预警和防范,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纠纷处理阶段1. 纠纷报告:对于发生纠纷的合同,各部门需及时向合同部门报告,合同部门将及时处理并寻求解决方案。

2. 裁决执行:对于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合同部门将向有关部门提出裁决申请,并协助执行。

六、合同保全管理制度执行(一)制定培训计划:公司将定期对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保全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相关制度要求。

(二)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在合同保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定期检查评估:公司将定期对合同保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提高。

七、附则本制度由合同保全部门负责解释并进行修订。

以上为合同保全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为了保障企业合同的正常履行以及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希望全体员工能够遵守执行。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签订合同是我们每⼀个⽣活在这个社会上的⼈都可能采取的民事⾏为,⼀般来说签订合同还需要设置⼀些保全制度。

那么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如下:1、代位权,即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2、撤销权,即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民事诉讼法》第⼀百条适⽤条件和程序⼈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财产保全对被告影响⼤吗财产保全对被告有影响,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财产被保全之后,所有权⼈不得对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占有、使⽤和处分。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合同双⽅的权益,合同保全制度则为保障合同的⾏使和实现⽽⽣,合同保全制度⼗分重要,对于合同保全制度您了解多少呢?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权⼈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成⽴条件(1)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对债务⼈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或者被宣告⽆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从谈起。

同样,债务⼈对第三⼈(即次债务⼈)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使”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权,⼜不以诉讼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客观上不能⾏使,则债权⼈也不得代位⾏使。

例如,债务⼈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的权利有清算⼈⾏使,债权⼈不得代位⾏使。

(3)债务⼈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是债权⼈对主债务⼈的债权已到履⾏期,⼆是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个未界履⾏期,代位权都不的⾏使。

(4)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的⼈⾝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使我国代位权的⾏使⽅式是债权⼈以⾃⼰的名义并以诉讼⽅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为债权⼈(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诉讼中的被告)债务⼈(诉讼中的第三⼈)。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钱为限。

合同保全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保全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保全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应用作为广泛的协议,合同保全是一种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那么,合同保全制度的具体内容又有哪些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制度的内容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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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同保全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

我国的代位权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活动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逃避债务的现象而确立的保全制度。

具有防止债务人的财产消极、积极的不当减少和缓解、减少经济活动中“要债难”的现象提供法律依据的功能。

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合同保全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无从谈起。

同样,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
现。

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

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有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一个未界履行期,代位权都不的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行使
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方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行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为债权人(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金钱为限。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表现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诉讼中止;无论债务人是否参与诉讼,债权人代位权胜诉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
履行清偿义务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与代位权的债权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这是一种便利做法,司法解释作出这一规定,使法院在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更加方便、彻底地解决纠纷。

但在合同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有人认为,由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均归于债务人。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向债务人履行义务,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破坏了债的相对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便利诉讼、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可以由债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

当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如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时效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可以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由债务人承担,没有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不得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

1、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但是不为其财产减少的行为不得撤消。

如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等不得撤消;
二是在时间上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至于债务人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均在所不问。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债权。

有害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减少,会使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减弱而无法满足债权。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财产,但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时则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行为时具有恶意。

即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依然成立。

撤销权是否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因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而有区别。

债务人行为是无偿的,则无须主观恶意要求,只要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可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时,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是善意时,则不得撤销他们之间的行为。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只要受益人有恶意即可构成债权
人的撤销权,债务人是否有恶意则可在所不同。

2、撤销权的行使
(1)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

凡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消权。

(2)撤消权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为之,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撤销之诉的被告是债务人,债权人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诉讼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归于无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对受益人的效力。

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的,可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必要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第三人返还的财产,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说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法律,笔者认为债务人的行为被撤消后,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即直接受领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并在受偿范围内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合同法》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法律一方面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撤销权,以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对其行使权利进行时间上的限制,目的是维护交易的稳定状态,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因此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规定两种除斥期间,一是时间为一年的短期除斥期间适用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从知道之日起算1年;二是时间为5年的长期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

(三)代位权与撤消权的区别
代位权和撤消权同为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二者表现不同的是:债权人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权利而是财产减少并危及债权人的行为的救济,而债权人撤消权,是对于因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所作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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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的特征
第一,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

这说明合
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如果合同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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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谓合同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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