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修正版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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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解读融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解读融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一、引言竞争性磋商是一种在采购过程中广泛应用的方法,旨在通过与潜在供应商进行积极互动,以达成最优供应合同的目标。

竞争性磋商是在提供商提交初步方案之后进行的,该过程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谈判,有助于明确需求,减少不确定性,并寻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二、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规定竞争性磋商的基本原则和步骤,以确保该过程的公平性、透明度和高效性。

三、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竞争性磋商方法进行采购的机构和组织。

这包括政府部门、非营利组织和私营企业等。

四、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竞争性磋商过程应确保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偏袒任何一方。

所有供应商应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和选择。

2. 保密性: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所有涉及的商业信息均应受到严格保密。

所有参与者都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任何有关该过程的信息外泄。

3. 透明度: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决策过程和标准应对参与者公开。

所有参与者应有机会了解和评估决策的依据,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考虑。

4. 诚信互惠: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各方应展示诚信、透明和合作的精神。

所有参与者应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并遵守竞争性磋商的约定规定。

五、竞争性磋商的步骤1. 前期准备在启动竞争性磋商之前,采购单位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需求,并对可能参与的供应商进行初步筛选。

制定合理的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等。

2. 发布邀请函采购单位应向初步筛选出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他们参与竞争性磋商。

邀请函应明确竞争性磋商的目的、规则和要求。

3. 供应商确认供应商应确认接受竞争性磋商的邀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包括企业资质、经验和能力证明等。

4. 竞争性磋商会议采购单位与参与供应商召开竞争性磋商会议,就采购项目的详细要求和供应商提供的初步方案进行讨论和提问。

会议可以通过在线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现场会议等方式进行。

5. 方案优化根据竞争性磋商会议的讨论和反馈,供应商可以继续优化他们的方案,并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进行调整。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发布磋商文件,邀请多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磋商,最终根据磋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原则)竞争性磋商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五条(磋商文件编制)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明确磋商程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六条(供应商资格)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响应文件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八条(磋商谈判)采购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团队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

谈判过程应公开透明,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磋商结果)根据磋商谈判的结果,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条(合同履行与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期限等要求履行合同。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1]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能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经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1. 概述竞争性磋商是一种灵便的采购方式,合用于一些复杂或者高风险的采购项目。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竞争性磋商的流程,保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2. 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所有需要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活动。

3. 流程竞争性磋商的流程如下:3.1 准备阶段3.1.1 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需要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项目。

3.1.2 确定采购项目的需求和技术规格要求,并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

3.1.3 公开辟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预竞争性磋商。

3.2 竞争性磋商阶段3.2.1 潜在投标人确认参加竞争性磋商,并提交书面申请。

3.2.2 采购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3.2.3 采购人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送竞争性磋商邀请函,通知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方式、议程等信息。

3.2.4 竞争性磋商的议程应当明确,包括技术交流、商务谈判等环节。

采购人应当在每一个环节结束后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下一步操作。

3.2.5 竞争性磋商期间,采购人应当充分保护潜在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

3.2.6 采购人在考虑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商务、法律和财务等因素,并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评审结果。

3.2.7 采购人可以与潜在投标人就其提出的方案进行洽谈和商议,以进一步完善项目方案、降低成本或者提高质量等。

3.2.8 竞争性磋商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对中标方和未中标方进行反馈,并及时公示采购结果。

4. 评审标准采购人在评审潜在投标人的方案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审标准应当包括技术、商务、法律和财务等多个方面。

5. 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合法程序与中标方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价格、交货期限、验收标准等条款。

6. 附件清单6.1 招标公告6.2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6.3 竞争性磋商议程6.4 竞争性磋商记录表6.5 竞争性磋商评审意见书6.6 合同范本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公平竞争指采购活动在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放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公正处理潜在投标人的申请和投标,维护投标人的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1]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和步骤介绍2023年版

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和步骤介绍2023年版

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和步骤介绍
竞争性磋商是一种采购程序,用于处理较为复杂和具有创新性的项目,其中采购机构与潜在供应商进行磋商,以确定最有利的合同和采购方案。

下面是竞争性磋商的一般程序和步骤:
1. 发布公告:采购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要求和截止日期等。

2. 选择参与供应商:采购机构根据特定的标准和要求,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邀请其参与竞争性磋商。

3. 准备磋商文件:采购机构准备磋商文件,包括项目的详细信息、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

4. 签署保密协议:参与供应商需要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他们保护项目的商业机密信息。

5. 进行磋商会议:采购机构与参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会议,讨论项目的技术细节、可行性和合同条款等。

供应商可以提出问题,请求澄清或解释。

6. 提交初步方案:供应商提交初步方案,其中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和交付计划等。

7. 磋商和修改: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间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和修改,以完善方案和达成更好的合作协议。

8. 最终报价:供应商提交最终的商业报价,并确保其符合采购机构的预算要求。

9. 评估和选定:采购机构评估供应商的方案和报价,并选择最有利的合同和采购方案。

10. 合同谈判:采购机构与所选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以确保合同条款和条件符合预期。

11. 签署合同:最终达成协议后,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署合同,并执行后续的采购和交付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和步骤可能因不同的采购机构和项目而有所不同。

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常见步骤,具体的磋商过程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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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引言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竞争性磋商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
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竞争性磋商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我国最
新出台了《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
和要点。

一、背景和目的
竞争性磋商是指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通过对话、讨论和协商等形式获取产品或服务需求的一种方式。

竞争性磋商能
够灵活调整采购方案,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和灵活性。

因此,为了提
高竞争性磋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公共资源采购的有效性和公
正性,制定该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 规范竞争性磋商活动的程序和流程;
- 优化竞争性磋商的环境,提高效率和质量;
- 强化竞争性磋商中的法律监督,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 保障竞争性磋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和参与主体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土范围内进行的竞争性磋商活动。

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以及相关的监督机构。

- 采购人是指有意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 供应商是指有意向参与竞争性磋商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 监督机构是指负责监督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

三、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和流程
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需求确定、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磋商活动、评审和中标确定等环节。

1. 需求确定阶段:
- 采购人确定具体的需求和技术要求,并形成需求文件。

- 进行需求论证、预算评估等工作,确保需求合理性和可行性。

2. 资格预审阶段:
- 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 采购人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供应商,并组织相关文件的编制。

3. 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 采购人根据需求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包括磋商公告、招标文件、合同草案等内容。

4. 公告发布阶段:
- 采购人将磋商公告发布到指定的媒体或采购平台上,通知
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

5. 磋商活动阶段:
- 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磋商活动,包括问题提问、回答和讨
论等环节。

- 采购人可以通过会议、方式、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磋商活动。

6. 评审和中标确定阶段:
- 采购人根据磋商活动的结果,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 中标候选人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四、竞争性磋商的法律监督
竞争性磋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监督机
构将对竞争性磋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违法行为包括:
- 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
- 故意篡改磋商文件和记录;
- 串通投标等垄断行为;
- 收受或提供贿赂。

监督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
- 对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 公开监督结果,确保竞争性磋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竞争性磋商参与者的权益保障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强调保障竞争性磋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益。

采购人的权益保障:
- 采购人有权要求实施竞争性磋商活动;
- 采购人有权获得合规的磋商服务;
- 采购人有权参与磋商活动,并要求公正、透明的磋商过程;
- 采购人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产品或服务。

供应商的权益保障:
- 供应商有权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并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 供应商有权获取和使用磋商资料,了解采购需求和要求;
- 供应商有权获得公正、透明的评标结果,并享有中标权利。

结论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对竞争性磋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程序和流程,并加强了法律监督和参与者的权益保障。

这将有助于提高竞争性磋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公平竞争,为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该办法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相关各方对竞争性磋商的认识和理解,推动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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