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国历年城镇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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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中国城镇化政策一览

历年中国城镇化政策一览

历年中国城镇化政策一览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极大风险,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鲜红的手印,小岗村包产到户拉开了中国土地改革的序幕。

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有计划地发展小城镇建设和加强城市对农村的支援。

这是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四个现代化,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的必由之路。

”1980年的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又确定了“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方针”。

在1992年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趋向之后,农村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在国民经济发展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政府用政策引导农村的城镇化显得尤为重要。

1994年9月,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农业部、民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政府引导城镇化的开端。

1995年4月,根据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国家体改委、建设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国家土地局、国家统计局等联合发布《中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决定依靠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选择一批小城镇,进行综合改革试点。

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届四中全会上进一步指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加快小城镇建设,都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将小城镇建设提高到了“大战略”的高度。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当前小城镇建设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2005年胡锦涛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镇发展新格局。

城镇化率考核方案

城镇化率考核方案

城镇化率考核方案城镇化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城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了全面评估我国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城镇化率考核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份城镇化率考核方案,仅供参考。

一、考核目标1. 评估各地区城镇化发展水平,推动城镇化进程。

2. 分析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3. 激励各地区加大城镇化建设力度,提高城镇化质量。

二、考核原则1. 科学性:考核指标体系要科学合理,能够全面反映城镇化发展水平。

2. 动态性:考核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考核指标。

3. 可比性:考核指标要具有可比性,便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比较。

4. 系统性:考核要涵盖城镇化发展的各个方面,形成完整的考核体系。

三、考核指标体系1. 城镇化水平指标(1)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城镇常住人口占区域总人口的比重。

(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城镇户籍人口占区域总人口的比重。

(3)城镇建成区面积占比: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重。

2. 城镇化质量指标(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反映城镇居民收入水平。

(2)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反映城镇居民住房条件。

(3)城镇基础设施覆盖率:城镇道路、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

3. 城乡融合发展指标(1)城乡收入差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

(2)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教育、医疗、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

(3)城乡要素流动: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在城乡之间的流动情况。

4. 城镇化发展潜力指标(1)人口红利: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2)产业结构: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3)科技创新能力:专利授权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

四、考核方法1. 数据收集:通过官方统计数据、调查问卷、遥感卫星影像等方式收集考核指标数据。

2. 数据处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整理,确保数据质量。

3. 指标计算: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计算各指标的得分。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2015年09月24日9月21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国务院的意见出台以后,现在全国已经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地区包括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江苏、福建、广西、青海、甘肃、广东、重庆、云南、辽宁、湖北、内蒙古等。

观察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多数地区以2020年为时间表,明确提出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具体目标。

以新近出台方案的几个省份为例,广东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湖北提出“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内蒙古则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40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此外,少数省份还提出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

其中,重庆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河北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青海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中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这种“半城镇化”的现象下,多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无法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平等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为重要。

建立居住证制度成标配在明确主要目标的同时,各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还提出,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此外,各地方案也均提到了建立居住证制度。

城镇化政策的发展历程

城镇化政策的发展历程

城镇化政策的发展历程城镇化政策的发展历程1. 前言城镇化是指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的过程,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城镇化政策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这些政策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水平以及加强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出发,全面评估中国城镇化政策的发展历程,并探讨其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2. 城镇化政策的起步阶段(1949-1978)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城镇化政策开始获得重视。

这个阶段的城镇化政策主要集中在城市工业化和城市建设方面,旨在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引导农民到城市就业和生活。

政府大力推动农村工业化,兴办乡镇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吸引和支持农民进城。

此时,政府重点关注城市工业化,农民进城主要以工人身份居多。

在这一阶段,城市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一线和二线沿海城市,特别是重点工业基地。

城市化的效果开始显现,城市规模扩大,城市之间的交通和通讯得到了极大改善。

然而,也出现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问题。

3. 经济转型与城镇化政策(1978-2000)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对城镇化政策的思考也发生了重大转变。

城镇化政策开始注重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平衡发展,更加注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政府重点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农民改革试点、土地承包制度等政策,加强了农民的生产意愿和创业动力。

这一时期,农民进城的形式也开始多样化,不仅仅局限于工人身份,有些农民开始从事自主创业和服务业。

由于城镇化政策在这一时期的转变,中国农村地区迅速发展,许多农村地区变成了小城镇,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改善。

与此大城市的发展也继续加快,一些新兴产业如信息技术和金融等在城市发展壮大,城市人口快速增加。

城镇化政策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如城市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

4. 新型城镇化政策的创新与发展(2000至今)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进一步推动城镇化政策的创新与发展。

2023-2023全国及各城镇化率

2023-2023全国及各城镇化率

2000-2011全国及各城镇化率[正文]一、全国城镇化率概述全国城镇化率是指全国范围内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一个评估国家城镇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自2000年至2011年,全国城镇化率不断提高,表明中国城市化进程取得了显著进展。

二、2000年全国及各城镇化率情况2000年,全国城镇化率为36.2%,其中一线城市的城镇化率达到65.1%,二线城市为39.7%,三线城市为32.6%。

小城镇的城镇化率为27.9%,农村地区为22.8%。

三、2001年全国及各城镇化率情况2001年,全国城镇化率继续增长,达到37.8%。

一线城市的城镇化率为66.3%,二线城市为40.4%,三线城市为33.7%。

小城镇的城镇化率为29.1%,农村地区为24.6%。

四、2002年全国及各城镇化率情况2002年,全国城镇化率继续上升,达到39.1%。

一线城市的城镇化率为67.8%,二线城市为41.3%,三线城市为35.2%。

小城镇的城镇化率为31.6%,农村地区为26.9%。

五、2003年全国及各城镇化率情况2003年,全国城镇化率进一步提升至40.9%。

一线城市的城镇化率为69.4%,二线城市为42.6%,三线城市为36.8%。

小城镇的城镇化率为33.2%,农村地区为28.8%。

六、2004年全国及各城镇化率情况2004年,全国城镇化率达到42.8%。

一线城市的城镇化率为70.9%,二线城市为43.9%,三线城市为38.4%。

小城镇的城镇化率为35.1%,农村地区为30.9%。

七、2005年全国及各城镇化率情况2005年,全国城镇化率继续上升至44.9%。

一线城市的城镇化率为72.6%,二线城市为45.5%,三线城市为39.9%。

小城镇的城镇化率为36.8%,农村地区为33.1%。

八、2006年全国及各城镇化率情况2006年,全国城镇化率达到47.4%。

一线城市的城镇化率为74.4%,二线城市为47.5%,三线城市为42.7%。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篇一:户籍制度改革可行性报告关于推行全域利州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可行性报告形成报告时间:XX年10月前言:XX年,广元被确定为全省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三个试点市之一,利州区作为广元的“核心区”,发挥着全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先头部队和突击队作用。

在XX年12月区第七次党代会上,区委进一步明确了“两大目标”(基本建成广元经济文化生态强市核心区,基本实现全面小康),XX年8月,在区委七届五次全委会上,提出了利州区统筹城乡“两个率先”(率先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率先基本全面小康)、“三个集中”(要素向产业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和全域规划基础上“四大统筹”(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产业发展,统筹公共服务,统筹社会管理)的发展思路,统筹城乡发展暨综合配套改革工作一直走在全市前列。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许多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落户,许多农业转移人口还未能在教育、就业、医— 1 —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些都对户籍制度形成了问题倒逼、提出了改革要求。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作出了部署,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

利州区对户籍制度改革高度重视,经赵文峤书记亲自批示,XX年9月,利州区统筹委牵头成立了课题组对利州区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研究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开展课题研究,通过对成都、重庆等户改区经验进行学习,通过对现有户籍附着的各项权益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通过与公安、民政、人社、国土、建设、教育、农业、交通、水利、扶贫移民等部门多次座谈交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形成此报告。

一、提出的背景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

中国历年城市化率

中国历年城市化率

中国历年城市化率:见证城乡发展的历史变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取得了显著成就。

从1949年的10.64%到2020年的63.89%,城市化率不断提高,见证了我国城乡发展的历史变迁。

1949年,我国城市化率仅为10.64%,当时城市基础设施薄弱,城市发展水平较低。

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到1957年,城市化率提高到15.39%。

这一阶段,我国城市化进程主要以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为主。

进入上世纪60年代,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出现波动。

1978年,城市化率为17.92%,与1957年相比,增长缓慢。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加快。

1990年,城市化率达到26.41%,短短12年间,提高了8.49个百分点。

21世纪初,我国城市化率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011年,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27%,标志着我国城乡结构发生重大转变。

城市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带动了基础设施、产业布局、人口流动等方面的深刻变革。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率持续提高。

2019年,城市化率达到60.60%,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居民。

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城市化率略有波动,但仍达到63.89%。

在这一过程中,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政策相继实施,为我国城市化进程注入了新的活力。

中国历年城市化率的提升,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将继续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中国历年城市化率:探寻城乡融合的未来路径一、城乡发展的互动与协调二、城市化质量的提升在追求城市化率的同时,我国更加注重城市化质量的提升。

这包括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

例如,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强城市绿化,力求让城市生活更宜居。

通过推动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

三、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城市化率的提升,并不意味着农村的衰落。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3.30•【文号】国发[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近年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的精神,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此,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

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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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1997-05-20
【生效日期】:1997-05-20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公安部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1997年5月20日公安部发布)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
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精神,应当适时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继续严格控制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改革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在此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选择少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一定基础、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小城镇,先期进行两年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推开。

西部地区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试点小城镇数量不得超过10个,中部地区的不得超过15个,东部地区的不得超过20个。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无权确定或者扩大试点范围。

未设立预算的建制镇或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贫困县的建制镇,在具备设立预算条件或者取消国家财政补贴前,暂不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经进行的,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

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上述人员的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地的农村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加强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
小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既是整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小城镇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应。

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的人口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加强对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保证农业生产、小城镇的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等与人口增长协调发展,防止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小城镇规模,造成“进城热”、“建城热”或者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为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审核,对经审核后的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贯彻本方案的实施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指标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公安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严格在小城镇落户的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要在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指标内,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

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凡不符合在小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6"> 六、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受当地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对待当地原有居民一样,对他们的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一视同仁。

class="law_article" name="7"> 七、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
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各地方、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目前,按照地方规定仍在收取增容费的,自本方案下达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同时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8"> 八、加强领导,确保小镇户籍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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