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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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2篇)

论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念入手,分析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探讨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解除的概念、法律效力、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解除合同的行为;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解除合同的行为。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1. 合同解除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1)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解除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定金。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定金应当返还。

2. 合同解除对合同第三人的法律效力(1)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仍可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合同解除后,合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发生变化。

合同解除后,合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发生变化,第三人应当根据新的合同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1.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1)当事人一方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论文

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论文

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论文篇一:合同解除制度中异期限论文浅析合同解除制度中的异议期限摘要: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权和异议权相互对等且平衡的合同解除制度。

司法解释所设立的异议期限未能达到理想预期的“成本—收益”效果。

为此,需要在实践层面确保当事人及时知晓异议期限的规定,促使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争议,从而实现维护商业交易安全、稳定和顺畅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合同解除制度解除权异议期限“成本—收益”合同解除制度是现代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立法模式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形成有效而又极具特色的合同解除制度。

在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类型和行事方式,构成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除当事人约定异议期限外,对依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提起合同解除的异议权设置了三个月的异议期限。

该异议期限的设立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尽快得到确定,避免因合同解除是否有效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损害当事人利益,同时节约司法资源,从而维护商事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但实质上,异议期限的设立未能达到理想的“成本—收益”效果。

一、我国《合同法》设立的合同解除权制度概述我国现行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脱胎于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合同法中,基本规定在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分为约篇二:论文:合同的解除论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容易引起纠纷。

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不断增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正文: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原则及内容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论文-论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文-论合同法定解除权

题目: 论合同法定解除权姓名:学号:年级:专业:联系电话:论合同法定解除权内容提要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94条对合同法定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法律制度上对此规定又不尽完善,尤其在实践中,从不同角度对合同解除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人们常常会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与程序不能正确有效的把握,从而严重妨碍了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且影响到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关键词: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法定程序法律后果一、合同法定解除概述所谓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并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1〕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是不同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1)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法定解除权成就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将合同解除,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这是与约定解除最大的不同之处;而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而约定解除不一定以违约为条件。

但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又有一定的联系,是可以并存的。

一方面,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具体补充;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改变法定解除。

如当事人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只要违反某一项义务,均可导致合同解除。

二、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试论合同解除及其限制.doc

试论合同解除及其限制.doc

试论合同解除及其限制(作者:施惠华发表时间:2014年“月)论文摘要结合我国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应将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纳入合同解除的对象范围之内。

合同严守原则要求合同的解除应遵循谦抑原则,解除权的行使受到期间、合同目的等的限制。

论文关键词合同解除合同目的第三人利益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我国关于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章中做出规定的,但并没有对合同解除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各个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归纳不尽相同。

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未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而崔建远教授认为r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可以很明确地看到,两位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焦点争议在于,可以被解除的合同的范围包括哪些?仅仅包括有效成立的合同,抑或是既包括有效成立的合同,也包括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笔者认为,在回答上述问题时,首先应明确一点,即我国设置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何在?一般认为,合同的解除制度解决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若强制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无益于甚至有害于合同的当事人,而且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在此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迫不得已采取合同解除这一最后救济方式。

而认为将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涵盖到合同解除对象范围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其 -,我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仅仅限于已经生效的,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而且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救济措施,后者也可以加以适用;其二,举重以明轻,已经生效的合同在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可以得以解除,尚未生效的合同,约束力更弱甚至没有,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其三,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的消灭,在不存在着无效、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清偿等原因场合下,只能参照已经生效合同归于消灭的最后处理方法——解除合同。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规定了合同双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市场交易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本文将围绕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其法律含义、构成要件以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期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所助益。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含义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某种原因导致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消灭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是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行使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已经履行的部分和未履行的部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解除的构成要件1. 合同有效性要件: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如果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就无法适用合同解除制度。

2. 约定或法定解除权要件:根据不同的情形,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类型。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都需要符合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定的规定才能行使解除权。

3. 意思表示一致要件: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都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达成合同解除的协议或者实现法定的解除权。

4. 协议书或者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书要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协议书或者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书来确认合同解除的事实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合同解除的实施问题在实施合同解除制度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1. 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和误解。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 合同解除的程序不够规范: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协议书或者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书来确认合同解除的事实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论文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论文

标题: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变革日新月异,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劳动合同解除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案例一: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销售提成。

由于董某在第一季度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案例二:杨小姐与一家事业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合同中规定,若杨小姐提前主动离职,需支付违约金。

在试用期结束后,杨小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单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双方产生争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董某虽然未能完成销售任务,但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

因此,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2. 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董某经济补偿金。

董某的要求合法,公司无权拒绝。

(二)案例二分析1. 劳动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杨小姐,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不合法行为。

2. 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杨小姐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基本的法律工具,对各方的权益和商业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规范和保护作用。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解除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合同法的内在逻辑,也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解除制度概述合同解除制度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的出现,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制度。

它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2. 法定解除:因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如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

3. 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通知与协商: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向,并就解除合同的后果进行协商。

2. 签订解除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3. 履行后合同义务:根据解除协议的约定,履行后合同义务,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交付标的物等。

4. 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办理登记、注销等手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情况可进行恢复原状、折价补偿等处理。

3.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六、案例分析以某建筑合同为例,因发包方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发包方需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解除了建筑合同。

此案例充分体现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实际操作和法律后果。

论劳动合同解除

论劳动合同解除

论劳动合同解除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定稿题目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__ __________ 教育层次 ___ _____ 学号 __ 省级电大 _ _______ 专业 ___ _____________ 市级电大 ________ 指导教师 _ ____________ 教学点 ____ _学生毕业论文定稿论劳动合同的解除目录综述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1、劳动合同解除包括的含义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规范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点建议1、明确界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相应义务2、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3、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4、充分开拓和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结束语论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管理和动作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有少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因此,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上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实际履行综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17条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就占了9条从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地位劳动合同是独立于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合同它属于劳动法的范畴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而不适用于《合同法》这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已达成共识我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合同在经济发展中所处地位是不相适应的其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条款虽占了一半以上的条文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中产生纠纷进行调整时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结合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对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规定进行探讨以期对立法和司法有些许的裨益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具体讲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更谈不上合同解除问题2、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只能发生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3、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由一方当事人依据劳动法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是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解除以前,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效,无需“恢复原状”,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此结束,不再继续到“期限届满”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一般情况下,双方解除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当事人之间不会发生纠纷劳动合同解除的纠纷往往发生在单方解除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法第31条①和32条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一般性辞职和特殊性辞职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法律在这一点上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但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在跳槽现象已逐渐流行的今天,该条的规定常常被劳动者滥用,很多人是先找好一份新工作,然后和用人单位不辞而别因此我认为,我国劳动法第31 条的规定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它在保护劳动者利益上缺乏技术性考虑,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员工特别是掌握某些专项技术的高级技术人员行使单方解除权,常会使用人单位措手不及,因为员工只要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用人单位只能坐视员工的离去这极大地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第二:该条的规定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弱者的目的实践中,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往往是那些掌握着高新技术的人才,只有这些的人才具备跳槽资本在劳动力市场上那些真正的弱者,如农民工他们一般是不会跳槽的,他们也没有跳槽的机会,所以该条规定对他们来说意义是不大的此观点与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相对应,也赋予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的单方解除权笔者极不赞同这种作法,这有“以毒攻毒”之嫌笔者认为应对该条增设限制条件或取消该条例如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应当赔偿用人单何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这是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宗旨相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非法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实践中用人单位任意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动辄让劳动者走人的现象频繁发生,有如下原因:1、由于劳动法没有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得不到维护,用人单位往往借“无书面劳动合同”来推脱责任2、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过窄依有关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XX年以上;(2)劳动者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XX年内;(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除此之外,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处于弱势,我国现在的劳动力市场又属于买方市场,所以这些都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履约意识,助长了其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气3、实践中有些企业就是利用劳动法的这一项廉价使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试用期满,劳动者被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卷铺盖走人,企业可以经常保持使用廉价的劳动力(试用期内的工资一般是很低的),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却毫无办法按法律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意见》第29条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我国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的这种责令改止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救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中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企业工会的领导人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能否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国的《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得以蔓延三、规范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点建议(一)明确界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相应的后附随义务劳动合同一经解除、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但是,劳动关系作为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其所独具的人身性与隶属性决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后,还必须履行一定的附随义务但是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对于合同解除后附随义务的规定并不完备,甚至相互矛盾,因此有必要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角度分别加以界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后附随义务包括以下几项:第一、用人单位应负责办妥退工手续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负责给劳动者转出人事档案、缴纳社会保险费帐户,向劳动者开出退工单或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 部门现实中,常会有企业以各种借口扣住档案不放,也不给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以为这样就可以制约住员工,殊不知,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第二、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体现为:(1)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积累补偿(2)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给付医疗补助费(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待遇(4)竞业禁止补偿费如果用人单位要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从事与该用人单位同行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第三、其他义务例如,如果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后在六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再比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曾寄存财产于用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返还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后附属义务包括:第一、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对其负责的事务或归其保管的物品应办理移交手续第二、竞业禁止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第三、支付违约会或赔偿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曾进行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的,双方的劳动关系消灭时,所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的,如果劳动者对该劳动关系的消灭负有过错,应当依照法定或约定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受培训或分配住房后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间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相应的比例递减(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1)要及时制订、修改法律,以与出现的新情况相适应,尽量避免适用过多的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减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2)将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使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3)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另外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经*程序制定并通过(4)应明确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可并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另外还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同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在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三)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在法律上明确劳动监察队伍的权力和职责,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力,可考虑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县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应明确规定,劳动监督部门及成员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其法律责任应比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更大 (四)充分开拓和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对工会现有的存在方式和产生途径彻底变革,使其真正代表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应该真正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立工会代表的主体资格,保证工会工作者放心大胆地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结束语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劳动合同的解除又是劳动合同制度中最关切双方利益的行为,所以我们必须努力设计好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既要很好的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正常流动,并且能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注释:①《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②《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有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参考文献:1、《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应用》吴合振人民法院出版社 XX年2、《劳动法学》贾俊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XX年3、《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左祥琦,李薇中国劳动保障报(京) XX 年4、《现代法学》“关于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两个问题的探讨” 李坤刚 XX年5、《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马强XX年6、《劳动法原论》史尚宽台北正大印书馆 XX年7、《劳动合同解除后附随义务之探析》陆敬波劳动法苑网8、《劳动关系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高敦中国法院网学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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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毕业论文题目论合同解除学生田袁帆学号20042212专业班级法学041班指导教师何爱华江西农业大学目录摘要-------------------------------------------------------------------------2关键词-------------------------------------------------------------------------2一、合同解除概述(1)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2)合同解除的分类-----------------------------------------------------------2(3)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4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1)合同解除权的概念---------------------------------------------------------4(2)合同解除权的性质---------------------------------------------------------5(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5(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5(5)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和程序-----------------------------------------------6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1)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应考虑的因素-----------------------------------------7(2)恢复原状-----------------------------------------------------------------8四、结语-----------------------------------------------------------------------9参考文献-----------------------------------------------------------------------9论合同解除田袁帆[内容摘要]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关键词]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样性,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方面,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二十多年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作出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

但在实际中,其仍存在规定不明,使得当事人无从下手之处,待进一步完善。

一、合同解除概述(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1]2、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合同解除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这是它同无效、撤销、履行、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

第二,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

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仅为解除合同的前提要件,必须通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才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第四,解除后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

由于合同解除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故解除后将使合同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合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我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比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3、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4、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

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

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值得肯定。

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

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2]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解除概念的解释也有差异,从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讲,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情形。

从作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而从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来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发生重大情况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很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裁判机关裁判解除合同使其消灭的现象。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在各国立法上存在不同的看法。

大陆法学者大多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有区别,认为两者都是形成权,但适用的范围和效力是不同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是等同的,合同解除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对提前终止合同所达成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

当合同解除适用于以使用标的物为内容的连续性合同时,它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如租赁、借贷合同等一方在实际使用标的物经过一个时期后,难就已使用和收益的部分作出返还。

又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显然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

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在实际实践中,也常有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混肴使用的事情发生。

如在合同解除纠纷的判决文中,常有“终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某某合同”之类的表述,这说明,他们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误认为是同一概念。

事实上,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有差别。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

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两者都是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

尽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大都认为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终止是相同的,但我认为,二者仍然有区别:(一)法律效力不同。

传统大陆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即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

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也就是说,合同终止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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