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一、引言竞争性磋商是一种在采购过程中广泛应用的方法,旨在通过与潜在供应商进行积极互动,以达成最优供应合同的目标。
竞争性磋商是在提供商提交初步方案之后进行的,该过程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谈判,有助于明确需求,减少不确定性,并寻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二、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规定竞争性磋商的基本原则和步骤,以确保该过程的公平性、透明度和高效性。
三、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竞争性磋商方法进行采购的机构和组织。
这包括政府部门、非营利组织和私营企业等。
四、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竞争性磋商过程应确保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偏袒任何一方。
所有供应商应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和选择。
2. 保密性: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所有涉及的商业信息均应受到严格保密。
所有参与者都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任何有关该过程的信息外泄。
3. 透明度: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决策过程和标准应对参与者公开。
所有参与者应有机会了解和评估决策的依据,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考虑。
4. 诚信互惠: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各方应展示诚信、透明和合作的精神。
所有参与者应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并遵守竞争性磋商的约定规定。
五、竞争性磋商的步骤1. 前期准备在启动竞争性磋商之前,采购单位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需求,并对可能参与的供应商进行初步筛选。
制定合理的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等。
2. 发布邀请函采购单位应向初步筛选出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他们参与竞争性磋商。
邀请函应明确竞争性磋商的目的、规则和要求。
3. 供应商确认供应商应确认接受竞争性磋商的邀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包括企业资质、经验和能力证明等。
4. 竞争性磋商会议采购单位与参与供应商召开竞争性磋商会议,就采购项目的详细要求和供应商提供的初步方案进行讨论和提问。
会议可以通过在线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现场会议等方式进行。
5. 方案优化根据竞争性磋商会议的讨论和反馈,供应商可以继续优化他们的方案,并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进行调整。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发布磋商文件,邀请多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磋商,最终根据磋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原则)竞争性磋商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五条(磋商文件编制)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明确磋商程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六条(供应商资格)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响应文件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八条(磋商谈判)采购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团队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
谈判过程应公开透明,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磋商结果)根据磋商谈判的结果,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条(合同履行与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期限等要求履行合同。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能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经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范文

第一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应走这16个程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颁布近一年半,不少地方都在积极“尝鲜”。
那么,竞争性磋商究竟要走多少个程序。
笔者认为,竞争性磋商应走16个程序--计划申报。
《磋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财政审批。
这个很容易理解,任何政府采购项目都需要财政部门的审批同意。
3、确定供应商参加磋商。
在这个环节,与公开招标不同,提出了三种方式,《磋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对于宁夏来说,供应商库还未建立,暂时基本都是采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的。
4、制定磋商文件。
《磋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都是对于磋商文件的描述,在这个环节,需要重点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在文件中要明确哪些内容是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二是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若有澄清或修改就在提交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5日,顺延截止时间。
5、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
这个环节并不是必经程序,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6、编制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还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简介竞争性磋商是一种公开的采购方式,旨在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并提供创新和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本文档将介绍最新的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包括目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关键要点等内容,为相关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指导。
目的竞争性磋商的目的是在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环境中获取最优质的采购产品或服务。
通过引入更多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并为采购单位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
适用范围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其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产品或服务具有技术含量较高或创新性强的特点;- 需要大量定制化或特殊定制化的产品或服务;- 市场上供应商数量有限,且缺乏价格竞争的情况;- 需要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进行深入沟通并达成共识的情况。
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阶段:采购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并编制竞争性磋商采购方案,包括磋商文件和评审标准等。
2. 公告公示:采购单位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并在指定的平台上进行公示,以引起供应商的关注和参与。
3. 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单位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满足相关资格要求。
4. 磋商活动:采购单位与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活动,包括需求明确、技术交流、价格谈判等。
5. 提交最终报价:供应商根据磋商结果编制最终报价,并提交给采购单位。
6. 评审及中标:采购单位根据设定的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并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
7. 签订合同: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最终签订采购合同。
关键要点在进行竞争性磋商管理时,以下几个关键要点值得注意:1. 公开透明:采购单位应确保公开透明,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确定评审标准:采购单位应在竞争性磋商方案中明确评审标准,以便进行供应商的评审及中标选择。
3. 提供充分信息:采购单位应提供充分的信息,确保供应商了解采购需求,并在磋商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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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1. 引言
竞争性磋商是一种采购方式,用于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
竞争
性磋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竞争性磋商的过程,确保公平、透明和合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竞争性磋商的概念、适用范围、流程以及相
关的主要注意事项。
2. 概述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机构与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多轮磋商,以获得满足需求的最佳方案。
在竞争性磋商中,采购机构可以邀请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磋商,并根据磋商过程中的交流和
协商来确定最终选择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3. 适用范围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以下情况:
- 需求或需求规模尚未明确,无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招标
或竞争性对话;
- 采购需求的技术方案可灵活调整,需要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进
行深入磋商;
- 采购需求具有创新性或复杂性,需要通过交流和磋商来确定
最佳解决方案。
4. 竞争性磋商流程
竞争性磋商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4.1 预磋商准备阶段
在预磋商准备阶段,采购机构需要完成以下任务:
- 制定磋商方案和相关文件,明确磋商的目标、要求和时间进度;
- 确定邀请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条件和标准;
- 确定磋商的评审小组和相关人员。
4.2 邀请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
采购机构根据预定的条件和标准,邀请符合要求的潜在供应商
或承包商参与竞争性磋商。
邀请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公
告等形式进行。
4.3 竞争性磋商会议
竞争性磋商会议是磋商的核心环节,采购机构与潜在供应商或
承包商进行多次会议和交流,以比较各个方案,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会议可以通过面对面会议、方式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
4.4 提交最终方案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需要根据磋商会议的讨论和交流,提交最终的技术方案或商务方案。
采购机构将对提交的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
4.5 中标公告和合同签订
采购机构在评审完成后,将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合同签订后,正式启动采购项目的实施阶段。
5. 注意事项
在进行竞争性磋商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确保磋商过程的公开透明,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 保护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商业机密信息和知识产权;
- 遵守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则,确保竞争性磋商的合规性;
- 做好竞争性磋商的记录和归档工作,以备后续审计和监督。
6. 结论
竞争性磋商是一种灵活的采购方式,可以用于满足复杂和创新性的采购需求。
通过规范竞争性磋商的管理办法,可以确保磋商过
程的公平、透明和合规,为采购机构选择最佳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有效的方法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