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华中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版)学校办公室

华中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版)学校办公室【范本1】:华中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合同执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中师范大学所有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合同指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协议确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文书。
第四条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合同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审批第六条合同签订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包括招标、评审、批准等,确保合同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
第七条合同审批程序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权限分级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八条合同履行期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变更内容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四章合同终止与违约处理第十条合同终止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第十一条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合同档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和归档,确保合同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附件:无注释:1. 合同审批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指合同审批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审批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合同变更手续: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内容,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手续进行办理。
3. 违约行为: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违约,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本2】:华中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加强华中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执行效率,保护学校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高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高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以及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
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三)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学校、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的签订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进行。
授权代表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取得学校书面授权。
第六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信誉,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合同履行的地点、方式、进度;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合同签订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书面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备案和归档管理。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到位。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二)合同的订立审核与授权;(三)合同备案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归集与存档;(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的报告、监督与指导;(五)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具体措施,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二)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负责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四)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负责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进行备案;(六)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七)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八)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二)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三)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四)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五)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_文库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合同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外事合同等。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公平性原则: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效率性原则: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确保合同履行。
(四)安全性原则: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学校资产安全。
二、合同签订与审核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各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合理、可行。
第五条合同签订需经以下程序:(一)部门负责人提出合同签订申请,提交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二)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三)合同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部门,申请部门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合同。
(四)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签订合同,并进行备案。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各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三、合同履行与变更第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四、合同纠纷处理第十条合同纠纷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协商解决: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二)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
(三)诉讼解决:调解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合同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合同纠纷事宜。
五、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合同管理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管理制度学校合同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保护学校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按照合同法律法规要求,对与学校签订的合同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行为。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校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学校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要素:合同名称、合同双方、合同标的、合同约定事项、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学校合同部门应对各类合同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便于合同的管理和查询。
第六条合同签订应经学校法律顾问或该领域的专业律师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学校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应当由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电子合同应采用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合同签章技术。
第八条学校合同部门应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存档,并将相关合同提醒事项在合同履行期限前提醒合同履行方。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履行地点应在学校管理的范围内。
第十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
第十一条若学校合同相对方违约、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保留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评估制度,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层汇报。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若学校与合同相对方需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变更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和解除事务,并保留向法律程序追究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在变更和解除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恶意方式给对方造成损失。
第五章合同纠纷解决第十七条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先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进行诉讼或仲裁。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各类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者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院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涉及经济权益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院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履行,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制度。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根据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重大合同三类,按照学院统一管理、分类履行的合同管理体制,分别适用相应的合同管理程序。
第五条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学院党政办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除明确分类管理的合同外,视学院综合性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决定其具体承办部门。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统筹协调学院日常合同管理,指导学院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二)负责管理学院合同审查审批流程;(三)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相关部门、法务专家小组或校内、外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论证和审核;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四)负责学院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联系工作;(五)负责合同用印章管理;(六)监督和考核各部门合同管理工作;(七)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备案。
第七条合同具体承办部门是指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学院起草、履行和管理合同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
核实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二)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批、履行等工作。
大学及二级学院合同管理规定

大学及二级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XX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经济书面协议。
主要包括,开展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赠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与企事业单位横向合作科研、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等经济活动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学校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学校合同按“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XX学院合同专用章是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指定用章。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决定合同事项的委托授权。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学校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三)负责合同归档管理;(四)负责监督各部门合同的执行情况;(五)负责学校交办的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是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办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合同。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合同前期论证;(二)负责合同起草、申报审批和报政府部门备案;(三)负责合同履行;(四)负责合同纠纷处理及争议解决。
第九条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等部门为合同会签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所涉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财务制度;(二)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三)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第十条学校合同各类文本,由承办单位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的示范文本进行起草。
第十一条合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管合同工作校领导确定牵头起草单位,相关单位配合牵头单位组成起草小组共同完成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确保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具体事务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五条学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校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应当载明合同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报告合同订立情况。
第八条学校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对方的法人资格、自然人身份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的真实性;(二)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四)合同是否有利于学校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学校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审批程序进行。
合同文本应当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批。
第十条学校签订合同后,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到位。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学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学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学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终止与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合同到期或者依法终止的,合同双方应当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解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五条学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XX大学章程》,结合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大学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质约定了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服务、提交成果、接收与派遣师生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意向书、备忘录,参照本规定管理。
大学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含外籍教师聘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由人事处另行规定。
第三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大学合同管理是指大学对合同立项、谈判、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变更或终止、纠纷处理、责任追究、信息管理等事项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大学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一般需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再行订立。
第七条重大合同包括:
(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二)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大学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三)合作办学合同。
(四)重要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重要合同。
(五)其他重大合同。
第八条校长是大学法定代表人,也是合同法定签约人。
第九条大学刻制综合类合同专用章和专项业务类合同专用章,由大学办公室和分管该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具体使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十条合同主体须有一方是XX大学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大学依法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
未经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大学合同管理机构包括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大学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大学合同管理工作。
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大学办公室主任和财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大学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处、
社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后勤保障部、基建处、保卫处、数字校园建设中心负责人。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大学办公室分管法务工作的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和修改事宜。
(二)检查、监督承办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管理情况。
(三)批准通过合同示范文本。
(四)协调大学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五)处理合同管理过程中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大学法定代表人授权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教学科研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依其行政管理职责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协助本部门领导负责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合同示范文本,处理合同审批、备案、履行监督、信息登记和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任认定等工作。
归口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初始发起部门是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指定专人作为合同承办人,协助本部门领导负责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履行、纠纷处理、合同资料保存等工作。
承办部门要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涉及多部门的合同,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负主要责任的部门是牵头部门,各部门加强协同,对合同统一管理。
第三章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大学根据行政管理职责,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一)凡是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合同本着“应采尽采”原则,依据大学现行管理办法,分别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部、基建处、数字校园建设中心和图书馆归口管理。
(二)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管理工作、技术转移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三)社科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管理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涉及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资产和房屋管理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本专科生教学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六)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培养,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七)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办学、对口支援和校地合作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八)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外事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九)后勤保障部:负责基础设施改造、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一)财务处:负责财务事项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二)保卫处:负责大学安全保卫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三)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事务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四)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五)数字校园建设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维护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六)图书馆:负责纸质资源及电子资源采购、图书数据加工制作等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阅卷服务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八)北京市高等大学师资培训中心:负责高校师资培训工作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九)对于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管理先例的,仍由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不存在管理先例的,由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协调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归口管理的合同订立、履行、信息统计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合同应设置唯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归口管理部门代码+年份+流水号。
归口管理部门代码为2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年份代码为4位数字、流水号为4位数字。
全部使用半角字符,中间不留空格第二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须做好信息登记,编制合同信息汇总表,记载合同编号、名称、主体、事项、金额、履行及违约情况、变更和终止等内容,每年定期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合同起草
第二十三条合同起草前,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充分了解对方履约能力,核查授权委托书、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资质证书、银行资信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积极维护大学权益,在与对方充分谈判、协商基础上起草合同。
合同起草时,应核实支出类项目有预算保障,并保证履行周期与预算执行周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起草合同要注意基本要素齐全、条款具体、权责明确第二十六条合同一般由封面、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五部分组成。
封面包括合同名称、编号、主体名称、签订地点等;
首部包括合同名称、双方身份信息和引语;正文为合同正式条款;尾部为合同双方代表签署栏;附件为与合同密切相关的重要文件。
合同签订时间根据需要设在封面或尾部。
合同总页数过少可不用封面,编号和签订地点应在首部体现。
合同名称应体现合同事项。
第二十七条合同文本原则上使用大学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应明确合同要素和关键条款。
若必须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承办部门应当对照大学示范文本详细审查合同条款。
若暂无大学示范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包含对方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标的及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及其付款方式和期限,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等。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发布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应直接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