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5•【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2007年10月25日 )●平等保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补偿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财产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阳光权”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车位车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选聘物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属性研究

( S u m N a l 0 6 )
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属性研究
危小 禁
( 海南大学, 海口5 7 0 2 2 8 )
摘要: 无线 电频谱资 源是指可被利用的无线电频 率的组合 , 具有 自然资源的性质 , 同时也具有 民法上物的属性 。无线 电频 谱 资源是动产一类, 其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范畴 。有 必要 建立无线电频谱 资源物权制度 实现对频谱 资源的有 效利 用。
盾阻碍了我国信 息产业 的法治化进程 。如《 物权 法》 第5 O 条 只是从静态上明确了频谱 资源 的所有权 , 动态物权的使用却
是空 白, 不能达到物尽其用的根本之意。 因此 , 本文研究无线
二、 无 线 电频谱的资源属性
我 国《 物权法》 第5 0条规定: “ 无线 电频谱资源是属 于国 家所有的资源。 ” 因此 , 从物权所有角度 已经明确划分无线 电
一
的部分称为无线 电频谱l l l 。“ 整个无线电磁频谱 , 频率从低 至
千分 之几 Hz 到高达 3 0万亿 G Hz ,无线 电频谱是其 中低 于
3 0 0 0 G H z的无线 电频率的总称 ,是无线电磁频谱的低频端 。
无线 电频谱 中任何连续的一部分通常称为一段频谱。 ” 笔者也认为 , 法 学上无线 电频谱资源 的概念可 以直接 沿 用无线 电技术学者对其的定义。 无 线电频谱 资源是无线 电磁 频谱 的低频端 。从 以上概念可以看出 , 无线 电频谱和无线 电 频率不是 一个概念 , 但是 它们 二者之 是无线 电波 其 中一个物 理特
的一定范围的无线电频率段为无线电频谱 。 无线 电频谱是 电 磁波的一种物理性质 , 或称物理属性 , 并不是 “ 无线 电频谱就
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二、无线电频率的指配与审批应按审批权限办理,不得越权。
禁止违反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指配频率。
三、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四、无线电频率预指配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且不申请延期的,由原指配机构收回预指配频率。
五、经批准临时使用的频率和呼号,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使用权自行消失。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变更频率或者改变用途。
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不得在已指配的频率上发送和接受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故意干扰正常的无线电业务。
八、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
九、公安、司法、消防、广播电视等部门按上级规定使用专用频率,设台组网时须提交国家或本系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效频率批件,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并领取电台执照。
十、军队、武警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民用频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在协调处理无线电频率有害干扰时,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
十二、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解析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七大特性

解析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七大特性于200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有属性。
那什么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呢?电磁场产生的波在空间以不同的频率传播(电磁场变化的速率被称为频率),这些频率的集合统称为电磁频谱,电磁频谱中3000GHz以下的频率被称为无线电频谱。
因此,无线电频谱是自然存在的无线电频率的集合。
无线电频率作为自然界天然存在的一种自然资源,它具有以下6种特性:第一,有限性。
由于较高频率上的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无线电业务不能无限地使用更高频段的无线电频率,目前人类对于3000GHz以上的频率还无法开发和利用,尽管无线电频率可以根据时间、空间、频率和编码四种方式进行复用,但就某一频段和频率来讲,在一定的区域、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条件下其使用是有限的。
第二,排他性。
无线电频谱资源与其他资源具有共同的属性,即排他性,在一定的时间、地区和频域内,一旦某个频率被使用,其他设备则不能以相同的技术模式再使用该频率。
第三,复用性。
虽然无线电频率使用具有排他性,但在特定的时间、地区、频域和编码条件下,无线电频率是可以重复使用和利用的,即不同无线电业务和设备可以进行频率复用和共用。
第四,非耗竭性。
无线电频谱资源不同于矿产、森林等资源,它可以被人类利用,但不会被消耗掉,不使用它是一种浪费,使用不当更是一种浪费,甚至由于使用不当产生干扰而造成危害。
第五,传播特性。
无线电波按照一定规律传播,不受行政地域的限制,是无国界的。
第六,易污染性。
如果无线电频率使用不当,就会受到其他无线电台、自然噪声和人为噪声的干扰而无法正常工作,或者干扰其他无线电台站,使之无法准确、有效和迅速地传送信息。
正是这些特性,使无线电频谱资源有别于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需要对它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管理,才能使之发挥巨大的资源价值,成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资源。
民法典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的⽆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有哪些⽆线电频谱资源是⾮常重要的⼀种资源,关系到⼀个国家通信⾏业的发展,是⼀个国家⾮常重要的战略资源,⽆线电频谱资源是有限的,那么民法典的⽆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规定,⽆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线电⾏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这是⽆线电⾏政执法机构对有轻微⽆线电违法⾏为的公民、法⼈或者⼀般组织提出告诫的⼀种处罚,⼀般采⽤书⾯⽅式。
(2)罚款。
这是⽆线电⾏政执法机构依法强制违法⾏为⼈在⼀定期限内缴付⼀定数量货币的⾏政处罚⾏为。
《⽆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对⼤多数⽆线电违法⾏为规定有罚款的处罚,最⾼罚款⾦额为五千元。
⽬前有的地⽅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于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未规定罚款⾦额的⽆线电违法⾏为,例如违反⽆线电管制的⾏为,设定最⾼⾦额达五万元的罚款规定。
(3)查封设备。
这是对违法⾏为⼈⾮法使⽤、⽣产、进⼝、销售或者研制的⽆线电发射设备采取⾏政强制措施的⾏政处罚。
但查封设备属于⾏政处罚过程中的⼀项措施,最终结果还须⽆线电⾏政执法机关再次作出决定。
(4)没收设备。
这是对违法⾏为⼈⾮法使⽤、⽣产、进⼝、销售或者研制的⽆线电发射设备强制⽆偿收归国有的⾏政处罚。
没收设备是⼀项较为严厉的处罚,依法仅对于严重违反⽆线电管理的⾏为才进⾏这类⾏政处罚。
(5)没收⾮法所得。
这是对出于赢利⽬的⽽实施违法⽆线电⾏为、并获得⾮法所得的违法⾏为⼈给予的经济上的⾏政处罚。
这项处罚措施通常与其他⾏政处罚措施并⽤,⽬的是从经济上防⽌违法⾏为⼈再度重犯。
(6)吊销电台(站)执照。
电台(站)执照是持照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线电业务的法定资格凭证。
吊销电台(站)执照,就是取消了其设置、使⽤电台(站)的权利。
论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物权客体属性——兼评《物权法》第50条之规定

性?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究竟是物还是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抑或其两者都
不是 ,其本不 属于 物权法 的调整 对象 ?更广 意义 上 ,我们 不得 不思考 的另一 个 问题 是 ,( 《 法 将 物权 无线 电频谱 资源从 公法 中的行政 管理对象 纳入 到私法物权 客体 范围的原 因和正 当性何在 ?从立法 技术 上 讲 ,( ( 物权法 第 5 O条之 规定 是否合 理?这 些 问题 仅从 ( ( 物权法 的条 文分析 当 中无法 得 出结论 , 物权 法 的立法理 由、释义 和相 关学者 立法建 议稿 以及物 权法 教科 书和著 作对此条 规定 均只 简单说 明将无 线 电频谱 资源纳入 到 国家所有 权 中的重要 性 即草草 了事 ,并无深入 分析 ,且各 内容 千篇一 律 。
中图 分类号 :D 5 1 F 2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7 - 2 2 1 ) 3 0 2 0 4 9 (0 0— 2 — 8 6 5 O 2
一
、
物权 法 第 5 条引发的思考 0
( 物权法》第 5 条规定 :“ 0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虽然我国 刑法 第 2 8 、 治 8条 ④
而这一课题是物权法研究者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 因为其涉及到 物权法 调整对象的基本范围问题。
本文正 是在这 一意 识下 展开 ,在不 承认物 权法第 5 条 存在 重大 立法瑕 疵 的前提 下 ,以解释 论 的方法 , 0 从无 线 电频 谱资 源的专 业概念 人手 , 通过对 其 财产属 性尤 其是物 权客体 属性 细致分 析 条规 定 。 宪法 第 9 条对 我 国国有 的 自然资源 进行 了列举 ,但 是没有将 无 线 电频谱作 为一 种典型 的 自然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无线电》
【年(卷),期】2015(0)2
【摘要】于200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有属性。
那什么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呢?电磁场产生的波在空间以不同的频率传播(电磁场变化的速率被称为频率),这些频率的集合统称为电磁频谱,电磁频谱中3000GHz以下的频率被称为无线电频谱。
因此,无线电频谱是自然存在的无线电频率的集合。
无线电频率作为自然界天然存在的一种自然资源。
【总页数】1页(P48)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优化频谱资源配置、营造安全有序环境、推进规划全面落实,实现无线电管理事业创新发展——《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2016-2020年)》要点解读 [J], 宋起柱;王爱举
2.无线电频谱是国家战略资源 [J],
3.依法发挥管理作用全面保护频谱资源——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立法的重要性与出台过程 [J], 沈栋昌;贾涛
4.信息消费扩大内需频谱资源促进发展——浅议无线电频谱资源在信息消费中的重要作用 [J], 李建疆;王益民;廖先德
5.无形的战略资源——浅论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战略意义 [J], 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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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谱的含义和特点

2. 无线电频谱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① 频谱资源是有限的 ② 频谱资源具有排他性 ③ 频谱资源具备复用性 ④ 频谱资源是非耗竭性的 ⑤ 频谱资源具有固有传播特性 ⑥ 频谱资源具有易污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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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线电频谱管理
无线电频谱管理是指: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无 线电频谱资源,审批各类无线电台的设置,协调和处理 各类无线电干扰,监督检查各类无线电台的使用情况,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的 管理工作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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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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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1.1 移动通信发展概述
什么是无线电波频谱? 无线电波频谱有哪些特点? 无线电频谱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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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谢谢
主讲: 刘俊老师
通信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移动终端测试与维修》课程
无线电频谱的 含义和特点
主讲: 刘俊老师
目录
01
无线电频谱含义
02
无线电频谱特点
03
无线电频谱管理
1. 无线电频谱含义
无线电频谱( spectrum)一般指频率范围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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