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引言概述: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以及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确立和履行对于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教育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1. 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1.1 教育机构的合法经营责任教育机构应依法办学,合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合规办学、合理定价、合法招生等方面的责任。
1.2 教育机构的安全责任教育机构应确保学生的安全,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
这包括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1.3 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责任教育机构应尊重知识产权,合法使用和传播教材、教辅资料等。
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4 教育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教育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教育信息,包括学校的办学情况、教职工的资质等。
同时,也要保护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安全。
2. 教育工作者的法律责任2.1 教育工作者的教学责任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包括制定教学计划、授课、评价学生学习成果等方面的责任。
2.2 教育工作者的学生管理责任教育工作者应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纪律教育、心理辅导、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责任。
2.3 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责任教育工作者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的公平和正义。
3. 学生的法律责任3.1 学生的学习责任学生应按时参加学习,完成学业任务,不得抄袭、作弊等违规行为。
3.2 学生的行为责任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
3.3 学生的知识产权责任学生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4. 教育法律责任的追究4.1 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对于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以及学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将给予相应的惩处,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在教育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履行对于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教育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1. 学校管理责任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学生发生意外伤害。
同时,学校还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教育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确保他们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
2. 教育质量责任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符合教育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教育服务。
学校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确保学生的学习效果。
同时,学校还应当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育质量。
3. 学生权益保护责任教育机构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欺凌、虐待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同时,学校还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匡助。
二、教育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1. 教育教学责任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熟悉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
同时,教师还应当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赋予匡助和指导。
2. 学生安全责任教育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
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危(wei)险物品和遵守交通规则。
同时,教师还应当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
3. 学生权益保护责任教育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不得进行体罚、虐待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同时,教师还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追究教育机构和教育从业人员在履行教育法律责任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追究。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在教育领域中,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参与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确立和履行,对于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参与者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1. 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劳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教育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提供合格教育资源:教育机构应提供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和规定的教育资源,包括教材、教学设备、师资力量等,保障学生接受优质教育。
3. 维护学生权益:教育机构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习权、健康权、人格尊重权等,不得歧视、虐待、侵犯学生权益。
4.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设施等,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5. 防止欺诈行为:教育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招生等欺诈行为,保证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责任1. 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者应具备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遵守教育行业的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保护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者应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不得进行体罚、虐待等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3. 尊重学生个性:教育工作者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不得歧视、侮辱、伤害学生,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4. 课程教学质量:教育工作者应提供高质量的课程教学,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和需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 保密义务:教育工作者应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确保学生的信息安全。
三、教育参与者的法律责任1. 学生的学习义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学习,完成学习任务,不得违纪作弊,维护学校的学习秩序。
2. 家长的监护责任:家长应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关心和支持子女的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的家长会议和家校沟通。
第二章 教育法律责任

案例:打架风云
王萌和韩非是某幼儿园的同班小朋友。在一次早锻炼活动时,王萌不小心把飞盘扔到了韩非 的身上,两人由此发生争吵,继而发展成扭打,此期间一直没有老师前来制止。吵打过程中,王萌 再次把飞盘扔向韩非,飞盘碰伤了韩非的眼睛。经医生诊断,韩非视力下降,需要上万元的治疗 费。韩非的家长要求王萌的家长和幼儿园共同赔偿,遭对方拒绝,于是告到法庭。本案中,主萌 作为肇事者,致使韩非视力下降,但他年龄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而王萌的家长作为他的监 护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幼儿园对其控制范围内活动的幼儿,负有临时的监管责任,幼儿园作为幼儿的管理者, 应当照看幼儿,在幼儿发生争吵时,老师没有及时制止他们,幼一)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 的分类
(二)民事法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
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
第一,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
第二,行政责任应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
民法院1989年4月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
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 他人造成伤害,单隹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可见,幼儿园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幼儿园一方承担60%的医疗费,王萌的父母承担40%的医疗费。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 (二)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教育法律责任 的归责要件
(三)行为人有过错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引言概述: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明确和执行对于保障教育质量、维护教育秩序、保护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1.1 依法设立和办学:教育机构应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像关法律规定进行办学活动。
1.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教学质量。
1.3 保障学生权益:教育机构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费收取、学生安全、学生权益保护等。
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责任2.1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2 保证教学质量:教育工作者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保证教学质量,不得虚假宣传或者敷衍塞责。
2.3 尊重学生权益:教育工作者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生权益,包括体罚、侮辱等行为。
三、学生的法律责任3.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校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3.2 积极参预学习活动:学生应积极参预学习活动,按时完成学业,不得抄袭、做弊等违规行为。
3.3 维护学校秩序:学生应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得从事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等违法行为。
四、家长的法律责任4.1 监护责任:家长应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子女进行虐待或者忽视。
4.2 教育责任:家长应对子女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3 合作配合学校工作:家长应积极与学校沟通合作,关注子女学习情况,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
五、政府的法律责任5.1 制定教育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为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家长明确法律责任提供依据。
5.2 监管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政府应加强对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的监管,确保他们依法履行教育法律责任。
第四节 教育法律责任

第四节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法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分类
(1)行政法律责任
①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
②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如:食
品安全事故、校舍安全事故、招生舞弊、挪用公款、贪污(4)违宪责任
3、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事实违法,过错因果)
(1)有损害事实;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故意、过失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
教育法律责任四要件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责任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四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要素。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教育法律责任四要件的适用。
二、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在课间休息时间,李某用铅笔将王某眼睛划伤,造成王某左眼视力下降。
事后,学校未及时处理此事,也未向家长及有关部门报告。
王某家长得知情况后,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但学校以各种理由推脱。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在本案中,李某用铅笔划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2. 损害事实王某的左眼视力下降,造成了实际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的损害事实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础。
3. 因果关系李某用铅笔划伤王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王某的损害,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关键。
4. 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是出于故意,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王某造成伤害,但仍故意为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主观过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核心。
四、法律适用根据教育法律责任四要件,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教育法律责任。
学校作为李某的教育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李某的违法行为,未能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李某的违法行为,未能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工作者在教育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确立和履行,对于保障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要求、教育工作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法律责任以及学生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要求1. 遵守法律法规: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教育活动。
2. 尊重学生权益:教育工作者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 负有教育保护责任: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责任,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4. 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教育工作者应当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责任1. 教育教学责任:教育工作者应当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和要求,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确保教学质量。
2. 学生管理责任:教育工作者应当对学生进行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利益。
3. 保密责任:教育工作者应当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家庭隐私保密,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
4. 素质提升责任:教育工作者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学习和研究教育新理论、新技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学校的法律责任1. 组织管理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确保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2. 安全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护,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3. 质量责任:学校应当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4. 督导责任: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督导和监管,确保教育工作者履行法律责任。
四、学生的法律责任1. 遵守校规校纪: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2. 尊重教师权威:学生应当尊重教师的权威,听从教师的教育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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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教育法律责任维持社会有序运行的责任不仅包括法律责任,同时还有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纪律责任、习惯责任等。
但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是最重要的。
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保证。
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一)什么是法律责任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
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敬老人等。
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是具有强制性的责任。
前者为第一性义务,后者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
所以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的特征1、法律规定性。
2、国家强制性。
3、专权追究性4、归责的特定性。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
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归责要件(一)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损害后果1、物质性的后果2、非物质性的后果。
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
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
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
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有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
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例如,教师在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
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
学校教育活动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
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强调遵循下列几项重要的原则:①责任法定原则②责任自负原则③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
④责任平等原则⑤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的方式就是接受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类型与方式又可以区分为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几种。
第二节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追究违宪的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为:(一)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其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其三,是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
其四,是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在依法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时,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否则,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
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拥有此项权力。
(三)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即是适用行政程序的制度。
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程序,如行政诉讼等。
二.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一)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三)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四)民事责任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第一,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第二,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教育活动中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情况包括:①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的;②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③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④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⑤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⑥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⑦招生中徇私舞弊的。
四、违宪责任一、学校(包括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责任以学校(包括教师)为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基本上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校(包括教师)权力行使不当,如滥用权力或是越权行为,以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类是学校或是教师未能很好地履行法律上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前者的违法主体通常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明知违法但仍坚持实施;而后者通常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即未能够预见违法后果的产生,或并不希望出现违法后果。
对这两类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需要考虑违法主体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案例1 教师强迫小学生吞食塑料片(略,详见教材P255)这应该是一个性质比较恶劣的教师侵权案。
在此案例中,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①该教师滥用权力,变相体罚学生,并且有十分明显的主观上的故意。
②教师蔡某在这个事件中,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显然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至少应受到相应行政处分。
③同时,该教师还应该对受害学生承担一定的赔偿。
案例2 体育课小学生不慎误伤同学(略,详见教材P256)在这个案件中,我们需要把握的几个要点是:①学校教师已尽到了职责,事前,教师讲解了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发生时,教师正在指导其他小组成员。
②学校场地不平是致人伤害的原因之一,对此,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
就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说,场地不平与学生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学校有过失,它本应预见到场地不平有可能发生损害,但学校没有预见到,或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
学校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③王某是造成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王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因而,王某父母虽然不在事故现场,但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在本案当中,学生王某的父母和学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张某的经济损失由王某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
二、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责任学校和教师之间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性行政法律关系,。
聘任或对其的晋升、任免提出意见,并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有权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教学业务培训;学校还有权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这里,学校实质上行使的是法律授权对教师行使管理的职能,因此,学校就有权对那些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学校在实施教师管理的过程中,不能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案例3 学校处分教师不当侵犯教师权益某镇中心小学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规定各学科学生期末全镇统考成绩排在全镇同年级同学科后三位的教师扣发当月奖金并全校通报批评。
四(4)班数学教师李某所带的学生数学统考成绩平均82分,但排位在全镇倒数第二名。
学校按规定扣发了李某当月奖金并通报批评。
李某不服,向县教委提出了申诉。
理由有三:①李某所带数学成绩82分,达到了良好水平.应视为较好地完成了教学任务,不应受到惩罚;②各教学班生源水平不一,李某四年级接班时该班三年级期末考试数学平均分比年级平均分低5分,而现在只比年级平均分低1分,缩小了差距;③《教师法》规定,只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才由教育行政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李某认为自己工作刻苦认真,所带学生数学成绩有进步,平均分达到良好水平.不应受到处分,要求学校补发奖金并为其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