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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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三)违约责任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三条建设单位向招标人、承担工程监理职责或工程设计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保证金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特点,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同时避免对投资方形成过大经济负担,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保证金缴存到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由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签订管理协议,由委托方负责资金管理;(二)采取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不需要履行违约责任等条件后予以退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取保证金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应当收取的条件。
第六条保证金收取应当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地点收开发票的前提下实施。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专门管理,保证金的存储、支出、退还等必需经过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保证金应当及时到位,如有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催办缴纳。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计划中统筹考虑保证金退还,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保证金存储期限一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保证金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按照质量安全规定和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履约承诺不履行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违约责任金进行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1. 简介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升,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要求和程序,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于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的修复和赔偿。
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程序3.1 缴纳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和工程风险等因素,确定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并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时间和方式。
3.2 开立质量保证金账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共同在银行开立质量保证金账户,并将质量保证金存入该账户,由银行进行专门管理。
3.3 质量问题处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整改或修复。
若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金额时,责任方应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3.4 质量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退还。
如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承担质量保证金的义务,或者将质量保证金用于修复工程质量问题。
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4.1 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并有权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并按时退还质量保证金。
4.2 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有权要求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进行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简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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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保证金管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承包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四条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应按照合同额的百分之三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应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或其他形式进行交付。
第六条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缴纳前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八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存储和管理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施工单位报告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可以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期间,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扣或全部或部分用于赔偿损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处以违约金。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质量保证金数额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追缴质量保证金,并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2. 质量保证金的定义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在中标后向建设单位缴纳的一定金额作为质量保证的经济担保。
3. 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承包商应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
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或其他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方式。
4.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标准4.1 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风险因素,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质量保证金的计算标准。
4.2 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合同总价的2-5%,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5.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5.1 只有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时,建设单位才能动用质量保证金。
5.2 建设单位应在提起索赔时向承包商提供书面通知,要求承包商解决质量问题并返还质量保证金。
5.3 如果承包商未能解决质量问题或未能按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修复或向第三方承包商支付费用。
6.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6.1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承包商缴纳的质量保证金。
6.2 如发生争议,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7. 其他规定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7.2 建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调整。
以上为《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的主要内容,旨在实现质量保证的目标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实施。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或业主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缴交的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缴纳,严禁随意拖欠或违规扣缴。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质量保证金安全有效。
第二章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信用证或其他媒介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额度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难度、工期等因素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应当在缴纳时提供与质量保证金缴纳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业主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或专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规范等情况,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二)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投入资金解决;(三)出现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情况,需要赔偿给业主或第三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必须合法合规,使用后应及时补缴。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当有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告知缴纳方。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承担建设工程的单位、个人、具有工程建设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的按照约定完成,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承包商收取的一定金额,由工程承包商按照约定条件归还的一种经济手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难度、工期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保管和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给工程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将收取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安全合规的金融机构,建立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运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放期间,如产生利息,应归建设工程,用于工程质量改进等用途。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验收情况,及时向工程承包商退还。
第三章附件列表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据样本附件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流程图附件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核算表第四章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的组织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监理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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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