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共20页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

第一讲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一、依法执教的含义:1、什么是依法治国?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
2、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
3、依法治教与依法执教的不同:对于教师而言,依法治教的具体要求就是依法执教。
二、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
1、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2、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3、教师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
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三、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2、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3、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一、教育法的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二、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在教育文献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4、确保教育的战略原则。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四、教育法的作用:包括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五、教育法律规则的含义:是指由教育法所规定的、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范人们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
它是组成教育法的“细胞”。
教育法律规则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
六、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第三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下)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是指由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

二、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二)行政监督 (三)检察监督 (四)审计监督 (五)党的监督 (六)社会监督
三、国外教育执法监督的经验
1.教育执法监督工作“有法可依” 2.执法监督体系较为完备 3.执法监督主体职责明确 4.注重发挥大的督导机构的执法监督 职能
启 示
1.完善监督体制,提高教育执法监督主 体的权威性 2.加强监督立法,明确监督标准和程序 3.综合运用各种执法监督手段,充分发 挥教育督导的执法监督职能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民主立法原则 (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五)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
四、教育立法的程序
立法与立法权的概念: 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有 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 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各种规范 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 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教育立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 (包括修改和废止)有关教育法规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教育法律的活动。
二、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
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委员会
(2)教育行政措施的分类: ①羁束的教育行政措施与自由裁量的教育行 政措施(以受教育法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②以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为标准, 可分为依职权的教育行政措施(主动的教育行 政措施)和依申请的教育行政措施(被动的教 育行政措施)。 ③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的 教育行政措施与不要式的教育行政措施。 (3)教育行政措施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通知、 批准(拒绝)、许可、注册、免除、发放、征 收等。
教育法的实施

• (三)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 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 去实施,这叫做自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遵守。另一种是,教育法 律关系主体自己不去实施,则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实施,这叫做他律 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适用。 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是国家专门机关、公职人员以及被授权的组织 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法定程序以排除教育法律规范贯彻执行中遇到 的阻力的形式来保证教育法的贯彻,是教育法实施的一种必要方式。 教育法的适用依适用机关和特点又分为司法适用和行政适用两种。 所谓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具体应用教育法处理案件的活动,一般专称“司法”。所谓行政适用,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教育 法裁决、处理具体事项的活动,一般专称“行政执法”,简称“执 法”。 教育法的遵守和适用,都是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运用教育法律规 范的实践活动,不过实践的主体、性质不同而已。广大教育关系参加 者普遍守法,依法办事,教育法在这些教育关系参加者的现实生活中 当然得到实施;而对于某些不守法的组织和个人,由专门的行政机关 或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强制他们依法办事,那么,在这些不守法的组 织和个人的教育活动中,教育法也可以得到实施。 关于教育法的遵守、教育行政执法、司法,将专门讲授。
• (2)积极义务的履行.即主动履行法律要求必须做的积极 积极义务的履行.
行为的义务。它是义务性法律规范实现的方式。只要公民或组织按照 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已的义务,该法律规范即得到了实现。如我国《教 师法》中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 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我国 《教育法》中规定:学校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 目的义务。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 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等,积极义务的履行 是主体的积极行为,这种行为不可放弃,必须履行。
高等教育学3-5章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5.1.1 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 务
•性质:社会主义 •方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 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 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 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4.3.1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 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 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2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指做出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成 立,并且具有教育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权限合法:教育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 内容合法: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 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合法: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 期限和方式。
第四章思考题
•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 内容。 •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第五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第二节 高等教育学制 •第三节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自学考试 制度 •第四节 高等教育学位制度
4.3.4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实施形 式
•高等教育行政立法 •高等教育规范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检查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许可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处罚 •高等教育行政强制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确认
4.4 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教育行政主体在实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 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为: 1、侵权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权的职权 行为。 2、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相对人所受损害必须 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引起的。 3、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而相对人所 受到的损害又在法定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与应用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是民族振兴的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教育法》的制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教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规范教育活动,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法》应运而生。
这部法律明确了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目标。
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规定为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确保教育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方面,《教育法》发挥了关键作用。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繁华的城市还是偏远的乡村,无论是富裕家庭的孩子还是贫困家庭的孩子,都有权利接受良好的教育。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大对教育资源薄弱地区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等。
同时,对于特殊群体,如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子女等,《教育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适合其身心发展的教育。
《教育法》对教育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国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教育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这有助于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避免出现管理混乱和职责不清的情况。
在学校管理方面,《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教学活动是教育工作的核心,《教育法》对教育教学的内容、方法等方面也做出了规定。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监督

第五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一、教育法的制定(一)含义广义: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在这里,我们采用广义的教育法制定的含义.其可从三个方面理解:1.立法主体立法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如果没有法律授权的主体是不能实施教育立法行为的.2.立法权限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2) 国务院有权制定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利会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有权利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规章。
立法权限还涉及到立法主体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立法活动。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查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立法必须经过的步骤。
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规定如下: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共6 个步骤。
(二)教育法制定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教育立法权限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讲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学术 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 性和学术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一般来说属于研究 性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正确理 解和实施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 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理 × × × × × 年× 月×日
二、 教育法的实施
(一)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教 育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其本身不能自我转化和自 动实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实 现。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教育法的执 行、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执法
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公职人员
内容
以国家的名义对社 会进行管理,内 容比司法广泛
执法活动不如司法 程序要求 活动的程序性要
求严格
主动性程度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适用
司法机关(法院和检 察院)及其公职人 员
对象是案件,内容是 解决纠纷
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如果违反程序将导 致司法行为的无效 和不合法
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 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 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 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依 据《宪法》第67条和《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本章主要介绍《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过程、立法原则、法律地位以及义务教育的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
并通过案例分析明确其法律责任和法律实施的要求。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于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一、立法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的政策出台,推动了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也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教育法制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了在我国实施义务教育,1984年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开始着手准备起草《义务教育法》。
1985年5月27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立法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它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法》起草工作的进行。
在起草工作中,有关同志搜集整理了我国有关实行普及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历史资料,学习研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普及教育的方针、政策,总结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普及教育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参阅了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立法文献,结合我国的现代化需要和实际国情,草拟了《义务教育法(草稿)》。
在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反复修改,力求使《义务教育法》既能体现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又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便于在实践中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