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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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理性思考

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理性思考

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理性思考[摘要] 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确立公、私财产受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最根本的要求。

本文对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作了哲学和理性的思考,并且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诸如制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保护法,简化诉讼程序,完善对于私有财产的限制制度,设立司法110,严格执法,加大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等,完善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措施。

[关键词] 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自卫权利;司法110长期以来,由于受公大于私、先公后私、大公无私等道德规范的影响和制约,人们对于私有财产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误区,致使其法律地位难以得到有效的确立,因而对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也就存在着诸如立法滞后、法律规范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执法不力等诸多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壮大,人们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积累的私有财富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私有财产的性质,确立私有财产合法的法律地位,不断完善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不断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虽然我国及时地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单靠一部法律的实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问题,还有许多难题需要我们作理性的思考。

一、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1.在私有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上的认识存在误区。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认识到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作用,很好地区分了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等不同范畴,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1)论文

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1)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1)论文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促进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大量增加并向多元化发展,因此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子补偿。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

但是,回顾我国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演变,发现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有不尽人意之处,应当把私有财产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规定,完善宪法规范,加强对公民私有时产的保护。

论文关键词:私有财产宪法基本权利20多年的改革开放,推动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伴随而来的是公民私有财产的大量增加和多元化。

因此,确认并保护私有财产问题突显出来。

它是作为法律母法的宪法所面对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所面对的一个基本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这套法律制度应该以国家宪法为龙头。

所以,本文回顾并展望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

一、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演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总纲中将私有财产作为“经济制度”的一项内容来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只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这就是我国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历史与现状。

由于每部宪法都有强烈的时代特点,对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确认和保护又作出了不同规定。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比较好的一部宪法。

一方面,我国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都给予明确的宪法保护,这有利于当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另一方面,我国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同,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受到很多限制。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一)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一)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一)论文关键词:财产权经济自由公私财产权财产征收征用论文摘要:财产权是公民最终保障自己基本权利的基础,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和实现提供了契机和物质前提。

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典型的宪法基本权利之一便是经济自由。

所谓经济自由,其实指的是各种经济活动的自由,具体包括择业自由、营利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自由权利。

小林直树指出,这些自由权被认为近代立宪体制的基本价值,并且构成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基础。

日本的田中英夫教授曾指出:经济活动自由的确保,可以说是形成了近代市民社会确立之基础的东西,而构成其核心的,则是私有财产制度的保障。

通常意义上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指的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尤其在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一直次于公有财产,国家对两者的保护呈现巨大的差异。

一、我国宪法对公私财产权的保护之差异建国以来我国历次宪法制定及修改关于公私财产权保护的规范调整,体现了我国对私有财产权日益重视的态度.可是,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相对于公有财产权来说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受保护的程度与公有财产权相比还是比较低的。

2004年《宪法》第13条作了如下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而公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条款仍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从现行宪法第12,13条规定看来,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没有神圣性,或者至少说明私有财产权没有公有财产权那么神圣,而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只是依照法律保护,缺少禁止性的规定,这样的条款使得私有财产权难以抵抗公权力或非法的入侵。

二、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公私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不平等。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条文中,既没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也没有禁止条款,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要明显低于公有财产权,公有财产权优先于私有财产权受保护。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基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保护原则、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宪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性和策略。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及保护原则(一)财产权的内涵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不因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2. 合法性原则:公民的财产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理限制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补偿。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宪法现状及成效(一)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措施,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为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审判、执行等手段,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三)成效显著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

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

收稿日期:2 006 - 03 -2 1 作者简介:李家年,男,湖南永州人,中南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湖南科技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系讲师,主要研究 向: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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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率的角度看,个人劳动及非劳动收入和私有财产呈 现 出一种因果 关系。劳 动 是人 的本 质的 外化, 是人 的本 质 确 证。当法律不能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时,其实质是否认了 个 人的劳动,个 人的 价值 不获 承认,人 们则 会 丧失 劳动 的 动 力,这时出现贫穷和饥饿便是不争的事实了。财产权的存 在 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经济福利和效率。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 权 的存在,由于自利的动机使人们会为自己而勤劳工作,能 够 促使个人勤奋工作,勤劳致富。鼓励个人努力、创新与个 人 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的现在和将来而工作。他们会心情愉 快 而不斤斤计较,他们会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中,生活在一 种 理性和个人自尊的环境之中,而不担心自己的劳动会毫无 价 值,自己创造的成果会被人突然剥夺。 其次,财产权为个人 创造了一 个不受 国家 控制的 领域, 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以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德国哲学 家 康德和英国思想家哈耶克都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 保 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 基 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 承 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 件。如果 不 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 仅 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可以说,个人自 治 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 ,连治产 的权 利都没有,就不会有治身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个人 会缺 乏起码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个人价值不受尊 重,个人 自治的 能力受到限制。私有财产及其保护的存在,使公民的 权利具 体化,使政府的权力有限化。当然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也不是 无所限制的,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政府对私有财 产具有征 用权。问题是政府的这种征用权须受到两 个限制。也就是说 国家或者政府对私有财产进行征 用,必须 进行充分的、合理 的补偿。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划分了政府权 力和公民权 利的界限,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行为。

宪法保障论文私有财产权论文: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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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障论文私有财产权论文: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摘要: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由来已久,私有财产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直接涉及公民人权保障的核心。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从宪法的高度对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这只是完善私有财产权保障的第一步,我国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有一些缺陷,应当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通过对私有财产权产生的背景、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以及私有财产权入宪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阐明私有财产保障制度在我国的不足之处,找到一些解决办法,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宪法私有财产保障有所裨益。

关键词:人权;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私有财产和人类文明发展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

对于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仅关系到个人生活幸福等方面,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等问题。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在宪法中确立私有财产权,划定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界限,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但历史上各国对与私有财产的保护很长一段时间仅仅限于民法等私法领域,对个人财产权和国家的关系却很少规定,直至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宪政文明产生,私有财产权才作为一项独立的原则写入宪法,由此拉开了私有财产宪法保障的历史序幕。

一、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历史分析(一)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起源原始社会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最初阶段,在那个时候财产以共有的形式出现,没有“私”的概念,财产不属于个人,当然也就不存在私有财产权。

对利益和财富的追求是人的本性,没有人愿意压抑自己的意志永远生活在共同所有制之中。

随着人们对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人们的劳动产品开始出现剩余,从而产生了私有财产,最原始的贸易形式——商品交换也应运而生,交换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促进了私有观念的形成,财产权制度也开始萌芽。

在专制社会里,所有权的主体极其有限且不平衡,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掌握在专制君主手中。

这种私有制实质上是一种等级所有制,而属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则少之又少,真正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尚未形成,尽管古代法律中也出现过对私有财产权的表述,但是与近代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相比却有天壤之别。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江泽民主席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为今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实际就是私有财产权制度,这一概念开天辟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长期以来,囿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片面解读,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一直拒绝私有财产这个概念,私有财产被认为是万恶之源,而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消除由于财产的私人所有所导致的对劳动的剥削。

但实践证明,这种忽视生产力发展要求,单纯强调对私有财产制度进行改造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三个代表”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要与时俱进,打破思想上禁锢,把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放到历史的高度。

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要贯彻到底,就必须在意识形态以外的各个领域勇于创新,破除陈腐,大胆接纳新的观点、新的思想。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能否忠实、及时地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直接关系到宪法的威信,进一步影响到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变革。

因此,当私有财产的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为人们所接受,日益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时,处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核心地位的宪法,有必要及时地反映这一要求。

一、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现状如果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这当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从这个规定本身来看,它是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指明了哪些属于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范畴。

其列举的财产形式实际上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和房屋。

其中“公民的合法收入”具有较大的弹性,因为什么样的收入是合法的,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界定。

比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私人没有权利进行生产资料的交易,一旦从事这方面的交易,则被认为是不合法,其收入不受法律保护。

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转手买卖就经常被认定是“投机倒把”,个人经营承包收入甚至被指控为侵占、贪污。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思考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思考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思考公民所具有的私有财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能够保证人们的利益不受侵犯,但在以前,因为宪法中对此规定不全面,从而导致私有财产权得到保障的权利有限,但当前因为将已经将私有财产权归入到宪法中,所以此权利已经能够得到宪法的保障,人们的权益更加不会受到侵害。

一、以修宪为契机,宣传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政价值(一)能够对社会以及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影响私有财产权入宪对于将会对我国的法治以及社会发展产生进一步的影响,此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第一,通过宪法来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可以进一步的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将权利范围的活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第二,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明确的保护,可以促使各政府部门以及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遵循法律界限;第三,公民的私有财产顾名思义就是公民通过正当手段所获取的经济效益,当这部分经济效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之后,公民才能更有动力参与经济活动,这样公民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

(二)能够保持社会财产和个体财产之间的平衡虽然国家立法部门已经将公民私有财产权归入到了宪法中,但是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想要将宪法中所规定的和私有财产权有关的条例落实下来,立法机关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立法机关人员在进行立法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原则,并在宪法委任的基础上对私有财产权和社会财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

而想要确定宪法基础,必须就在立法过程中应用付条款理论,通过形式法律的方式来促使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所提出的要求能够得以实现。

当立法机关将私有财产权列入到宪法中之后,立法工作者就应该对多种利益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还应该保证法律条文和宪法精神是相一致的,不会出现矛盾现象。

另外,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合理范围,必须保证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手段以及目的都是正当的,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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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一)
论文关键词:宪法保护私有财产自由平等
论文摘要:保护私有财产不能只从经济增长角度出发,从私有财产保护的目的来看?应促,使人的自由,关怀人的尊严和人格,确立其正当的伦理价值规范。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首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

这一突破表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我国越来越受重视。

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所述私有财产均为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们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他自身存在一起产生的条件”。

所谓财产就是对主体所享用的财物的总称?包括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根据财产主体不同?财产总体上可分为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两大类。

公与私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个人与集体、小集体与大集体的关系。

因此?所谓的私有财产即相对于集体的个人财产?相对于大集体的小集体财产。

私有财产是包括某人或一个家庭所拥有使用的衣食住行的资产?其特征是物质的?对特定事物的认识和言论?或者称为思维活动?如作品?资产属于个人?其特征是精神的?从事合法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创造并积累的动产与不动产?其特征是股权形式?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继承的遗产?接受的馈赠和奖励?特殊事件的补偿?如保险。

特征是非主动原因而发生的。

一、考察私有财产保护的国家伦理规范
在近代西方最初的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中?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和生命权、平等权以及自由权相并列的天赋人权。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洛克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中这样写道?“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他看来这些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他们无一不受到自然法的保护。

其中财产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即并非由政府和法律所规定下来的权利?而且在基本的自然权利中是最为重要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保护这种财产权是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

但是自由主义一直没有把真正私人的财富和公共的财富做明确的划分。

所以在洛克们的时代欧洲人把欧洲以外的资源看成欧洲人的公共资源?他们采取的原则是占有原则?谁武力占有?谁就对它具有了权力。

显然?占有原则是一种非理性的原则。

由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为理论基础的西方近代宪法到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脉络是?基于形式平等的自由竞争导致了实质不平等?进而对自由和平等的理念作适当的修正和补足。

对于私人财产权亦是由绝对性发展成为出于公共福利考量而相对限制?可以说是对原有自由的适度缩限。

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上?同样面对社会强者与弱者、富裕与贫穷两极分化的现实?我国现在的情况与近代西方所出现的情况必须予以区隔。

近代西方国家的财富分配实质不平等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经济极度自由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所具有的内在的无法克服性。

现代宪法作修正的目的应在于归复人的真正的自由和平等。

考察我国现实的财富上的实质不平等?其形成恰恰不是由于经济自由发展的结果。

从实证的层面上看?是由制度性缺陷导致的大量权力资本的产生而形成的。

因此?改变这种状况似乎需要朝着扩放经济自由的方向行进?其中也包括确认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但是如果未认识到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目的首先在于人的自由、平等、尊严、人格的发展?而试图逾越个人自由发展的直接目的而达致增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时?事实上起到的客观效果可能是人的自由和权利恰恰得以丧失。

因此?在分析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寻求其正当性依据时?应当正本清源?站在规范的立场上?探究理应被纳入规范的、足以支撑其正当性的价值。

二、保护私有财产体现个人的自由存在
物质财富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财产是生命的物质基础?一个人的财产有了保障?则他的生命也就有了保障。

黑格尔把财产和自由联系起来?把财产视为个人的自我表现?强调人们拥有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财产将自然转化成对人之存在的表现?并通过这一转化使自然世界变得完美。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个人劳动及非劳动收入和私有财产呈现出一种因果关系。

劳动是人的本质的外化?是人的本质确证。

当法律不能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时?其实质是否认了个人的劳动?个人的价值不获承认?人们则会丧失劳动的动力?这时出现贫穷和饥饿便是不争的事实了。

财产权的存在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经济福利和效率。

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存在?由于自利的动机使人们会为自己而勤劳工作?能够促使个人勤奋工作?勤劳致富。

鼓励个人努力、创新与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的现在和将来而工作。

他们会心情愉快而不斤斤计较?他们会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中?生活在一种理性和个人自尊的环境之中?而不担心自己的劳动会毫无价值?自己创造的成果会被人突然剥夺。

其次?财产权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以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

德国哲学家康德和英国思想家哈耶克都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

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

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仅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可以说?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就不会有治身的权利。

没有私有财产?个人会缺乏起码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个人价值不受尊重?个人自治的能力受到限制。

私有财产及其保护的存在?使公民的权利具体化?使政府的权力有限化。

当然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不是无所限制的?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政府对私有财产具有征用权。

问题是政府的这种征用权须受到两个限制。

也就是说国家或者政府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用?必须进行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划分了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界限?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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