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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教育法

一.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涵义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备法定义中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调整对象。

因此,我们说,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

统治阶级从来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旨在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及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应,我国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体现。

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

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

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

这里的“教育活动”仅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义的活动。

其在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由教育法来调整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教育政策法规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教育政策法规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3.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宪法》规定了 公民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帮助 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残 疾人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力(36、42、 45、46、47、49)。
4.对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 。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教育,人 民行使管理教育的权利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国 家管理教育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来完成的。(70、89、 107、119、122)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见《教育 法》第六条规定。
2)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 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要 求。见《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3)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 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 特权。见《教育法》第九、十条规定。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概述 二、教育法律规范 三、教育法的渊源 四、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释义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行为规范的总和。 行为规范 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力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方式而 言的。
(2)命令性规范 必须/应当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 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教师法》第3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
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

二、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二)行政监督 (三)检察监督 (四)审计监督 (五)党的监督 (六)社会监督
三、国外教育执法监督的经验
1.教育执法监督工作“有法可依” 2.执法监督体系较为完备 3.执法监督主体职责明确 4.注重发挥大的督导机构的执法监督 职能
启 示
1.完善监督体制,提高教育执法监督主 体的权威性 2.加强监督立法,明确监督标准和程序 3.综合运用各种执法监督手段,充分发 挥教育督导的执法监督职能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民主立法原则 (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五)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
四、教育立法的程序

立法与立法权的概念: 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有 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 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各种规范 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 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教育立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 (包括修改和废止)有关教育法规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教育法律的活动。
二、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
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委员会

(2)教育行政措施的分类: ①羁束的教育行政措施与自由裁量的教育行 政措施(以受教育法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②以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为标准, 可分为依职权的教育行政措施(主动的教育行 政措施)和依申请的教育行政措施(被动的教 育行政措施)。 ③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的 教育行政措施与不要式的教育行政措施。 (3)教育行政措施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通知、 批准(拒绝)、许可、注册、免除、发放、征 收等。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础知识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础知识

法律的广义和狭义的定义。


广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也就是整体或 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 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狭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 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 的其他法律。
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 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 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 义务教育。 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 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 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 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 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 “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 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 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 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 员救治站。这一新闻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 2003年6月4日,广州市政府宣布:23名政府官员因对孙 志刚事件负有责任而受到从撤职到记过的处分。同一天, 一笔赔款进入了孙志刚家属的账号——通过9轮谈判,广 州市的专案组代表三个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公安局、民 政局和卫生局与孙志刚家属签署了国家赔偿调解协议。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3)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3)

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 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教育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名称: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 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国家教育部与其他部委联合令的形式 发布,全国有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1) 《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 ( 1990)
一、教育法的含义

狭义:
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 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教育法律。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材定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行为规范的总称。
【理解】: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其
效力;

新的法律对某个旧的法律明令废止; 法律明确规定终止生效的时间,届时自行终止生效; 因法律完成特定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一后,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 是否同样有效的问题。

如果有效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在一般 情况下,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少 数法律也可以明文规定有溯及力。

教育法规导读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导读

教育法规导读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导读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 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 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 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简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哪些亮点。 3、结合实际,谈谈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对推动中小学依 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阅读的文献
1. 李晓燕:义务教育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 张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教育读本,开明出版社2008年版。 3.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法制司:中华人民共
➢要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的监督检查,推动《义 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
➢要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队伍建 设,建立健全执法的各项程序和制度,进一步加强 和完善义务教育行政执法;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还要自觉接受公民和社会组织 的监督。
法均衡发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三、家庭的法律责任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 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限期改正。
四、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 良好的环境。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或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 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 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有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失学、辍学的,或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 儿童、少年的,或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将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新教育法的规章制度

新教育法的规章制度

新教育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全民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教育应当坚持德育为先,教育的终极目的是培养德才兼备的全面发展人才。

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职业教育等各种形式的教育应当立德树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国家实行教育公平、改革创新的方针,促进教育的公平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的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教育应当贯彻全面发展、个性发展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并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创造力。

第五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管理,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维护教育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奋斗,为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法中未规定的教育事项。

第二章教育目标第八条教育的宗旨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人民整体素质,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第九条国家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教育阶段纳入统一规划,全面发展教育。

第十条国家倡导多元化的教育形式,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创新,提高教育的适应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对教育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的教育评估和监督制度,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的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将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的教育保障体系,提高教育的经济补助程度,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第三章教育内容第十三条教育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应当立德树人,培养孩子的品德、智力、身体、美术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提高孩子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生活技能。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应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与应用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是民族振兴的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教育法》的制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教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规范教育活动,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法》应运而生。

这部法律明确了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目标。

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规定为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确保教育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方面,《教育法》发挥了关键作用。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繁华的城市还是偏远的乡村,无论是富裕家庭的孩子还是贫困家庭的孩子,都有权利接受良好的教育。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大对教育资源薄弱地区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等。

同时,对于特殊群体,如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子女等,《教育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适合其身心发展的教育。

《教育法》对教育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国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教育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这有助于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避免出现管理混乱和职责不清的情况。

在学校管理方面,《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教学活动是教育工作的核心,《教育法》对教育教学的内容、方法等方面也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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