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创制与实施

合集下载

法理学(第9-10章)法律创制与法律实施

法理学(第9-10章)法律创制与法律实施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
1. 法律清理 即定期对全部法律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加以整理分 类,清理出已经失效的、需要废止的、继续有效需 要修改的和继续有效的等,为以后修改和制定法律 以及进行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做准备。 2. 法律汇编 又称法规汇编,是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 的标准予以系统整理,使其排列有序并汇编成册。 它不涉及法律内容,因而不是一项立法活动。 3. 法典编纂 即有法律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对某一法律部门的全 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审查、修改、删 除和补充的基础上,产生一部系统化、综合性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典)的活动。
行为人“利用” 国家制定的法律而又不依照法律(或选择于己有利 的法条而遮蔽不利的法条)来处理问题或纠纷的行 为。 (传统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法律规避是指通过合法形 式达到违法目的的行为。)
抗法即反抗法律,是指出于宗教、道德或政治原则 等方面的原因而有意违反某项法律的行为。 抗法与避法不同于一般的违法。它们都是在不反对 甚至是维护现存法律秩序的前提下作出的。但抗法 行为与法律规避也有明显区别 。
三、法律创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法律创制的指导思想 法律创制的指导思想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立和 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时所遵循的根本性理论依据。 (见教材) (二)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1. 法律科学性原则。这意味着:法律的理性化;法律 的合理化;法律的客观化;法律的前瞻性。 2. 法制民主化原则。 3. 法制统一性原则。 4. 法律连续性原则。
(二)执法的功能
1.转化功能 2.调控功能 3.拓展功能
(三)执法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正当程序原则 4.效率性原则
三、法律接受
(一)法律接受的含义和特点

02-法的基本理论之二:法的创制

02-法的基本理论之二:法的创制

第二节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阶段(一)法的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法是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创制法律规范,以及各种规范创制权限范围和效力等级,应当由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做出专门规定。

任何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创制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

修改和废止虽然没有产生新的规范,但它们使原有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动,因此也属于法的创制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阶段法的创制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

1、准备阶段。

又称起草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等。

这一阶段的最终成果是产生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

2、确立阶段。

又称通过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一般包括法律和法规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及法律和法规的公布等四个步骤。

这一阶段比准备阶段的活动过程更加严格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3、完善阶段。

又可称为法律创制的后续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法的基本理论之二:法的创制

法的基本理论之二:法的创制

第二节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阶段(一)法的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法是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创制法律规范,以及各种规范创制权限范围和效力等级,应当由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做出专门规定。

任何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创制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

修改和废止虽然没有产生新的规范,但它们使原有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动,因此也属于法的创制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阶段法的创制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

1、准备阶段。

又称起草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等。

这一阶段的最终成果是产生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

2、确立阶段。

又称通过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一般包括法律和法规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及法律和法规的公布等四个步骤。

这一阶段比准备阶段的活动过程更加严格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3、完善阶段。

又可称为法律创制的后续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初中历史法律了解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初中历史法律了解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初中历史法律了解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初中历史法律:了解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古代法律在历史的长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指导。

本文将探讨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旨在帮助初中生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历史法律的演变。

一、古代法律的制定古代法律的制定经历了多种方式,其中最常见的是由君主或统治者颁布的法令。

例如,在中国古代,由于天子的地位至高无上,几乎所有的法律都是由天子制定并颁布给百姓。

这种法律制定方式体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特点和政治结构。

除了君主颁布法令外,古代法律的制定还经常依靠智者和学者的智慧。

他们通过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和对人类行为的理解来制定法律。

例如,在古希腊,学者们根据人类的道德观念和伦理准则,制定了众多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和谐。

二、古代法律的实施古代法律的实施主要由特定的执法机构或组织来完成。

这些机构或组织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古代社会中,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因不同的文化背景而异。

举例来说,在古罗马帝国,执法官员被授权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对于一些特殊的法律案件,古代社会还设立了专门的法庭或法院来审理和裁决。

这些法庭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断。

在中国古代,以审理重大刑事案件而闻名的解剖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这种方式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确保了公正和公正的裁决。

三、法律的变革与调整古代法律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会随着社会的变革而进行调整和改进。

随着社会制度的更迭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古代法律不断演变和调整,以适应不同的时代需求。

例如,在罗马帝国晚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和军事需求的增长,罗马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重构。

古代法律的变革和调整往往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讨论,其中包括智者、法学家和政府官员的参与。

他们会分析和评估现行法律的合理性和适应性,然后提出修改和调整的建议。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第1章 社会主义法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第1章 社会主义法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假定 处 理 制裁
如果

否则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 表述,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内含 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具有 一一对应的关系。一般而言,法 律规范由多个法律条文组成。
试用以下实例分析法律规范与法律 条文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 身权利不受侵犯。”
——我国《宪法》第37条第 1款
公元前25世纪 埃及审判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
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公正— 古代人 对法的 期 待
中国古代执法 公允的象征物
古埃及传说中的 司法女神
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
经济根源: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
阶级根源: 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
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不同类型的法:
奴 隶 制 法
神明裁判的一种 古罗马执政官 的一份判决原件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不同类型的法:
奴 隶 制 法
公元2世纪编 成的《摩奴法典》 5世纪末6世纪初 法兰克王国编成的 《萨利克法典》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不同类型的法:
封 建 制 法
欧洲中世纪的 《海事法汇编》 法国路易十四时代 制定的《海事敕令》
村民谢某违法行为构成的四要件
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 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造成的后果 违法主体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违法的类型:
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 经济违法 违 宪
法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
法律监督
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 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的制定实施四个步骤

法的制定实施四个步骤

法的制定实施四个步骤1. 确定立法目标和需要在进行法律制定之前,需要明确立法的目标和需要。

立法目标可以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等。

立法需要可以来自社会问题的解决、法律法规的修订等方面。

在确定立法目标和需要时,需要进行调研和分析。

这可以包括对相关领域的调研,了解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难题。

同时,还需要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确保立法能够达到整体社会的利益最大化。

确定立法目标和需要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以下列点方式进行总结:•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相关领域的问题和难题•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整体社会利益最大化2. 制定法律草案一旦立法目标和需要确定,就需要开始制定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是对法律内容的初步规划和设计。

在制定法律草案时,需要聚焦立法目标和需要,以及法律的整体框架和条款。

制定法律草案需要考虑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立法目标的具体内容•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相关的定义和解释•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定法律草案的过程包括起草、讨论和修改等环节。

需要通过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草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制定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以下列点方式进行总结:•聚焦立法目标和需要•设计法律的整体框架和条款•考虑适用范围、定义和解释等要点•讨论、修改草案,确保合理性和科学性3.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通过一旦法律草案制定完成,就需要进行审议和通过的程序。

这可以包括各级立法机构的审议、公众意见的征询等环节。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通过需要遵循程序规定,确保公正、透明和民主。

在审议的过程中,各项条款和内容需要仔细讨论和评估,以确保法律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通过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以下列点方式进行总结:•各级立法机构的审议•公众意见的征询和参与•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民主4. 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完成法律草案的审议和通过后,就需要开始法律的实施和监督。

法律的实施需要确保相关部门的具体操作和执行,以使法律得以落地。

中国古代法律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中国古代法律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中国古代法律: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中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逐渐形成了独特而完善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古代法律的来源、制定方式以及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的来源中国古代法律的来源可以分为宗教法、礼法和行政法等几个方面。

首先,宗教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来源之一。

古代中国崇尚儒家思想,儒家学说中的儒家经典对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比如《尚书》中的“尝贵以长”原则,对法律执行起到了引导作用。

其次,礼法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来源之一。

礼法是古代社会风俗、习惯及人际关系的规范,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比如《礼记》中对于社会秩序和法律道德的规范,对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行政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封建王朝通过行政命令来规范统治,这些命令成为了法律的源泉。

这种法律体系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有效地维护了当时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二、法律的制定方式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方式主要包括法律典籍、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

法律典籍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

古代的法律典籍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

其中最为著名的有《太平御览》、《大明律》等,这些典籍通过对古代法律的搜集、总结和编纂,为制定法律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立法机构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组织形式。

古代中国的立法机构主要包括朝廷、官员和地方政府。

朝廷通过制定各项法律,确保王朝的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官员通过发表公文、布告等形式,对地方进行法律的实施;地方政府则对特定地区的法律进行制定与实施。

立法程序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程序规定。

立法程序包括立法倡议、立法审议和立法公布等环节。

在古代中国,立法程序一般由皇帝、高级官员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合理。

三、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国古代法律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宣传、执行以及对法律的监督与检查。

法理学名词解释


68、法律规范的效力:
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明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对旧法失效的时间明文加以规定。默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没有对旧法的失效时间明文加以规定,而当新旧法律发生矛盾时,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推定旧法已经自然失去效力。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24、法治:
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5、法律秩序:
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6、民主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7、社会主义法治:
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1、法的规范作用:
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2、专门法律职能:
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6、法制:
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要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的创制方式

法的创制方式法的创制,这可是个超级重要的事儿呢!就好像我们做饭一样,得有各种食材和调料,还得掌握好火候,才能做出美味的菜肴。

法的创制也是如此呀!咱先说说立法,这就像是搭房子的根基。

没有稳固的根基,房子可盖不起来,或者盖起来也摇摇欲坠。

立法得考虑好多方面呢,比如社会的实际情况、人们的需求和利益。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决定的事儿,得深思熟虑,反复琢磨。

然后呢,有了立法,还得有执法呀。

这就好比有了菜谱,还得有个好厨师来照着做。

执法人员就得像好厨师一样,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要是执法不严,那法律不就成了一纸空文啦?那可不行!再说说司法吧,这就像是品尝菜肴的过程。

法官们得公正地判断,就像我们品尝食物的味道一样,得准确地分辨出好坏。

如果司法不公正,那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不就崩塌啦?还有守法呢,这可是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到的呀!就好像我们都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只有大家都遵守法律,社会才能有秩序,才能和谐稳定呀。

要是大家都不守法,那社会不就乱套啦?法的创制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它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认真立法,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法官要公正司法,我们每个人都要自觉守法。

这就像一场大合唱,每个人都要唱好自己的部分,才能奏出美妙和谐的乐章。

大家想想,如果没有法律,那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呢?肯定是混乱不堪,人们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所以呀,法的创制真的太重要啦!我们可不能小瞧它呀!我们的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法的创制也得跟上时代的步伐呀。

就像我们的生活方式在改变,法律也得适时地调整和完善。

不然的话,怎么能适应新的情况呢?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心法的创制,积极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

这不仅仅是政府的事儿,也是我们大家的事儿呀。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比如参与讨论、提出建议,来为法的创制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法的创制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们可不能掉以轻心,要认真对待,积极参与。

让我们一起努力,让法律更好地为我们服务,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

法理学作业2及答案

《法理学》课程综合测试2学习层次:专升本时间:90分钟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法的部门: 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4.法的形式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5.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法理学属于(C )A.国外法学B.应用法学C.理论法学D.边缘法学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3.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这条规定属于(C )A.命令性法律规范B.禁止性法律规范C.授权性法律规范D.义务性法律规范4.下列判断正确的是(B )A.公民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B.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C.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相同的D.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并非同时产生5.大陆法系的发展是以(C)A.普通法为基础B.判例法为基础C.罗马法为基础D.衡平法为基础6.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则?( A )A.授权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命令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7.在法学中所称的法律渊源,通常是指什么?(B )A.法律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根据法律效力.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类别C.各种部门法D.法律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关系8.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被垃圾场征用后大竹凹荒芜的耕地
福星村村民对抗垃圾场建设
警方向村民们发射的催泪弹
杜宝良
1993年来京务工 一直做卖菜生意。 2005年5月23日, 杜宝良偶然得知自 己驾驶的长安轻型 运菜货车被“电子 眼”记录105次违 章,地点都是在每 天经过的北京市西 城区真武庙头条西 口,违章内容全是 在这条路上闯禁行 标志。结果是被交 管部门扣罚210分, 缴纳罚款10500元。
二、立法的民主原则
第一,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 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 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
孩被 火 车 殷撞 婷死 婷的 —— 岁 小 女 10
南京6.30特大交通肇事车辆
南京6.30特大交通肇事案现场
肇事司机——张明宝
成都,醉驾司机——孙伟铭
孙伟铭肇事现场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 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 、 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 的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 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司法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
1、确认事实要准确 2、适用法律要正确 3、对案件的处理要正确
(二)合法
(三)及时
二、司法原则
(一)法治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司法独立原则 (四)司法责任原则
许 霆
7月17日陕西衡山县村民因矿权纠纷发生械斗
陕西省国土厅厅长——王登记
第三章 守 法
第一节 守法概说
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 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沈家本:“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 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
一、守法的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
宪法第5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 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 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 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
第四章 执 法
执法即法律执行,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 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第一节 执法的特征
一、执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 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二、执法依据的多样性和等级性 三、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四、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五、执法活动那个具有主动性 六、执法程序具有效率性
成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法律作用于社会的过程,也是法律 自身不断被丰富和发展的过程。
二、法的生成的特征
第一,法的生成具有一定的过程性。 第二,法的生成体现了高度的国家意志性。体现出国家对整个 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 第三,法的生成还反映了法的深刻的社会性。 一方面,作为现代化的主要渊源的制定法、成文法更多地 表现为国家意志的产物 另一方面,制定法只有在符合并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时, 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否则,往往是一纸空文。
3、监督手段的多样化、实质化和效能化
(二)开放性
1、政治体制的开放; 2、监督机制自身的开放性;
(三)平等性
1、监督主体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2、所有社会关系主体,都须平等地、毫无例外地处于监督之 下;
(四)现实性
三、程序性原则 四、系统性原则
孙伟铭终获无期徒刑
杭州5.7飙车案—胡斌
肇事的三菱跑车
风华正茂的谭卓
谭卓生命最后的定格
第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 中贯彻群众路线。
(三)立法的科学原则
第一,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三、依监督内容不同,可分为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 四、依监督主体与对象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纵 向监督和横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五、依监督所处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 督)和、合法性原则 二、民主性原则
(一)多元性
1、监督主体利益多元和地位相对独立; 2、监督内容和范围的广泛和普遍;
(一)法律规范的确定阶段
(二)法律事实的出现阶段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或事 件,是法律的一般规定转化为人的具体行为的又一前提因素。
(三)法律关系的形成阶段 (四)法定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
二、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法的实现的形式就是法的要求转化为社会生活的现实的具 体方式。 第一,按照法的实现过程中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的不同, 法的实现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第二,按照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法的实现 可以分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第三,以法的实现是否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法的实现可
(二)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
(三)法的实效还依赖其他社会因素
第一,法的实效依赖于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二,法的实效还依赖国家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人的思想观念。法律只有被接受,才能被遵守。
第三节 法的实现
一、法的实现的概念
即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将法的实施的 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相结合。 法的实现大体经过下列过程:
(二)守法内容
1、履行法律义务。即人们按照法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 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2、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 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 现。
(三)守法状态
1、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 2、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3、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 在动机都符合发的精神和要求。
第三节 执法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首先,执法主体要合法。 其次,执法内容要合法。
最后,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二、合理性原则 三、效率原则 四、正当程序原则
(一)程序合法 (二)程序公开 (三)听取当事人意见 (四)参与 (五)公正 (六)理性化 (七)诚信
(八)权利救济
广西,福星村,大竹凹
大竹凹漫山遍野生长着灌阳的名片——雪梨
法的创制与实施
宁华
第一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法的生成
一、法的生成的概念
法的生成是指特定国家的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 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 法的生成既是以往社会秩序的延续,又是在与原有秩序的 冲突与交流过程中得以认识并发挥作用的。所以,法的创制虽 然是人们自觉运用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的标志和首要环节,是 法的实施的前提,但其内容却并不是与以往历史无关的;同时, 法律的实施虽然是法律创制的逻辑结果,但又是法的创制的继 续,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会不断被丰富和发展。 法律的制定并不等于法律的形成,在一定意义上,法的形
河 南 农 民 捧 着 被 城 管 摔 烂 的 西 瓜 哭 泣
南京市城管打人录像曝光
魏 遭 因 文 城 拍 华 管 摄 队 城 员 管 群 暴 殴 力 致 执 死 法 的 , 惨
成都市尿泼城管的女摊主
被泼尿的城管队员
当文明执法遭遇不文明抵抗?
第五章 司 法
第一节 概 说
一、司法的特点
第六章 法律监督
狭义:有关国家机关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 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广义: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 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第一节 分类
一、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依监督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国 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与对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监督
第二节 法的实效
一、法的实效的概念
法的实效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 执行、适用、遵守的实际情况,即法的实际有效性。 注意:法的实效侧重于法的实际结果;法的效果侧重评价 法对社会的实际影响。
二、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
(一)法的内容的合理性
这种合理性可以分为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两类。法的 实质合理性与法的实效有关,而法的形式合理性决定了法律的 效力及效力范围。
第二节 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一、守法的主观条件
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 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纪律观念、个性、文化教育
被烧毁的瓮安县公安局大楼和警车
被烧毁的瓮安县委大楼
袭警案被告——杨佳
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二、守法的客观条件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 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 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第二节 执法的种类
一、根据执法权表现形式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 行政监督、行政处理、非强制性执法和行政司法 。
1、行政监督——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督促 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和适当履行义务的执 法。 2、行政处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相 对人确定或者设置某种权利或义务的执法。 3、非强制执法——由一定的行政主体依其职责权限,主 动发出的,不以强制行政相对方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 。 4、行政司法——行政机关享有准司法权,如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证据规定权等。
二、根据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的不同 ,执法可以分为赋予、暂停或取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
律资格的执法,授予、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某种法 律权益的执法,课加、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法 律义务的执法,解决处理行政相对人某一争议的执法 。 三、根据执法范围和主体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 工商行政执法、公安行政执法、税务行政执法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