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第二章 医事法的制定与实施解析
医事法律

三、卫生行政法规 有的是以国务院的名义直接发布
的,有的由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发布
四、地方性卫生法规 五、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六、卫生规章 七、卫生标准 八、卫生国际条约
第五节卫生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卫生法与宪法 一是从属关系;二是补充关系 二、卫生法与民法 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交叉关系 三、卫生法与刑法
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反映卫生立法精神、适用于卫生法律 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依据,在卫生司法活动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
一、卫生保护的原则
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二)预防为主原则
该原则有以下几个含义 (1)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 (2)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 (3)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健康的方法和手段。 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 主的总要求
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职权性执法主体和 授权性执法主体。前者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 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 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后者是指根据 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 定而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单位和 机构: (一)卫生行政机关 (二)药品监督管理机 (三)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四)出入境检验检(五)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六)联合执法主体
第二章 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卫生法的制定 一、概念和特征 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 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 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 动,又称卫生立法。卫生法的制定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具有权威性、职权性、程序性和 综合性。 二、依据和原则
第二章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卫生法效力冲突的裁决制度 卫生法律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卫生法律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卫生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国务院) 卫生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国务院) 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规章之间不一致 地方性卫生法规、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制定机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制定机关) (2)地方性卫生法规与卫生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意见: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与卫生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意见:地方性卫生法规/ 卫生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卫生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不一致(国务院 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不一致( 裁决) 裁决) 同一制定机关或不同制定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
下列部门或组织中无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的是( 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 C.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答案:B D 答案:
二、卫生法的实施(课本24-28页) 卫生法的实施(课本24 28页 24(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 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二)卫生法实施的方式 卫生守法 卫生执法 卫生司法 卫生法律监督 法的运行: 法的运行: 立法——守法 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监督——解释 守法——执法 执法——司法 司法——监督 监督——解释 卫生法的遵守 卫生法的适用
卫生法的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卫生法, 卫生法的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卫生法,根据 立法原意对卫生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概念、 立法原意对卫生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 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解释(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司法解释(司法应用:审判与检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司法应用:审判与检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解释(执法应用: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解释(执法应用: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第二章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 三、卫生立法的程序 • (一)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 • 1、法律案的提出 • 2、法律案的审议 • 3、法律案的通过 • 4、法律案的公布
• (二)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 1、立项 • 2、起草 • 3、报送和审查 • 4、通过和公布
第二节卫生法的实施
(一)含义: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 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法规在社会实际生 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 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 体行为的过程,使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 系的特殊形式。
•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 3、卫生法的对象效力
卫生法的遵守
• 卫生守法主体 • 卫生守法内容 • 卫生守法范围
卫生法的解释
(一)正式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1、学理解释2、任意解 释
• 第三节卫生行政执法
•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P.33)
•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 规授权组织依法执行、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实 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征(P34) 1、是组织而非个人 2、拥有独立的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卫生管理
活动
4、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卫生行政法主体的分类
• 1、职权性执法主体(p35) (1)卫生行政机关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3)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2、授权性执法主体
• 狭义的卫生法制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卫生法律)
• 广义的卫生法制定(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卫生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特别行政区卫
第二章 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卫生法律法规第2版课件

第一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
• 一、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概念 • 二、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 三、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
第一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
• 一、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概念
• 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概念:
•
又称卫生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
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
第二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
• 一、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的概念
•
2
•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效力范围
• 1.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 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
• 一、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的概念
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特征
(1)权威性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2)强制性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3)程序性及合法性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4)要式性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 C.违宪责任
D.刑事责任
行政制裁。
第三节 卫生违法与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律责任
• 2.民事责任
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而 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 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卫生违法与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律责任
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实施 了侵犯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 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卫生违法与法律责任
• 二、卫生法律责任
•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
• 1.存在卫生违法行为为前提行为主体实施违反卫生法律规 范的行为
• 2.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 3.具有国家强制性违法者拒绝承担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
医事法学医

第二章医事法律概述一,医事法律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医事法律的特点::1,医事法律是总和性法律。
2,医事法律是技术性法律。
3,医事法律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解决医事法律规范冲突的一般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班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条文优于法律解释。
四,医事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医事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五,医事法的渊源有:(法律效力从高到低)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是制定各种具体法律、法规的依据。
2,医事法律:分为医事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医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
3,医事行政法规:是规范性文件。
4,医事行政规章。
5,地方性医事法规、规章。
6,国际医事条约。
7,法律解释。
8,卫生技术规范。
第三章医事法律关系一,医事法律关系概念:是指具体的医事主体在医药卫生组织管理和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医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由主体、内容、客体构成。
二,医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医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医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三,医事法律关系:1,概念:是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它是将医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联接在一起的纽带。
2,特点:医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特殊性。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但其权利义务并不是完全双向对应和对等的,有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直接对应对等的特点,其中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单向的。
四,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一事物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相联系,体现为主体在医事法律关系中所追求的利益。
《卫生法学》第二章 医事法的制定与实施汇编

(二)医事法制定的原则
1、遵循宪法和基本法的原则(合宪原则) 2、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的原则 3、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4、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5、连续性、稳定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7、借鉴吸收外国有益经验的原则
二、医事立法体制
❖ 医事立法体制:是指国家哪些机关享有医事立法 权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和立法机构的设置的制度。 其核心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我国1982年宪法及 其相关法律所确立的医事立法体制,采取的是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4.法律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医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 令予以公布。
第二节 医事法的实施
一、概念:是指医事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
体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是医事法律规范作
用于医事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包括: ▪ 医事执法 ▪ 医事司法 ▪ 医事守法 ▪ 医事法律监督
二、医事法的适用
(一)医事法适用的概念
❖ 医事法律的制定程序
1.提出法律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教 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 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医事法律案。医事法律案一般形 成过程是,在法律议案提出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法律草案起草小 组,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国务院作为法律议案提出。
2.审议法律案。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医事法律案,由有关 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医事 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3.通过法律案。医事法律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听取各方面 意见,再对法律草案加以修改,形成修改稿,经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 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形成法律草案表决稿,可交付表决,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法律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暂不付 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法律案因存在较 大意见分歧而搁置审议两年以上的,该法律案即为废案。
第二章-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4、保障公民的社会福利水平——公民健康权 的实现 5、推进医疗卫生服务的良性发展 6、应对医学科技发展的挑战
第二节 卫生立法的体制和立法程序
卫生立法的体制 卫生立法程序
一、卫生立法的体制
1.、定义 有关国家卫生立法权限划分及其立法机构 设置的制度。
2、我国卫生立法体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是卫生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保护人体健康是卫生立法的思想依据医药卫生科学是卫生立法的自然科学依据社会经济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物质依据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四卫生立法的作用如何公平高效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4保障公民的社会福利水平公民健康权的实现卫生立法程序一卫生立法的体制有关国家卫生立法权限划分及其立法机构设置的制度
2、特点
1)一般四个环节
提出、审议、表决、公布
2)依据
宪法、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 序暂行条例、规章备案和审查规定等;
3)有效避免立法的随意性
3、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
1)立法提案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2)审议
专委会-人大常委会会议——3次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交付表决
3)通过法律案
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4)法律公布
国家主席签署,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为准
4、卫生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03第三讲 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Ⅱ)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 管辖是指卫生行政机 关对于违法行为负责行政
查处工作的分工。
(Ⅲ)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 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方式、 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 的时间和顺序的行为过程。
1.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 序,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包括 以下几个程序: ①受理与立案。 ②调查取证。 ③处理决定。
第 三 讲
医学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医学法制定的概念
医学法的制定,是指有权
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 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 充或废止规范性医学法律文件 的活动,又称医学立法活动。
理解:专门机关依特定程 序和职权进行的专门活动。 特点: 1.权威性; 2.职权性; 3.程序性; 4.专业性。
三、医学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省政府 省人大 部委 (有权的)市政府 市人大
XXX法 条例 办法 规范 实施细则 办法 条例
九、医学法的遵守
1.医学法遵守的主体 2.医学法遵守的范围
3.医学法遵守的内容
1.医学法遵守的主体:
A.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和全体中国公民; B.在中国领域内活动的国 际组织、外国组织、外国公民 和无国籍人。
1.职权性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 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成 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 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 2.授权性执法主体是指根据行政组 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 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
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分类:以卫生行政
执法的直接功能来分,可分为行政赋权 行为、行政限权行为、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救济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中,主要常用的执法 行为有多种类型,以下重点介绍几种常 见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医事法学
第六章 医疗合同
第三节 医方的义务
一、强制缔约义务
(一)医方强制缔约义务的起源和含义 (二)医方强制缔约义务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 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转诊。 ——《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 急措施 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1)一般医疗合同 (2)健康检查合同 (3)特殊医疗服务合同 (4)强制医疗合同
医疗合同的内容具有高度专业性 医疗合同具有诊疗债务的抽象性和手段性 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 医疗合同要受到公法上的限制
二、医疗合同的性质
(一)关于医疗合同性质的学说 (二)对医疗合同性质的认识 (三)医疗合同是一种独立的、综合的合同形 态
五、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公平、公正 实事求是,处理恰当? 行政调解为主
六、医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与医学伦理学 与医学社会学 与医学社会学 与卫生经济学 与法医学 与卫生事业管理学
第二章 医患关系
一、医患关系的概念
是医疗过程中,由医事人员和病患及其家属构 成的双向人际关系
第四章 医疗事故鉴定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种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处理的二元化现象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概念 特点
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概念 范围
四、两种鉴定比较
同 异
第四章 医疗事故鉴定
第二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 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节、 卫生行政执法
一、分类
• • • • • 1.按执法方式分类 规定卫生行政措施 (抽象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 2.按执法内容分类 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行政处理 卫生行 政处罚 • 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控制措施
二、执法主体
• 1、卫生行政机关 • 2、法律授权组织 • 3、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三、卫生立法的体制
• • • • 卫生立法体制:卫生立法权限的划分 卫生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卫生法规—国务院 地方卫生法规---一定级别的地方人大及 其常委会 • 卫生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 地方卫生行政规章—一定级别地方政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卫生立法的程序
• • • • 提出法律案 审议法律案 通过法律案 法律公布
第二节、卫生法的实施
• • • • • • 一、卫生法实施的含义及形式 卫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行 卫生法的遵守 卫生法的执行 卫生法的适用 卫生法的监督
二、卫生法的效率
• • • • 即卫生法的约束力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三、卫生法的解释
• 对卫生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 法定解释:专门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 非法定解释:未经授权主体解释。学理 解释、任意解释
第二章、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 第一节、卫生立法 • 一、卫生立法的概念和立法依据 卫生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 定、认可、修改、废止卫生法律的活动 依据:1、法律依据—宪法 2、科学依据—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 政策依据---党和国家的卫生方 针政策
二、卫生立法的原则
• • • • 1、从实际出发 2、坚持民主集中制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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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事法的实施
一、概念:是指医事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
体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是医事法律规范作 用于医事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包括:
医事执法 医事司法 医事守法 医事法律监督
二、医事法的适用
(一)医事法适用的概念
医事法的适用是医事法实施的重要形式。 从广义上讲,医事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 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医 事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主体(公民或组织) 和事项的活动。它包括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法 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依法进行的医 事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医 药卫生纠纷、以及违法和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 从狭义上讲,法的适用仅指司法活动。
终止生效,以及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 及力。
1.生效:即医事法开始生效的时间
(1)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颁布之日生效。如 卫生部1999年7月16日发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明确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在法律、法规、规章中具体规定由其颁布后的某一具 体时间生效。例如,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献血法》第24条规定,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 实施。 (3)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生效时间,一 般应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1990年9月卫生部颁布的《食 糖卫生管理办法》等规章属于此种情况。
医事法律的制定程序
1.提出法律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教 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 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医事法律案。医事法律案一般形 成过程是,在法律议案提出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法律草案起草小 组,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国务院作为法律议案提出。 2.审议法律案。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医事法律案,由有关 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医事 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3.通过法律案。医事法律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听取各方面 意见,再对法律草案加以修改,形成修改稿,经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 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形成法律草案表决稿,可交付表决,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法律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暂不付 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法律案因存在较 大意见分歧而搁置审议两年以上的,该法律案即为废案。 4.法律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医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 令予以公布。
2.医事法的失效:即医事法的废止,指医事法律 规范效力的终止。
(1)新法颁布实施后,相应的旧法即自然丧失效力。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1989年起生效后, 197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条例》即自 行失效。
(2)在新法中明文宣布相应旧法废止。 例如, 2002年4月4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63条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 法》同时废止。” (3)有关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止某 些法规、规章。例如,1996年以来,根据我国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求卫生部和各地方人 大、政府都对相应的医事法规、规章进行了清理, 发布有关决定废止了部分过时或与行政处罚法相 抵触的医事法规、规章。
第二章 医事法的制定与实施
Series of Medical Law
第一节 医事法的制定
一、医事法制定的概念与原则 (一)概念:又称作医事立法,是指一定的 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 认可、解释、修改、废止医事法律和其他 医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1、狭义的医事立法
2、广义的医事立法
五、医事立法程序
医事立法程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
修改和废止医事法律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循的法定 形式、时间和顺序的总称。主要包括法律案的提 出、通过和公布。 医事法律的制定程序★ 医事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医事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 地方性医事法规的制定程序 地方性医事规章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市的人民政府
四、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由于普通法
(二)医事法制定的原则
1、遵循宪法和基本法的原则(合宪原则) 2、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的原则
3、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4、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5、连续性、稳定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7、借鉴吸收外国有益经验的原则
二、医事立法体制
医事立法体制:是指国家哪些机关享有医事立法 权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和立法机构的设置的制度。 其核心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我国1982年宪法及 其相关法律所确立的医事立法体制,采取的是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元:全国只存在一个统一的医事立法体制。医 事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余均属授权 立法。 两级: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医事立法体制分为中 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 多层次:指无论是中央级医事立法还是地方级医 事立法,都可各自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
(二)医事法适用的特点 主体特定性 职权法定性 程序合法性 裁判权威性 依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要式性与规范性 (三)医事法适用的原则 正确、合法、及时
三、医事法的效力
医事法的效力范围:即医事法的生效范围和
适用范围,即医事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一)医事法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医事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何时
3. 医事法的溯及力。即医事法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的医事法律、法规、规章对它生效前的事 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 适用则无溯及力。 (二)医事法的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指医事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范围,主 要是由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所决定 的。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领土、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