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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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财部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竞争性磋商活动,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磋商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第一节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招标活动中进行的竞争性磋商。

第二节磋商程序1. 发布磋商通知:招标人在确定需要进行竞争性磋商的项目后,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磋商通知,明确磋商的项目名称、内容、目标、参与资格要求、磋商时间等信息。

2. 报名资格审查:符合参与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提交申请报名,招标人组织相应的资格审查工作。

3. 制定磋商文件:招标人在磋商通知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磋商文件,明确磋商的具体流程、评审标准、评审委员会成员等。

4. 发放磋商文件:招标人将磋商文件发放给符合报名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确保供应商充分了解磋商要求。

5. 磋商准备:供应商在收到磋商文件后,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磋商方案、准备技术要求的解决方案等。

6. 磋商会议: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招标人组织磋商会议,供应商提交磋商方案,并与招标人和评审委员会进行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7. 磋商结果评审:磋商会议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根据磋商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指标、价格等因素进行评审,并确定磋商结果。

8. 磋商结果公示:磋商结果经评审委员会确定后,招标人将磋商结果进行公示,并予以告知参与磋商的供应商。

第三章磋商的注意事项第一节公平竞争原则在进行竞争性磋商活动时,招标人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交往,并在评审过程中保持中立和公正。

第二节保密条款所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都应遵守保密条款,不得泄露磋商过程中的任何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三节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审委员会,确保评审委员会成员具有专业背景和经验,并对评审委员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节磋商结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磋商结果应具备合理性和有效性,招标人应对磋商结果进行综合评估,避免出现不合理的结果。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一、引言竞争性磋商是一种在采购过程中广泛应用的方法,旨在通过与潜在供应商进行积极互动,以达成最优供应合同的目标。

竞争性磋商是在提供商提交初步方案之后进行的,该过程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谈判,有助于明确需求,减少不确定性,并寻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二、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规定竞争性磋商的基本原则和步骤,以确保该过程的公平性、透明度和高效性。

三、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竞争性磋商方法进行采购的机构和组织。

这包括政府部门、非营利组织和私营企业等。

四、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竞争性磋商过程应确保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偏袒任何一方。

所有供应商应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和选择。

2. 保密性: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所有涉及的商业信息均应受到严格保密。

所有参与者都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任何有关该过程的信息外泄。

3. 透明度: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决策过程和标准应对参与者公开。

所有参与者应有机会了解和评估决策的依据,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考虑。

4. 诚信互惠: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各方应展示诚信、透明和合作的精神。

所有参与者应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并遵守竞争性磋商的约定规定。

五、竞争性磋商的步骤1. 前期准备在启动竞争性磋商之前,采购单位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需求,并对可能参与的供应商进行初步筛选。

制定合理的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等。

2. 发布邀请函采购单位应向初步筛选出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他们参与竞争性磋商。

邀请函应明确竞争性磋商的目的、规则和要求。

3. 供应商确认供应商应确认接受竞争性磋商的邀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包括企业资质、经验和能力证明等。

4. 竞争性磋商会议采购单位与参与供应商召开竞争性磋商会议,就采购项目的详细要求和供应商提供的初步方案进行讨论和提问。

会议可以通过在线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现场会议等方式进行。

5. 方案优化根据竞争性磋商会议的讨论和反馈,供应商可以继续优化他们的方案,并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进行调整。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2023修正版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竞争性磋商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竞争性磋商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我国最新出台了《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一、背景和目的竞争性磋商是指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通过对话、讨论和协商等形式获取产品或服务需求的一种方式。

竞争性磋商能够灵活调整采购方案,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和灵活性。

因此,为了提高竞争性磋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公共资源采购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制定该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规范竞争性磋商活动的程序和流程;- 优化竞争性磋商的环境,提高效率和质量;- 强化竞争性磋商中的法律监督,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保障竞争性磋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和参与主体《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土范围内进行的竞争性磋商活动。

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以及相关的监督机构。

- 采购人是指有意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供应商是指有意向参与竞争性磋商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监督机构是指负责监督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

三、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和流程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需求确定、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磋商活动、评审和中标确定等环节。

1. 需求确定阶段:- 采购人确定具体的需求和技术要求,并形成需求文件。

- 进行需求论证、预算评估等工作,确保需求合理性和可行性。

2. 资格预审阶段:- 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 采购人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供应商,并组织相关文件的编制。

3. 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采购人根据需求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包括磋商公告、招标文件、合同草案等内容。

4. 公告发布阶段:- 采购人将磋商公告发布到指定的媒体或采购平台上,通知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

5. 磋商活动阶段:- 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磋商活动,包括问题提问、回答和讨论等环节。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发布磋商文件,邀请多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磋商,最终根据磋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原则)竞争性磋商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五条(磋商文件编制)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明确磋商程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六条(供应商资格)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响应文件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八条(磋商谈判)采购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团队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

谈判过程应公开透明,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磋商结果)根据磋商谈判的结果,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条(合同履行与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期限等要求履行合同。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竞争性磋商是企业间在市场竞争中常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也是一种管理手段。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竞争性磋商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办法愈发受到重视。

本文将介绍竞争性磋商的概念、意义、实施方式以及管理办法。

二、竞争性磋商的概念竞争性磋商是指企业之间在市场竞争中通过谈判等方式,争取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在竞争性磋商中,各方会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通过协商达成一种投资、价格或者资源配置方面的协议,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双赢。

三、竞争性磋商的意义竞争性磋商对企业的意义在于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并且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谈判,更好地理解市场和业务环境,促使企业更加灵活和适应市场的变化。

四、竞争性磋商的实施方式竞争性磋商有许多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定期谈判会议:企业之间可以定期举行谈判会议,就涉及的业务细节进行讨论和协商。

信息共享:双方可以共享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市场和行业动态,为谈判做好准备。

设定目标:在谈判之前,双方可以设定明确的目标和议程,以便谈判的效果更具体和实效。

五、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的管理办法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并以确保企业所得利益最大化为宗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办法:1. 明确目标:在进行竞争性磋商之前,企业需要确定明确的谈判目标,包括利益最大化、资源优化分配等细节。

2. 建立团队:企业可以建立专门的谈判团队,以应对不同层次的谈判及磋商情况,并保证谈判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3. 监督和评估:企业应该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谈判的结果和过程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以确保达到预期的目标。

六、结语竞争性磋商作为企业间在市场竞争中常用的一种管理办法,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竞争性磋商这一的工具,确保企业在竞争中保持竞争力并获得更大的利益。

以上是关于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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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竞争性磋商活动,促进信息公开和竞争合理
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竞争性磋商活动。

第三条:竞争性磋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
重各方利益,同时注重效益和质量的统一。

第四条:竞争性磋商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形式:一
次性竞争性磋商、分阶段竞争性磋商、分项竞争性磋商。

第五条:竞争性磋商活动应当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程序
第六条:竞争性磋商程序分为邀请阶段、磋商阶段和确定中标
人阶段。

第七条:邀请阶段:采购单位应当向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发
送邀请文件,包括项目的类型、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磋商阶段: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向
采购单位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在磋商会议结束后书面确认反馈内容。

第九条:确定中标人阶段:采购单位应当根据磋商一致结果,
评定供应商中标人的资格,签订合同,执行项目。

第三章:参与资格要求
第十条: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履行税收、社保等方面的义务;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参与此项目前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第四章:参与竞争性磋商的标的物要求
第十一条:参与竞争性磋商的标的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建立不合理的技术壁垒;
(二)符合环保、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三)价格合理、符合市场价值。

第五章: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市场调研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当在竞争性磋商前开展市场调研工作,
明确项目的技术特点及需求,准确估算项目价格。

第十三条:市场调研结果将成为项目采购方式和判定合理报价的依据。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当充分并及时地公开竞争性磋商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保守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机密信息。

第七章:竞争性磋商的评判标准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评判标准,公布在招标文件中。

第十七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标的物的质量、技术、价格及供应商的实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第八章:竞争性磋商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九条: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第九章:竞争性磋商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监督应当以公开、公正、公平为
原则,保障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竞争性磋商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及时、妥善,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附件列表:
1、邀请文件模板;
2、磋商记录表模板;
3、磋商意见书模板;
4、中标通知书模板;
5、竞争性磋商合同模板;
6、竞争性磋商评审报告模板。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性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于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组建,负责竞争性磋商流程中的评
定任务。

3、保密协议:评标委员会成员需签署的保证竞争性磋商机密不
泄漏的文件。

4、合同约定条款: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合法有效条款。

5、违法行为记录:各供应商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法规的行为,如造假、巨幅低价等破坏竞争规则的行为。

困难及解决办法:
1、供应商履行税、社保等义务的证明难度:采购单位可通过向当地税务、社保机构查询证明来解决此问题。

2、评判标准和方式不合理:采购单位应当尽量重视市场调研,对项目的特征以及具体要求进行充分的了解,以避免评判标准和方式不合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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